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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著作权出资的风险

主题:著作权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2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著作权出资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著作权出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著作权出资论文范文

著作权法论文

目录

  1. 一、著作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2. 二、著作权出资的风险性分析
  3. 三、著作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4.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民意录音制品相关权限惹争议

(甘肃政法学院730070)

【摘 要】著作权是新公司法认可的股东出资方式.但是著作权权利的特点有可能会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带来经营风险.本文重点在于分析著作权出资过程中会面临到的一些风险,通过分析研究公司法理论,试图探寻著作权出资的安全路径,在丰富股东的出资形式的同时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

【关键词】著作权;股东出资;风险;价值变动

一、著作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在93年《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出资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形式.而且限定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是排除了其他知识产权的出资可能,只承认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民意录音制品相关权限惹争议

而06年《公司法》第27条则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可见,新的公司法将全部知识产权都列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用于出资的工具,扩大了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范围,并且摒弃了原来对无形资产苛刻的金额限制,只是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规定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既保证了股东创设公司的便利性又保证了公司经营中的安全性,这是立法的进步.

(二)著作权出资的内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可见,并非所有著作权内容都可以作价出资.因为公司法第27条明确限定,能作为股东出资工具的必须是“可以以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权利.而著作人身权显然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能够作为股东出资内容的仅仅就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10条中所列的第5至17项权利.

二、著作权出资的风险性分析

(一)著作权的自动保护机制所隐含的风险.在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程序中,著作权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不同,是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生成,既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这一特点被称为著作权的自动保护机制.这种自动取得机制缺乏法定的公示性和权威的法定证书,因此如果股东出资时使用的著作权带有权属争议,很难为公司所察知,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将会给公司带来利益的损失.

(二)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所隐含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明确要求必须对该财产进行如实评估作价,这属于法定的强制评估.股东在使用著作权出资时必须先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而著作权的评估作价由于其“专有性”的特点,使得著作权没有统一的市场论文范文,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来.因此,其价值的评估要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困难得多.同时,我国民众对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财产价值意识不足,有很多无偿使用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存在,这既是对著作权“专有性”的侵害,也会影响到著作权评估中价值确定问题.

(三)著作权价值变动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响.由于著作权的评估不可能极尽准确,同时著作权会发生价值的变动,比如以前并不热门的作品突然热门起来,或者以前很优秀的作品(比如计算机软件)因为技术的进步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价值出现了贬损,这些都会对公司资本产生影响.我国是法定资本制,坚守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因此在以著作权出资时必须考虑这一特点,设计合理的机制使之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用作出资的财产出现了增值,则增值应当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这对于公司来说是件好事.如果著作权价值出现贬损,就会给公司、其他股东、乃至债权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必须加以防范和补救.

三、著作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尽可能修改著作权自动保护机制.著作权的自动保护机制使得著作权缺乏有效的公示,而现在的传媒技术使得使用他人著作权易如反掌,社会生活中频频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例,足见其社会风险日益增大,并且一旦发生纠纷,权利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

因此接受著作权出资的公司必须慎重考察著作权的真实权属.对著作权的审核认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然标本兼治的方法就是可以考虑适当改革修正著作权生成的自动保护机制.从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安全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对需要进行特殊活动或利用其经济价值的著作权要求权利行登行登记或者备案,一般的著作权仍可沿用自动保护机制”的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采用自愿登记备案原则,虽然该著作权的生成仍适用自动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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