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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怎么写 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学婚姻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6

法学婚姻法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3. 第三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
  4. 第四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模板:话语权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5. 第五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怎么写: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法学教育必修课程设置的理论与现实之问——基于实证方法对婚姻法课程设置的求证
  7. 第七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范文:伊斯兰婚姻法之初探
  8. 第八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格式: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
  9. 第九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法学知识的现状偏差——以麻风病作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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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具体制度、司法审判实务以及修改演变等方面的研究,客观评价其性别倾向和历史地位,探究在婚姻法近代化过程中女性利益保护方面的得失.

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材料和研究思路,并重点介绍了提出妇女问题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等女性主义法学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总结了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过程,简要分析了传统婚姻制度、清末民初婚姻法草案以及南京政府婚姻法的特点.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是关于南京政府婚姻法中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南京政府婚姻法在法律原则层面保护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诸多利益,如婚约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义务、独立人格等.但许多制度的设计仍不利于女性配偶,如女性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利益、对子女的监护权、家庭暴力的界定、夫妻姓氏、住所指定权、暗护妾制等问题.许多女性利益没有体现在法典之中,如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价值、婚内性权利义务、女性生育义务的补偿等方面.从司法实践效果看,深深植根于民间的婚姻习惯仍然强烈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行为,南京政府婚姻法在大量移植外国婚姻法律制度时,没有重视本国传统的婚姻习惯法,造成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脱离.夫权思想对地方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有巨大影响.农村女性对南京政府婚姻法的认知远远低于城市女性,即使是城市女性在利用婚姻法保护自己利益时也要面对诸多不利因素.

第六部分是对妻妾关系的分析.南京政府婚姻法不承认妾制度的合法性,而司法实务中却对妾加以保护,甚至出现了“妻不如妾”的法律现象.

结语部分反思了南京政府婚姻法在维护女性利益、提高女性地位等方面的价值及其有限性,并认为南京政府婚姻法的性别倾向是偏重男性,歧视女性.

第二篇摘要范文: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婚姻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会如此万众瞩目和众说纷纭,这不仅是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在于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正是由于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如此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系统考察了建国以来婚姻法的发展变化,通过具体分析婚姻法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婚姻法变动的内容、特点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变化,以期为更好地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制定出适应社会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的婚姻法打好理论基础.由于当代中国婚姻法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婚姻家庭问题更是形形色色、较为复杂.本文化繁为简,以小见大,以1950年以来婚姻法的三次变动为研究脉络,结合各个时期的社会背景,分阶段选取了对婚姻家庭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来进行研究.

本文以当代中国婚姻法和婚姻家庭为研究重点,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采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的考察与梳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为深入地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以期为完善我国婚姻法及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依据和学术支撑.

本文首先对婚姻法与婚姻家庭进行了概念界定,然后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演变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分别叙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等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整体框架,旨在了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并为古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对比提供依据.然后把目光放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上面来,以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一部《婚姻法》修正案为研究脉络,分别从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传承与创新——1980年《婚姻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律的新篇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我国当代婚姻法的发展演变,并从中穿插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领域热点问题及其与婚姻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着重讨论了几部婚姻法的历史功绩与不足.之后,从当前婚姻家庭焦点问题入手,分别列举了我国目前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婚姻家庭领域焦点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最后,是余论: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幸福梦”.分别从婚姻是什么、理想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模式和法律的角色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解析笔者心目中理想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

