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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8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婚姻法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2. 第二篇婚姻法论文样文: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 第三篇婚姻法论文范文模板: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4. 第四篇婚姻法论文范例: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5. 第五篇婚姻法论文范文格式: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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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婚姻法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婚姻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会如此万众瞩目和众说纷纭,这不仅是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在于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正是由于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如此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系统考察了建国以来婚姻法的发展变化,通过具体分析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婚姻法变动的内容、特点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变化,以期为更好地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制定出适应社会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的婚姻法打好理论基础.由于当代中国婚姻法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婚姻家庭问题更是形形色色、较为复杂.本文化繁为简,以小见大,以1950年以来婚姻法的三次变动为研究脉络,结合各个时期的社会背景,分阶段选取了对婚姻家庭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来进行研究.

本文以当代中国婚姻法和婚姻家庭为研究重点,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采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的考察与梳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为深入地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以期为完善我国婚姻法及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依据和学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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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婚姻法与婚姻家庭进行了概念界定,然后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演变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分别叙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等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整体框架,旨在了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并为古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对比提供依据.然后把目光放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上面来,以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一部《婚姻法》修正案为研究脉络,分别从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传承与创新——1980年《婚姻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律的新篇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我国当代婚姻法的发展演变,并从中穿插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领域热点问题及其与婚姻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着重讨论了几部婚姻法的历史功绩与不足.之后,从当前婚姻家庭焦点问题入手,分别列举了我国目前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婚姻家庭领域焦点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最后,是余论: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幸福梦”.分别从婚姻是什么、理想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模式和法律的角色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解析笔者心目中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篇婚姻法论文样文: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柱石.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近几十年的社会变化非常大,正从计划经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国的经济形势、思想文化,社会管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导致人的观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婚姻法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司法实践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亟需引入新的理论视角,本文即在梳理婚姻契约观念的基础上秉关系契约理念从实证分析角度对其做出了回应.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的考量,本文应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方法分五部分围绕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三的得失从新的理论视角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契约观念的历史和理论梳理,重点分析了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流变与契约观念的源流及其介入因素.婚姻在社会家庭的维系、人口繁衍、文明发展及其道德的维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因此成为上层建筑之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如何调整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怎么设计和构建婚姻制度.从法律角度,对婚姻可以从多种不同的意义来认识——婚姻可以被视为身份、契约或一种财产形式或一种信托关系.身份和契约的理论模型已经广为流行并日益受到重视.但就如婚姻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一样,解释婚姻的理论也应当进一步发展.在此基础上所言契约观念对我国的婚姻立法与司法解释也有重大影响,需要在实践中分析其得失.

第二部分是论文的实证分析环节,重点以司法解释三为例分析契约观念的泛滥倾向.婚姻关系虽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不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后者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对无偿行为人予以侧重保护,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最低限度;前者则不仅以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为准则,更包含了当事人所处社会现阶段的价值观乃至当事人彼此间的宗教信仰,排斥等价有偿.这也是为何说西方的契约理念包含了身份契约与商品契约,二者相同的是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但是,二者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商品契约法则不能适用于身份契约中.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品交换行为,也不能够简单的直接适用商品契约法则.否则,必将造成买卖婚姻、买卖身份关系等有违社会*道德的交易.婚姻法解释(三)似有滥用契约观念之嫌.婚姻法解释(三)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婚姻缔结买房、婚姻缔结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其实质在于商品契约观念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全面介入.因此有必要梳理婚姻关系中契约观念的发展、限度与所遇瓶颈来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背后的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法,从而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得失,为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探寻路径.

第三部分从实证与理论角度分析婚姻法中契约观念的限度与理论创新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引入关系契约理念分析婚姻法的发展.这两部分是论文的主体理论部分.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认为有必要引入后现代法学视阈下的契约观念来重新审视婚姻法.麦克尼尔认为“契约是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各种关系,所谓契约不再是法解释学中的个别的、孤立的意思表示,而是包括了当事人及其协议内容的内在性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概念,并且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在契约关系中水*融;未来准确把握契约关系,不能囿于就法论法的概念诊释,有必要导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1关系契约理论范式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之上,超越了古典契约理论中契约的范围,将那些具有经济因素,但经济因素又不是主要方面的契约关系——例如家庭关系——纳入到契约的范畴中来.

