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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东拒绝出资的法律责任实践操作

主题:股东出资证明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2

简介:关于出资股东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出资股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出资股东论文范文

股东出资证明书论文

目录

  1. 1.根据《公司法》提起诉讼
  2. 1.1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3. 1.2实践操作以及困境
  4. 2.行政途径
  5. 2.1现行法律规定
  6. 2.2实践操作以及困境
  7. 3.替代出资
  8. 3.1现行法规定及分析
  9. 3.2实践操作以及困境
  10. 4.股东失权
  11. 4.1现行法规定及分析
  12. 4.2实践操作的困境以及建议
  13. 5.其他
  14. 5.1减资
  15. 5.2原股东失权后处理
  16. 5.3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力限制
  17. 6.结论
  18. 股东出资证明书:2015深圳万国司考三杯茶第5期—股东出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 要]在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会出现部分股东不缴付后期出资,以致公司出资无法到位.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可以采取的民事、行政等途径寻求救济,追究不出资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在现行法框架下的救济途径都会遭遇一定的困境.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注重立法时的衔接,减少此类困境的发生.

[关键词]合资公司;拒绝出资;法律责任;困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57-03

问题的提出:甲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有股东A、B.A股东认缴出资300万元,已缴出资150万元,B股东认缴出资700万元,已缴出资350万元,章程约定A、B股东需在2012年×月之前,缴纳第二期各自出资.在×月前的一个月,B股东迟迟不进行出资准备,也无出资迹象,经A股东多次催缴仍不进行第二期出资,亦拒绝出售该股权.此时,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A股东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又如何呢?

1.根据《公司法》提起诉讼

1.1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仅有第28条第2款,言即:“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就该法条可见,已出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正当.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甲公司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对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关于公司为何可以作为此类诉讼的主体,笔者更倾向于将公司作为主体的诉讼定义为“侵权之诉”.原因有二,其一是章程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不作为章程的签订主体,无法从章程中获得股东的承诺.其二,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资本充实产生的损害,基于此,公司产生了对未履约股东的诉权.

1.2实践操作以及困境

如果采用基于《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三》提起诉讼的方式,可能会产生以下一些问题.

(1)小股东无法让公司提出诉讼.通常在公司运营中,大股东是公司公章的实际掌控者,小股东无法以公司名义出具任何文书,从而也无法提起诉讼.

(2)无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都必须证明该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确实在约定缴纳期间到期后,仍然未缴纳出资.即该拒绝出资的股东已经实际违约或实际侵权.在缴纳期限未到之前,即使该未出资股东态度消极,其他股东也无能为力.

(3)股东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又意图在到期前提起诉讼,需证明该未出资股东预期违约之存在.但无论是到期后起诉还是以预期违约为由起诉,都可能产生同一个问题:遭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下文将详细讨论行政途径.

2.行政途径

2.1现行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第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等”

笔者认为,根据此条之规定,如果各股东能够协商一致,向商委报批不失为一个办法.《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下称《合资出资规定》)第6条:“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等”

2.2实践操作以及困境

(1)从理论上看,如果中外双方由于无法按期履行出资,可能会不同步履行出资,可以向商委重新报批.但实践操作中,何为特殊情况,何种情况会通过审批,以及如果大股东拒绝出资也拒绝向商委提出重新审批,则该审批程序的实施仍不具有可操作性.

(2)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一旦逾期,将面临登记机关,即工商局的罚款处罚.就该法条本身来看,其并未明确表述处罚对象究竟为公司还是为出资之股东.根据语言之表述,“公司发起人、股东”是该条款的主语.似乎工商局的实际处罚对象应为未出资的股东.然而,根据笔者向上海地区工商局咨询的结果,此项处罚的主体同时是公司和未出资股东.因此,对于已出资股东来说,实际也无辜遭受牵连.

(3)根据《合资出资规定》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可能会遭受企业被注销的命运.虽然,根据该条款表述,似乎行政机关以及审批机关(即商委,下称商委)有命令未出资股东及时出资的权力,同样的,在《公司法》第200条中,也有“责令改正”的表述.但此类命令均仍然需要该股东逾期不缴纳后方能实施.但根据笔者向商委以及工商局电话咨询所知,在该缴纳期限未到之前,商委以及工商局无权介入公司内部运营,也无权对消极出资的股东发出任何命令.

(4)工商局对于逾期出资的企业以及股东的处罚,无任何暂缓之余地.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无法中止对处罚的时限计算.因此可以算是不可避免.

由此可见,在行政方面,未出资股东既无法避免被实际处罚,也无法寻求事先的行政帮助.这主要是因为,按时出资时公司以及股东的义务,而在未违反该义务之前,行政机关无法接入公司日常的运营活动.

那么在此种无可避免的情形之下,出资股东有无其他替代途径呢?

