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毕业论文范文 > 文章内容

论法律英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的应对之策

主题:空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31

简介:本文是英语和英语翻译相关毕业论文范文与空缺类毕业论文怎么写.

英语和英语翻译论文范文

空缺论文

目录

  1. 一 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出现词汇空缺的原因
  2. (一)历史原因
  3. (二)制度原因
  4. (三)文化原因
  5. 二 针对词汇空缺,在翻译中采取的应对之策.
  6. (一)遵循已有惯例.
  7. (二)运用解释性翻译
  8. (三)采取语境补缺
  9. 三 结束语

摘 要: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词汇空缺现象,这与中英两大民族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思维密不可分,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应采取正确有效的翻译策略,克服词语空缺造成的翻译障碍.

关键词:法律;翻译;英语

语言产生于特定文化背景下,承载了相应的文化信息.不同语言间的文化差异越大,语言本身承载的文化信息差异越大,上述差异反映到语言文字层面,其中一个具体表现便是词汇空缺.词汇空缺指一种语言中的特定词汇在另一种语言中找不到对等词或契合词的现象.

一 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出现词汇空缺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英语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Common-law System)国家,形成了重判例、重先例、相对轻法条的司法传统.美国著名法学家、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1881年出版的代表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 1881)做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该论断生动地体现了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对于过往经验、判例的极端重视.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判例是一条重要的法律渊源,判例是法官的创造物,是法官造法的体现.大量、普遍存在的法官造法,是普通法系有别于其他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民法体系基础上,形成了重制定法、重成文法、轻判例的大陆法系(Civil-law System).在大陆法系国家,过往既有判例通常不是法律渊源之一,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广泛存在的“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实属罕见.

中国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the Chinese Legal System),该法系同样具有明显的成文法特征,基于其对成文法的坚持,当代有法学家主张将中华法系划入大陆法系,然中华法系亦存在与大陆法系迥异之处,如“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兼顾民事、行政、诉讼等其他内容,这种将不同法律部门相关法律条款合编成册的习惯,与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均存在明显差别.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向同为社会主义阵营的苏联学习,这其中,自然也包含法律.在此期间,对苏联法律的翻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中较为重要的译著有:张君悌译《苏俄刑事诉讼法》(新华书店.1949年版)吴大业译《苏联律师制度沿革》(大众法学出版社,1950年版著等.同时,在这一时期,政府借鉴苏联法律院校教学模式,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司法从业人员.

总得说来,从历史传统角度来看,中英两个民族背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生存土壤、遵循着不同的法律发展传统.因此,在法学领域中,中英两种语言必然存在诸多不同.

(二)制度原因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与英语国家司法体制存在诸多差异,在翻译环节,也必然存在若干词语空缺现象.囿于篇幅,以下仅以司法体制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体系为例,选取英语国家最具代表性的英美两国法院体系,进行分析.

美国法院体系体现了典型的联邦制特色,根据1787年宪法和1789年《司法法》,美国创造出了联邦法院体系和州法院体系两个平行运行、互不隶属的法院体系,不但联邦法院体系架构与各州法院体系架构不同,而且各州法院架构也多有差异,同为初审法院(a trial court),在某些州称作“地区法院(a district court)”,在某些州称作“高等法院”(a superior court),甚至极个别州,如纽约州,其初审法院被称为“最高法院”(a supreme court),因此在翻译上述各级法院时,其对应的中文名其实存在词义空缺,若一味按照字面直译且不加注释,极易引起中文读者的误会.

英国法院体系不同于美国,传统上英国各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法律体系复杂多样,彼此差异较大,但自1875年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已逐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法院体系,但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然保留了相当多的旧时代传统,因此英国当代法院体系亦显得颇为复杂.

当代英国法院体系由低到高分为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基层法院包括郡法院(County Court)和治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高级法院包括皇家法院(Crown Court)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过去英国法理上行使最高法院职能的是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通过后,于2009年10月1日建立最高法院,解决了上议院集司法、立法、行政三权于一身的法理矛盾.

中国的人民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由此观之,三国法院体系差异颇大,很多术语及概念存在词汇空缺现象时蔬,在翻译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办法予以解决.

(三)文化原因

英语中的法律类词汇来源主要包括拉丁语、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法语三大类.

在法律英语中,拉丁语的出现频率颇高,其优势在于句式紧凑、含义固定,用词简练.如:“ad hoc arbitration (特别仲裁、专项仲裁)“bona fide(善意的)”、“qui ne dit mot consent(沉默即为同意)”

法律英语词汇的第二大来源为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保留在法律英语中的古旧英语词汇经过相当长时期的历史发展阶段,仍然保持这原来的含义.如“hereby(特此、兹)”、“aforementioned(前述)”、“hereinafter(在下文中)”.

