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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参考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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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2. 第二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样文: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 第三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模板: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4. 第四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例: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5. 第五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格式: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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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婚姻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会如此万众瞩目和众说纷纭,这不仅是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在于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正是由于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如此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系统考察了建国以来婚姻法的发展变化,通过具体分析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婚姻法变动的内容、特点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变化,以期为更好地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制定出适应社会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的婚姻法打好理论基础.由于当代中国婚姻法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婚姻家庭问题更是形形色色、较为复杂.本文化繁为简,以小见大,以1950年以来婚姻法的三次变动为研究脉络,结合各个时期的社会背景,分阶段选取了对婚姻家庭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来进行研究.

本文以当代中国婚姻法和婚姻家庭为研究重点,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采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的考察与梳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为深入地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以期为完善我国婚姻法及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依据和学术支撑.

本文首先对婚姻法与婚姻家庭进行了概念界定,然后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演变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分别叙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等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整体框架,旨在了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并为古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对比提供依据.然后把目光放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上面来,以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一部《婚姻法》修正案为研究脉络,分别从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传承与创新——1980年《婚姻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律的新篇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我国当代婚姻法的发展演变,并从中穿插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领域热点问题及其与婚姻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着重讨论了几部婚姻法的历史功绩与不足.之后,从当前婚姻家庭焦点问题入手,分别列举了我国目前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婚姻家庭领域焦点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最后,是余论: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幸福梦”.分别从婚姻是什么、理想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模式和法律的角色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解析笔者心目中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样文: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用以约束人类异性之间的结合方式、规范人类血统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制度,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作为法学概念的婚姻,其实就是指婚姻制度,这个制度包涵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以男女*结合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对外宣示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制度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整体架构的基础,它对于保障婚姻的稳固、维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自奴隶社会起就奉行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阶级的不平等、男女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和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直到进入20世纪的清末修律活动开始,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立法才逐步摆脱封建文化的桎梏,踏上了迈向现代文明的漫长历程.

肇始于清末的立法活动和“西风东渐、开民之智”文化传播,以核心家庭结构和一夫一妻制度为社会价值目标的婚姻制度在清末民初开始传入中国,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就使得解放前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者在婚姻立法上虽有取舍,但是都必须向这一社会价值靠拢,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肃清了旧社会一直不能摆脱的封建势力,让妇女解放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迅速展开,伴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中国的婚姻立法正式步入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此后的三十年波澜不惊,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剧烈变革,一些原本已被清除的封建婚恋价值观和陈旧的婚姻制度残余又死灰复燃,竟然让立法者的调整总是为民众所诟病,迫使今天的中国婚姻法又开始酝酿一次新的变革,继上世纪*十年代对英美家庭法的热捧之后,理论界在本世纪重新掀起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风潮,而司法实务中也数次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来调整婚姻法对家庭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图在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家庭完整、促成家庭和谐之间达到平衡.所以,在这样新旧交替的时代,整理研究近现代中国婚姻法的移植与本土化进程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尝试从家庭社会学和立法技术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变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20世纪初的中国婚姻立法.本章对清末制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进行摘选和分析,将立法者的角度和当时的社会思潮相结合,总结清末要求社会进步、*民权等思想对婚姻领域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解释封建婚姻制度在清末不能被破除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原因,

第二章着力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北洋政府成立后,虽然打着“中华民国”的招牌,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更加严重,只是由于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才引爆了新文化运动对社会的冲击,最终使得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较之于1915年的《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显现出了大幅度进步,也使得中国社会的婚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开始突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禁锢,许多民国时期脍炙人口的婚姻轶闻和名人趣事都发生在这一历史阶段,

第三章解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1927年的“宁汉合流”,终于让中国社会在形式上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治下,由此至1949年,中国的婚姻立法就是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载体,在婚约、结婚、离婚、监护制度等诸方面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整体上是在与封建婚姻的博弈、妥协中缓慢前行,只是在追求恋爱自由和探索男女平等两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第四章着重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也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更是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这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到地方开始了一场颠覆性的婚姻制度改革,与之同步的就是妇女解放运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亚于宪法的颁行,从苏联婚姻法中移植过来的的三大原则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妇女地位一夜之间提升到了半边天的位置,离婚率飙升,旧式婚姻、封建婚姻遭到毁灭性打击,三步并作一步走——中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迅速完成了从近代走向现代的进步.不过在后来对这场政治运动式的婚姻立法变革所做的总结中,我们也总结出诸多经验教训,为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提供了参照.

