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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怎么写 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婚姻法法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1

婚姻法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 第二篇摘要范文:论中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之误区——兼与婚姻法私法论商榷
  3. 第三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4. 第四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模板: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5. 第五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怎么写: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7. 第七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范文: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
  8. 第八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格式: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9. 第九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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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婚姻家庭、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是互动的,婚姻法的变化是社会变化的缩影.二十世纪下半叶,中国婚姻家庭的变化是巨大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法律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推动力.自1950年以来,中国婚姻法经历了三次变化,这三次变化给中国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很多的变化.本文以1950年以来婚姻法的三次变化为线索,结合各个时期的背景,选取了每一时期对婚姻家庭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进行研究,具体分析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婚姻法每次变动中的特点以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变化.五十年代的婚姻法以婚姻自由和赋予女性家庭财产权开始了婚姻家庭的革命,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中的许多旧习俗被社会所抛弃,这预示着家庭传统的变迁,更意味着社会生活的深层次变化.八十年代的婚姻法则以夫妻财产制、计划生育和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引导了婚姻家庭的巨大变化,法律在民间的实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权利与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也带来对原有婚姻家庭模式的挑战,中国人开始重视婚姻的质量,更多关注婚姻中的个人权利.二十一世纪初的婚姻法修正案适应婚姻家庭的发展,在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等方面做了适当的调整,婚姻法修改中反映出的社会变革给婚姻家庭领域带来的变化与价值观念的冲突,也预示着婚姻家庭在向更加文明、和谐与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必将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

在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复杂的互动过程中,本文主要注意三方面因素:一是国家法律对中国婚姻家庭与个人生活的影响.法律是国家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婚姻法的实施改变了人们的观念、行为,带来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巨大变化,也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调整,国家对婚姻家庭从全面控制转变为在私领域通过法律进行适当必要的调整.二是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纠葛.中国传统道德重视家庭的整体性与社会稳定,而现代法律则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与婚姻家庭的互动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大多反映了这种纠葛,三次婚姻法的变化始终贯穿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整.三是当法律推动婚姻家庭向现代化发展时,中国传统文化对*关系的偏见在婚姻家庭的变化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对女性的影响.本文尝试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问题,在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的互动中关注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法律在促进女性权利与发展中的作用.

本文的写作吸取了以往的研究成果,查阅了历次婚姻法制定修改的相关资料,以期了解从国家层面考虑出台每一部婚姻法的背景与意义.而对于每次婚姻法变化前后婚姻家庭的变化,则是通过查阅相应时期的有关报刊杂志,来了解各个时期与婚姻法有关的比较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婚姻法的变化与这些问题的提出,二者之间必然有着某种联系,本文认为这一联系恰恰能反映出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互动关系.

第二篇摘要范文:论中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之误区——兼与婚姻法私法论商榷

国内有关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主要论述,主要散见于各种教科书和婚姻法修改论争中.主流观点可称为婚姻法私法论,其主张婚姻法属于私法应“回归民法”,并适用私法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建立全面的权利体系.然而,有关论述普遍存在论证过程简单、论证逻辑错误、缺乏论证、研究视角单一等问题,而难以具有说服力.有关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改变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思路,应扎根于社会生活本身,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解决中国婚姻家庭的实际问题出发作扎实的研究.

第三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婚姻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会如此万众瞩目和众说纷纭,这不仅是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在于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正是由于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如此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系统考察了建国以来婚姻法的发展变化,通过具体分析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婚姻法变动的内容、特点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变化,以期为更好地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制定出适应社会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的婚姻法打好理论基础.由于当代中国婚姻法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婚姻家庭问题更是形形色色、较为复杂.本文化繁为简,以小见大,以1950年以来婚姻法的三次变动为研究脉络,结合各个时期的社会背景,分阶段选取了对婚姻家庭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来进行研究.

本文以当代中国婚姻法和婚姻家庭为研究重点,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采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的考察与梳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为深入地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以期为完善我国婚姻法及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依据和学术支撑.

本文首先对婚姻法与婚姻家庭进行了概念界定,然后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演变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分别叙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等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整体框架,旨在了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并为古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对比提供依据.然后把目光放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上面来,以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一部《婚姻法》修正案为研究脉络,分别从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传承与创新——1980年《婚姻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律的新篇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我国当代婚姻法的发展演变,并从中穿插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领域热点问题及其与婚姻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着重讨论了几部婚姻法的历史功绩与不足.之后,从当前婚姻家庭焦点问题入手,分别列举了我国目前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婚姻家庭领域焦点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最后,是余论: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幸福梦”.分别从婚姻是什么、理想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模式和法律的角色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解析笔者心目中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模板: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用以约束人类异性之间的结合方式、规范人类血统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制度,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作为法学概念的婚姻,其实就是指婚姻制度,这个制度包涵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以男女*结合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对外宣示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制度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整体架构的基础,它对于保障婚姻的稳固、维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自奴隶社会起就奉行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阶级的不平等、男女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和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直到进入20世纪的清末修律活动开始,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立法才逐步摆脱封建文化的桎梏,踏上了迈向现代文明的漫长历程.