文献数量是反映学术研究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2010年,中国婚姻法迎来了其颁布后的第三十个年头,30年来,婚姻法学的研究同民法学的其他分支一样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从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2010年,以婚姻法为主题的专亚性文献共有6743篇,这些文章中有3000余篇文献属于学术性论文.1980年9月,我国新颁布了《婚姻法》,婚姻法学的研究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土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同样也开创了我国法学研究的新篇章.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学者们对婚姻法的关注度大幅提高,文献数量显著增多,由最初的数十篇提升到数百篇甚至数千篇.为比较准确、全面、客观地分析和把握我国婚姻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本文采用了计量分析的研究方法这种新型法学成果分析方法是运用数学方法对法学活动进行定量研究的一门科学方法,在运用此方法分析我国近三十年婚姻法文献后可以发现:婚姻法学的发展主要以198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的修改、贯彻落实为契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婚姻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具体表现主要有:(1)婚姻法学研究人员不断增加,(2)大量的专著、教材、论文(包括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宣传读物、资料汇编的出版;(3)理论研究基地数量增加并强化,(4)众多婚姻法学学术团体涌现.三十年之间,婚姻法学者在自身的兴趣基础上,利用现有优势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很多婚姻法学专业问题已并不单纯地作为婚姻法学问题而存在,而是得到了众多相关民法学者们长期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学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78年到1995年12月;从1995年12月到2002年8月;从2002年8月至今.本文从文献数量、载文刊物、作者结构、文献主题四个角度对三十年来我国婚姻法学文献的发展作一次统计,以期有益于我国婚姻法学乃至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在以婚姻法为主题作此次统计分析后可以发现,我国婚姻法学有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婚姻法学的研究目标仍有待明确,婚姻法的普及实施及完善亟需更多的研究理论指导,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也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需要开发.可以说,本次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四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模板:话语权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传统社会话语权属于男性,女性是缺席的、缄默的.随着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发展,男权社会受到强烈的挑战和冲击,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女性话语权成为民众再次关注的话题.笔者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揭示法律中国男女*权力的不对等,进而运用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分析女性是处于男性态度与经验建构的法律和社会中,因此女性主义法学者要求重新建构当前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法制的改革,以达到真正保障女性平等地位的境界.

第五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怎么写: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用以约束人类异性之间的结合方式、规范人类血统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特殊制度,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作为法学概念的婚姻,其实就是指婚姻制度,这个制度包涵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以男女*结合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对外宣示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制度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是整体架构的基础,它对于保障婚姻的稳固、维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自奴隶社会起就奉行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阶级的不平等、男女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和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直到进入20世纪的清末修律活动开始,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立法才逐步摆脱封建文化的桎梏,踏上了迈向现代文明的漫长历程.

肇始于清末的立法活动和“西风东渐、开民之智”文化传播,以核心家庭结构和一夫一妻制度为社会价值目标的婚姻制度在清末民初开始传入中国,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就使得解放前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者在婚姻立法上虽有取舍,但是都必须向这一社会价值靠拢,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肃清了旧社会一直不能摆脱的封建势力,让妇女解放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迅速展开,伴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中国的婚姻立法正式步入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此后的三十年波澜不惊,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剧烈变革,一些原本已被清除的封建婚恋价值观和陈旧的婚姻制度残余又死灰复燃,竟然让立法者的调整总是为民众所诟病,迫使今天的中国婚姻法又开始酝酿一次新的变革,继上世纪*十年代对英美家庭法的热捧之后,理论界在本世纪重新掀起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风潮,而司法实务中也数次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来调整婚姻法对家庭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图在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家庭完整、促成家庭和谐之间达到平衡.所以,在这样新旧交替的时代,整理研究近现代中国婚姻法的移植与本土化进程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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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从家庭社会学和立法技术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变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20世纪初的中国婚姻立法.本章对清末制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立法进行摘选和分析,将立法者的角度和当时的社会思潮相结合,总结清末要求社会进步、*民权等思想对婚姻领域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解释封建婚姻制度在清末不能被破除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原因,

第二章着力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北洋政府成立后,虽然打着“中华民国”的招牌,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更加严重,只是由于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才引爆了新文化运动对社会的冲击,最终使得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较之于1915年的《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显现出了大幅度进步,也使得中国社会的婚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开始突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禁锢,许多民国时期脍炙人口的婚姻轶闻和名人趣事都发生在这一历史阶段,

第三章解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婚姻立法.1927年的“宁汉合流”,终于让中国社会在形式上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治下,由此至1949年,中国的婚姻立法就是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为载体,在婚约、结婚、离婚、监护制度等诸方面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整体上是在与封建婚姻的博弈、妥协中缓慢前行,只是在追求恋爱自由和探索男女平等两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第四章着重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也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更是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这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到地方开始了一场颠覆性的婚姻制度改革,与之同步的就是妇女解放运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不亚于宪法的颁行,从苏联婚姻法中移植过来的的三大原则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妇女地位一夜之间提升到了半边天的位置,离婚率飙升,旧式婚姻、封建婚姻遭到毁灭性打击,三步并作一步走——中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迅速完成了从近代走向现代的进步.不过在后来对这场政治运动式的婚姻立法变革所做的总结中,我们也总结出诸多经验教训,为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提供了参照.

