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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辽宁沈阳110870)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巨大反响和对法学教育的空前重视.如何在新的背景下,创新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出发,剖析亟待解决的问题,全面阐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新政策对其裨补和可创新之处,进而提出详细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创新培养模式及策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创新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22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论文范文第十八届论文范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圆满闭幕.会议将依法治国定为大会主题,这是党的历届全体会议里,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主题,充分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及建立更加全面的法治社会的伟大雄心.我国法治社会的充分建立,离不开对法学专业人才的积极全面培养.而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最大也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输出地,必定是实现依法治国重大目标的最大责任的承载者之一.新的背景下,如何创新法学专业的培养模式,使之不断适应全社会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如活水而非槁木,是成功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问题和必然选择.
1.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创新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新的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应当紧随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步伐,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传统模式下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单纯理论性或实践性人才向培养具有全方位多角度法治思维的创新型人才转型.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作为法治建设的领头羊,未来法治建设者的摇篮,尤其要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专业法治观念,并由此推及其未来执业和服务目标,将法治观念扩张至全社会,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2]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教师队伍.
2.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法学人才与司法公正对接不够紧密
我国现有状况下,不少司法职业者并非法科出身,虽然通过了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只停留于对法条字面上的掌握,缺少对法条背后的法理的了解,从而难以掌握立法者的本意,容易出现自由裁量等环节的瑕疵乃至过错.不少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与执行过程中依赖的经验多过法律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取得了不少得法又得民心的结果,但往往更多地偏向于案例乃至情理,使得普通百姓的法制观念依旧难以树立,法律内容难以普及,只知找法官裁判,却不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后果.
2.2所培养法学人才应用专业只是解决纠纷,途径单一
以往,我国民众往往过于频繁地将司法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一般途径,而非最终途径,事无巨细均起诉到法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及就业引导也多局限于诉讼方面,如法官、检察官和诉讼律师,专门开设仲裁课程的高校更是几乎为零.[3]其结果间接导致现如今基层法院工作量大,法官和书记员人手不够或冗杂的现象,使得案件审理仓促,乃至存在引起冤假错案的风险.
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法律途径,在国际上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健全的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仲裁前置及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等,我国仲裁制度的应用目前往往局限于劳动仲裁等小范围的案件,且多有关于公共事业,即一方主体多为国家机关,普通民众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识并不明显.民商事方面,采取仲裁解决的案件则更加稀少,比较著名的当属“达能与娃哈哈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双方最核心利益争夺的,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个人提起的8项仲裁.从此系列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来看,该仲裁无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3法学专业人才输出途径囿于传统的有限方向
普通百姓的传统观念常常认为,应用法律途径就一定要到法院,得出的判决只能一方胜一方败.而判决结果一旦不如意,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上诉.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也往往培养出大量未来的司法工作者,及极少数具有高理论水平高学历的相关立法工作者,对于普法、宣传方面的人才培养则少之又少,特别是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极其贫乏.一方面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辛苦审查的一审过程很多时候被当作无用功,另一方面对案件纠纷也未起到任何事实性作用.很大意义上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认知,往往只关注一个结果,庭审过程中也仅仅苦等一个结果.[4]培养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及早培养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才能大大降低全民普法的难度.
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知法犯法:法学研究生竟帮助他人论文范文 130601 法治集结号
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创新建议
3.1加强培养法学基础理论的专业培养,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容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专业学习的首要前提,包括法理学在内的诸多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学习是其他部门法学学习的必要条件,其中不仅详述了系统性法学学习的方法、重要性,更加注重培养法学思维、法律逻辑等.[5]只有扎实法学基础理论学习,才能更好地应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尤其强调,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3.2适应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新趋势培养专业人才
“只有法本才能考司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的一句话引起了骤然反响,随后其在接受论文范文台专访中澄清道,其所言是为强调司法考试的严格准入条件,即至少本科以上,必须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要求的更加严格的标准与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就必然更加严格、专业,从而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建立高素质专门法治队伍服务.《决定》中尤其强调,坚持立德论文范文、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3.3培养高校法学专业配合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3.1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高应用调解解决纠纷能力
新的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应当引导民众寻求多种途径解决纠纷,采用多种方式有效处理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更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同时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内容,包括其职责、受案范围、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时特别规定了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定程序,使之成为一项新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3.3.2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应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能力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按照国际商事惯例中追求效率优先和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同调解相似,民商事仲裁中存在大量当事双方自助协商、斡旋乃至妥协的过程,案件的进展也随着双方利益权衡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并非如诉讼中一样对举证等期间具有极为严格的限制.[6]
3.4针对新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区别培养法学专业人才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将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一体式地培养,学习同样的课程,使用同样的教材.然而到了本科学习阶段的后半段时间,学生们往往由于各自不同的职业规划而呈现出不同的时间规划方式和学习状态、思维状态.[7]部分有考研意向的学生往往倾向于理论性学习,阅读大量中外大家、各流派著作及文献,以培养发散思维,这类同学往往善于提出独到观点.也有部分学生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这类学生则注重研究最新出台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关心新近大事,善于掌握大量细致的法律法规并在极短时间内对某一案件或案例提出更加实际的解决性方案.
3.5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向更多专业就业方向输出
在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背景下,更应当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向社会各行各业、各种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输入,如培养高校法学毕业生向各中小学输出,在中小学课堂开设与青少年智力水平相适应的相关法律课程,使得民众的法制观念从小树立,从娃娃抓起.[8]
4.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高校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尤其应当首先创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积极变更培养思路,打破传统培养模式,拓宽培养.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更多有效途径,为社会各界输出高素质全方位专业法律人才,打造出我国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闫新燕.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5).
[3]段辉艳,罗丽琳.递进式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探讨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4]许桂敏.论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J].铁道论文范文学院学报,2014(3).
[5]季卫东.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6]屈振辉,杨志祥.论以市场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J].课程与教学研究,2014(8).
[7]王家启.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开发[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8).
[8]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基金项目]本文为沈阳工业大学2015年教学改革项目“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结题论文.
[作者简介]吴晓明(1976—),男,回族,辽宁锦州人,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柳维睿(1992—),女,汉族,辽宁本溪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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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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