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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护环境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9

保护环境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3. 第三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4. 第四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模板: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5. 第五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怎么写:论环境保护之为普遍义务
  6. 第六篇摘要范文: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7. 第七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范文:投资者保护、行政环境与技术创新:跨国经验证据
  8. 第八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格式: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环境保护行为研究
  9. 第九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论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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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每一次提高一定程度上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今天,人类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诸多问题.保护环境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理念,对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任务.在具体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行政的自我偏好性,必须要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加强监督,以促使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更加完善.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具体路径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的供给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本文通过对环境公众参与理论阐述和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并在梳理我国现阶段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得失上,提出完善、构建我国公众参与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

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文采用的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一般理论.这部分主要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厘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特点、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这八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是考察和借鉴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第四部分:论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在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方面,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经济学基础以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学基础进行了阐述;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实基础方面,就公众参与的民众基础以及公众参与的组织基础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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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方面,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的制度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体的制度现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的现状、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的现状、环境司法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方面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的缺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体的缺陷、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的缺陷、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的缺陷、环境司法参与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

第六部分:针对上一部分提出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别从各个方面阐述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各项具体对策措施,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

第二篇摘要范文: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新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环境利益",、",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害责任",的概念.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损害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因侵犯环境权而引起的诉讼,是对受到侵犯的环境权进行救济的主要途径,公民为了维护其环境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而提起诉讼.

第三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生产能力和水平急剧提高、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成为了我们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目前,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一定要解决,而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单靠行政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各国不约而同地开始了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工作,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出于主观上的罪过或无罪过的行为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体、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和危害后果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初开始选择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行为的力度.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中已经形成了非常严格和完整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相应的刑事司法体系.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上起步较晚,现有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仍然显得薄弱,加之全国各地正处在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以环境破坏换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十分突出,环境破坏和环境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因此我国更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以保护好我国的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十分严重,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遏制,环境问题将危及社会稳定和国民生存.刑法是保护环境的的重要工具,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因而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环境保护任务日益严峻的现实之需要.因此本文旨在遵循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惩处的立法现状与困境.笔者认为,在刑事政策普遍倾向于犯罪轻刑化的今天,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即将多种原本仅仅规定为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入刑,以刑罚方式来加重处罚力度,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法益需求.本文立足于为构建国际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及司法中的改革建议,以期能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日趋完善,以切实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内容,全文13余万字.导言部分对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进行了说明,并对论文研究的基本内容作了一定的概括.

论文第一章对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章首先对环境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论文讨论了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接着,本文进一步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就我国现有的追究环境保护责任的三类法律责任方式: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这里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之处在于,就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来看,这三种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的,即可以产生双罚制甚至三罚制的方式.这意味着,行为人的一项严重违法的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导致被同时追究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这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方式.

论文第二章是对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简介.本章首先从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出发,辨析了环境犯罪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件.认为我国的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主观过错的行为,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以及其他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通过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环境犯罪的客体归结为“双重客体”,即环境犯罪不仅侵犯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侵犯了人与自然产间的生态关系.环境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因素,有的环境犯罪必须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的环境犯罪则并不需要因果关系也可存在,即仅有环境犯罪行为就可单独构成犯罪.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比较复杂,包括故意和过失并存的复合罪过、故意和严格责任三种情形.

本章进一步列举了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从犯罪产生的本源来看,环境犯罪就是在工业化运行的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现象.从环境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来看,经济全球化为环境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是环境犯罪产生的一大诱因.而从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导致环境犯罪频发的原因,就是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如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可以使得行为人节省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高昂成本,并获得高额利润,同时面临刑罚的机率又很小,这样必然促进危害环境犯罪的高发案率.如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来看,污染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各种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许可*,往往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以欺骗手段获取相关许可*,并导致非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产生.

论文第三章中笔者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了综合论述.我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采用立法的方式来确立环境保护制度,如殷商时期的《礼记》就是现今可考证出的最初有文字记载的环境保护规定,在《唐律疏议》中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范围也涉及了堤防和水利、文物、山林树木、城镇环境等很多领域.这些规定在之后的宋、元、明清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也历经了数个不同时期:从最初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时期,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颁布后对该刑法典进行补充时期,再到1997年《刑法典》颁布实行时期,以及近几年来对1997年《刑法》修订和完善时期出台的一系列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最后笔者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了归纳和小结.

论文第四章是关于域外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研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首先遇到严重的环境问题,因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就早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要通过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来惩治环境污染行为的必要性.这些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按照法系和国家区域划分,分三个部分介绍了域外各国和我国除大陆地区外的其他几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具体来看,第一部分以英美法系国家为标准,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典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并对这几个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行了比较和总结;第二部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标准,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前苏联、奥地利、韩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和本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也对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行了小结;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区域特色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在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以期对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有所帮助和启发.