当中国社会从1979年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之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婚姻法仍然游离在民法的体系之外,虽然1980年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是这一次的变化仍旧没有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也为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学界努力摆脱苏联模式埋下了伏笔.随后的二十余年,研究借鉴英美法系的家庭法内容几乎是国内学者的一致认识,直到2001年4月28日,这种不懈的努力终于结出了果实,一部几乎脱去苏联立法模式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得以颁布施行,不再拘泥于某一国立法的模式,而是广泛借鉴多国的立法经验.至今已施行十三年,尽管在此过程中,三次司法解释的发布相继引起了许多争议,但是对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同时也让学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回到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立法上,力求在下一次的婚姻立法中对各方权益考量得更为周到、全面.

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虽然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变迁,但社会文明程度的欠缺和经济条件的客观差距使得中国人特殊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始终在和现代核心家庭理念进行对抗性融合,只有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和国际接轨,家庭经济模式也进入了现代化体系,才使得现代家庭理论有了完全融入中国社会的机会,也是我们看到了中国婚姻制度归入现代婚姻家庭体系的希望.

第六篇摘要范文:法学教育必修课程设置的理论与现实之问——基于实证方法对婚姻法课程设置的求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生健康成长应当包括学生所学的知识体系的全面培养.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中重要的一门课程.婚姻家庭法不仅直接关系到法科生的个人的婚姻生活,而且在他们以后的司法实务中也经常涉及,法学院应当加强对婚姻法课程的重视程度,将其设定为法学教育中的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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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范文:伊斯兰婚姻法之初探

穆斯林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主要规定和体现于伊斯兰家庭法之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人权研究的热点之一.古典婚姻法作为家庭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穆斯林妇女权利做了详尽的规定,涉及婚约、监护、夫妻权利义务、离婚、子女的监护、亲权的确认等一系列问题,体现了《古兰经》对妇女权利和家庭的关注与重视.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及相应社会条件的变化,伊斯兰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的基点依然以妇女权利为中心,历史在一千年之后与之初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现代改革和《古兰经》立法改革之间遥相呼应.伊斯兰婚姻法的改革作为伊斯兰法改革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展示了 21 世纪伊斯兰法改革的主要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未来伊斯兰法的发展方向.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和法学的角度来入手分析,涉及婚姻法方面的古典传统理论、近现代以来穆斯林国家的立法改革及当代伊斯兰国家立法实践现状等问题,试图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分析挖掘出改革背后的原因.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伊斯兰法概况”.这一章中,就伊斯兰法的发展概况和法学流派作简要阐述.伊斯兰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即古典法学时期、恪守传统时期、改革与复兴时期,在古典时期伊斯兰法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法律创制机制和法学传统,伊斯兰法体系逐步构建起来,而恪守传统时期和改革与复兴时期法律的发展与走向都是建立在古典时期的基础之上的.在伊斯兰法发展历史之后,本文简单阐述了伊斯兰法学的主流学派即四大法学派的基本情况和各自特点,由于伊斯兰法的“学说法”特点,造就了伊斯兰法在不同的地域和国家呈现不同的状态.民族国家形成以后,伊斯兰国家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立法也以某一学派的理论为基础,但是在近现代改革开始之后,很多国家在家庭法改革中针对某一问题会采用多家的学说,基本打破了传统时期固守一个学派的立法模式.所以对各学派间的特点和差异的了解有助于对婚姻法改革路径更好的把握. 之所以把上述的内容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因为本文对婚姻法的讨论涉及两个大的部分:古典法学理论和近现代以来的改革.就近现代改革来说,它实质上是在不触动《古兰经》根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运用各种法律创制的方法和技巧改变过去不适合当前发展的法律规定的变革.变革中所运用的法律创制的方法和技巧几乎全部是继承于古典伊斯兰法学理论,因此,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和法学渊源以及涉及到的法学流派需要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本文的第二章是“古典伊斯兰婚姻法理论”.阐述的重点是古典婚姻法的主要理论和规定.婚姻法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婚姻和离婚两方面的内容,在伊

第八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格式: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婚姻法开启了",回归民法",的进程,其旨在以民法典的体系化与私法理论推动家事领域的立法改革.然而,实践显示,此举不仅无法实现理论整合、促进掌握法律原理的体系化初衷,反而加剧了婚姻法与民法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冲突、婚姻法理解的混乱和新创设制度实施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则已成为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误导了立法、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究其制度理论根源,在于对婚姻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定位与家事领域自由的关系,乃至婚姻家庭法对社会秩序及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婚姻家庭是人与人全面合作的*实体,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性,其调整方法也迥异于一般民事关系,并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生本质改变.婚姻法独立于民法是法学史上的进步.突出婚姻家庭法的*性,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持并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符合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内在需要,有利于解决当前家事法领域的诸多冲突,对制度建设、社会文化建设及学科发展均具有积极影响.

