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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其环境构建

主题: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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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论文范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论文

目录

  1.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2.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3. (二)证人出庭有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
  4. (三)证人出庭便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质证
  5. (四)证人出庭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6. 三、如何构建促进证人出庭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7. (一)完善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
  8. (二)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9. (三)加快司法技术革新,建立证人身份保密制度
  10. (四)规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执行机构
  11. (五)加大普法力度,逐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12. 四、结 语
  13.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无理的前进》16金贤重与前女友案件再发展 将有新的证人出庭?

黄训愈

[摘 要]我国于1996年确立了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了消极影响.文章立足法律和国情,从证人适格、证人证言的性质、质证权的实现等角度探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而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必要性;环境构建

[作者简介]黄训愈,就职于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2728( 2012)03 - 0083 - 04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普遍存在“三难”,即通知证人出庭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整体甚低,一些地区甚至为零.例如,2005年l至6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297件,只有6案有证人出庭作证,仅占全部案件的2%.2000-2007年,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均未出庭,证人出庭率为零.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另外,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一法官告诉笔者,2011年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乐观地估计也不超过5%.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例如,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2006年至2008年*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案件共计有23件.其中论文范文出庭占17%,鉴定人出庭占8%,而被告人家属或者被害人家属出庭作证的占到30%.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证人出庭有利于确保证人适格.证人,即根据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所见所闻的人.采信证言的首要任务是甄别证人是否适格.证人的适格性等于证人的相应能力+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知—因年龄、宗教、利益关系等而不具有证人适格性的因素.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观察和询问,法官很难辨别其在作证时的感知能力、认知能力和行为动机,甚至连其真实的年龄都无法了解,又如何确认其所作证言的可信性呢?如果证人出庭,则法官可以听其言、察其色,以辨别其能力和作证动机.并且,法官还可以通过观察其身体健康状况(例如是否存在视听障碍)来酌定其所作证言的可信度,形成一定的内心确信.这是符合自由心证原则的.

(二)证人出庭有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

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大行其道,证人出庭的要求无疑变得更为迫切.实践中,控辩双方为了得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而隐瞒证人不适格的因素,甚至引诱、教唆证人作论文范文的案例不一而足.例如曾经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中,检方在关键证人已被警方控制的情况下,以“证人不愿意”为由全部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让人们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疑问.

再现案件事实是证人的工具价值之所在,而真实的、合法的证人证言是再现案件事实的前提.书面证言是否出于证人自愿的、真实的内心表示,其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证人真实的感知和表述,都是书面证言不得不面临的挑战.证人出庭恰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些缺陷.法庭上排除了胁迫、利诱的存在,证人可以大胆地说出真相.

(三)证人出庭便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论文范文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157条也赋予了控、审、辩三方庭审质证权.当对于争议事项各执己见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有利于厘清事实,还原真相.证人当庭接受质证还可以弥补书面证言的技术缺陷.实践中,由于证人表达能力可能存在的瑕疵及侦办人员业务素质的差异,可能导致记录中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辩方律师即便依法对此提出了质疑,也不可能当庭得到更多的解释,只能够依赖于法官庭后查阅案卷作出判断,于是案件便陷入了又一次的书面审查,这对于审判方式的改革是极为不利的.而从逻辑上讲,模棱两可的书面证言法官往往也很难辨别真假,便很有可能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忽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正义的审判需要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

(四)证人出庭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其中之一是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做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证人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入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才能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证人不出庭,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如何构建促进证人出庭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一)完善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

立法的缺漏是证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出庭是证人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不履行该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呈现出义务和责任的不对称.有的司法解释甚至明确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法律再赋予其证人出庭自由的权利无疑加重了检方不让证人出庭的随意性.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无理的前进》16金贤重与前女友案件再发展 将有新的证人出庭?

笔者认为,首先立法上可以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几种情形下证人必须出庭:(1)被告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2)目击证人;(3)曾患精神性疾病的证人;(4)开庭时或者形成书面证言时处于警方控制下的证人;(5)同案的共犯;(6)书面证言在前次庭审中争议较大的,作出该证言的证人在后一次庭审中必须出庭;(7)主审法官认为必须出庭的.