3.替代出资

3.1现行法规定及分析

本文中所谓替代出资,乃是在出资期到期之前由其他股东替代出资.出资期到期后替代出资此处不赘.就目前现行法规定来看,仅有《公司法》第199条对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替代出资有概括性规定,此处不赘.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的观点(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1日),认为允许其他股东进行替代出资,但未详述理由.笔者认为,如果将股东之间的出资义务理解为彼此之前的债权关系,则当仅存在两个股东时,替代出资并未实际影响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多个股东时,由其中某一个股东进行替代出资,乃可以认为是其他股东将债权转让给该股东,而债权的转移在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从这个角度来看,替代出资并不有损于未出资股东的利益,又有利于公司的资本充足,还能避免公司遭到行政处罚,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更可免于被注销.而且,此种替代出资实际仍然以未出资股东名义进行出资,只是实际缴付论文范文的主体由他人代替.又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笔者倾向于认为,此种操作是法律目前允许的.

股东出资证明书:2015深圳万国司考三杯茶第5期—股东出资

3.2实践操作以及困境

此种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①如何以未出资股东的名义出资;②验资中,验资机构通常需要提供各方的入账凭证,未出资方的入账凭证能否获得.整体来说,笔者认为,如果行政机构不将替代出资认定为虚假文件或欺诈手段,则该方案是较为可行的一种解困方式.

4.股东失权

4.1现行法规定及分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等”《合资出资规定》第7条第1款:“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要求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认定合营的另一方构成《合资出资规定》第7条所称的违约行为,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批准守约方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上海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之前认为,章程可以对股东除权做出规定.目前因《公司法解释三》对除权制度做出规定,笔者则认为此观点暂未获得法律的认可.

根据《公司法》解释的规定,所用表述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对比该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项“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得出结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意图对未出资股东实施除权,则必须该股东未将任何资产注入公司,如果该股东注入了部分资产,其余认缴出资不到位,则无法对其进行除权.而且对完全未出资股东的除权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可见,我国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权制度的限制相当之大.但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则除权程序相对宽松.仅需催告一个月后就可以使该方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即使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程序运行较快,仍然有可能在3~4个月内,获得该判决.此时工商机关还未进入勒令缴付以及注销合营企业的程序.在该企业自行退出之后,其他股东可以向商委要求另找合营方.

4.2实践操作的困境以及建议

就《合资出资规定》规定,似乎除权程序十分简单.但根据笔者向工商部门以及商委咨询关于股东除权的程序,实践中仍需经过一定的程序.通常所需材料包括,证明该股东确实到期未出资的证明(如上文法条已知,为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判决),上海地区商委需要其他按期缴纳股东的董事会成员出席后的董事会决议,而其他地区则需要股东会除权决议.根据以上答复可以看出,实践操作中即使是中外合资企业要进入除权程序也是十分苦难的.即使在上海地区,小股东的董事会席位过少,可能不符合召开董事会的条件,无法达成董事会协议.

笔者认为,股东失权制度其实具有解决公司僵局的重大意义.由于公司追求效率,失权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威慑股东,由于迟延出资的风险过大,则其可能尽量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可以尽快摆脱该不出资股东,寻找其他的合资者,开展业务.但中国现行法的失权制度,仍然十分保守,可能是考虑到股东权利对于股东的意义论文范文,所以严格限制.但这种设定,几乎让该制度成了一个摆设.可以考虑参考较为成熟的地区相关法律,采用公告或者诉讼,或者剩余股东表决的形式.具体可参看《政治与法律》(沪)2011年12期所载《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一文,此文对相关制度有详尽叙述.此处不赘.

5.其他

5.1减资

通常而言,如果股东确实无力缴纳到期出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减资,从而免予由于无法按期缴纳出资而造成工商局的处罚.但对于大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情况,此方案则明显不能适用.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减资需召开股东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而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若大股东拒绝出资,则其很可能不会参加股东会,则决议自然无法形成.

5.2原股东失权后处理

当原不出资股东经失权程序被失权,则自然可由其他股东寻找新的合资者,补足该部分资产重新进行出资.或由剩余股东进行减资程序减资.具体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合资出资规定》第7条等规定.此处不赘言.

5.3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力限制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第2条,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合资企业中未出资完全的控股股东可以在分红、经营权等方面进行限制.因与本文案例联系不密切,不做细述.

6.结论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如果股东拒绝出资,虽然看似现行法给出了很多解决方法,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已出资股东想要不承担任何处罚,又解决其他股东不出资的困境,仍然会遭遇很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彼此的衔接和实践的操作,避免让法条成为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李建红,赵栋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政治与法律,2011(12):58-68.

[2]吕希勤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2(45).

[3]崔昆略谈消费主义文化下的企业品牌塑造[J].中国市场,2012(40).

[作者简介]胡岸,女,华东政法大学201*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总结:本文关于出资股东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股东出资证明书引用文献:

[1] 股东出资和股东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股东出资和股东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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