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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硕士学位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9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参考: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研究
  2. 第二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样文: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冲突与协调
  3. 第三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模板: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4. 第四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例: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5. 第五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格式:生态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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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参考: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研究

专业学位是现代高等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日益发展起来的.当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问题研究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动学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走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发展道路的核心是提高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专业学位的种类在不断增长,培养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增强.在外延式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涵式的发展,这与我国新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必须建立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完善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基础之上.

对专业学位内涵的溯源需要对学位和学位制度进行历史追溯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总结.学位发展至今其内涵演变经历了执教资历、科研资历和职业资历内涵的变迁和延展.通过对学位的历史演变的梳理可以对现代学位制度的内涵进行深刻的把握.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是在世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背景下生成的,从20世纪90年代专业学位制度建立以来,历经了发展与变革的过程,其发展与变革的趋势与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变迁趋势相一致.我国目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的实践之路上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发展定位、结构管理、人才培养和质量保障四个方面.其中发展定位的问题属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系统,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着专业学位在身份认同上遭遇“山寨学位”的尴尬.在结构管理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体系结构保障,目前存在着权力与结构失衡的现状和问题.人才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中心领域,在培养目标定位、培养过程和人才评价环节均存在相应问题.在质量监管保障上比较典型的问题在于政府、市场和高校三者权力失衡所引发的质量危机和社会力量缺位引发的监管不力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从逻辑和理论层面探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然的逻辑内涵.从理论逻辑和制定原则上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理念;从教育的结构管理的普世意义出发,审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结构管理中的规范性要求;从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实施过程和结果评价的规定性要求出发,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进行反思与总结;从质量监管保障的重要性和学理性层面探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保障的重视与完善.专业学位在我国的发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时间和发展程度上的较大差异.借鉴以美国和英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可取经验对于我国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调整的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问题上,适应了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专业化背景下对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需求,使专业学位从学术型学位中分离出来,成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专业学位与学术型研究生学位共存的格局.

结合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并将其应用到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践中,构建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理想状态.首先,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定位的考量纬度的选择上,应当强调市场驱动,关联职业需求;重视专业能力,突显职业特性;落实教育分权,发挥高校自主性.定位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石和根本出发点,在定位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方向.其次,在专业学位发展结构的问题上,应当注重学位层次建设的协调性、学科门类开设的合理性以及学位规模发展的内涵性.第三、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问题,应当学习国外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人才培养途径的选取和学业成就的评价三个方面的经验,体现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的终极目标.最后,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规范上,应当选取多维度的教育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学位质量控制与执业准入制度的衔接,实现专业认证机构的介入,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长远发展目标,必须构建出合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路径.具体而言要从定位、立法保障、权力平衡、模式创新、结构重组五个方面入手,探索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路径.首先,应当从立法和政策保障上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不仅包括制定政策,还包括政策执行.其次,应当从定位上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定位应当是一种最高学位的职业教育.在定位上体现出职业性和知识性的价值统一,以及发展定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一致性和适度超前性.第三,构建政府、市场和大学相互协作的运行模式,在管理体系和结构规范上实现三者权力的协调.第四,创新教育模式,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执业准入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最后,增强社会力量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中的地位,通过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认证的典型形式实现这一目标.

第二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样文: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冲突与协调

本文以目前国家发展的两大战略因素“标准”与“专利”为考察对象,以两者的融合、冲突与协调为主线,站在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高度,以有效把握和利用好标准与专利融合的新趋势和发展的新契机为目标,从标准与专利融合的历史发展、冲突产生的根源、各方利益的平衡、国内外制度和现有冲突协调机制的比较分析等入手,进而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兼具公平和效率的标准与专利冲突协调处理框架,并对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应对以专利标准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标准竞争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分为六章.

