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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参考 婚姻法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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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

婚姻法本科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参考: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2. 第二篇婚姻法本科论文样文: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3. 第三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模板: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
  4. 第四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例: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理论与实践研究
  5. 第五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格式:婚姻价值变革:山河乡离婚现象研究(197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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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参考: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

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

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

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

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

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著,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

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

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第二篇婚姻法本科论文样文: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均无配偶的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登记结婚而组成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者,构成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非婚同居”这一中性、客观的表述得来不易.长期以来,该问题要么被学术界简化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弥散在传统议题的宏大叙事中,要么被以往的婚姻家庭立法冠以“非法同居”之名,或将其与“事实婚姻”划等号.但随着非法同居的称谓被取消,事实婚姻的认定范围也不断缩减,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不保护、不干预、不惩罚”的漠视态度正式形成.社会现实的变化引发了人们对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关注,相关法律的适用困境也凸显了学术研究的价值和立法改进的意义.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三大板块以及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层面,其价值取向的确立、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具体制度的设计都离不开对我国同居实践的考察和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在我国未来的非婚同居立法中,区别对待与价值中立原则、尊重自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以及保护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应成为权利义务设置的价值取向;“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模式应成为现阶段的模式选择;仅对与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人身关系作出规范应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以“分别所有制为基础、共同所有制为例外”的同居财产制以及“原则上否定、条件上限制”的有限救助制度应成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规制重点;改进婚生推*度和保障所有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应成为同居立法与亲子法改革的共同目标.

第三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模板: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

晚清以降,“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此历史“大变局”中,在西学东渐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体系向近现代学术体系递嬗,传统“通人之学”渐次转变为“专门之学”.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在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深化,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得以形成.若以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起点,中国法制史学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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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省.作为学术自我意识的体现,对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回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历史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以“经世致用”为价值标准的当下,中国法制史学已经从曾经“入世”之显学演变成为如今“出世”之隐学,尽管学界对此也进行了反思、自省与求索,以期能找到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然却鲜见以史学史角度的系统回顾反思,这便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

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本文拟在20世纪上半叶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史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等为主要切入点,观察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运行轨迹.与此同时,从社会政治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其他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学术价值以及贡献.本文认为,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通过上述“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不但能够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相对完整的认识,而且能为今日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学术史资源,这种学术史资源,或者说是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主要体现为研究者学术素养的培养和研究取向的确定这两方面.简单而言,就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而论,研究者必须具备掌握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知识的功底,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开阔性的学术视野;就研究取向的确定而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更加重视以跨学科视角为指导的理论阐释式研究范式.

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论、五章与结论这几部分构成.

引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论题以及研究的意义,之后就学界针对该论题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西学东渐影响下,在传统学术向近代学术转型过程中,将原本隶属于“四部之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嫁接进“七科之学”中的法科,中国法制史学应运而生.述及中国法制史学的产生以后,借助于历史叙事,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体和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等要素,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划分为初创时期、筑基时期以及发展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特点的总结,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大概观察.

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其学术素养、知识属性和历史视野基础之上,因此对研究主体自身的考察也显得顺理成章.该章由两部分构成:研究群体总论和研究群体分论.总论中,分别从地理分布、教育背景、职业与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研究者进行群体考察;分论中,则侧重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大家,即沈家本、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从家世背景、学术训练、代表著作以及对中国法制史学的贡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察.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大家,尽管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但从其学术渊源上看,他们相同点主要表现为:自幼所奠定的良好国学基础;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跨越时代和跨越学科的开阔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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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和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的考察.随着中国法制史学教育的普及,有关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渐次展开,并朝着更加深入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作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仅仅在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宪法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专题法制史、法律文献史、历史案例汇编等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初步发展.

第三章主要以中国法制通史研究、专题法史研究、宪法史、部门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就中国法制通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环节,以及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基础,对20世纪上半叶学者有关《中国法制史》论著的考察,显得尤为必要.纵观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通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研究范围和研究框架已经大体确定.就专题法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因此在专题法史研究中重点阐述了中华法系研究的内容.就部门法史研究而言,从整体上看,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婚姻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国际法史等部门法史领域,本文则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史研究,以此观察实证主义在中国的实际运行.

