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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农业经济局,浙江嘉兴 314001)
摘 要 简要分析了浙江省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的重要性及意义,提出进一步制约并完善行政执法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多元化的控制机制.
关键词 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控制;浙江省
中图分类号 S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8-0369-01
随着现代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各地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日益频繁,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的几率大大增加,植物检疫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也越来越大[1].浙江省人民政府在1988年就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后经多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检疫机构的权利.20多年来,各地植物检疫机构通过认真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效地遏制了检疫性病、虫、草害的传播,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安全.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因为法律、法规对违法情节规定的处罚存在一定的幅度,在行政执法裁量时出现较大的弹性,容易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的现象,进而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植物检疫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会影响到植物检疫机构乃至政府的形象[2].2010年,浙江省农业厅根据省政府论文范文《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同时实施.
1.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的重要性及意义
由于现实情况相对复杂,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形式各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违法情形都做到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在立法上只能作出一些仅具基本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这就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了一定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要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条款进行科学的细分、量化,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范围及幅度,建立公正的行政处罚标准和程序,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达到符合法律精神的目的[3]、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即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了明确的细分,并确定了对应的量罚标准,使宽泛的裁量幅度具体化、模糊的执法标准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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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和缩小了实施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对防止执法不公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2.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细分及处罚依据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对7种违法行为都依照违法的轻重程度进行了细分,每一种违法行为细分成4种裁量情形,并对应了相应的裁量标准.
按照《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自由裁量标准中按照以下4种裁量情形分别执行.
2.1 违法程度轻微
系初次违法,并从非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无疫情扩散可能;初次违法,且案发后能消除疫情扩散威胁的等多种情形.属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2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货物价值5%~10%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2.2 违法程度一般
系初次违法,虽从疫情发生区调出、调入或繁育,但疫情扩散基本可以排除;初次违法,有疫情扩散可能;初次违法,但案发后不能消除疫情扩散威胁的等多种情况.属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200~5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货物价值的10%~15%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2.3 违法程度较重
系再次违法或有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或疫情扩散威胁较大的情况.属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1 000~1 5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货物价值15%~20%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2.4 违法程度严重
系多次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的情况.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1 500~2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货物价值的20%~30%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5万元,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3. 植物检疫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在执法过程中的控制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在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等许多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要进一步制约并完善行政执法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还应建立多元化的控制机制[5].
3.1 保证信息公开
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从而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出示执法证明,将有关事项通知或者告诉行政相对人,既可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控自律功能,也防止了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避免相对人受到不法侵犯[6].
3.2 内部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由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执法机构进行监督,保障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化.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也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执法评价.机构内部之间应对行政执法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另外,还要通过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3.3 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
植物检疫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法律条款.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其自身的素质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控力,使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4. 参考文献
[1] 张爱东,陈宏海.论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J].法制与经济,2009(9):57-60.
[2] 邹论文范文.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J].江苏农村经济,2006(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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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华峰,安翠娟.浅议河南省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J].河南农业,2010(2):21.
[5] 冯玉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棉花质量监督执法中的使用[J].中国纤检,2011(4):38-39.
[6] 黎丽娟.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及程序控制[J].热带林业,2010,38(3):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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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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