肇始于清末的立法活动和“西风东渐、开民之智”文化传播,以核心家庭结构和一夫一妻制度为社会价值目标的婚姻制度在清末民初开始传入中国,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就使得解放前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者在婚姻立法上虽有取舍,但是都必须向这一社会价值靠拢,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肃清了旧社会一直不能摆脱的封建势力,让妇女解放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迅速展开,伴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中国的婚姻立法正式步入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此后的三十年波澜不惊,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剧烈变革,一些原本已被清除的封建婚恋价值观和陈旧的婚姻制度残余又死灰复燃,竟然让立法者的调整总是为民众所诟病,迫使今天的中国婚姻法又开始酝酿一次新的变革,继上世纪*十年代对英美家庭法的热捧之后,理论界在本世纪重新掀起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风潮,而司法实务中也数次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来调整婚姻法对家庭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图在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家庭完整、促成家庭和谐之间达到平衡.所以,在这样新旧交替的时代,整理研究近现代中国婚姻法的移植与本土化进程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尝试从家庭社会学和立法技术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变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20世纪初的中国婚姻立法.本章对清末制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进行摘选和分析,将立法者的角度和当时的社会思潮相结合,总结清末要求社会进步、*民权等思想对婚姻领域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解释封建婚姻制度在清末不能被破除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原因,

第二章着力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北洋政府成立后,虽然打着“中华民国”的招牌,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更加严重,只是由于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才引爆了新文化运动对社会的冲击,最终使得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较之于1915年的《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显现出了大幅度进步,也使得中国社会的婚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开始突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禁锢,许多民国时期脍炙人口的婚姻轶闻和名人趣事都发生在这一历史阶段,

第三章解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1927年的“宁汉合流”,终于让中国社会在形式上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治下,由此至1949年,中国的婚姻立法就是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载体,在婚约、结婚、离婚、监护制度等诸方面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整体上是在与封建婚姻的博弈、妥协中缓慢前行,只是在追求恋爱自由和探索男女平等两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第四章着重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也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更是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这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到地方开始了一场颠覆性的婚姻制度改革,与之同步的就是妇女解放运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亚于宪法的颁行,从苏联婚姻法中移植过来的的三大原则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妇女地位一夜之间提升到了半边天的位置,离婚率飙升,旧式婚姻、封建婚姻遭到毁灭性打击,三步并作一步走——中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迅速完成了从近代走向现代的进步.不过在后来对这场政治运动式的婚姻立法变革所做的总结中,我们也总结出诸多经验教训,为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提供了参照.

当中国社会从1979年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之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婚姻法仍然游离在民法的体系之外,虽然1980年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是这一次的变化仍旧没有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也为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学界努力摆脱苏联模式埋下了伏笔.随后的二十余年,研究借鉴英美法系的家庭法内容几乎是国内学者的一致认识,直到2001年4月28日,这种不懈的努力终于结出了果实,一部几乎脱去苏联立法模式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得以颁布施行,不再拘泥于某一国立法的模式,而是广泛借鉴多国的立法经验.至今已施行十三年,尽管在此过程中,三次司法解释的发布相继引起了许多争议,但是对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同时也让学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回到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立法上,力求在下一次的婚姻立法中对各方权益考量得更为周到、全面.

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虽然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变迁,但社会文明程度的欠缺和经济条件的客观差距使得中国人特殊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始终在和现代核心家庭理念进行对抗性融合,只有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和国际接轨,家庭经济模式也进入了现代化体系,才使得现代家庭理论有了完全融入中国社会的机会,也是我们看到了中国婚姻制度归入现代婚姻家庭体系的希望.

第五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怎么写: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论文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计10章.论文“总论”部分包括第1章至第3章,是在民法典立法之机,对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以及回归后的法律地位、名称和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立法构建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对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制定实务来说都是时代的应然选择.论文“分论”部分包括第4章至第10章,是在体系视角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如结婚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离婚法律制度、亲子法律制度等;二是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突出表现在亲属通则制度、监护法律制度和扶养法律制度.

对这些问题做深入系统的剖析,总的思路是要变“粗放型”为“细密型”.这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过去立法理念上的宣言性和纲领性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使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找不到与之相对接的法律制度,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已不合时宜.

