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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

主题: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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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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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钱云会车祸案开庭审理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 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065)

【摘 要】证人拒绝作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我国建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具有人性基础、理性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也有强烈的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人 拒绝作证权

一、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

(一)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人性基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舍去其封建背景而言,它揭示了人的本性所在.它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维护,更体现的是人们对于亲人的一种亲近和维护的本能,是任何人所共同拥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内,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必然有一个超然于国家和阶级的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我们认为,这种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共同*道德,不受经济条件的决定,它就是&,acute,善良人性的规范&,acute,."即使是特定职业者,维护自己的职业利益和职业道德也是其本性所在."法不强人所难"任何法律的设置都不能违背人的本性,否则,这一制度也便称不上是一项善良的制度,其执行的结果也很难让人认同.在刑事诉讼中,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强迫作证等情形.正是亲情本性、维护职业利益的本性的存在,为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奠定了深厚的人性基础.

(二)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性基础

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刑事犯罪人的责任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社会*道德、价值观点以及公共政策、国家利益的诸多影响,刑事诉讼中存在比追究个案犯罪者刑事责任更为重要的价值,那就是维护国家利益或者避免某些人因为履行作证义务而违背自己的&,acute,情感&,acute,、&,acute,良心&,acute,、&,acute,职业利益&,acute,".法律必须理性的衡量这些利益,而不能一味的为了追求一个目的而牺牲其它更大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出于权衡这些价值,"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况,"以维护良好的配偶之间的信赖关系、特定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信赖关系、特定的国家利益.因此,理性的衡量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各种价值是设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性基础.

(三)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社会基础

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负有作证义务,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法律关于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在衡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律师*和辩护制度的执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隐私权保护等价值目标的实现与国家惩罚犯罪目标的实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和平衡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医生、宗教人员、公务人员等履行职务形成的各种信用关系对公民个人生活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转至关重要,如果不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反而要求其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有义务作证,将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谐造成莫大伤害.因此,维护社会秩序与信用关系,这使得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四)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法理基础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作为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已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共同的价值选择.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许多重要内容已经为联合国的重要法律文件所肯定,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普遍准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三)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本条规定明确证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的权利.从证人"反对自我归罪"拒绝作证规则,因亲权、职务和公务等原因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来看,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而且也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加强人权保障的必然结果,也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法理基础.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钱云会车祸案开庭审理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二、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现实必要性

(一)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现实基础

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大多是由于证人的特定身份或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的特殊人身关系.例如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定职业关系,由于存在上述特殊的关系,因此证人往往会顾及职业道德、亲属关系等,不愿作证或拒绝作证.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他们拒绝作证权而规定其必须作证,证人极有可能会陷入法律和道德的两难境地:选择作证则会失去亲人、破坏亲属关系或有悖职业道德或职责;而选择拒绝作证则会违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这种情感煎熬对证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而证人最终选择的结果是:或者为维护亲属关系或职业道德而违背作证义务拒不出庭作证;或者即使碍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出庭作证,也拒不陈述自己知道的真实情况.因此,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范围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正是考虑到由于证人的特殊身份会使其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这也是我国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现实基础.

(二)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现实要求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真正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很少.数据显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最后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数量还不到证人总数的5%.这一情况表明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无法贯彻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控辩双方就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这将影响到刑事案件法庭审判的质量,进而影响判决的质量,从而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要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庭审的质量,达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效果,就需要一方面强调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违背此义务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赋予特定范围的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改变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是设立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现实要求.

【参考文献】

[1]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M].中国人民论文范文大学出版社,2002.

[2]冉井富.论刑事拒绝作证特权中的利益衡量[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4).

[3]吴汉东.证据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作证证人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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