以关系契约理论范式用来解读当代婚姻是非常契合的.盖因婚姻关系本质上是私法关系,依据契约模式调整私法关系要比依据身份调整私法关系,在本质上更符合现代的自由观念,以契约为基础的婚姻法律秩序方更尊重个人的价值观和选择,以契约调整婚姻关系也更契合家庭关系中的现代道德观念.关系契约理论范式能够提供一个更有弹性和更加复杂的婚姻模型.关系契约理论范式能够更好地处理夫妻长期亲密关系中发生的变化,还有该变化潜在地致使一方主体相对于另一方配偶在经济上容易受到损害等问题.关系契约关注由于不断的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合法的新义务.考虑到在长期婚姻中,当事人相对于配偶方可能受益也可能损失.虽然每一方主体在婚姻期间做出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共享收益,但在许多传统婚姻中丈夫一方对其职业和挣钱能力的投资在婚姻中得以保存延续,而妻子的专有性投资往往会成为沉没成本.再有如再加上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优势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减少,因此,离婚通常会引起妇女经济条件的恶化.在识别这些专有性投资和沉没成本时,关系契约理论范式对传统平等观念盲目依赖的情况的进行了审视.发现即使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最初是平等的,但随着家庭分担选择的做出和专有化劳动的固定,婚姻中的权力、经济结构和相互依赖等因素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尽管在法律主体人格意义上当事人应该是平等的,但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可能处于无法避免的不平等地位.所以,从婚姻的缔结、延续到解除都可适用关系契约范式来分析.

第五部分以关系契约理论范式为指导结合我国婚姻法立法与司法解释实践为我国婚姻立法在立法思想、婚姻协议、离婚救济等方面的的完善提供建构路径.期能为我国婚姻立法与家庭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三篇婚姻法论文范文模板: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用以约束人类异性之间的结合方式、规范人类血统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制度,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作为法学概念的婚姻,其实就是指婚姻制度,这个制度包涵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以男女*结合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对外宣示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制度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整体架构的基础,它对于保障婚姻的稳固、维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自奴隶社会起就奉行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阶级的不平等、男女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和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直到进入20世纪的清末修律活动开始,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立法才逐步摆脱封建文化的桎梏,踏上了迈向现代文明的漫长历程.

肇始于清末的立法活动和“西风东渐、开民之智”文化传播,以核心家庭结构和一夫一妻制度为社会价值目标的婚姻制度在清末民初开始传入中国,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就使得解放前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者在婚姻立法上虽有取舍,但是都必须向这一社会价值靠拢,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肃清了旧社会一直不能摆脱的封建势力,让妇女解放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迅速展开,伴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中国的婚姻立法正式步入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此后的三十年波澜不惊,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剧烈变革,一些原本已被清除的封建婚恋价值观和陈旧的婚姻制度残余又死灰复燃,竟然让立法者的调整总是为民众所诟病,迫使今天的中国婚姻法又开始酝酿一次新的变革,继上世纪*十年代对英美家庭法的热捧之后,理论界在本世纪重新掀起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风潮,而司法实务中也数次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来调整婚姻法对家庭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图在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家庭完整、促成家庭和谐之间达到平衡.所以,在这样新旧交替的时代,整理研究近现代中国婚姻法的移植与本土化进程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尝试从家庭社会学和立法技术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变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20世纪初的中国婚姻立法.本章对清末制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进行摘选和分析,将立法者的角度和当时的社会思潮相结合,总结清末要求社会进步、*民权等思想对婚姻领域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解释封建婚姻制度在清末不能被破除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原因,

