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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题:股东出资证明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5

简介:关于出资股东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出资股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出资股东论文范文

股东出资证明书论文

目录

  1.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出资不实”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2.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3.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概念
  4.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5. 1.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6. 2.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7. 二、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 (一)民事责任
  9. 1.对守约股东和标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10. 2.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11. (二)行政责任
  12. (三)刑事责任
  13. 1.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标准是
  14. 2.对“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
  15. 股东出资证明书:2015深圳万国司考三杯茶第5期—股东出资

我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义务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却屡有发生.当然,有些出资不实是因为股东出资能力发生变化造成,但有些却是故意为之.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不少其投资人并不十分清楚,也是不少股东怠于出资到位的原因之一.笔者试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作个梳理,供企业参考.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出资不实”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实践中,以上几种出资方式较为常见,另外,劳务、股权、债权、采矿权等出资方式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在部分地区试点中.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概念

一般认为,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有:

1.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以无实际论文范文或高于实际论文范文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②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财产转移手续;④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论文范文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⑤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2.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记载,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交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手段从公司转移出资.实践中抽逃出资常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②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减少注册资本登记;③违反《公司法》第1 6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④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⑤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二、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即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其他守约股东、标的公司(即所投资的公司)及债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守约股东和标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已经缴足出资的股东为守约股东.《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出资不实股东主张缴实出资的主体可以是守约的股东,也可以是标的公司.如出资不实的股东拒不履行缴实出资的义务,守约股东或标的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

2.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必然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目前,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据此规定,如标的公司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出资不实的股东可被法院径行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中亦有“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明确规定.

上述“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如:某股东应缴注册资金200万元,实缴出资150万元(或抽逃出资50万元).债权人对公司如有80万元的债权,则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承担50万元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故意出资不实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法律对此严格要求其承担损害连带责任,无疑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保护.

股东出资证明书:2015深圳万国司考三杯茶第5期—股东出资

(二)行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因其行为显现的社会危害性,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执法处罚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即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股东出资不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在发现存在股东出资不实违法事实时,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论文范文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工商行政机关处理.

(三)刑事责任

严重的出资不实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58条和第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定罪与处罚.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论文范文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论文范文做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标准是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论文范文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①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2.对“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威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综上,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已经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制约.股东出资不实,除对守约股东、所投资的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将被刑事处罚,因此,市场主体在投资兴业时应予严格遵守.

(作者:陈维,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施秀玲

总结:此文是一篇出资股东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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