亲属法编应当回归民法典.无论是罗马式的民法典还是德国式的民法典都有一个内在的前提,即亲属法属于私法,是民法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但原苏联却从理念和立法上彻底改变了这种法律的内在含义.原苏联并不承认私法的存在,民法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部门,是根据平等原则调整以商品货币形式出现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也有些无关)的非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原苏联就将亲属法剥离出了民法.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法与亲属法的关系,使亲属法成为了与民法处于并列地位的部门法.我国学界对亲属法回归民法典且独立成编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对于归入民法典应采用何种编制,即亲属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仍然有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通则》为改变我国原有的婚姻法与民法并列的单独立法模式创造了条件,开启了亲属法向民法典的本源性回归.

回归民法典后应当采取亲属法名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和法律草案,以及人们在学术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的称谓一共有多少名称?从我国历史考察,有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名称;从国际视野看,有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婚姻法》名曰婚姻法,实际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除婚姻家庭关系外还包括其他亲属关系.对于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范围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会陷于尴尬境地.亲属的概念和范畴在科学意义上可以包括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但科学的婚姻家庭概念则决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亲属关系.因此,笔者赞同我国民法典立法时把婚姻法名称改为亲属法或者亲属编.

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体位置.亲属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往往具有鲜明的*性和本质上的身份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不能适用一般的财产交易规则.亲属法领域的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法律关系调整手段上明显区别于其他民法组成部分.因此,亲属法无法被民法中的任何其他一编所吸收,也不能在总则中加以涵盖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亲属法编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亲属法独立成编后应该置于分则之中,且具体位置应安排在人格权法之后,财产法之前.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1986年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己任的《民法通则》颁布,以立法的形式正视社会个体的存在.同时在法本位的论战中,张文显先生等一些学者主张权利本位,使个体权利得以彰显.将个体真正地从团体中解放出来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个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得到肯定,这就为制定具体亲属法规则时奠定下张扬和保护个体权利的价值取向,这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矛盾.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亲属法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就因为亲属、婚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还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对此,国家必须予以有效干预,缩小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又因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其立法宗旨.保护婚姻家庭仍是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使命.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亲属法基本原则之间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差异性.这种一致性既表现在实质内容上,也表现在形式内容上.实质内容上的一致性是指它们内在的在理念、价值、基础上的一致性.形式内容上,即从法律规定形式本身可以观察到的相似性.如果仅认识到这种一致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就会得出亲属法无须规定基本原则的结论.这样在基本原则上,亲属法编相对于民法典就形成了上下对接、内在实质一致、内容和形式具有自身特点的体系.

亲属法编的历史使命.1980年《婚姻法》以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立法理念现今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正是由于《婚姻法》的体系化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才给了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渊源多元多层化带来了可乘之机.风雨六十余载的生命历程决定了今天亲属法编的走向:一部体系化的亲属法编既要肩负起整合、重构、完善、发展的新生历史命运.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体系结构.笔者认为以亲属通则、结婚、配偶(夫妻)、离婚、亲子(父母子女)与亲权、监护、扶养等七章的规定更为妥当.

第六篇摘要范文: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婚姻法是保护婚姻自由的法,也是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在美国,结婚法不仅保护正式婚姻,也承认非正式婚姻,离婚法上,无过错离婚法取得主导地位,美国现代婚姻法较为充分地保护了婚姻自由.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美国婚姻家庭面临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美国现代婚姻法有了新的发展.本文以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为线索,介绍从2000年至今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结合美国现代婚姻面临的问题,对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做出评析.在对中美现代婚姻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比较后,探索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对我国婚姻法提出完善建议.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四章,共三万多字.

“引言”:介绍选择“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为论文选题的原因,以及针对“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在美国和中国分别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之分析,论证了研究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及其启示的意义.并在考察我国婚姻现状的基础上,论证研究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及其启示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2000年前美国现代婚姻法概述”:首先阐述了美国婚姻法的渊源.从判例法来看,发生拘束效力的是判决中的判决依据部分,从制定法来看,可适用的法律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是法院的解释.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采用是美国法律的基础.因此,预示法律改革方向的相关法律组织起草的示范法也与美国婚姻法的渊源相联系.另外,家庭法虽然属于州立法的范畴,但是实际上还是受联邦法律的制约,所以美国婚姻法的渊源不仅包括州立法,还包括联邦立法.