第四章主要以断代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断代法史研究,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各个时期史料的掌握情况、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学者的研究兴趣等因素,整体而言,学者相对侧重于西周法制、汉代法制以及唐代法制的研究,研究相对薄弱的是夏商法制、秦代法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以及宋代法制.本文则分别对先秦法制研究、秦汉法制研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唐代法制研究、宋代法制研究、明代法制研究以及清代法制研究展开论述.从研究进路上看,第三章和第四章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即往往是通过综述20世纪上半叶针对不同主题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进而分析其研究得失.

第五章则侧重于中国法制史的“外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不是凭空孤立存在的,因此该章首先阐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产生影响的诸多外部因素,即社会背景、相关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中国法制史学,其发展也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史学、法学属性,使得史学、法学以及考古学等学科在方法论等方面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尤其是日本法制史研究,对中国法制史学所起到的借鉴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通过以上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者、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考察,可以观察出该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独特的学术贡献.整体上看,经过了近五十的发展以后,中国法制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在逐渐形成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形成了学科研究范围,并确定了学科研究对象,学术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一大批具有开放性知识视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家,从沈家本到瞿同祖,在敦实国学基础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扛鼎之作.然而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级发展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学术研究的不均衡性,理论分析的阙如,研究相对缺乏客观性等等.不过从整体上看,经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的中国法制史学,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足以彪炳史册,垂范后世.

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本文认为要摆脱中国法制史所存在的“史学危机”和“法学幼稚”的阴影,史学史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进路.而所谓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则可以围绕着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崭新的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展开.

第四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例: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理论与实践研究

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妇女解放是人的解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寓于人的解放之中,与人类解放的目标和进程一致.本论文是从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视角出发,立足于新时期(1978年——至今)的妇女群体,把人的解放理论与现实问题联系起来探讨妇女解放的理论与实践,从人的发展高度审思妇女问题,并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以丰富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践行模式和运作机制.

本论文由导论、六章正文及结语构成.导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依据、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

第一章主要分析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的理论基础,共分为四节内容.首先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的内涵为切入点,认为生产解放、社会解放及思想解放构成了人的解放的一般内涵,劳动解放、政治解放、阶级解放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成了人的解放的主要内涵,妇女解放本质上是人的解放,是恢复人的价值和尊严.其次,具体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妇女解放理论的主要内涵.主要观点有:私有制的确立是妇女成为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根源;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是重新回到公共事业中去;根本途径是消灭私有制;妇女的彻底解放与整个无产阶级胜利紧密相联.再次是分析列宁的妇女解放思想,他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妇女解放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俄国实际情况加以发展,认为妇女彻底解放的途径需要分“二步走”,废除土地和工厂的私有制是妇女解放的主要一步;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是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之一;妇女解放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倡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最后分析*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主要观点有: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阶级压迫;妇女解放是阶级解放和中华民族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解放的物质前提是参加生产劳动,实现经济独立;保障妇女各项权益、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

第二章主要分析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发展创新,共分为三节内容.首先是*理论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妇女解放的行动指南.主要包含的思想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妇女解放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妇女解放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妇女解放的物质条件;改革开放是妇女解放的必由之路.其次,分析了世纪之交马克思妇女解放理论的新发展.主要体现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妇女解放的指导思想;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制定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最后探讨了科学发展观视域下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完善与创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思想武器;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自由发展,从而实现*和谐发展.

第三章主要分析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的理论特征、实践成就及经验.首先,归纳总结了新时期妇女解放理论四个新特征:指导思想新、目的任务新、物质基础新、解放途径新.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妇女运动,从社会发展中求妇女解放为目的任务;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作为物质基础;以妇女全面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解放的途径.其次,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新时期妇女在参政、就业、受教育和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最后,总结新时期妇女解放的主要经验,即:坚持中国*的领导是妇女解放的根本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推动妇女解放的重要前提,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推动妇女进一步解放的根本途径,积极参与国际妇女活动,中国妇女解放离不开世界妇女的解放.

第四章主要分析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所面临的实践挑战,分别是以妇女参政、就业、受教育及遭遇家庭暴力为专题进行探讨.首先是妇女参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女性参政比例总体发展缓慢,女性参政结构有失平衡,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是妇女就业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女性失业增多,再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以及女性在业人口的职业性别隔离问题突显.再次是妇女受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女性受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地区差距以及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最后是分析妇女是家庭暴力中弱势群体,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增加;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和危害女性的身心健康.

