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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主题:学生课程表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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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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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和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且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医务室与新生所在系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学制规定时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七条 课程分为专业主干,学科基础,公共基础,实践,讲座类.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修读各门课程.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等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九条 学院鼓励学生进行主辅修,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凡主课成绩90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3.7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专业系主任推荐,辅修专业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批准,方可进行辅修.

   第十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方向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总学分一般为15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总学分一般为180学分(各专业方向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校规校纪.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论文范文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等手续并获得批准,具体规定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学生,该课程记为"0"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中选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主课80分及格),及格(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定具体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报告等)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左右,期末成绩一般占70%左右.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考).同一门课程可允许最多重修或重考两次.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代替所在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缓考,旷考和考试论文范文:

   (一)一门课程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必须重修;

   (二)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缓考手续.缓考后必须再考.同一门课程缓考不得超过两次.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计入GPA统计.再考后通过该课程考试的,以再考成绩计入GPA统计.在毕业审查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缓考"成绩将自动转换为"0"分.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的,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课程成绩记为"0"分,计入GPA统计.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重考).

   (四)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论文范文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标注"无效"或"论文范文"字样,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论文范文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或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考机会.

   第十六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计入GPA计算.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以下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等于 绩点×学分

   学年或总评学分绩点 等于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转学与专业方向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到其它学校.

   我院原则上不接收外校转学学生,如确有特殊理由要求转入本院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手续的同时,需经我院审查合格后进行转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凭我院转学通知书入学.转学只在暑假前*.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作退学处理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论文范文门.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学院的培养方案申请调整所学专业方向:

   可以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方向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方向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专业方向调整: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年级以上者;

   各类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调整专业方向者;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行专业方向调整,需经所在专业系主任核准,并由所申报专业方向的两位教授推荐,系主任同意并通过专业考核,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调整专业方向.

   第二十三条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方向.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确实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原专业方向所修相同类型课程学分可按照一定原则计入调整后专业方向的总学分.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或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有关手续前,必须坚持原专业方向的学习,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者不能参加该学期所有课程期末考试者;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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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交教务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未*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其医疗费自理(按照北京市和学院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论文范文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填写复学申请书,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材料到教务处*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书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方向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保留学籍期满不*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的;

   在读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分级类课程按一门计算)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

   主课不及格的;

   在校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经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学院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学习成绩或学习年限原因退学的,同时应由教务处出具意见;本人申请退学的,其父母应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但未完成培养方案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该学年所交学费不退.

   第七节 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系审查,教务处复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论文范文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方向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年限已满而未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所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相关环节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补足,包括未修课程,已修不及格课程或毕业考试等(最多不能超过两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论文范文书.换发的论文范文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结业学生若在重修(重考)课程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论文范文书资格.一年内重修,重考仍不及格,过期不重修(重考)或毕业考试未通过的,不再给予机会.

   (二)学生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不再换发论文范文书或论文范文明.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中国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者,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者;

   未获得论文范文书者;

   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两次(含)以上严重警告的行政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含)以上(其中因考试论文范文受到记过处分(含)以上者,在毕业前不予甄别),在毕业前经甄别无明显改进者;

   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论文范文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7年7月院务会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7月修订

   注册是学生由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上未加盖注册章者,未注册.音乐学,作曲,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合唱指挥专业方向学制为五年,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电子音乐制作,视唱练耳,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管弦乐器演奏专业方向学制为四年.

   再考是指缓考后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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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程表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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