当中国社会从1979年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之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婚姻法仍然游离在民法的体系之外,虽然1980年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是这一次的变化仍旧没有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也为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学界努力摆脱苏联模式埋下了伏笔.随后的二十余年,研究借鉴英美法系的家庭法内容几乎是国内学者的一致认识,直到2001年4月28日,这种不懈的努力终于结出了果实,一部几乎脱去苏联立法模式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得以颁布施行,不再拘泥于某一国立法的模式,而是广泛借鉴多国的立法经验.至今已施行十三年,尽管在此过程中,三次司法解释的发布相继引起了许多争议,但是对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同时也让学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回到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立法上,力求在下一次的婚姻立法中对各方权益考量得更为周到、全面.

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虽然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变迁,但社会文明程度的欠缺和经济条件的客观差距使得中国人特殊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始终在和现代核心家庭理念进行对抗性融合,只有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和国际接轨,家庭经济模式也进入了现代化体系,才使得现代家庭理论有了完全融入中国社会的机会,也是我们看到了中国婚姻制度归入现代婚姻家庭体系的希望.

第三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模板: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柱石.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近几十年的社会变化非常大,正从计划经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国的经济形势、思想文化,社会管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导致人的观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婚姻法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司法实践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亟需引入新的理论视角,本文即在梳理婚姻契约观念的基础上秉关系契约理念从实证分析角度对其做出了回应.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的考量,本文应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方法分五部分围绕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三的得失从新的理论视角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契约观念的历史和理论梳理,重点分析了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流变与契约观念的源流及其介入因素.婚姻在社会家庭的维系、人口繁衍、文明发展及其道德的维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因此成为上层建筑之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如何调整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怎么设计和构建婚姻制度.从法律角度,对婚姻可以从多种不同的意义来认识——婚姻可以被视为身份、契约或一种财产形式或一种信托关系.身份和契约的理论模型已经广为流行并日益受到重视.但就如婚姻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一样,解释婚姻的理论也应当进一步发展.在此基础上所言契约观念对我国的婚姻立法与司法解释也有重大影响,需要在实践中分析其得失.

第二部分是论文的实证分析环节,重点以司法解释三为例分析契约观念的泛滥倾向.婚姻关系虽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不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后者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对无偿行为人予以侧重保护,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最低限度;前者则不仅以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为准则,更包含了当事人所处社会现阶段的价值观乃至当事人彼此间的宗教信仰,排斥等价有偿.这也是为何说西方的契约理念包含了身份契约与商品契约,二者相同的是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但是,二者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商品契约法则不能适用于身份契约中.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品交换行为,也不能够简单的直接适用商品契约法则.否则,必将造成买卖婚姻、买卖身份关系等有违社会*道德的交易.婚姻法解释(三)似有滥用契约观念之嫌.婚姻法解释(三)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婚姻缔结买房、婚姻缔结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其实质在于商品契约观念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全面介入.因此有必要梳理婚姻关系中契约观念的发展、限度与所遇瓶颈来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背后的法律精神与解释方法,从而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得失,为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探寻路径.

第三部分从实证与理论角度分析婚姻法中契约观念的限度与理论创新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引入关系契约理念分析婚姻法的发展.这两部分是论文的主体理论部分.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认为有必要引入后现代法学视阈下的契约观念来重新审视婚姻法.麦克尼尔认为“契约是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各种关系,所谓契约不再是法解释学中的个别的、孤立的意思表示,而是包括了当事人及其协议内容的内在性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概念,并且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在契约关系中水*融;未来准确把握契约关系,不能囿于就法论法的概念诊释,有必要导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1关系契约理论范式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之上,超越了古典契约理论中契约的范围,将那些具有经济因素,但经济因素又不是主要方面的契约关系——例如家庭关系——纳入到契约的范畴中来.