论文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本章首先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而应予以犯罪化的污染环境的犯罪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的犯罪进行探讨,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中存在有关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罪的立法缺失.虽然97刑法和至今为止的八个刑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框架和基本雏形,给予了环境犯罪以一定的重视即设立了专门一节——破坏环境保护罪,同时在其他章节也规定了一些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使得我国运用刑法手段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更加严厉.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处于初级阶段,环境犯罪的立法状况还很不科学,诸如污染大气、污染内水等危害行为尚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不利于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些罪名都入刑.

第六章中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建议.针对以上几章所分析的问题,本章提出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主要有:将现有的罪名专节扩展成专章,扩展后专章的名称应改为“危害环境罪”、对污染环境罪个罪的最新解析、合理确立环境犯罪体系以及改革与完善对环境犯罪人的处罚体系等几方面.同时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对有些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应加以调整、改进,以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同时笔者还在立法建议的同时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的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起诉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从程序法的改革上对实体法有相辅相成的帮助作用.

第四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模板: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密执安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最早将公共信托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创立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是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公益信托理论.该理论通过确立环境资源的社会公共财产属性和双重所有权权属关系,明确政府作为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责任主体,赋予公民以及后代人环境权,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司法力量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生态价值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环境公益保护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对提升我国的环境法制理念,促进我国的环境法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五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怎么写:论环境保护之为普遍义务

本文试图论证环境保护义务应该作为一种“普遍义务”予以规定,由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承担之.“普遍义务”蕴涵着义务的履行目的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义务人的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义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等意义.各国和国际社会如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普遍义务”规定于环境法律中,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良好环境的愿望功莫大焉.环境不正义、不公平现象的广泛存在,就说明了在人类社会内部,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承担了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义务没有被公平的分配.本文力图通过理论论证环境保护应该作为“普遍义务”的合理性、正当性.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

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的正当性同时阐明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综述了过往研究文献,并且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导论中,本文除了提出问题这一任务外,还着重解释了“普遍义务”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的法律意涵,指出把环境保护义务设定为“普遍义务”,蕴涵了对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其解决方式、人类利益的认同等特殊认知.

论文第一章论述了支持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的第一个理由,即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无论如何发展、向何处去,人都必须是活着且健康的.这样,人生的意义才有可能显现出来,人才能够体会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价值.作为基本需要,人的生存与健康必须以良好的环境为前提条件.缺乏良好的环境,人的生存与健康就失去了坚固的客观基石.保护环境有利于环境保持良好的状态,从而有利于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保护环境是一种负担,这种负担对于社会是有利的.不过如何在人类社会内部分配这种负担却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第二章论述了环境保护义务应该作为一种“普遍义务”的第二个理由.前一章分析论证了保护环境有利于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确实需要有人承担环境保护的负担,但并不等于环境保护的负担一定会在人类社会内部被普遍地分配.环境保护负担被普遍地分配,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这一意义上环境保护义务成为了“普遍义务”——这是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社会制度可以凝聚社会成员对自己身处其中的制度的认同,为社会成员准备必要的社会条件以实现人生理想、保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历来众多哲学家、法学家等对社会正义判断标准问题争议不休,功利主义者、自由主义的平等派与极端自由主义者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念.他们之间最低限度的共识成为了判断社会正义的底线.这些共识就是——“得其所应得”、“不伤害他人”、“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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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的社会之中,正义问题的发生也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如果社会资源并不稀缺、民众之间对于社会正义的标准没有分歧,社会就不会发生关于某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否正义的争执.环境负担能够成为社会正义考量的对象,正是因为环境利益与负担在社会内部是稀缺的,应该由哪些人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利益,民众之间缺乏共识.

应用社会正义原则的标准去权衡环境保护义务人的范围,发现如果我们希望环境保护的义务被公平地分配,就只有一种方式——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分配保护环境的负担,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该作为保护环境的义务人.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环境恶化的肇事者,也是环境合作利益的享有者.当然,这不是说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彼此间承担了完全均等的环境保护环义务.我们共同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我们也有区别地承担着这种义务,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承担能力不一、对环境恶化的影响力不一、享受的环境合作利益也不相同.

第三章论述了环境保护义务应该作为一种“普遍义务”的第三个理由.除了根据社会正义原则,我们在人类社会内部应该普遍地分配环境保护义务外,实际上,我们更应该根据自然规律对人类社会制度安排的限制而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普遍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环境的自然特性如整体性、承载力的有限性、污染的严重性与公共性牢牢地束缚了人类社会安排保护环境义务的选择范围.根据这些自然特性,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人类社会只能够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不如此,环境就无法得到最佳地保护,人类社会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基础.

