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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环境保护类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21

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参考: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2. 第二篇环境保护类论文样文:生态税的法律建构研究
  3. 第三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模板: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研究
  4. 第四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例:乡村景观特征评估与规划
  5. 第五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格式:主体功能区规划下的财政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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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参考: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支柱性”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排污行为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

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研究尚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许多学者偏重于从行政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问题,而对环境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有所忽视,这种状况日益使人误认为环境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而非环境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是偏重于对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等单项环境行政许可进行研究,而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较为薄弱,从而难以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全貌及存在的各种弊端.

针对上述现状,本文从环境法学与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的角度(并且主要是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整体性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为指引,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运行制度、矫正机制三个层面来系统剖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也就是说,在研究的路径上,本文以改进中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为导向.为此,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1)梳理了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剖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许可的新定义;(2)基于“现代环境法是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与能源法三者有机融合的混合体”这一观点,将环境行政许可从实体内容上分为八类(污染防治类许可、自然资源保护类许可、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类许可、动物福利类许可、城乡景观美化类许可、物质循环管理类许可、能源类许可、为环境保护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类许可),从而进一步澄清了环境行政许可的范围;(3)概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四大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团体政治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行政许可的三大功能(控制环境风险、配置环境资源、提供环保公信力证明)和五个特点(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4)根据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法原则的认识,并参酌欧盟、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指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必须遵循八项环境法原则(预防原则、谨慎行事原则、科技促进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并阐述了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5)剖析了环境行政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的三大负面效应(干扰市场机制、增加办事成本、诱发行政腐败),进而指出,在“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即只有在运用税收、补贴、抵押金、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行政合同、行业组织自律、事后监督等工具无法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时,或者运用这些工具违背社会公平时,才可以考虑设定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章: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立法上首先表现为数量众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探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先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入手.在我国立法上,具体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通常由单行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由于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立法对地方立法有很大的约束力和示范效应,加之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通常不以人为的行政区域为疆界,因而我国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是由*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在*立法的层面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才能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基于此,笔者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全面清理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严格遵循第一章中笔者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并在本文附录中以表格的形式分类列出了所清理出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511项).在此基础上,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叙述了我国*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剖析了我国立法在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上存在的五大问题(滥设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要素不明确、环境行政许可体制繁杂、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滞后、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相互冲突或关系不明确),并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相关立法建议.

第三章: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制度.总体而言,一项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包括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二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转让(其实质是环境许可证上权利的转让,当然,并非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行政法理论认为,“对物的许可”可以转让,而“对人的许可”则不能转让).从实践来看,在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中,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1)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问题.环境问题通常具有地域性和空间性,加之环境行政许可具有利益权衡之特色,且频频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因而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立法者往往赋予许可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以实现环境管制的因地制宜.虽然裁量权有助于提升环境管制的效率并促进环境管制创新,但也容易被滥用而破坏环境正义,尤其是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明显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引发生态灾难,因此,如何约束和控制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滥用,是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也是现代环境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尽管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被部分论者认为适合专家政治,但是,环境行政许可亦时常涉及广度利益冲突,在性质上必须借助公众参与程序来调和利益冲突,以增强决策的正当性.对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目前学界主要限于探讨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虽然在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中,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最为复杂和重要,但是,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众多,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所需要的公众参与往往繁简不一、互有差异,因此,仍有必要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作整体性研究,找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制度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求得一条有效的立法途径,以全面推进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3)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加快程序问题.许可加快程序是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一种重要程序,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就环境行政许可而言,目前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统一*制度”(即“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对开发建设领域的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统一*.从实践来看,这种审批模式不仅达不到提高审批效率之目的,反而不利于环境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进而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此,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探索一种适合于开发建设领域的新的许可加快程序,以实现生态利益与审批效率的有机平衡.(4)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问题.立法者建立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以低成本达成环境保护之目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时候市场也可能“失灵”,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行政干预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当行政干预措施的运用超过必要限度时,不仅会扰乱市场交易机制,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交易成本增加、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是一个行政权强大的国度,在目前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中,存在大量非正当的行政干预措施,亟需从立法上加以改进.本章从上述四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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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所谓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进行矫正的法律机制.离开了矫正机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所设定的各项环境义务就只是“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环境行政许可应有之功能.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环境立法,设定了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但许多地区仍然走不出“越治越污染”的怪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矫正机制不到位,导致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得不到正确实施.在结构上,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分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两大部分.后续监管机制的目的在于发现、认定环境行政许可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制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并惩罚违法者.无论是后续监管机制还是法律责任机制,均涉及两类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实践来看,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环境行政许可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被许可人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缺失;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偏软;监管机关的执法裁量权过于宽泛;“限期补办许可”制度未能与其他责任制度有机衔接;相对人的“治理、恢复、补救”责任有所遗漏;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到位;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不完善;等等.为此,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立法上梳理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的现状,然后从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两个层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制度改进的相关建议.在本章中,笔者结合新近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就完善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