第二章着力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北洋政府成立后,虽然打着“中华民国”的招牌,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更加严重,只是由于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才引爆了新文化运动对社会的冲击,最终使得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较之于1915年的《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显现出了大幅度进步,也使得中国社会的婚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开始突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禁锢,许多民国时期脍炙人口的婚姻轶闻和名人趣事都发生在这一历史阶段,

第三章解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1927年的“宁汉合流”,终于让中国社会在形式上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治下,由此至1949年,中国的婚姻立法就是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载体,在婚约、结婚、离婚、监护制度等诸方面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整体上是在与封建婚姻的博弈、妥协中缓慢前行,只是在追求恋爱自由和探索男女平等两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第四章着重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也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更是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这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到地方开始了一场颠覆性的婚姻制度改革,与之同步的就是妇女解放运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亚于宪法的颁行,从苏联婚姻法中移植过来的的三大原则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妇女地位一夜之间提升到了半边天的位置,离婚率飙升,旧式婚姻、封建婚姻遭到毁灭性打击,三步并作一步走——中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迅速完成了从近代走向现代的进步.不过在后来对这场政治运动式的婚姻立法变革所做的总结中,我们也总结出诸多经验教训,为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提供了参照.

当中国社会从1979年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之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婚姻法仍然游离在民法的体系之外,虽然1980年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是这一次的变化仍旧没有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也为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学界努力摆脱苏联模式埋下了伏笔.随后的二十余年,研究借鉴英美法系的家庭法内容几乎是国内学者的一致认识,直到2001年4月28日,这种不懈的努力终于结出了果实,一部几乎脱去苏联立法模式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得以颁布施行,不再拘泥于某一国立法的模式,而是广泛借鉴多国的立法经验.至今已施行十三年,尽管在此过程中,三次司法解释的发布相继引起了许多争议,但是对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同时也让学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回到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立法上,力求在下一次的婚姻立法中对各方权益考量得更为周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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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虽然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变迁,但社会文明程度的欠缺和经济条件的客观差距使得中国人特殊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始终在和现代核心家庭理念进行对抗性融合,只有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和国际接轨,家庭经济模式也进入了现代化体系,才使得现代家庭理论有了完全融入中国社会的机会,也是我们看到了中国婚姻制度归入现代婚姻家庭体系的希望.

第四篇婚姻法论文范例: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变革始自清末修律,止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自清末开始,就以移植外国法律为最大特点.外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现代化”的代表和化身.如何最大限度的趋向外国先进法律、最合理的使本国传统得以存袭,将二者完美结合并更能适合于本土国情,是法律近代化的任务.在最能代表一国传统的婚姻法领域,任务显得尤为艰巨.这一艰巨任务的首任,同样始自清末. 本文第一章,将清末婚姻法草案喻为近代化的前奏.清末婚姻法草案,为婚姻法近代化奏响了序曲.为收回治外法权而大肆进行的修律,将“务期中外通行”作为立法宗旨,这一宗旨也决定了婚姻法草案的修订要以“合乎民情”、“保存国粹”和“采取各国新法”作为立法原则.“合乎民情”必要调查本国习惯,“采取各国新法”则要进行文本翻译,这两项准备工作为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成文后的清末婚姻法草案,更偏向于保留本国传统,保护家长权和夫权,对外国法律,却舍弃神而取其形. 第二章是对民国时期历次婚姻法草案的研究和分析.文本内容,最能反映立法者对先进法律和本国传统法律的态度.民国时期的历次草案,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草案,基本上是对清末草案的延续,属于因循守旧立法.第二类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因为社会形势的变化,在某些制度上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和应对,更趋向于先进立法.本章的研究以对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特点分析作为落脚点,婚姻法作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清楚地表明了立法当局的态度,体现出了“先进性”、“折衷性”和“保守性”. 第三章是对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司法所作的实证分析.北洋政府时期,由于立法的缺省,只能适用前清的法律.虽然《大总统令》赋予了审判机关变通的权力,但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只是泥古不化的奉守传统法律,维护身份约束性极强的定婚和主婚、维护妾制,在婚姻关系和离婚问题上保护夫权.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做出“婚约不能强迫履行”判例,有了些许近代化的痕迹. 第四章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司法所作的实证分析.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完成了“定婚”向“婚约”的转化,这种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化,极具现代