导论提出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对象、目前研究的现状及本文创新之处、研究方法等.通过阐释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国家标准化战略纲要》、规范专利纳入标准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迟迟难以出台的追问和反思,提出本文以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冲突与协调为研究对象的意义.通过对目前研究现状的分析,突出本文在选题、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对标准与专利制度产生、发展、融合的历史过程进行梳理,分析标准与专利融合的必然性和动因,指出标准与专利的融合是趋势.分为四节.第一节阐述了标准的定义,指出本文研究的标准是狭义标准,即技术标准,总结了标准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的特点,梳理了标准从古代手工业技术活动中累积的制作经验到现代成为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武器的发展演变过程,指出统一性、规范性、技术性和通用性是标准的天然属性.第二节梳理了专利制度从君主钦赐的垄断经营特权到可许可的独占性民事权利再到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工具的演变过程,指出垄断性、独占性和私有性是专利权的本质属性.第三节介绍了国际和国内标准与专利融合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我国从无意识的盲从到主动并有意识促成两者融合的发展过程.第四节分析标准与专利在知识经济时代融合的必然性和主客观因素,指出标准与专利的融合是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标准与专利本身的属性及各自在技术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的不断凸显,为两者的融合奠定了基础,而各国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则推动和加速了两者的融合,使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力.

第二章“标准与专利融合产生的冲突”,论述标准与专利融合后产生的各种冲突的表现形式,指出标准与专利的冲突是影响和制约融合发展的问题.分为三节.第一节从标准与专利的本质属性入手,分析了两者融合后因公私界限混淆而产生的专利私权属性和标准公共属性、垄断属性和统一属性以及各自保护手段上的冲突.第二节从现实案例入手,分析标准与专利融合后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三节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标准与专利融合后在法价值方面产生的各种冲突,强调了效率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进国家在应对标准与专利融合的冲突,加快自身发展方面的重要性.通过对各种冲突的详细论证,指出所有冲突的核心是利益的冲突,突出了在解决标准与专利冲突问题上进行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第三章“标准与专利冲突协调机制的原则”,分析了对标准与专利冲突进行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及具体原则和方法.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利益平衡的定义,强调利益平衡是对利益进行确认、选择和衡量的过程,是一项立法原则、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也是一种相对完美的法律状态.第二节阐释了对冲突进行利益平衡协调的必要性,指出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是专利制度和标准化制度的核心价值,是解决标准与专利冲突的客观需要.第三节分析了对冲突进行利益平衡协调的原则和方法.指出要以利益平衡为手段,通过对利益进行正义评价,尊重每个利益主体的主体资格及其利益追求,构建以社会利益优先、公权力适当介入、合理权利限制为主要原则,兼具激励和制约双重功能的冲突协调机制.

第四章“标准与专利冲突协调机制的模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对国外冲突协调机制进行了详细阐释和利弊分析.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介绍了世界主要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模式,指出该模式是在标准化组织内部的冲突协调机制,是专利许可使用和反垄断审查模式的前提和依据,不排斥必要专利原则、专利信息披露原则、专利许可使用原则和不介入原则是专利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节分析介绍了专利法领域的专利许可使用模式,指出该模式解决的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使用问题,分析了现有各种许可方式在解决标准与专利冲突问题上的利与弊.第三节分析介绍了国外反垄断审查模式的具体内容,指出该模式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解决标准与专利融合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主要手段,是相对复杂的事后救济措施.

第五章“我国标准与专利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指出冲突协调机制是解决方案,并对我国冲突协调机制的具体构建进行了全面阐释.分为三节.第一节从分析介绍我国反垄断法、标准化法、专利法以及司法判例中关于标准专利问题的相关规定入手,得出我国目前冲突协调机制缺失的结论.第二节深入分析我国冲突协调机制缺失和难产的深层原因,全面剖析我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在标准属性、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形成路径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指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冲突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节从效率优先、利益平衡以及立足国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建立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专利许可价格协商机制、针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构建不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标准与专利冲突协调机制的具体构建建议.

第六章“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积极应对标准与专利融合新趋势”.从主要发达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对比分析入手,对我国积极参与以专利标准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标准竞争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分为三节.第一节选取欧盟、美国、德国和日本标准化战略进行简要介绍和对比分析,得出各国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国际化.第二节从分析国际标准的重要作用和卓越影响力入手,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在标准与专利融合的大背景下,国家之间的全球标准竞争愈演愈烈,并呈现出专利标准国际化的全球竞争新特征.第三节结合国情,提出我国实施标准化战略、参与全球标准竞争的具体建议.包括调整战略目标和策略,形成和完善冲突协调机制、政府联动、企业主动、科研结合的工作机制,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为竞争重点,加快提前布局,在全球标准竞争中抢得先机.