第二篇环境保护类论文样文:生态税的法律建构研究

20世纪50年代,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产生,所导致的生态危机,凸显了人类发展过程中面临问题的严重性.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决策者纷纷寻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有效利用各种生态要素,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手段.此时,命令-控制型法律手段被普遍地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并长期成为世界各国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而经济刺激型法律手段仅作为一种辅助性手段而存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法学界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者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命令-控制型生态保护法律手段在实施中成本远远高出人们的预期,实施效率低下,对经济发展形成极大的障碍,并无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利”,因此,逐渐开始重视实施成本低、可较少制约经济增长的刺激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手段,以期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生态效益,从而使诸如收费、征税、可交易的许可证、补贴以及押金等刺激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手段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生态税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综合的生态保护混合型法律手段进入了本文作者的研究视野.

本文对生态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采用实证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多学科理论,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并从转型和生成的关系角度对我国转型发展期如何从法律上构造生态税制进行了具体分析.所做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八章:

绪论部分,从问题的背景出发,概括了生态税制度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该论题研究的意义,思路、方法、重点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分析了法律手段(工具)的博弈变迁和生态环境问题的阶段性以及在人类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建构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手段的博弈与变迁,在此基础上比较了生态税制度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中的最佳效果,认为生态税收法律手段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第二章,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的税收名称进行分析,提出了生态保护类的税收在法律上的名称应被确定为“生态税”,其应作为一大类税收出现,并与流转税、所得税等大类税地位相一致,同时分析了生态税的法律特性;第三章,从经济学、法学、可持续发展观的视角为生态税制度的构建寻找理论基础,除了运用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对生态税进行分析外,还特别引入自然资本理论、新制度主义理论、税收双赢效应理论、权利成本理论和可持续能力建设理论来加强生态税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环境容量使用权、自然资源利用权等是征收生态税的权利成本依据;第四章,考察了生态税制的国际实践,重点对比了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国家和转型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税制度,认为生态税制度在转型发展中国家必须循序渐进地展开,概述了生态税的三个发展阶段:即收回成本型、提供刺激型和财政型生态税;第五章,研究了具有生态保护效应的税收在我国税制发展中的渐入过程和我国现行税制中生态保护类税收的现状和不足,得出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真正的生态税种的结论;第六章,从现行税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造成的扭曲,排污费、自然资源费等“费改税”的必要性及政府职能转变、循环经济和跨国外部性的矫正等方面分析了生态税制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在上述基础上,在第七章,明确了我国生态税制构建的目标模式选择和实施步骤,提出构建我国生态税制时应坚持公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税收中性、效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等原则;以自然资源税和排污税两大税种形成我国生态税的税种体系,并使之与其他税法相配套、相衔接;最后论述了生态税的征管,特别提及生态税收的协调问题,阐明了协调的目标和途径.