法律英语词汇的第三大来源是法语词汇,自1066年威廉征服英格兰以后,法语词大量进入英文,如“force-majeure(不可抗力)“imprison()”、“forfeit(因犯罪而遭没收的东西).

上述法律英语词汇的三大来源,体现了法律英语自身的欧洲文化背景积淀,这与汉语中的法律词汇所反映的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背景积淀形成了鲜明对比.两种文化下的法律概念自然很难做到完全一一对应、匹配.

二 针对词汇空缺,在翻译中采取的应对之策.

(一)遵循已有惯例.

某些英语法律术语,在其刚刚引入中国时,有关专家苦于中文里缺乏即有的法律词汇,于是自创了某些译文,从那时起,这类译文在中文世界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其中某些译文已被国内学界接受,在此情况下,可考虑继续沿用,以保持用语的一致性.

如,法律英语中一个常见词——consideration,这个词语是英语中常见的单词,其意思为“考虑”.但是,在英美合同法领域,这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术语,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所谓“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中国内地多将该词译为“对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二)运用解释性翻译

作为一种翻译手段,解释性翻译有助于在翻译过程中,弥合源语言和译语之间的鸿沟,通过隐形填补的方式,直接将译语环境下缺失的信息补充完整,以方便译语读者准确理解原文含义.一系列翻译学家在他们的论述中,均肯定了解释性翻译的重要性.

如本文前面所述,在普通法体系下,英语国家存在诸多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的概念,在翻译中,如缺乏相关解释,译文读者恐将难以准确理解译文含义.

笔者试以一系列与律师有关的词汇为例,论证上述词语空缺现象.

1. lawyer:当今中文世界,普遍将“lawyer”译为“律师”,但此lawyer的含义极为广泛,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lawyer包括三层意思: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家;代表自己出庭者,亲自出庭者;未获执业律师资格而提供某些律师服务者,准律师.如果要找一个最能概括以上丰富含义的词,可能应是“法律人”了.

2. attorney: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attorney的定义是:法律事务律师;律师.指英国旧时的私人人(private attorney)和法律事务人(attorney at law),1873年英国《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 )废除了法律事务人这一称谓,将所有的法律事务人、事务律师、代讼人统一称为“最高法院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在美国,该词在一般意义上即指律师,与attorney at law或者counselor at law 同义.

3.solicitor, barrister:在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有两类执业律师,前者solicitor,指为当事人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务性工作,但不得出席高等法院法庭辩护,地位低于barrister.后者Barrister,指在高级法院、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代表当事人专享出庭发言权的律师,亦称“大律师”.

上述复杂的律师行业称谓,翻译为中文时,存在事实上的词汇空缺现象,应根据具体语境和上下文使用环境,运用解释性翻译手段予以解决.

(三)采取语境补缺

英汉法律互译中出现的词汇空缺,往往源自两大民族间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就词汇空缺进行语境补充,将原文中隐含的语境信息补充完整.“语境补缺是一种基于语境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的语用加工过程.”

例:However,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Region who are not of Chinese nationality or who he the right of abode in foreign countries may also be elected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Region, provided that the proportion of such members does not exceed 20 percent of the total membership of the Council.

初译:然而,该地区的非中国籍永久居民或该地区在国外享有居留权的居民,也可当选为本地区立法会代表,只要这些人的比例不超过全部立法会成员的20%.

分析:结合上文,文中所指“the Region”为中国香港地区,provided that 可以表示“只要”,但此句若理解成条件状语从句,则不符合法律英语的表述习惯,故上述译文应补充特定语境下“the Region”的具体所指,同时将“provided that”后面的句子理解为一个附加条件,即但书(proviso).

改译:但是,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三 结束语

英汉法律语言在历史、制度、文化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法律英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极为普遍,译者应分析英汉两大民族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思维方式,采取正确的翻译策略,以克服词汇空缺形成的翻译障碍.

参考文献:

[1]冉用平.翻译中的信息空缺、语境补缺及语用充实[J].外国语, 2006,166(6): 58-65.

[2]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探讨[J].中国翻译,(2009(6)):48-51.

[3]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背景

[4]胡庚申.翻译适应选择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146.

[5]何家弘.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作者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翻译学院

总结:此文汇总:这是一篇可用作大学硕士与本科英语和英语翻译相关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参考和有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教你怎么写空缺方面论文.

空缺引用文献:

[1] 最新大学英语翻译论文选题参考 大学英语翻译论文题目怎样取
[2] 法律英语翻译论文题目大全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论文题目怎样拟
[3] 关于英语翻译专业的论文题目 英语翻译专业论文题目如何定
《论法律英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的应对之策》word下载【免费】
空缺相关论文范文资料
热门英语和英语翻译相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