以关系契约理论范式用来解读当代婚姻是非常契合的.盖因婚姻关系本质上是私法关系,依据契约模式调整私法关系要比依据身份调整私法关系,在本质上更符合现代的自由观念,以契约为基础的婚姻法律秩序方更尊重个人的价值观和选择,以契约调整婚姻关系也更契合家庭关系中的现代道德观念.关系契约理论范式能够提供一个更有弹性和更加复杂的婚姻模型.关系契约理论范式能够更好地处理夫妻长期亲密关系中发生的变化,还有该变化潜在地致使一方主体相对于另一方配偶在经济上容易受到损害等问题.关系契约关注由于不断的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合法的新义务.考虑到在长期婚姻中,当事人相对于配偶方可能受益也可能损失.虽然每一方主体在婚姻期间做出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共享收益,但在许多传统婚姻中丈夫一方对其职业和挣钱能力的投资在婚姻中得以保存延续,而妻子的专有性投资往往会成为沉没成本.再有如再加上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优势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减少,因此,离婚通常会引起妇女经济条件的恶化.在识别这些专有性投资和沉没成本时,关系契约理论范式对传统平等观念盲目依赖的情况的进行了审视.发现即使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最初是平等的,但随着家庭分担选择的做出和专有化劳动的固定,婚姻中的权力、经济结构和相互依赖等因素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尽管在法律主体人格意义上当事人应该是平等的,但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可能处于无法避免的不平等地位.所以,从婚姻的缔结、延续到解除都可适用关系契约范式来分析.

第五部分以关系契约理论范式为指导结合我国婚姻法立法与司法解释实践为我国婚姻立法在立法思想、婚姻协议、离婚救济等方面的的完善提供建构路径.期能为我国婚姻立法与家庭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例: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而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和地位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研究内容.从1950年到现在,我国三部婚姻法的修正和颁布正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良性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促进和构建的过程.法律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婚姻家庭中关于夫妻关系和地位仍旧还有许多问题严重地存在并继续影响人们的生活,例如劳动分工在家庭中仍旧存在着传统的格局、家庭暴力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夫妻间关于生育权的冲突开始有所增强、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率很高、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增多、离婚后的女性及其抚养子女的贫困化现象开始出现并有所增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等.这些问题已经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的矛盾,也在不断地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社会矛盾在一定阶段下的集中反映,同时也与我国过去婚姻立法中的某些传统观念有密切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过去的婚姻家庭立法和政策中许多历史原因造成的立法思维作出审视和分析,并充分地吸收其他重要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才能更为深入地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和进一步地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女性主义的研究方法和视角正是笔者认为应该努力借鉴的.

女性主义是19世纪末期以来西方社会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重要运动与思潮.它的宗旨是改变在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性别的不平等状态,消除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对男性的附属和依从地位,促进女性独立自主性的形成.在国外,一百余年来,女性主义已经在西方逐渐地形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研究范畴和概念,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和重要的影响.女性主义重视原本一向被社会忽略和漠视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经验,对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和文化进行全面与深入审视与质疑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已经成为20世纪世界文化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现在,女性主义的许多重要研究范畴已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被广泛借鉴,法学领域也开始有所涉足.但婚姻家庭法学领域对其理论研究尚不够全面、系统,并且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理论思潮仍旧存在着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我国法律有必要对这一重要领域作出更为深入的关注.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从西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革入手,考察女性主义对婚姻家庭领域在理论上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与方法,最后落脚于中国的实际,对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与政策的发展进行了回顾、梳理、反省与检讨,并运用女性主义研究视角与方法对中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相关重要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完善作出自己的努力.

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约28万字.

引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问题.笔者概括地论述了以下问题:什么是女性主义、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及法律构建处于怎样的状况、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与女性主义方法论结合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等.

第一章为“近代以来西方家庭法的巨大变革和女性主义”.本章是对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形态与法律制度变革过程的梳理.笔者将19世纪末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作为一个分界点来观察西方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演变特征.在19世纪以前,西方社会的大部分历史期间内,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婚姻家庭法则起着形成、体现、维护以及促进这种地位的工具作用.19世纪末期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地出现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变革,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形式、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人身制度、离婚制度等方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若干要素合力的结果,但是,女性主义的产生和推动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为“女性主义研究理论之考察与评析”.本章中笔者阐释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家庭领域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研究,并对这些研究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婚姻家庭一直是女性主义的重要关注领域.本论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中对西方家庭法影响较大的五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家务劳动、女性的生育权、家庭暴力和婚内*、“贫困女性化”现象及司法程序中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西方传统法律和文化一直有所忽略的,是女性主义的研究让它们第一次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并逐渐地促进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国际公约对家庭领域内若干问题的关注.本章对这些理论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考察、评论和分析,以期能对复杂的女性主义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第三章为“女性主义研究方法之考察与评析”.本章是对女性主义研究视角与方法的考察与评析,这是对第二章理论基础的进一步提升和概括.女性主义理论思潮从其产生便表现出了多领域、多跨度、广视角等特点,并且在发展过程中日益扩大理论上的批判性和包容性,这使得女性主义本身在内容上就具有纷繁复杂的特点.但是,无论具体的内容如何表现,女性主义从女性视角出发探讨问题的原则是坚持不变的,并由此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一系列独有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已经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法律研究形成了重要的影响.本章对这些方法进行阐释、考察与评析,并分析这些方法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启示.