本文在理论研究上秉承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精神,在总结归纳他人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创新:一是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类的税收在理论研究中应确立一个与现行税制中主体税种相对应的税收名称,并将该类税收叫做生态税的观点;二是将生态税的征税范围由对“好的东西”的征收扩大到对“坏的东西”的征收,使征税客体走向非常态化客体,扩展了税收理论中的税收客体理论;三是引入了权利成本理论,发展了征税依据理论;四是突出了税收具有真实的生态保护功能和作用,使税收功能理论得以发展;五是将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加以拓展,使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向持续效率、跨代公平扩张;六是使税收由收入筹集型向非收入筹集型税种转变.在环境法方面,本文希望通过生态税制促使旧“3P”原则向新“3P”原则过渡,进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为国家、法人和自然人的环境利益制衡寻找链节点.特别是提出了生态税制的“环境*能整合”效应观点,即通过生态税的法律构建,实现推进环境法的功能由单一的环境保护功能转化为保护生态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消除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等多元化功能,使环境法的功能既能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又能促使环境权的实现,使环境法具有“预防诱导”功能、“协调沟通”功能并促进“*参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管制、市场诱导、公众参与的协同.

本文在理论上注重创新的同时,注重应用性研究,认真总结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生态税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我国应构建自然资源税和排污税两个税种,形成我国的生态税体系,并制定《自然资源税法》和《排污税条例》,确立我国的生态税制.此外,在构建我国生态税制中应做好与其他税科的衔接、选好生态税收的使用方向,实现税收立法的地缘化,对生态税的研究从定量研究,走向制度研究.

第三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模板: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研究

当代社会最新发展观念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南与理论研究的热点.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地球生物圈的完整性、庇护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生物有着重要作用.全球森林的毁坏和减少的严峻事实,对全球生态环境产生着严重影响,直接危及人类21世纪生存环境和未来人类的生存.人们已经认识到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及林业部门为实现森林生态系统及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适应于不同管理层次和尺度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

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或森林经营方案,在我国既是一项传统的森林经理业务,又是当前森林经理的一个新课题.论其为传统的森林经理业务,我国始于20世纪30年代.近年来,我国确定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方向,提出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同时,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等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产权主体日趋多元化,迫切需要从宏观尺度上,对森林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统筹考虑;在区域水平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多种效益的需求.为此,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现阶段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作了明确的界定,赋予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以新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当前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编制及其研究,又是一项新的课题.

在国际上也很重视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是各国森林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良好的森林经营方案能够保障森林的持续经营,各国法律无不予以高度重视.国际上,如加拿大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采用了目前林业社会较为推崇的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被称为是“一个基于生态系统的森林经营规划”.当时认为对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所借鉴和启发.

本文的目的是在研究国内外现有理论、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理论与技术.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为现实森林经营寻求可持续经营的途径、方法和技术.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多种效益的需求,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区域决策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研究地的龙泉市是全国森林经营示范县(市)和浙江省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县(市),开展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的同时,进行编制技术研究,在规划编制的方法、技术路线、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先行实践,力求为浙江省乃至南方集体林区开展同类工作提供示范与借鉴.

本文以作者参与完成的国家林业局有关森林经营的多项研究课题为平台,以作者作为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执笔完成的《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研究》和《浙江省龙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等成果为前期基础,结合作者四年多来参与国家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的体会与经验,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过程中的理论与技术进行了系统探讨,对有关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总结和研究.本文的主要工作在于:

(1)系统阐明了森林经营及其理论的历史进展.为精准表达森林经营这一术语,根据林学学科或课程脉络,围绕森林经营与林学发展作相关的梳理;按照科学合理性的演进趋势,论述人类对森林及其森林经营的认识,既体现为人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认识上的深化,同时也符合科学哲学思想的演变.

(2)建立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分析框架.围绕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这一主线,从哲学层面和森林生态系统层面,引导森林经营的理性思考,借鉴森林可持续

经营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理论,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分析框架.为论文研究和理论完善提供了基础.

(3)丰富了森林资源管理与经营评价的内容.分析论述了研究地的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管理现状和森林资源概况;研究并增加了森林植被生物量与碳储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内容;总结了森林经营成效及其存在的问题.

