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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

主题:夫妻转移货物溺亡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5

简介:关于货物转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货物转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货物转移论文范文

夫妻转移货物溺亡论文

目录

  1.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
  2. 7.《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货款完全付清之时.
  3.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问题
  4. 二、货物风险转移
  5. (一)世界各国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6. (二)货物风险转移应注意的问题
  7. 夫妻转移货物溺亡:司机走神撞护栏 出事后急忙转移货物[红绿灯·早直播]

郭学斌

(中平能化集团化工事业部,河南论文范文467000)

作者简介:郭学斌(1972-),男,河南禹州人,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文摘编号:1005-913X(2010)10-0021-CA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对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统一,所以在具体贸易中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潜在风险.从货物所有权及其风险转移两方面分析主要贸易国及国际社会对此的具体规定,对国际贸易具体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货物所有权;所有权转移;货物风险转移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0-0021-03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问题,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对此规定分歧较大,即使是处于相同的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对此也持不同态度,所以,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到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认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权是在货物划拨后发生转移,这实际上对卖方构成了潜在危险,假如买方拒付或破产,卖方可能会蒙受损失.但若卖方事先了解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如要求信用证结算,以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同样,买方也应了解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才可在货物交付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并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卖方故意利用法律差异而逃避责任和义务,甚至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风险.本文主要从主要贸易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2000的有关常见规定进行分析,从而对此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以便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避免损失.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

(一)世界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不同规定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是指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以何种方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什么是所有权?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大同小异.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对物享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认为:“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的一切干涉.”意大利法律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具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还强调了所有权的占有权.由此可见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买方的基本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30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货物所有权何时,怎样转移.而国际惯例在卖方义务中也始终没有出现所有权一词,即没有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在没有统一立法或规定情况下,只能根据买卖合同所适用的其他法律予以解决,但因各国法律对此规定有时大相径庭,为此作为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对主要国家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有基本了解.

l.《英国货物买卖法》在第16、17、18、19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在特定买卖中,所有权转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没有约定,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默示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在非特定物买卖中,货物特定化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特定化之后所有权转移取决于卖方有无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而定.所以,依照英国法律规定,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货物特定化之后,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转移所有权,在卖方保留货物处置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不转移.

2.《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2-401、2-501中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约定转移时间,未约定的,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转移给买方,而不论卖方是否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如海运提单).所以,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一样,都认为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之前,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与英国法律所不同的是,美国法律认为,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之后,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3.《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使货物尚未交货、价款尚未支付.与英美法系不同,法国法律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合同成立之时.

4.《德国商法典》规定: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范畴,所有权转移必须由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合同决定.德国法律认为,只有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才能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5.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是采用交付转让所有权的立法模式.

6.国际惯例的做法:《1932年的牛津——华沙规则》认为,卖方若依法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保留权或终止交货权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他情况下,卖方将有关货物的单据交于买方即转移了货物所有权.

7.《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货款完全付清之时.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相径庭,公约无法做统一的规定.因此,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未作也不能做明确的规定,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对此纠纷进行调整.比如,买卖双方以FOB签订合同成交,根据《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买方只有在完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而根据美国法律,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在交货时,也就是卖方将货物交于承运人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英国法律又进一步规定,若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依其约定.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问题

1.当事人破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中,若一方当事人破产,有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比如,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时,买方做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支付了货款,此时卖方破产,则买方可能遭受很大损失.相反,若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在还没有付款时就已经破产,则卖方可能遭受很大损失.

2.货物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双方常常是分处异国,双方互不了解,而货物经常远涉重洋,所以,货物风险非常大.货物风险转移制度也因此非常重要.在风险转移制度上,有的国家采取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的原则,即“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英法持此观点,我国也认为这样.而有的国家则采取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原则.即谁控制货物,谁承担风险.美国、瑞士就是这样.

由此可知,由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的不统一,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破产,则由此可能给对方带来严重的影响.另外,贸易中的货物风险也经常和货物所有权密切相关,而货物风险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深入了解.

二、货物风险转移

货物风险转移制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卖方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交货的货物遭受损失或灭失的风险.货物风险的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而货物风险转移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即从合同订立起至买方收取和转运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自哪一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一)世界各国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关于风险转移的国内法、国际法制度及国际贸易惯例就是指引人们通过查明风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性质,来决定特定交易条件下风险是否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进而决定应有哪一方承担风险的后果.然而,在这一问题上,同货物所有权一样,各国立法也存在着较大差别.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往往要经过海上长途运输,所跨越的距离远,经历的时间长,货物遭受的风险损失很大,一旦发生风险,风险损失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影响很大.为此作为货物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主要国家关于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2000,因为它们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较多遵守的国际规定,同时也是充分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特点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货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2.《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节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转移至买方时为止,但财产权一经转移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风险即由买方承担.”《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都采用了英国的原则.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引用国际惯例自行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或地点,公约规定的原则是非强制性的、补充性的规则.所以,公约虽然以货物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但公约规定并不详细具体.在货物交付问题上,关键在于交付时间的确定,公约在第67-69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第67条规定货物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包括在特定地点交货和不在特定地点交货两种情况,在货物涉及运输时,卖方只要在其营业地或货物存放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运交买方,或在合同指定的某一特定地点(如船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交买方就算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风险也一并转移.另外,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转移.再者,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将合同货物以一定方式拨到合同项下(货物特定化).第68条规定了关于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对于路货买卖,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至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有买方承担.公约第69条规定,不涉及货物运输时,货物的风险转移分两种情况,一是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风险.二是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从交给买方控制(处置)时起”转移风险,但货物必须特定化,另外,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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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惯例2000的规定: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标准与公约基本一致,即都是以货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但国际惯例2000对于风险转移的问题所做的规定更为详细.关于货物交付,即确定合同货物是否适当地交付,关键在于交付时间的确定问题,对此,惯例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做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国际惯例2000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是比较具体详细的.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IF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是相同的,所以,在实际贸易中,这些规定广泛地被买卖双方认可,遵守.

(二)货物风险转移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还应注意两点,一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必须将合同特定化,否则风险不能转移.二是不论适用何种规定,若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如延迟交货、交货质量或数量不符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约而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姚新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冯大同.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3]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方晓]

总结:本文关于货物转移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夫妻转移货物溺亡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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