结论对本文进行最终的总体总结,指出自主创新技术的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是国家标准化战略的核心目标,对内构建冲突协调机制是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对外积极参与全球标准竞争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冲突协调机制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调整和优化,要以《标准化法》的修改为契机,增设专利信息披露制度,赋予相关各方充分、及时、全面披露其知晓专利信息的义务,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扩展标准制修订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设置不同的专利许可协商机制.参与全球标准竞争是对国际标准制修订和统一规则的话语权的争夺,要以“积极参与、重点突破”为策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重点布局,在全球标准竞争中抢得先机,全面实现国家标准化战略目标,整体提升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

第三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模板: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中国学位制度的渊源应该从科举考试制度说起,科举制度是中国近代学术评价的一种重要形态.这为日后中国在借鉴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扬弃和吸收国外学位制度的相关经验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底蕴.*战争以后,“西文”和“西艺”学校的建立,为西方学位制度的引入奠定了基础.西方学位制度的传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中国留学生,二是国外驻华机构.此外,西方在华创办教会大学的过程中,将其学位制度也引入了中国.

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10月颁布了《大学令》,对学位名称、学位审查机构、学位授予资格及学位被授予者等多个方面均做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建立.民国初年一些学位制度相关的法令以袁世凯名义发布,是中国在学位制度方面经历数年摸索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开天辟地性的创举.这些法令及规定设计了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主体框架和基本模式,这在中国现代学位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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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第一级学位(学士学位)制度设计相对完整;研究生教育机构-大学院亦有明确规定,硕士、博士学位制度仅有设置的意向,无细则规定,学位规程(章程)仅是提及,并未最终制定出来.

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建立了以美国学位制度为范本的学位制度.国民政府前期学位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学位制度的基础之上,以教会大学的学位制度为范本,在国内各大学学位制度建设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由国民政府教育部以政府法规、法令、规章、制度等形式设计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学位制度.国民政府统治前期,中国学位制度已基本自成体系,相对完善.尤其是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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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对中华大地造成了严重的摧残,然而中国学位制度化建设却没有止步,而是不断的改进,尤其表现在学士学位的制度化建设方面.民国前期中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初步形成,客观上为抗战时期学位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也为博士学位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能.民国政府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学位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完整体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首先对原有高等院校进行接收改造,然后逐步改造高等教育体制.学位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定和破产过程,1964年学位制度最终制定完成,然而不幸的是“文化大革命”爆发,导致学位制度发展停滞退步.

改革开放后,于198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最完备的学位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规范化运作的开始.学位条例的颁布及其配套文件法规的制定,为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具体标准和指导方针.尤其是1986年后,在原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学位制度的相关法规,促进了我国当代学位制度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在对我国学位制度发展历程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把握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状况,有助于从深层次上了解我国学位制度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更加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通过对相关机构和部门以及利益相关人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发现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提供必要的依据.

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等方式,展开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对我国学位制度现状,学位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学位授予标准与条件,学位授予流程等做出系统的归纳和总结.针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不同层面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具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管理与自主管理的关系问题;2.学位授权部门引导和规范问题;3.学位立法问题;4.学科点布局问题;5.学位规制理念问题;6.审核权限划分及设置问题;7.审核程序问题;8.监督机制问题;9.学位授予单位后续建设问题;10.学位授予单位学科设置问题;11.学位授予单位脱离实际争相提高办学层次问题;12.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委员会设置及成员构成问题;13.学位授予审核与管理性质的认识不一致问题.