其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上述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所作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证人罚款、拘传、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课以刑罚;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在开庭日两天前告知法院,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何为“正当理由”?法律可以作如下规定:(1)证人在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2)证人年迈体弱或残疾而行动不便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出庭的;(5)法院认为就地询问证人对查清事实更有必要的;(6)控辩双方对证人不出庭均无异议的.

(二)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经济补偿的缺位是证人出庭率低的另一个原因.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不能期待人们都能自愿为出庭作证这样一种利他行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并作了如下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论文范文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规定有明显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另外,修正案中“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用语含糊不清,有悖于司法独立的现代法治精神.“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之“保障”是指由同级政府拨款还是指由其负责发放?这会让证人摸不着头脑,动摇出庭作证的决心.如果由政府发放,则势必平添证人跑法院又要跑政府的麻烦.另一方面,法院必须向政府提供该证人作证及支出论文范文的证明,一来浪费本来就紧缺的司法资源,二则干预了司法独立,使政法两部门纠缠不清.如果是由政府拨款,则更直接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中国政法明分实合的特殊现状已经在学界被诟病了多年,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司法独立,这样的立法不无历史倒退的嫌疑.

(三)加快司法技术革新,建立证人身份保密制度

正如英国学者丹宁勋爵所说:“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说道:“我国大陆的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空白之处太多.”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立足国情,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已是我刑事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随着网络和视听技术的发展,在欧美许多国家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的新的证人保护方式.如通过录音、录像,运用一些科学技术改变证人的容貌和声音,从而保护该证人的安全,这种证人保护方式和传统的方式相比节省了司法资源,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日本2000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就减轻证人的人身危险、心理负担,增加了一些举措,包括屏风遮蔽、陪同照护、采用电视双向系统等.就我国而言,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有条件的一线城市可以采取双向电视电话出庭代替直接的证人出庭,并且在图像、声音上作技术处理;或者为到庭的证人设置屏风并采取电脑变声技术,使被告人无法对他进行辨认.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可以在证人席前设置防弹毛玻璃,并在法庭外设置证人专用通道,证人出庭退庭由法警陪同,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防止旁听的被告人亲友识认.对于恐怖组织案件等重大案件的关键证人可以规定为证人易容,由司法部设立专项资金保证实施.在法庭上询问证人时,如果因被告人或其他证人在场,对证人构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证人因恐惧无法提供证言时,法官可视情况命令被告人或其他证人在询问期间退出法庭.

(四)规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执行机构

确定的执行机构是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执行机构的确定可以以“谁提证谁保护”为原则,以“论文范文机关接受法院指令”为补充.

以“谁提证谁保护”为原则.对公诉案件,论文范文机关负责制订证人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直至保护期限届满.自诉案件原、被告方及公诉案件辩护方负责为其提供的证人向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指令同级或下级论文范文机关采取保护措施.在法院指令下达前,原、被告及辩护方应承担对证人安全的注意义务.

以“论文范文机关接受法院指令”为补充.一方面,法院审查当事人及其*人的申请后,可以指令同级或下级论文范文机关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法院在宣判后,应指令同级或下级论文范文机关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并告知证人有关情况及保护届满期限.

香港特区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早在回归祖国前的1994年,香港廉政公署执行处就成立了“证人保护及论文范文械组”,专责证人保护及有需要使用论文范文械的行动.当证人有理由害怕为控方作证会危害本身或家人的安全,又或是遇到被告的滋扰,可以向廉署要求保护.廉署会对证人的情况作出评估,若认为有需要提供保护,会考虑派出经过特别训练的“证人保护及论文范文械组”人员作出适当的保护.据了解,由于精心部署,迄今为止廉署的50多位配论文范文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没有发生过“论文范文战”,因此廉署的论文范文被称为“善良的论文范文”.

(五)加大普法力度,逐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知名学者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运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有一番改革.”笔者认为,党和政府可以大胆地、系统地面向全民传播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司法独立、司法中立、论文范文、公正、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性以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诸多内容.党和政府可以积极挖掘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介的宣传力.同时,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财政收人水平,在公共场所适当斥资建设LED显示屏,以滚屏标语或动漫短片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将普法宣传做活、做灵、做久.只有法治观念真正在人民心中树立起来,证人才会真正地走进法庭.

四、结 语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确认证人是否适格,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便于查明案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当前,证人出庭率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新刑事审判方式的推行.不断完善立法、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构建良好的出庭环境,让证人昂首挺胸地踏进庭审现场,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清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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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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