第五篇婚姻法论文范文格式: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论文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计10章.论文“总论”部分包括第1章至第3章,是在民法典立法之机,对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以及回归后的法律地位、名称和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立法构建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对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制定实务来说都是时代的应然选择.论文“分论”部分包括第4章至第10章,是在体系视角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如结婚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离婚法律制度、亲子法律制度等;二是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突出表现在亲属通则制度、监护法律制度和扶养法律制度.

对这些问题做深入系统的剖析,总的思路是要变“粗放型”为“细密型”.这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过去立法理念上的宣言性和纲领性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使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找不到与之相对接的法律制度,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已不合时宜.

亲属法编应当回归民法典.无论是罗马式的民法典还是德国式的民法典都有一个内在的前提,即亲属法属于私法,是民法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但原苏联却从理念和立法上彻底改变了这种法律的内在含义.原苏联并不承认私法的存在,民法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部门,是根据平等原则调整以商品货币形式出现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也有些无关)的非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原苏联就将亲属法剥离出了民法.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法与亲属法的关系,使亲属法成为了与民法处于并列地位的部门法.我国学界对亲属法回归民法典且独立成编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对于归入民法典应采用何种编制,即亲属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仍然有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通则》为改变我国原有的婚姻法与民法并列的单独立法模式创造了条件,开启了亲属法向民法典的本源性回归.

回归民法典后应当采取亲属法名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和法律草案,以及人们在学术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的称谓一共有多少名称?从我国历史考察,有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名称;从国际视野看,有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婚姻法》名曰婚姻法,实际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除婚姻家庭关系外还包括其他亲属关系.对于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范围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会陷于尴尬境地.亲属的概念和范畴在科学意义上可以包括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但科学的婚姻家庭概念则决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亲属关系.因此,笔者赞同我国民法典立法时把婚姻法名称改为亲属法或者亲属编.

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体位置.亲属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往往具有鲜明的*性和本质上的身份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不能适用一般的财产交易规则.亲属法领域的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法律关系调整手段上明显区别于其他民法组成部分.因此,亲属法无法被民法中的任何其他一编所吸收,也不能在总则中加以涵盖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亲属法编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亲属法独立成编后应该置于分则之中,且具体位置应安排在人格权法之后,财产法之前.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1986年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己任的《民法通则》颁布,以立法的形式正视社会个体的存在.同时在法本位的论战中,张文显先生等一些学者主张权利本位,使个体权利得以彰显.将个体真正地从团体中解放出来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个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得到肯定,这就为制定具体亲属法规则时奠定下张扬和保护个体权利的价值取向,这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矛盾.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亲属法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就因为亲属、婚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还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对此,国家必须予以有效干预,缩小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又因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其立法宗旨.保护婚姻家庭仍是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使命.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亲属法基本原则之间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差异性.这种一致性既表现在实质内容上,也表现在形式内容上.实质内容上的一致性是指它们内在的在理念、价值、基础上的一致性.形式内容上,即从法律规定形式本身可以观察到的相似性.如果仅认识到这种一致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就会得出亲属法无须规定基本原则的结论.这样在基本原则上,亲属法编相对于民法典就形成了上下对接、内在实质一致、内容和形式具有自身特点的体系.

亲属法编的历史使命.1980年《婚姻法》以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立法理念现今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正是由于《婚姻法》的体系化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才给了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渊源多元多层化带来了可乘之机.风雨六十余载的生命历程决定了今天亲属法编的走向:一部体系化的亲属法编既要肩负起整合、重构、完善、发展的新生历史命运.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体系结构.笔者认为以亲属通则、结婚、配偶(夫妻)、离婚、亲子(父母子女)与亲权、监护、扶养等七章的规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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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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