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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怎么写 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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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硕士论文范文

婚姻法硕士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
  2. 第二篇摘要范文:从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夫妻忠诚契约的效力
  3. 第三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4. 第四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模板:中越涉外结婚与离婚制度比较研究
  5. 第五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怎么写:论夫妻忠诚协议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嬗变研究
  7. 第七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范文:《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8. 第八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格式: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9. 第九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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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

文献数量是反映学术研究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2010年,中国婚姻法迎来了其颁布后的第三十个年头,30年来,婚姻法学的研究同民法学的其他分支一样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从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2010年,以婚姻法为主题的专亚性文献共有6743篇,这些文章中有3000余篇文献属于学术性论文.1980年9月,我国新颁布了《婚姻法》,婚姻法学的研究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土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同样也开创了我国法学研究的新篇章.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学者们对婚姻法的关注度大幅提高,文献数量显著增多,由最初的数十篇提升到数百篇甚至数千篇.为比较准确、全面、客观地分析和把握我国婚姻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本文采用了计量分析的研究方法这种新型法学成果分析方法是运用数学方法对法学活动进行定量研究的一门科学方法,在运用此方法分析我国近三十年婚姻法文献后可以发现:婚姻法学的发展主要以198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的修改、贯彻落实为契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婚姻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具体表现主要有:(1)婚姻法学研究人员不断增加,(2)大量的专著、教材、论文(包括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宣传读物、资料汇编的出版;(3)理论研究基地数量增加并强化,(4)众多婚姻法学学术团体涌现.三十年之间,婚姻法学者在自身的兴趣基础上,利用现有优势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很多婚姻法学专业问题已并不单纯地作为婚姻法学问题而存在,而是得到了众多相关民法学者们长期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学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78年到1995年12月;从1995年12月到2002年8月;从2002年8月至今.本文从文献数量、载文刊物、作者结构、文献主题四个角度对三十年来我国婚姻法学文献的发展作一次统计,以期有益于我国婚姻法学乃至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在以婚姻法为主题作此次统计分析后可以发现,我国婚姻法学有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婚姻法学的研究目标仍有待明确,婚姻法的普及实施及完善亟需更多的研究理论指导,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也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需要开发.可以说,本次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二篇摘要范文:从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夫妻忠诚契约的效力

在全国首例依据忠诚契约被判赔偿后,忠诚契约有无效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不赞同忠诚契约有效的学者更多的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否定其效力,赞同其有效的学者从民事契约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属于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范畴,肯定其具有法律拘束力.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固有的缺陷---滞后性.我国婚姻法也仅仅在总则第四条中宽泛的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没有具体规定违反的法律后果,而且在婚姻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当中,没有把通奸这种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正是由于法律的此种缺失,导致了忠诚契约效力的不确定,以致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目前研究忠诚契约效力的著述较少,大部分文章是属于一些评论性.也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作者选定了此问题来作为硕士论文进行研究,作者的目的不是对忠诚契约的效力做盖棺定论,而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肯定忠诚契约的效力,以期待能给将来的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参考.

本文采用了案例和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从社会出现的案例入手,说明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接着作者再从理论上探讨忠诚契约是否应该有效的问题,最后又回到了对案例的评析,形成首尾呼应.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约四万字,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从案例入手,着重介绍对于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从而引出问题所在:夫妻忠诚契约效力的效力问题.然后介绍关于学界两种不同学说的争论及其各自的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两种不同理论学说的评析,通过评析指出两种学说的各自缺陷,即都没有能够真正解释清楚忠诚契约的效力问题,这说明对于忠诚契约必须从更深层次上论述其效力.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婚姻符合契约关于合意与交换的要求,并且契约最核心的平等、自由和正义理念.只有解决了婚姻的本质是不是契约,才能在接下来讨论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的忠诚契约是不是有效的问题.

第四部分论述忠诚契约的效力.首先笔者从理论上和法律的规定上正面论述忠诚契约有效的原因是符合婚姻契约的本质以及忠诚契约中财产性约定有法律的支撑.然后再从反面论述不应当否定忠诚契约的效力.接着笔者分析忠诚契约的特殊性,它不是一般的契约,不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最后得出其有效的结论,这也和前文的第一、第二部分相呼应.

第五部分着重对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判决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行评析,指出承认忠诚契约有效性对于婚姻的意义.