第四章为“从女性主义视角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历史演进之审视.”本章也以20世纪初为研究分界点对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关的历史考察.这一章有两个基本目标:其一是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从封建社会到新中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的演变历程进行基本梳理.其中包括了20世纪初清末明初时期、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以及中国*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笔者认为,只有在比较全面、系统的考察后才能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进形成正确的结论.其二是从女性主义视角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及政策的制定进行审视.笔者提出,建国后虽然婚姻立法和政策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和政策中没有对传统的男权文化与社会观念进行更为深入的反思与批判,所以婚姻家庭立法没有能够对家庭私领域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如家务责任、家庭暴力、女性的生育自决权等做出有效的关注与规范.笔者以家务劳动女性化为例对新中国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和政策进行了反思与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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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为“中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本章是全文的重点部分.笔者结合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选择了当前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影响较大的家务劳动、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损害赔偿、女性的生育自决权等几个重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多角度、多方向、多层面的分析.笔者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家务劳动.笔者分析了中国社会目前家务劳动承担的现状,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分析了这类劳动对家庭关系的各种影响,并对家务劳动的立法与政策进行了回顾与反思,然后对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这一问题中,笔者第一次提出了“家务责任”的概念,提出在现阶段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增加“夫妻应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倡导性条款,以逐渐地改变关于劳动分工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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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家庭暴力.笔者分析了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对家庭暴力的既往政策进行了反思,从女性经验角度论证了在当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中,笔者针对法律的现有缺陷,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和建议:1、家庭暴力概念应该将禁止婚内性暴力涵盖其中;2、应明确规定受害人无论是否离婚都应享有独立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3、立法应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将措施干预的重点放在施暴者的行为上,减少甚至避免对受害人过错的追究.

三、关于夫妻财产制.笔者分别对夫妻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约定财产制等问题进行了社会性别分析,笔者的观点为:

1、在当前条件下,实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但这种所有制在加强对家庭中家务劳动承担一方保护的同时,又潜在地加强了劳动分工不合理的格局.笔者认为,法律还需要在财产制中全面确认家事劳动的价值.针对具体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继续坚持夫妻约定分别财产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2)针对夫妻法定(及约定)共同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婚姻法应该在文本中明确规定:①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对家庭作出较大贡献的一方或家庭中的弱势方等原则来作出判决.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应根据夫妻双方对家庭金钱的支付、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照料、对家务的料理等情况来作出综合判断.对家庭成员弱势方的认定主要根据其文化水平、曾经得到的教育机会、工作性质、工作薪酬回报以及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②夫妻中的一方通过承担家务劳动或以个人财产或收入支持对方的事业或学业,且大大超出其应尽义务的,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补偿,对方应该给予合理补偿.该补偿请求权不影响配偶双方在婚姻解除时对其他法律条款的适用.

2、在夫妻约定财产制问题上,笔者指出,家庭中关于财产等问题的约定不能简单地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分析标准作与其它市场合同相同的效力判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运用社会性别的观点进行分析,保护其中弱势主体的利益.法律应尊重当事人自愿履行约定的意思表示,但如果这种约定出现了纷争,法律应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各种具体情况来保证合同实现具有基本的公平或正义.笔者建议将婚姻法第19条修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对约定产生争议的,由审判机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弱势方或对家庭作出较大贡献一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强调对此类婚姻合同的审查.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和建议有:1、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上,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实施有悖于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笔者认为不能通过增加“过错”理由的方式对之进行修正,而是应该取消该制度,代之以加强其他离婚救济制度如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补偿制度的建设;2、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对婚姻法中仍旧存在的较为浓厚的过错离婚主义进行检讨,逐渐改变将离婚财产分割和过错相结合的观念,分割财产的原则应该从“照顾无过错方”改变为照顾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法律用语也应有相应的改变.3、婚姻法还需完善相关的离婚后制度来尽量解决离婚所造成的弱势主体生活水平下降或出现贫困户等问题.