第五章探析影响中国妇女解放进程的原因,分别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女性主体性因素四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一,政治因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妇女所追求的解放与平等仍然遭遇制度屏障;政治社会化进程中社会性别视角的缺失;动员型政治参与方式忽略妇女个性发展诉求.第二,经济因素主要探讨了劳动性别分工的固化是制约妇女解放的直接经济根源,市场经济加剧妇女在劳动力市场边缘化趋势以及经济全球化加深了妇女对男性和社会的双重依赖.第三,主要从传统性别文化、现代文化的性别危机以及西方女性主义文化的视角来剖析羁绊妇女解放的文化因素;最后是从女性主体性地位确立进程缓慢、女性主体性的弱化及片面、畸形发展以及女性综合素质较低三方面来分析影响妇女解放的主体性因素.

第六章探讨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的对策思考,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在国家层面上把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发挥国家在妇女解放中的主导作用;第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妇女解放的经济基础;第三是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引领妇女解放的正确方向;第四是增强女性主体意识,挖掘妇女解放的内在驱动力;第五是创新妇联工作,推进妇联在妇女解放中的支柱作用.

文章的结语部分指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和归宿,妇女解放的最终目标就是女性作为一个完整的、具有女性特质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尽管新时期中国妇女解放还面临诸多挑战,但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作为拥有几千年人类文明、综合国力快速提升的中国一定会在推进妇女解放方面对世界作出更大、更新的贡献.

第五篇婚姻法本科论文范文格式:婚姻价值变革:山河乡离婚现象研究(1978-2012)

本文以山河乡为个案,以离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离婚现象的研究来揭示和理解转型期农村社会中的婚姻价值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农村社会中的离婚现象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离婚现象不断涌现呢从外部来看,国家法律制度从严到宽和村庄社会结构性力量的削弱,以及村庄社会舆论的逐步消解,为离婚现象的涌现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从内部来看,婚姻自由权利意识崛起和当事人对婚姻幸福追求,催化了离婚现象的形成,从而导致离婚现象的不断出现.

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离婚现象进行论述:一是从走向自由的婚姻形式视角切入并分析影响婚姻的外部因素变迁.在择偶变迁上主要阐述“包办型”择偶,“双向型”择偶以及“自主型”择偶的演变;在婚姻仪式变迁上主要阐述繁琐和庄严的婚姻仪式逐步瓦解,而简单快捷和象征性的婚姻仪式逐步形成;在婚姻制度变迁上主要阐述婚姻政策从严从紧逐步向从宽松转变;在婚姻行为变迁上主要阐述人们在结婚行为和离婚行为上的变化等,揭示婚姻外部因素变迁对离婚现象出现的影响.二是从维系婚姻稳定的纽带层面分析各要素之间的变化对离婚的影响.主要分析物质要素、情感要素、家庭要素和国家与社会要素在传统婚姻和自主浪漫型婚姻维系中的作用,以及在市场经济全面渗透下传统婚姻瓦解与自主浪漫型婚姻形成过程中这些要素之间的变化,从而揭示婚姻内涵的变化.三是从婚姻的内涵上分析婚姻的价值及其变迁对离婚的影响.主要分析婚姻的功能从“双系抚育”向“个体性生活体验”转变,致使婚姻的目的和婚姻的意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导致传统婚姻逐步瓦解和自主浪漫型婚姻的形成,人们的本体性价值逐步削弱和社会性价值逐步增强.于是,人们追求个体性生活体验和生活享受的*逐步增强,从而使婚姻成为追求个人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同时,在婚姻传统*逐步被消解和婚姻的责任与义务逐步弱化趋势下,人们更加注重对当下幸福生活的享受和体验,更加注重社会层面上的价值,出现了婚姻的*性危机.因此,当人们的婚姻陷入困境后,离婚便成为对未来美好生活追求的一种选择,从而导致了婚姻的价值变革.

因此,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人们在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了婚姻形式自由和婚姻内涵自由的错位,在市场经济的全面渗透下,使维系婚姻稳定的纽带发生了变化,致使婚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从而导致了离婚现象不断的涌现,而在这种现象的背后正是嵌入到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之中的婚姻价值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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