第三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然而中国自古就深受“法不入家门”、“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观念的影响,法律更多的注重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与外部关系的调整,忽视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内部关系的利益平衡,所以,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也就因具有“夫妻”这一特殊身份而获得了“豁免”.20世纪以来,*运动、女权运动蓬勃兴起,男女平等、人格独立、夫妻别体主义等观念深入人心,促使人们开始正视婚姻家庭领域中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因此,为了切实维护作为平等主体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有必要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姻家庭领域凸显其重要性.我国2001年修改婚姻法顺应时*展的要求,首次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因该制度自身存在诸多的不完善(如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等),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之该制度仅为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不足以涵盖婚姻法中所有的损害赔偿.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因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行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当事人一方诉请损害赔偿的案件已屡见不鲜,然而现有法律规定却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生活召唤着立法.因此,完善我国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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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篇硕士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法律社会学等方法,以“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为题,试图从整体上、宏观上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全文除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引言,阐明了笔者写作的目的与意义,一、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该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和教育预防功能,二、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该部分主要论证了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的具体适用,并在借鉴国外或地区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三、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内侵权及离婚时的具体表现,并提出其特有的属性,四、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在该部分笔者结合婚姻家庭自身的特殊性,从损害赔偿关系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阐述了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适用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民法损害赔偿一般原理运用到婚姻法中,并考虑婚姻家庭自身的特性,从宏观上着眼,完善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模板:中越涉外结婚与离婚制度比较研究

自越南改革开放以来,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也随之增加,特别是越南人跟中国人结婚的现象.本文对中越两国的涉外婚姻制度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是因为本文觉得对现代社会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研究可以完善越南婚姻法的立法,有利于更好地搭建中越两国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因此,笔者以“中越涉外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为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有着悠久的友好交往的历史.在越南改革开放后更是加强了经贸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两国公民通婚的现象日益增多.然而,由于两国法律制度上的不同,两国公民缔结的婚姻事实上存在许多问题.如,未登记婚姻.根据调研显示,中国云南省的红河州河口、金平、绿春三县与越南的老街、莱州省接壤,共有14个边境乡镇.到2012年7月下旬红河州共有中越公民婚姻773对,其中依法*结婚登记手续的仅有66对、生育子女807名.大多边民通婚以事实婚姻的形式存在,成为“非婚家庭”.他们的子女既无户口、土地,也无法享受惠民、惠农政策,再加上缺乏生存技能,生活都颇为艰难.①另外,未经过合法的婚姻媒介,多数中越公民缔结婚姻的目的为获取经济利益或赶潮流.在越南,最近的社会考察表明31%越南妇女嫁给外国人的目的是就业,增加收入;15.6%的是希望能通过婚姻获取钱财养家②.由此,成千上万妇女在结婚之后处于困难境地,比如:被*、被逼卖淫等.上述情况的增多导致中越通婚后,子女及后代成长环境的恶劣、妇女的家庭地位低下等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中越两国交往秩序的安宁,不利于中越两国之间友好外交关系的保持及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作为一个越南留学生,笔者认为在新环境、新背景下对中越两国的结婚与离婚制度问题进行一个总体、全面、详细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研究可以完善越南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利于更好地搭建中越两国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因此,笔者以“中越关于结婚与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为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

首先,本文以中越婚姻制度概述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主要的内容是概括基本原则比较和结婚制度的比较.对于基本原则的比较,本文提出中越婚姻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条款的依据以及立法宗旨与理念的体现.对于结婚制度比较,本文主要对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离婚制度作出比较研究.该内容利于本文后面部分研究的定向.

接着,对中越涉外的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制度作出比较研究是论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内容.通过比较研究本文中找出中越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相同和差异.该内容对越南关于涉外婚姻制度的法律完善有巨大的作用.

通过中越婚姻制度概述进行比较研究、中越涉外的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制度作出比较研究,本文提出对越南涉外结婚与离婚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议是本文最后的研究内容.特别是对涉外离婚制度的完善法律建议,本文提出完善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制度.

第五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怎么写:论夫妻忠诚协议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外情现象层出不穷,许多夫妻为了给自己的婚姻增加“保险锁”,纷纷采取了签订忠诚协议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没有明文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忠诚协议案件成为司法难题,学者之间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颇多争议.作者选择此问题作为硕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希望能从多种角度探讨、分析夫妻忠诚协议及其相关问题,期望能对将来司法工作带来一定参考意义.

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介绍忠诚协议出现的背景及立法现状,并通过上海法院和南京法院的两个典型案例引出下文对于忠诚协议的探讨.

第二部分,夫妻忠诚义务和忠诚协议的界定.本文采用夫妻忠诚义务的狭义概念,即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专一,互负守贞义务或者守操义务;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互相忠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承担一定违约后果的协议,它的出现有其社会和法律上的双重原因.

第三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主要从道德义务、人身权法定、与隐私权冲突、意思表示瑕疵、不良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对忠诚协议效力提出质疑,肯定说多是从尊重当事人私权和维护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考量,笔者与肯定说的观点较为一致,认为此类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应承认它的效力.

第四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忠诚协议与诉前离婚协议的区别,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适用以及是否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执行忠诚协议.

第五部分,完善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意见.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理由、赔偿金额、举证责任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增加忠诚协议的可执行性.