五、关于女性的生育自决权.笔者运用社会性别观对我国的生育立法与政策进行了反省和分析,指出,目前社会现实中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屡屡发生正是由于生育立法与政策对女性与生育之间的密切关系缺乏深层次关注的结果.针对现行法律一方面规定*都享有生育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而导致的冲突,笔者认为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明确条款来解决这一矛盾.建议该条款为:夫妻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国家

第五篇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格式: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

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六章和结语.

引言部分,说明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写作思路与方法、本文创新.依托人权保护的时代背景和追求平等的立法价值,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法律保护正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前沿性的课题.现实中家庭的持续变化呈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方向,多种家庭模式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家庭观念.多学科对家庭研究的更新正向法学领域家庭权的研究提出挑战.社会学对家庭的反思告诉我们:想要客观地理解家庭,就需要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对在各种社会条件下出现的某些类似于家庭的生活集体予以正视.基于家庭固有的优越性,在传统家庭的某些特征消失不见时,人们仍然在不断地创造一些家庭主义的社会模式.狭窄的家庭定义开始失效,法学研究中的家庭概念需要扩大,家庭的类型化更为深入,同性结合的家庭也成为家庭的类型之一.家庭的变化给家庭法的发展刻上了深深的烙印,现代家庭法在家庭自治与国家适度干预相协调、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且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中更为稳健地发展.对家庭权的探讨表明同性结合者在同性结合家庭中享有家庭权,同性结合者的家庭权是家庭权的类型之一.同性结合者的现实境遇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在催促着法学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领域研究的深化.我国学者虽对同性结合的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研究,但对该论题的探讨仍然是一个颇具前沿性的研究领域.本文扩大了研究的视野,把同性结合者的权益放在对家庭构成的探究之中,把同性结合者法律权益保护中最困难的身份认可的部分与家庭成员的构成相统一,在对家庭的探究中自然而然地使同性结合的家庭及其家庭权问题成为家庭法必然的调整范围.本文实现了现有研究资料的整合,并将笔者所进行的实证调研作为整个研究的重要部分,实现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的结合.笔者所进行的“同性结合相关问题社会认知问卷调查”以及“对12名同性结合者生存现状的个案访谈”充实了研究的实证资料.笔者采用追本溯源、多学科研究整合、比较评析和立足现实的研究方法,以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研究提出可行的路径.

第一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理论依据探析.梳理了家庭起源的多种学说并对其进行评介,说明其局限性和所带来的启示.由家庭起源的研究演变中发现古代家庭起源学说大多是纯粹的主观构想和推断,近现代早期依据宗教神学和欠缺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均欠缺可信性和说服力.摩尔根及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推论式的论证方式如果无法排除论证上的不确定性就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家庭起源的问题.研究资料原始性的不完全确定性也影响其研究结论的正确性.因此,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真正论证的问题,因为我们谁也不曾生活在那个已经了无踪迹的远古时期.但摩尔根和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对我国家庭、家庭法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倘若摩尔根家庭起源学说的确信性不能解决,那么以此为基础而生成的家庭理论也是值得反思的.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表明家庭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范畴,家庭的概念开始扩大,非传统的家庭类型开始被正视.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需要在法学研究中产生联动的反应,婚姻与家庭的连续预设关系并非绝对,以血缘关系确定家庭仅对自身亲属关系明确和亲族关系明确的情形有效,现有的家庭概念没有涵盖所有需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家庭.法律上家庭概念的变化是社会学中家庭边界的变化获得集体回应这样一个连续过程的一部分.社会学中家庭的狭窄定义在失去效用的时候,就意味着社会学中的这种连续的变化需要在法律上得到集体的回应.同性结合者积极构建家庭,而不是其他的什么组织的动机正来自家庭功能的强大吸引力.家庭功能同时发生着增强与减弱两种变化.基于家庭所提供的连续性,家庭原有功能及其变动后功能的发挥使家庭的优势仍然明显,稳定家庭生活所带来的法律保障使同性结合者希望建立家庭而保障其权益.家庭法立法理念的变迁表明家庭自治和个人主义的立法理念推动家庭法适应多样的家庭生活发展需要和个人需求,国家权力的释放使家庭法律规范更趋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乡土观念的固有存在使家庭法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和*性.家庭法呈现出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适度协调、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家庭权作为权利内涵的发展,应为法定权利,是指在家庭组建、维系过程中和家庭解体时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家庭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扩大,家庭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建立的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成员,而且还包括以非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的方式所建立的,得到法律认可的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得到法律认可的具有持续稳定的亲密生活关系的状态、成员之间相互支持与扶助、有相对一致的家庭自我认同意识的团体中的成员.由此,同性结合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是家庭权主体之一.