(4)探讨了森林经营决策与经营目标.针对森林经营周期长、功能多样、受环境影响

大等特点,将森林可持续经营作为森林经营决策的宏观目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前提和重大举措的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规模作为决策目标.进行森林经营决策分析的探索性研究.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体系.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

(5)开展了森林生态功能区划.按四个层次依次展开.第一层次即森林经营区划,从景观和整个区域层面谋划森林经营策略,协调不同的经营功能区;第二层次即森林功能区划,依据森林的某一主导功能或经营目标,以地域、地段为单元进行区划;第三层次即森林分类区划,根据森林的主导功能进行森林用途分类,应优先区划高保护价值森林区;第四个层次即森林经营管理类型组的分类,以加强生态保护和适度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以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和基础,以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标准作为补充,选取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群进行分类.

(6)组织了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体系.理解并接受现实的森林生态系统,认可当前的

森林景观格局,即维持森林资源及其经营现状,开展适应性经营或管理.结合森林经营管理经营类型组,以及森林群落类型,提出生态系统经营的3个基本途径,即保护、恢复和维持.

(7)设计了森林择伐经营措施.为解决现实森林经营中的问题,树立可持续的森林经营观念,按照生态系统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要求,充分认识和研究针、阔混交林经营特征,设计相应的森林经营措施,使其既能满足生态建设的需要,又能培育和收获木材,使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处于最佳状态.

(8)实证了森林经营关键环节与重点领域的规划可行性.围绕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利用、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游憩等项森林经营关键环节,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要求,提出贯彻和体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从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必须考虑的重点领域,对森林培育、利用等经营环节,提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和提高林区基础设施,加强森林经营能力建设,发挥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

(9)评价了项目实施的生态与社会影响.回顾了以往林业项目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主要实践与成效,进行了项目在人工造林方面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分析评价了项目实施对研究地带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对项目实施中潜在的负面影响,提出了减缓措施.评价结论,项目可行.

第四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例:乡村景观特征评估与规划

2003年,我国提出“统筹城乡发展”.2008年起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标志着城乡统筹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以城乡统筹规划为先导,我国乡村迎来空间和功能的巨变.城乡统筹发展的举措——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园区化、专业化)、乡村的城市化和休闲化,导致了景观风貌的同质化和地域特色丧失等问题.

我国乡村文化景观具有高度异质性、自然性和人工调控性.乡村景观不应仅仅被看作是乡村发展的结果,而应被看作一种能推动社会发展的资源,在传统景观风貌的传承与乡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应建立一种共赢的发展模式.乡村发展应该做到综合发展,即在促进乡村经济优化、宜居宜游、生态保护的同时,维护和创造具备地域和文化特色的乡村景观.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需要用景观概念引导乡村建设,综合在城乡统筹过程中所出现的现代农业、第三产业、农民聚居方式的发展,共同谋划地区未来的景观愿景.

论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的城乡关系和景观特点后,提出我国乡村宜构建基于地域文化景观特色的多功能乡村景观,使乡村成为区域的绿肺、传统文明的教室和生活休闲的乐土.论文建议使用新兴的景观特征评估工具,建立“乡村景观特征评估——乡村景观政策分类——乡村景观要素分类——乡村景观规划内容”的结构框架.然后,以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的乡村功能分类为基础,提出三类乡村景观政策——适用于乡村文化景观的景观保护、适用于功能性乡村景观的景观优化和适用于城市边缘区的景观创新政策.而乡村景观的异质性、自然性和人工调控性可根据具体乡村地域的功能要求来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最后,利用论文所提出的乡村景观规划的内容框架,对不同的景观政策分类提出未来农业景观与绿道景观的愿景,并综合与景观相关的领域,如农业的土地产权、土地整理、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发展模式、农业技术、旅游业的特色与布局,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指导.

论文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使用新兴的景观特征评估工具,建立景观规划框架;二,结合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我国乡村景观分类发展的策略;三是提出乡村景观规划的规划内容——分别对乡村的景观要素和行为体系进行规划设计,必须对这两项措施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地改善乡村景观.

