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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股票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股东和股票类自考毕业论文范文8000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股东和股票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9

股东和股票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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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股东抽象盈余分配制度的正当性
  2. 三、对我国抽象盈余分配制度的建议

《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制度的建议》

本文是股东和股票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公司方面论文范文检索.

一、股东抽象盈余分配权的现实困境

1.理论困境.①抽象盈余分配权是否具有可诉性之争.盈余分配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确认了股东的盈余分配权益.以有无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为划分依据,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可以分为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两种.前者是指在存在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股东向公司请求分配盈余的权利,实质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后者是指公司未就盈余分配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时股东所享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所确立的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因公司股东会未就盈余分配作出决议,且存在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情形,股东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盈余分配时,股东直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对盈余进行分配的权利.因此,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无疑属于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而关于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在公司作出盈余分配决议之前,股东收益权只具有抽象意义,只表明股东分取盈余之资格.该种观点一般认为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在特定条件形成前并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并非完全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同样应当受到司法保护.

②理念上对公司自治原则的固守.私法自治原则反映在公司制度领域便是公司自治.在公司契约理论的支持下,各国公司法都确立了公司自治原则.我国的公司法历经了2005年、2013年的改革,公司的自治程度得到进一步扩大.总的来说,公司自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通过制定公司内部章程来实现自治,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公司章程加以规范,全体股东均受章程约束;另一种公司自治方式便是公司的决议自治,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公司通过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各项决议以实现公司自治.两种方式一静一动,共同构成了公司自治的内在涵义.司法的目的在于使用强制力手段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司法的宗旨是公平正义,而商事活动并非如此,市场投资者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东投资成立公司就在于赚取利润,增添财富.学界普遍认为司法过多干预是不正当的,公司自治一直以来都是公司制度领域的“王牌原则”,通常情况下司法不能对公司内部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管理事务进行干预.

2.司法困境.①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界定不清晰.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出台,但实践中,对第十五条的适用仍然存在诸多疑惑.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未形成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定条件就是存在有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的关键就在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认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并未对“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情形作进一步详细界定.

在许俊杰、吴芸等与浙江益和电力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浙江益和公司在许俊杰、吴芸的经营管理下盈利并积累了大量可分配利润时,省电力公司却利用其持有公司80%股权的优势,在无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使浙江益和公司的分配利润议案无法得以通过,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已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即:控股股东恶意不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在李玉荣与李卫东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直接对第15条作出阐释:公司法解释的上述条款,指向的是公司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出现了利润分配不公平的情形,具体包括变相给部分股东分配利润,或转移、隐瞒公司利润,导致部分股东无法享受利润分配的情形.

在桂林丰源电力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资源县翔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翔云公司进行盈余分配,虽无股东会决议,但从公司账簿显示,在2015年公司通过借支和实际支付的方式,已向股东实际支付了红利,而原告未获得红利,给原告造成损失,该种不公平对待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地各法院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中“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界定各有看法,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如此一来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②当事人诉讼地位不清晰.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抽象盈余分配纠纷案件被告是公司,至于大股东和涉案股东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以及是否可以将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作为第三人,法律未进行规定,且学界有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

在陈靓与无锡开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仅为公司.在张春明等诉何权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为涉案股东.在刘安、刘阿兵等与刘亚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盈余分配请求权,应当向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刘亚风并非公司盈余的支付主体.

二、股东抽象盈余分配制度的正当性

1.資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方式,公司的表决机制经历了从“一致同意”到“资本多数决”、从“一人一票”到“一股一票”的过程.资本多数决原则,又称“股份多数决原则”,起源于 1843 年英国枢密院的福斯诉哈伯特案.顾名思义,资本多数决即股东会的决议以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为准,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规则,依照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意见形成公司决议,该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集体议事规则,在保证决议的效率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反映股东的共同意志,具有相当程度的性和公平性.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存在固有弊端.在公司形成决议的过程中,要想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是难以实现的,少数服从多数就意味着必将有少数人的意思表示被埋没,即少数人受到多数人的支配.是为了避免暴政,但同时决策的多数决规则因本身的固有缺陷不可避免地要无视少数人的意志,从而可能产生一种冠冕堂皇的“多数暴政”,即多数人无视少数反对者的意志和利益的保护,将其意志强加于少数反对者.“由于全体的一致性是不可能的,并且共同的意见总是意味着多数人的赞同,因此不言而喻,少数人受到多数人的支配.”

2.商业判断规则的滥用.商业判断规则,又称为商事判断规则,起源于英美法院的司法实践,其内容为保护董事、控股股东和经理人不会因基于诚信的商业判断而陷入困境,避免法院的事后判断.该项规则确保了公司裁断者不会因合理的商业判断而动辄陷入诉讼桎梏.我国公司法并未正式确立商业判断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有体现.

3.股东合理期待.一般来说,合理期待理论是指,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当公司发生变故或者股东权益遭受侵害致使股东无法获取利润时,便出现了股东期待的落空.合理期待原则起源于美国公司法,它的产生是因为美国的制定法对于“股东压制”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合理期待原则是以股东的合理预期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某行为是否构成“股东压制”行为,以实现对受害股东的权利救济.

股东的合理期待体现了股东的投资目的,若股东的合理期待得不到满足,必然引发公司内部纠纷,影响公司健康发展,因此,公司应保持其持续性以实现股东的期待利益.若公司因各种原因,影响股东合理期待的实现,甚至是导致股东期待落空时,司法应该给予股东救济权,即给予股东请求法院介入的权利以帮助实现股东的合理期待,这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理念的必然要求.

三、对我国抽象盈余分配制度的建议

1.界定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王泽鉴教授认为,权利滥用是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权利滥用不仅仅是越过了自己的權利范围,同时也损害到了别人的合法权利.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并未对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情形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也使用了“滥用股东权利”的表述,但同样也属于原则性规定,并未就具体情形进行详细界定.因此,立法上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针对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作特定说明,可以考虑采取列举式规定加兜底条款的方式.

2.适格当事人的确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抽象盈余分配之诉中,应规定滥用权力的股东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首先,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基本上是大股东对权利的滥用,部分董事作为大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言人,在大股东的操控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被告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能够从源头遏制大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其次,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另行起诉,会使得法院就相同事实进行二次评价,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再其次,将股东作为被告,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被告为了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会提交案件证据,而这些证据对作为原告的中小股东来说是难以取得的,并且对于诉讼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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