第九篇法学婚姻法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而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和地位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研究内容.从1950年到现在,我国三部婚姻法的修正和颁布正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良性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促进和构建的过程.法律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婚姻家庭中关于夫妻关系和地位仍旧还有许多问题严重地存在并继续影响人们的生活,例如劳动分工在家庭中仍旧存在着传统的格局、家庭暴力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夫妻间关于生育权的冲突开始有所增强、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率很高、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增多、离婚后的女性及其抚养子女的贫困化现象开始出现并有所增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等.这些问题已经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的矛盾,也在不断地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社会矛盾在一定阶段下的集中反映,同时也与我国过去婚姻立法中的某些传统观念有密切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过去的婚姻家庭立法和政策中许多历史原因造成的立法思维作出审视和分析,并充分地吸收其他重要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才能更为深入地探查现行制度的缺失和进一步地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女性主义的研究方法和视角正是笔者认为应该努力借鉴的.

女性主义是19世纪末期以来西方社会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重要运动与思潮.它的宗旨是改变在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性别的不平等状态,消除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对男性的附属和依从地位,促进女性独立自主性的形成.在国外,一百余年来,女性主义已经在西方逐渐地形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研究范畴和概念,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和重要的影响.女性主义重视原本一向被社会忽略和漠视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经验,对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和文化进行全面与深入审视与质疑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已经成为20世纪世界文化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现在,女性主义的许多重要研究范畴已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被广泛借鉴,法学领域也开始有所涉足.但婚姻家庭法学领域对其理论研究尚不够全面、系统,并且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理论思潮仍旧存在着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我国法律有必要对这一重要领域作出更为深入的关注.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从西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革入手,考察女性主义对婚姻家庭领域在理论上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与方法,最后落脚于中国的实际,对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与政策的发展进行了回顾、梳理、反省与检讨,并运用女性主义研究视角与方法对中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相关重要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完善作出自己的努力.

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约28万字.

引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问题.笔者概括地论述了以下问题:什么是女性主义、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及法律构建处于怎样的状况、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与女性主义方法论结合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等.

第一章为“近代以来西方家庭法的巨大变革和女性主义”.本章是对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形态与法律制度变革过程的梳理.笔者将19世纪末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作为一个分界点来观察西方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演变特征.在19世纪以前,西方社会的大部分历史期间内,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婚姻家庭法则起着形成、体现、维护以及促进这种地位的工具作用.19世纪末期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地出现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变革,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形式、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人身制度、离婚制度等方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若干要素合力的结果,但是,女性主义的产生和推动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为“女性主义研究理论之考察与评析”.本章中笔者阐释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家庭领域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研究,并对这些研究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婚姻家庭一直是女性主义的重要关注领域.本论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中对西方家庭法影响较大的五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家务劳动、女性的生育权、家庭暴力和婚内*、“贫困女性化”现象及司法程序中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西方传统法律和文化一直有所忽略的,是女性主义的研究让它们第一次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并逐渐地促进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国际公约对家庭领域内若干问题的关注.本章对这些理论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考察、评论和分析,以期能对复杂的女性主义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第三章为“女性主义研究方法之考察与评析”.本章是对女性主义研究视角与方法的考察与评析,这是对第二章理论基础的进一步提升和概括.女性主义理论思潮从其产生便表现出了多领域、多跨度、广视角等特点,并且在发展过程中日益扩大理论上的批判性和包容性,这使得女性主义本身在内容上就具有纷繁复杂的特点.但是,无论具体的内容如何表现,女性主义从女性视角出发探讨问题的原则是坚持不变的,并由此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一系列独有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已经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法律研究形成了重要的影响.本章对这些方法进行阐释、考察与评析,并分析这些方法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启示.

