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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分割

主题: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30

简介:适合不知如何写知识产权夫妻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知识产权夫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知识产权夫妻论文范文

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论文

目录

  1. (一)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2. 三、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分割的完善
  3. 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光荣使命》中国军方首款自主知识产权军事游戏

涂怀银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法学系,湖北 武汉 430223)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依然存在知识产权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全面、知识产权的分割存在争议、对知识产权的分割过于简单等问题.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的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 知识产权;离婚诉讼;分割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夫妻家庭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往往会成为夫妻财产分割的焦点,且也呈现出有别于对有形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一、知识产权概述

  关于“知识产权”一词的起源,中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通常被认为是来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曾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首次将上述英文译为“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86年4越12日第六届全国人们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在日本,曾经将知识产权称作“无体财产权”,现在则改称“知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出来的成果,它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不比那些有形的东西好下定义.现今许多国家和一些法学家都还没给知识产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采取的其他形式来描述知识产权.《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另外,1993年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2)商标权;(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当然,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笔者还是比较认同《民法通则》所称的知识产权的概念,即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光荣使命》中国军方首款自主知识产权军事游戏

  二、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分割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对于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新《婚姻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99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也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归于一体,由于人身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然而财产权是可以分割的,只有先把其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内容区分开来,明确用以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分割.同时该条的规定体现出了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即“期待经济利益”的财产权是具有可分割性.

(二)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分割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全面.上面介绍的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分割的规定,而且这种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从中可以看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也只是规定了知识产权取得了经济利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时,这种所谓的“期待经济利益”是归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对此就有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在还没有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期待经济利益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将该期待经济利益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性,是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精神是相抵触.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脑力劳动所得无形财产权所生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现实经济利益还是期待经济利益,理应与基于其他劳动所得的有形财产一样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才是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为家庭利益和对方发展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甚至全部论文范文,否认知识产权共有就否认了妻子的牺牲,离婚就变成了对妻子的无情剥削和掠夺.但如果将期待经济利益归属于夫妻一方,我们一看就可以知道,这是对夫妻另一方极不公平,有可能会造成知识产权人在离婚之前故意不将知识产权转化成为经济利益,在离婚后才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能性,这样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成为生产力.笔者认为应当将夫妻一方在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尚未产生经济利益的这种期待经济利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这也符合我国实行的婚后共同所得制.

2.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存有争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经过创造人刻苦研究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并经法律的授权才取得,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是知识产权人把自己研究出来的智力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从而取得的报酬,这两者的取得有一定的时间差,具有“不同步性”,根据第17条规定的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标准就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以财产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内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可能造成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就归夫妻一方所有;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认为只要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应当归知识产权人所有,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其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将此利益划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3.对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规定过于简单.《婚姻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分割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第31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5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为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些规定来看,其提供分割知识产权的操作方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这个适当是不好理解或处理.在离婚时知识产权还没产生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又不确定,离婚后知识产权人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从法官审判来讲,判定多少金额才叫是“适当”?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的分割,仅有一些原则是不能解决问题,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三、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分割的完善

知识产权取得之后,想要获得其产生的经济利益:一是可以许可或者授权别人使用,以获取论文范文作为其产生的经济利益,二是可以把自己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等价的转让出去,获取的报酬作为其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于知识产权有无形性这一特点,知识产权人作为权利人许可别人使用,另外有其他的人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或者权利人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转让时出现了“一女二嫁”,而他们又彼此不知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样纠纷出现后就会产生一定数额的赔偿,这又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归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提出了应该以知识产权纠纷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来确定,如果纠纷发生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不管这种侵权纠纷的时间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之间,这种赔偿的权利或义务应归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知识产权取得财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取得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财产的归属都应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风险也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这也符合婚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一原则.

  四、结语

  公平或正义是现在人们追求的理想,也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传统美德.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精致或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我国现今对知识产权的分割的立法不完善,立法很抽象,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希望以后更加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律成为平衡事物好坏的标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参 考 文 献

[1]任建新.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A].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C].北京:北京文献出版社,1998:18~26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

[4]王丽萍.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J].怀化学院学报.2006(6)

[5]陈苇.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兼谈对<,婚姻法>,(1999年法学专家建议稿)的修改[J].现代法学.2000(4)

[6]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7~155

[7]胡行华.试论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分割[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5(1)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科学出版社,1988:1~2

总结:本文关于知识产权夫妻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引用文献:

[1] 知识产权说明书会查重吗
[2] 知识产权卫士拷克网查重
[3] 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论文题目 保护知识产权毕业论文题目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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