第五篇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格式:主体功能区规划下的财政转型研究

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简称“四大板块”战略),其本意是希望通过缩小各地区间的人均GDP差距,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但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如空间开发无序、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应运而生了.它依据各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将整个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各自具有不同的主体功能.也即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下,不再要求所有的区域都象以往那样大力发展经济和推进城镇化,各区域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受到主体功能的约束,要以主体功能为基础进行开发式或保护式的发展.主体功能区战略秉承了区域协调发展的思想,但又有别于传统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它与“四大板块”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互为补充,旨在克服传统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足.但问题是,各区域在施加了主体功能约束后,各地方政府和当地民众的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截然不同的影响.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政府会从发展经济中继续获得较多的政府收入,民众也会从当地不断繁荣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获得收入水平的提升;而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地方政府必须要放弃大规模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动,转而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农业发展或是生态环境保护或是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等活动,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所能获得的收入较以往会大幅减少,当地民众的收入等切身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向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推行主体功能区战略必然会遭遇来自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阻力,战略的实施进度和效果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如何通过恰当的政策设计,既能突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达到优化空间开发格局的目的,又能坚定各区域政府和民众对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信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减少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使之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最终实现各类型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显然,这需要配套的区域政策来支撑.相比之下,我们认为财政政策的转型及政绩考核体系的重建更加重要.原因在于:第一,区域主体功能不会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自动形成,这其实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所在,只能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调控和政策引导来解决.而财政政策是*和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之一.第二,为克服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消极心理,保证地方政府能获得足够的收入来应对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以及保障民众的收入不受影响,都需要通过财政政策转型来解决.第三,主体功能区战略是对传统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完善和补充,它的基本思路、出发点和内容与传统的“四大板块”区域发展战略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它赋予了“区域”新的内涵,要求地方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求地方政府对执政理念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对于各类型主体功能区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办法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鉴于此,本文拟在深入分析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的基础上,综合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给出新的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的阐释,然后以这一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失灵”以及影响各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政制约因素,来重点探讨为保障和支撑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财政政策应如何转型,以及应如何变革和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为促进各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按照上述思路,本文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然后采用文字表述与框图相结合的方式给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并对各章内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最后对文中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数据资料做了必要的说明.第2章: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主体功能区规划.自90年代中期国家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来,学者们对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概念、内涵、目标和机制等进行了比较多的论述和分析,但随着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需要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重新进行界定.本章首先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梳理了目前区域经济学界对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概念、内涵和目标的认识及其演变过程,重点分析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之处.接着对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的背景、科学基础与内容,以及其与传统的经济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剖析,重点阐述了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内涵和目标,以便为下文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提供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容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大致均等,二是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应持续缩小.第3章:财政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对“如何实现各类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首先,从主体功能区间的经济发展失衡、主体功能区发展中的外部效应以及主体功能区间公共品供给失衡三个方面分析了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表现,旨在突出财政政策在克服“市场失灵”、保障主体功能区规划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方面无可替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通过财政政策的转型促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接着,对财政转型的涵义进行了梳理,重点探讨了通过财政转型既突出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优化空间开发秩序,又调动各区域政府和民众的积极性,减少推行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使之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最终实现各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可能性和具体路径.最后,对财政转型促进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局限性及保障机制进行了分析.总之,本章主要是为了使人们对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财政转型问题从理论上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同时也为后续章节关于主体功能区财政转型的深入讨论提供理论依据.第4章:主体功能区的发展现状及其财政制约因素.本章基于前文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内涵的认识,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所辖的287个地级行政区的居民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数据,对目前主体功能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综合评价,对影响主体功能区发展协调度的财政制约因素的类型及其影响程度和方向进行了定量分析,旨在为后续财政转型的具体探索提供经验依据.结果发现:目前我国各主体功能区之间在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及综合发展水平上均存在悬殊的差异,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差距更为突出;各种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比较而言,又以重点开发区内部各地级行政区之间的差距尤为显著,其次是限制开发区,而优化开发区内部各地区之间的差距则不是很突出.