介绍了2000年前美国现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结婚法方面,不仅保护正式婚姻,而且承认非正式婚姻,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联邦和州通过立法将同性伴侣排出在婚姻之外,同时,争取同性婚姻权利的运动日益高涨,相关司法判例持续出现.离婚法方面,无过错离婚取代过错离婚在美国离婚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离婚理由上,大多数州采取相对的无过错离婚理由,将无过错离婚理由与过错离婚理由并列规定,离婚程序上,离婚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到二十世纪末,美国有约12个州建立了独立的家事法庭系统,不仅负责审理离婚案件,还为不进行诉讼但是在婚姻家庭方面遇到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同时不论是在家事法院还是在一般的法院,家事案件的处理都注重调解手段的运用.

第二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分别介绍了2000年后美国现代结婚法的新发展和美国现代离婚法的新发展.美国现代结婚法的新发展包括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以及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在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中,联邦TNAF基金及其在州的运用是主要的部分,同时“政府如何巩固婚姻”的报告为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对法律措施的继续发展产生影响.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专门的《婚前指导与教育法》,二是在原有结婚法中增加婚前指导与教育的内容.婚前指导与教育帮助未婚夫妻了解婚姻承诺的严肃意义,协助他们学习交流、处理财务问题和解决冲突等对维持婚姻来说必不可少的技巧.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在学术界对同性婚姻问题激烈争论中,寻求维护传统婚姻与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平衡,即直接将一些婚姻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就业、保健等方面的福利——赋予同性伴侣,或者通过非婚姻的方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在这种关系中规定类似婚姻的权利义务.

2000年后美国现代离婚法的新发展包括在无过错离婚法中设置某些离婚障碍的法律、契约婚姻法,以及关于离婚指导与教育的法律.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是最主要的在无过错离婚法中设置离婚障碍的法律,它强调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申请离婚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与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直接对无过错离婚法进行修改不同,契约婚姻法是与传统婚姻并列的婚姻模式,在夫妻协议选择的基础上排除大部分无过错离婚原因的适用.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与契约婚姻法各自的优点结合成“古典婚姻法”,虽然其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美国现代离婚法继续发展的影响因素,本文也作了简要介绍.关于离婚指导与教育的法律没有针对离婚原因提出修改,只是在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指导与教育程序,帮助夫妻了解离婚的后果,尤其是给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之评析”:列举了现代美国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对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标而出现的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进行评析,体现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对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进行评析中,结合了一些其他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介绍了我国婚姻家庭面临的新问题.从理论上婚姻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与现实里中美两国婚姻家庭面临的相似问题两方面,肯定了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提出了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建议,包括:第一,在婚姻登记程序之前,增加婚前教育程序.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妻,必须先参加婚前教育课程.该课程由未婚夫妻任何一方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内容为婚姻的严肃性、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技巧等.第二,以单行法的形式将我国在就业、卫生等公共福利领域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适当地给予同性伴侣,至少保障在公共福利领域同性伴侣不会因为性取向的不同而受到歧视.第三,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离婚决定必须得到婚姻关系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只能在证明有以下事实时才能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即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不允许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单方申请离婚.”该约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第四,将“劝和”的程序从现行调解程序中分离出来,另外开设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规定在进入离婚调解程序之前,必须先接受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由婚姻关系任意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内容为帮助夫妻分析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第七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范文: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

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绝对性的推动作用,当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外来的新法律观念冲击,并无法对新法律观念同化、吸收时,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就要变形,乃至解体.这个传统法律观念与新的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即为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现代法律意识是以现代商品市场经济和*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是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观反映.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法律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起点.但是,在传统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面临的外部环境不一样,使各国传统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道路也不同.中国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无疑属于混合型,即外来文化起了催化的作用,其输入促使了本国传统中本来就具有的诸多现代化法律观念和思想重新整合成现代法律意识.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法制的转型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一进程需要法律意识的相应转变.本文从中国近代以来所颁布的四部婚姻法入手,试图理清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有模式下,国人价值观念的重建、法律意识的转变的制约因素.之所以会选择从中国的四部婚姻法入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家庭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元,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也进一步影响着现代化的步伐,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无疑在法律现代化中发挥着某种风向标的作用,另外,婚姻更贴近于国人的生活,同时与婚姻有关的礼数、思想也更与国人的传统*道德及法律观念密切相关,通过对婚姻法不断变革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论证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及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变过程中的制约要素,婚姻法的改革进程清晰的展现了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下的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中国本土资源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本土资源中的现代化因素开始复苏——法律意识的重建——本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明的结合——法律意识现代化.同时,通过对婚姻法改革进程的研究还可以看出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

第八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格式: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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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婚姻法法律论文摘要: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

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第十篇摘要范文: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婚姻法根据现实的需要 ,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 ,填补了立法空白 ,强化了薄弱环节 ,注意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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