第六篇摘要范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嬗变研究

本硕士论文以社会历史背景变迁为视角,较深入地探讨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公权的合理定位、社会流动的增强、社会舆论的宽松、市场经济的变革、婚姻法的日趋人性化以及女性受教育日益提高等因素作用下对我国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还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对其离婚率的高低进行了比较分析.

整篇论文是由这样组成的:绪论部分主要谈论了课题的选择和意义、研究方法、有关学术成果综述、有关对离婚率概念的说明.

第一章主要对建国后三十余年离婚状况述论,主要谈论了从新中国成立到50年代末:离婚率的首个高峰,50年代末到“*”结束:离婚率的陡降,“*”结束后到八十年代初:离婚率小幅上扬等三个阶段.

第二章是是本硕士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从各个角度对当代中国离婚率攀升的社会历史背景原因进行了探讨.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第三章是对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离婚率差异的进行了比较分析,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地区之间差异很大,因而有必要从微观上加以探讨.

最后为余论部分主要立足于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离婚率提高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整篇论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变革的进步性和传统文化的保守性、滞后性给现代中国人的家庭生活打上了双重的时代烙印,其带有鲜明的转型时期中国社会阶段性特征.但从整体上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离婚率的攀升昭示着我们这个古老的中国,已经抖掉了历史的尘埃,日益向文明、进步的现代国家迈进.

第七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范文:《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接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一审案件有1686694件,同比增长了5.83%.其中,婚姻家庭纷争案件1518535,同比增长了3.17%,占婚姻家庭、继承纷争案件总数量的90.03%.新收离婚一审案件1251234件,同比上升3.71%,占全部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7.10%.登记解除婚姻以后的财产纷争的有25613件,同比增长了19.98%.1据报道,上海市市民政部门在2013年共有148000对情侣申请了结婚登记;有61000对夫妇离婚协议,占近四成的年均增长.2对于婚前贷款购房、夫妻之间房产纷争还有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案件中有很集中的反映,迫切地需要进一步明示司法适用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在2011年8月9日对外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19个法律条文中大部分是涉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度俨然已经成为婚姻法规制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剧烈反响,人们特别关注解释中对夫妻间财产问题的规定.新婚姻法中明确细致地规定了夫妻离婚所带来的财产纠纷,为将来解决这一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我国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它也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新的诠释,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议.

《婚姻法解释(三)》中首次明确了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把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明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并且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子女名字的应视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应该属于所有产权登记方.可以说,《婚姻法解释(三)》是为近些年来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和一些争议很大的问题和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了法律适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为研究路径,对其带来的这些变化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引起更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婚姻法关于财产的制度的形式和我国的立法原则.使对婚姻法的有关制度有大概的整体的印象,由婚姻法的整个历史沿革来看婚姻法的发展,引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财产制度的条文的相关规定,也着重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财产制度条文的法理基础和相关理念.第三部分《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法条的国外立法规定,寻求其中可以借鉴和吸取的精华和营养,对我国《婚姻法》的启示作用.第四部分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面所述的法条出发,提出有待改进的地方和自己的一些见解.

第八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格式: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家庭财产不断增加,夫妻间平等、独立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配偶对各自权利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有鉴于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然而,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严苛,随着婚内侵权行为种类的增多以及程度的加重,离婚损害赔偿孤掌难鸣的局面日渐突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保护基本人权,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重要步骤,更能有效地维护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相关制度的完善必将更好的发挥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作用.

文章运用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梳理了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担责方式,分析了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及其不足,阐释了我国现阶段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法律基础,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提出了建议.

文章共分4章,第1章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并比较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其他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第2章论证了在我国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3章借鉴了国外有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剖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第4章对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立法进行了思考,在立法体例构建、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夫妻财产制度的修正以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具体条款的设计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第九篇婚姻法硕士论文摘要: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

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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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

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

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

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著,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

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

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第十篇摘要范文: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家庭经济来源渠道越来越宽,家庭财富也越来越雄厚,人们的物质水平提高了,人们的精神世界也越来越丰富了.根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的统计,我国每年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如何公平分割离婚夫妻财产,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4月28日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01年12月27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还是不能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二00四年四月一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新《婚姻法》及两个司法解释虽然完善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但法律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面前,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式下,总会出现滞后及“真空地带”.因此,本文选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问题研究,以期实现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分析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概况,俄罗斯和美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之比较,实务中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以及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第一部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之内函进行了阐释,然后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及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之立法沿革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

第二部分——俄罗斯和美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之比较.具体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代表俄罗斯和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比较,分别从两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我国实务中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几个问题.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对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并较难处理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包括有夫妻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放弃财产权和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问题、彩礼以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部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该部分分别研究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规定不具体,缺乏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个别条款规定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立法体例不尽合理.另外,又研究分析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具体研究了六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完善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应尽可能使条文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立法体例,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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