通过建立空间计量模型发现,主体功能区地方政府的自有财政收入、社会性财政支出比重以及财政转移支付都是制约主体功能区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财政因素,但各自的表现不同:自身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其综合发展水平的提升仅有微弱的正向关系;社会性财政支出比重的提高对主体功能区综合发展水平的提升有明显的改善作用;而每个地方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则与其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正相关,没有起到抑制地区差距扩大的作用.第5章:主体功能区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转型.上一章的分析结论显示,目前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偏低,而财政因素(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结构、财政转移支付)则对各区域的发展水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启示我们,要改变目前这种不协调的现状,必须对财政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此方面的探索多数仍停留在主观判断层面,真正基于现实数据支撑下的研究结果少之又少.鉴于此,在本章和下一章,我们尝试着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在这一章中,我们采用31个省、市、自治区所辖的2844个县级行政区财政支出结构方面的数据,考察了各类主体功能区财政支出结构的现状,发现各主体功能区的财政支出结构在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上均存在一些亟需完善之处.首先是其支出分类不利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形成;其次,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部各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相比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差距更大一些,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内部各区域之间的差距相比其它两类型主体功能区内部的差距还要大一些.关于后者,我们认为除了与主体功能区的划分较粗,特别是重点开发区在地域分布上横跨“四大板块”、各区域之间资源禀赋差异悬殊有较大的关系外,还因为不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对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存在显著差异.最后,探讨了各类主体功能区财政支出结构转型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包括:增加对保护类区域的财政投入,促进区域主体功能形成;均衡主体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逐步缩小区域内部及区域之间的差异.第6章:主体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转型.当前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应在缓解地区财力不足、财力不均等导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和区域收入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还应对限、禁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分类,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本章首先对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比重及其在主体功能区的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果发现:优化开发区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额最多,而限制开发区由于“基数”较低,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量有限,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协调发展.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虽然是具有公平性质的一类转移支付,但由于县级政府获得的这两类转移支付规模较小,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这两类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的作用也有限,不能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保护、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等的政策扶持作用.因此,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主体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取消税收返还;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其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逐步建立规范性的主体功能区横向转移支付体系;激励地方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利用效率;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第7章:主体功能区规划下的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促进地方财政转型,既突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还必须有一个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即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本章立足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并从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出发来设计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特点、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定位,分别构建了一套包含三个层级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中,对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政府政绩,均设置了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4个一级考核指标,但是在二、*指标(特别是体现主体功能的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则有所不同.类似地,对于农产品主产区,设置了农业发展、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3个一级考核指标;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置了生态建设、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3个一级考核指标;而由于禁止开发区的核心区未来要实现无人居住,仅在缓冲区内有少量管护人员,对于禁止开发区仅设置了“资源管护”1个一级考核指标,然后设置二、*指标.在具体考核指标的设置上,我们兼顾了共同指标和差异指标,其中“差异指标”主要用于同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而“共同指标”则可以在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进行比较.最后,针对指标体系设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统计数据库,以推动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和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8章: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本章首先对全文所得的结论进行了总结,然后梳理了本文所做的一些创新性工作,同时指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作为未来研究进一步改进的方向.与国内现有的同类研究相比,本文所做的一些推进性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的研究视角.文章对我国地方财政转型的研究,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为背景,强调既要突出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又要兼顾各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并认为只有处理好了二者的关系,科学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以此来明确主体功能区建设下财政转型的方向和工作重点.研究的视角切合实际,有助于指导实践,避免了研究过空过泛.(2)研究方法上的创新.文章对主体功能规划下财政转型的研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并以定量研究方法为主,综合运用了统计指标分析方法、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和空间计量经济模型,以及非参数核密度估计等方法.研究方法的创新,既为本文的研究结论提供了科学有力的支撑,也将我国主体功能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向深入的定量分析迈进了一大步.(3)研究内容上的创新.首先是对主体功能区规划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做了新的阐释,并对目前区域不协调的现状从收入差距和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两方面进行了详尽地分析,较同类研究在分析维度上有所扩展,所得结论更加全面合理;其次是综合吸取学者们的观点,对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表现以及财政转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是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和分析了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分别怎样转型;最后是以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为导向,尝试设计了既便于同类型主体功能区横向和纵向对比(体现为分别针对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设计的“差异指标”),又便于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比较(体现为针对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设计的“共同指标”)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这是促进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形成和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目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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