第四章为“从女性主义视角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历史演进之审视.”本章也以20世纪初为研究分界点对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关的历史考察.这一章有两个基本目标:其一是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从封建社会到新中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的演变历程进行基本梳理.其中包括了20世纪初清末明初时期、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以及中国*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笔者认为,只有在比较全面、系统的考察后才能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进形成正确的结论.其二是从女性主义视角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及政策的制定进行审视.笔者提出,建国后虽然婚姻立法和政策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和政策中没有对传统的男权文化与社会观念进行更为深入的反思与批判,所以婚姻家庭立法没有能够对家庭私领域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如家务责任、家庭暴力、女性的生育自决权等做出有效的关注与规范.笔者以家务劳动女性化为例对新中国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和政策进行了反思与检讨.

第五章为“中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本章是全文的重点部分.笔者结合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选择了当前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影响较大的家务劳动、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损害赔偿、女性的生育自决权等几个重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多角度、多方向、多层面的分析.笔者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家务劳动.笔者分析了中国社会目前家务劳动承担的现状,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分析了这类劳动对家庭关系的各种影响,并对家务劳动的立法与政策进行了回顾与反思,然后对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这一问题中,笔者第一次提出了“家务责任”的概念,提出在现阶段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增加“夫妻应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倡导性条款,以逐渐地改变关于劳动分工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

二、关于家庭暴力.笔者分析了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对家庭暴力的既往政策进行了反思,从女性经验角度论证了在当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中,笔者针对法律的现有缺陷,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和建议:1、家庭暴力概念应该将禁止婚内性暴力涵盖其中;2、应明确规定受害人无论是否离婚都应享有独立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3、立法应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将措施干预的重点放在施暴者的行为上,减少甚至避免对受害人过错的追究.

三、关于夫妻财产制.笔者分别对夫妻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约定财产制等问题进行了社会性别分析,笔者的观点为:

1、在当前条件下,实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但这种所有制在加强对家庭中家务劳动承担一方保护的同时,又潜在地加强了劳动分工不合理的格局.笔者认为,法律还需要在财产制中全面确认家事劳动的价值.针对具体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继续坚持夫妻约定分别财产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2)针对夫妻法定(及约定)共同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婚姻法应该在文本中明确规定:①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对家庭作出较大贡献的一方或家庭中的弱势方等原则来作出判决.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应根据夫妻双方对家庭金钱的支付、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照料、对家务的料理等情况来作出综合判断.对家庭成员弱势方的认定主要根据其文化水平、曾经得到的教育机会、工作性质、工作薪酬回报以及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②夫妻中的一方通过承担家务劳动或以个人财产或收入支持对方的事业或学业,且大大超出其应尽义务的,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补偿,对方应该给予合理补偿.该补偿请求权不影响配偶双方在婚姻解除时对其他法律条款的适用.

2、在夫妻约定财产制问题上,笔者指出,家庭中关于财产等问题的约定不能简单地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为分析标准作与其它市场合同相同的效力判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运用社会性别的观点进行分析,保护其中弱势主体的利益.法律应尊重当事人自愿履行约定的意思表示,但如果这种约定出现了纷争,法律应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各种具体情况来保证合同实现具有基本的公平或正义.笔者建议将婚姻法第19条修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对约定产生争议的,由审判机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弱势方或对家庭作出较大贡献一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强调对此类婚姻合同的审查.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和建议有:1、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上,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实施有悖于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笔者认为不能通过增加“过错”理由的方式对之进行修正,而是应该取消该制度,代之以加强其他离婚救济制度如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补偿制度的建设;2、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对婚姻法中仍旧存在的较为浓厚的过错离婚主义进行检讨,逐渐改变将离婚财产分割和过错相结合的观念,分割财产的原则应该从“照顾无过错方”改变为照顾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法律用语也应有相应的改变.3、婚姻法还需完善相关的离婚后制度来尽量解决离婚所造成的弱势主体生活水平下降或出现贫困户等问题.

五、关于女性的生育自决权.笔者运用社会性别观对我国的生育立法与政策进行了反省和分析,指出,目前社会现实中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屡屡发生正是由于生育立法与政策对女性与生育之间的密切关系缺乏深层次关注的结果.针对现行法律一方面规定*都享有生育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而导致的冲突,笔者认为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明确条款来解决这一矛盾.建议该条款为:夫妻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国家

第十篇摘要范文:法学知识的现状偏差——以麻风病作为切入点

作为法学知识与法学外部知识互动的一个案例 ,这篇论文考察了麻风病在当代中国婚姻法学变迁的形象和特点 ,这一方面折射出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和法学与外部学科知识交流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法学知识的保守特征.从认知心理学的现状偏差 ,和法学职业实践知识的角度 ,文章对这种保守的特征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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