同时,本文通过分析以美、英、法三国为代表的,体现世界上三种典型的学位制度,获得一些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主要从学位授权、学位特征、学位监管体系、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几个视角对发达国家学位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启示:从以美国为代表的*机构主导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多元共治模式我们可以借鉴,在坚持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适度放权,形成*与省级政府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学位授权审核管理机制.美国、法国、英国已开始通过专业团体和行业组织,开展相关的评估.鉴于我国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各专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发展不均衡,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尝试不同的学位制度改革.同时,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引入社会行业组织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高等教育评估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即便是政府作为学位授予审核的主体,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水平的民间组织进行审核,以弥补政府专业性的不足.同时,应该完善相关法规,为学位授权提供可遵循的法律依据.至于博士生培养,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应实行联合培养.

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及中外学位制度对比研究,针对问题根源,以史为鉴、洋为中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思索未来的改进与发展,以便重构我国现代学位制度.本文在确立学位授予审核与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原则,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建议和策略: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救济途径;2.理顺宏观管理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的关系;3.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引导和规范作用;4.统筹学科点和培养单位布局,增加学位授权的灵活性;5.确认省级政府在学位授权审核管理中的地位;6.细化学位授予的审核程序;7.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干扰;8.加强宣传督导,促进学位授予单位的后续建设;9.实现多种评估方式的有效结合,提高学位审核的实效性;10.尊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学术裁决权;11.以学科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突出制度运行中学术的主体地位;12.调整规范学位授予单位学科设置,提高其社会适应性;13.成立临时学位委员会,不断完善评价与审议机制.

第四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例: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婚内侵权行为是连接婚姻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本文以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与法律规制为主线,以中美比较法为鲜明特色,通过比较法、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体系及其具体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着力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婚内侵权行为的缘起与意义,通过介绍文献、主要观点来分析中美两国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介绍本文主要采纳的研究方法,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全文的具体展开作出铺垫.

第二章“婚内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由内涵出发可知,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权利的特定性、侵权损害的严重性、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性、价值的利益平衡性.就类型化而言,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更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婚内侵权行为成立的法理基础可归纳为历史条件、主体资格要件、权利要件、社会要件四个方面.

第三章“美国法上的婚内侵权行为”:美国法普遍倾向于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两类.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经历了由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到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转变.除了一方配偶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行为在美国法中尚存一定分歧之外,家庭暴力行为、一方配偶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均得到了美国法的有力调控.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却呈现出日益分化的格局.伴随着心灵慰藉之诉的衰落,以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行为为内核的第三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仅得到少数州的支持,大多数州拒绝承认之.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却逐渐为美国法承认,其既具有独立性,又因为缘起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具有派生地位.

第四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现状述评”:本章首先从立法、司法与学理的层面予以梳理,最终认为我国尚不存在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我国立法均未明确承认婚内侵权行为,我国有的司法解释拒绝承认特定类型的婚内侵权行为,法院在实践中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之分,学界也可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但前者已成为主流.本章随后分析了我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现状的内在成因,认为婚姻法与侵权法的巨大差异、配偶权概念在婚姻法中的缺失、道德规范与无讼观念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分别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体系障碍、权利因素与文化困扰.

第五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证了我国法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可行性.文章进而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更适合规定在婚姻法中,婚内侵权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既不重合也不竞合,应并存在婚姻法中,在程序上,不应强制将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而应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婚内侵权行为具有相对严格的构成要件,其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应增设相应配套制度,但不应承认惩罚性赔偿.

本文的“结论”是:本文主张将婚内侵权行为两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行为,应得到我国立法与司法的承认,我国法不应承认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等第三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但应承认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行为制度.

第五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文格式:生态物权研究

在人类步入生态经济的今天,亟待通过生态哲学的思考与生态立法来调整人类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促使人类社会的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可持续的增长模式来发展.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物权法律制度责无旁贷.现代物权法只注意到“物”之正价值,而没有注意到“物”之负熵值.并将阻遏“物”负熵之职推给了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然而公法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疲于应付.本文坚持实证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民法之私权利而非经济法之公权力的角度探究生态化理念与物权法的对接,协调物权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生态化理念对现代物权法制进行生态化改造,构建生态物权法律制度,实现生态保护与法制发展之双重目的.未来生态保护机制应当是以私法救济为主、公法与私法互相配合式多元机制,与此相对应,未来生态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是以社会责任为主、自己责任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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