第二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与同性恋运动与活动的过程是同一的.外国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历程从艰难起步到多元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呈现出逐渐理性、公开、依托经济文化和与女权主义运动互为相长的特点.我国的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的历程则从散见的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活动逐渐转为较大规模的活动,同性结合者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权利诉求也逐步凸显.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表明,同性结合者对家庭权的诉求是一个历史且长期的过程,推动同性结合者谋取合法权益.

第三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笔者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主要从同性结合者的生存困境出发进行考察.此部分的考察运用了大量的实证资料和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对同性结合者所面临的健康威胁、社会与自我认同障碍、同性关系模式风险、形式婚姻危害做出了总结,而且对这些困境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社会的误解与歧视、异性恋正统主义的文化氛围 mbAlunWen.net、固有的生育信仰、性教育和法律保护的缺失等是同性结合者生存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

第四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是对影响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认可之因素的分析.首先,从同性结合认知的演变开始,表明对同性结合的研究越来越趋近于客观,疾病化的认识已经被抛弃.但对其成因的认识则存在构建主义与本质主义的区别.对同性结合的认知由于在异性恋正统主义的基础上开展,导致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对立存在,对同性结合认知在此种两分对立中被扭曲.我国部分民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调查表明,同性结合的认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需要考虑社会大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其次,从同性结合与家庭*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性结合面临家庭*中“人伦”与“孝道”困境,笔者从性*与性规范、现代人伦本质和法律*进行了解析.再次,笔者从同性结合与生育实现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生育权界定、主体、性质和实现的探讨,说明同性结合者应当享有生育权,其生育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人工生育的方法,同性结合在符合稳定团体关系存续时满足人工生育的本质目的.最后,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的差异性进行分析.结合大量已有的实证资料,对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差异性的论证与质疑进行探讨,并采用“无性主义”与性发展模式的分析方法说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差异性的分析方式不能构成反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理由.

第五章,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借鉴.笔者以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中的组建家庭的权利、生育权、收养权、财产权为例,介绍了美国、加拿大、荷兰、丹麦、瑞典、西班牙、德国、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家庭权立法.并在比较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优劣,从而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提供参考.

第六章,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之路径.首先,对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整体缺失状况进行了说明,并说明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给予同性结合者以婚姻方式组建家庭的权利,即组建家庭权利的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宗旨应当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的宗旨和平等对待的宗旨.其次,笔者对已有的立法建议稿,即《平等权利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进行了探讨,说明其对同性结合者权利保护的概况与不足.再次,笔者提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的路径.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立法保护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来实现:在公法的层面,制定《反歧视法》和《同性结合者权益保护法》.在私法的层面,制定《同性伴侣关系法》,修改《婚姻法》、《收养法》、《人工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私法规范的制定采取分步骤循序渐进的方式.第一,同性结合者组建家庭的权利,同性结合者的组建家庭的方式分为异性婚姻模式、同性伴侣模式和事实关系模式.先制定并实施《同性伴侣关系法》,根据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所处的阶段,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第二,同性结合者的生育权,在未来我国立法认可同性伴侣关系之后,可以允许同性伴侣的双方以人工生育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事实关系仅是对双方当事人原本并不合法的关系的事后确认,仅允许其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能取得人工生育权.目前我国立法并不认可*母亲的合法性,从法律阶段性发展的角度而言,不建议规定男性同性伴侣可以通过*母亲的方式实现人工生育,先赋予女同性伴侣者人工生育权,待未来立法认可*母亲的合法性之后,再认可*性伴侣者之间的人工生育权.并在将来有可能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认可同性婚姻配偶的人工生育权.不宜赋予单身女性人工生育权.第三,同性结合者的收养权,对于应当允许同性伴侣关系的双方收养子女,事实关系双方仅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取得收养权,否则事实关系的双方不能收养子女.第四,同性结合者的财产权,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立法应当注重维护同性伴侣关系所建立的家庭团体的稳定性和团体性.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制主要涉及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规则.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同性结合者间互负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以血亲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扶养应当优先于对同性伴侣一方的扶养.事实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和事实关系的生存方作为无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结语,总结全篇,展望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律保护研究的未来发展,表明笔者写作的困难与不足,期待学者和专家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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