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不再是理论玄想.本文第四章分析了诸多国际环境宣言、国际环境公约与国际环境司法实践,总结出一个结论:在国际法层面,环境保护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已经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事实.在该章中,笔者还对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内法中,立法者也已经把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予以了规定.

总之,基于正文内容所给出的四个理由,保护环境的义务应该作为“普遍义务”予以规定,是为结论.

第六篇摘要范文: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第七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范文:投资者保护、行政环境与技术创新:跨国经验证据

本文以194个国家1996-2010的数据为基础,考察国家层面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和行政环境对一国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一国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越好,企业面临的政府行政环境越好,则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将越多,以专利形式衡量的创新产出也将越多.良好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将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稳定的创新预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和企业的风险,使投资者愿意提供创新资金,企业愿意增加创新投入,并将创新产出申请为专利.良好的行政环境将减少企业技术创新的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并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投资者保护和行政环境是解释国家间技术创新差异的重要制度因素,对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

第八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格式: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环境保护行为研究

中国农业面源污染形势严峻,不仅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制约农民增收,而且带来食品安全问题,降低消费者福利.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大力推行安全农产品生产,以缓解农业生产的各种负面效应.但是当前学术界对安全农产品生产效应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消费者福利效应方面,对于安全农产品生产的环境效应研究则相对缺乏.任何环境问题都是人类环境行为的客观结果,本文从农户环境保护行为入手研究安全农产品生产的环境效应.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的环境保护行为,分析影响安全农产品生产户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因素,揭示安全农产品生产户作出环境保护决策的形成机制,为政府制定激励农户环境保护行为的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此,文本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经典著作和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创新—扩散理论、计划行为理论和条件估值法等构建一个涉及到社会学、行为科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知识的环境保护行为概念模型.该模型认为,农户环境保护决策经历认知(环境意识)—决策(环境保护意愿)—采纳(环境保护措施采纳)三个阶段,并且各个阶段在时间上存在继起性,前一个阶段是后一个阶段发生的前提条件,后一个阶段是前一个阶段发展的结果.以江苏省321个无公害韭菜种植户为研究样本,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Probit模型、Tobit模型和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影响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意愿和环境保护措施采纳的因素,探索农户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意愿和环境保护措施采纳之间的关系,阐明环境保护决策机制的运行机理,提出鼓励安全农产品生产户采纳环境保护措施的政策建议.

在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环境意识研究中,发现农户的环境意识水平较低、认知结构不平衡,区域差异显著,苏北、苏南两地区农户环境意识水平高,苏中地区低.受教育程度、农产品市场行情了解程度、农产品市场检测制度对农户环境意识均有显著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环境意识水平越高;对农产品市场行情越了解,农户环境意识水平越高;农产品市场检测越频繁,农户环境意识水平越高.

在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环境保护意愿研究中,研究结果显示农户的环境保护意愿高,环境保护支付意愿强.农户年龄、干部身份、家庭经营规模、安全农产品收入、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政府技术服务等是影响农户环境保护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户的年龄越大,越不愿意保护环境并且环境保护支付意愿也更低;干部是影响农户环境保护的积极因素,若农户是乡村干部或曾经担任过乡村干部,则其愿意支付的环境保护金额更高;态度—行为类变量对农户环境保护支付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态度越积极、越是认为自己有条件保护环境,农户的环境保护支付意愿就越高,该结果也证明了计划行为理论在解释发展中国家农户环境保护行为方面的适用性;政府为安全农产品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频率对农户的环境保护支付意愿产生显著正向影响,政府提供的技术服务频率越高,农户愿意为环境保护支付的金额也越高.农户的环境保护支付意愿在地区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苏北地区农户愿意为环境保护支付更高的金额.

在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研究中,发现农户的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达到环保“趋于合格”水平.在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的四个维度中,农药使用管理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管理行为得分最高,而农田养分管理维度得分最低.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社会身份、家庭劳动力、家庭经营规模、种植年限、经济因素和政府管理力度等存在差异,农户的环境保护措施采纳情况也显著不同.40岁以下年轻人、男性、受过初中以上教育、具有乡村精英身份、家庭劳动力多、家庭经营规模超过5亩、种植年限短、政府管制力度大,均会促使农户采纳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措施.

在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意愿和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关系研究中,发现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之间存在*效应,由此揭示了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具体包括:(1)三阶段决策机制,即农户的环境保护决策经历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意愿—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三个阶段;(2)二阶段决策机制,即农户的环境保护决策经历环境意识—环境保护措施采纳行为两个阶段.环境保护决策形成机制显示,农户的环境意识不仅可以通过环境保护意愿,来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纳,而且能够对环境保护措施产生直接影响,这意味着提高安全农产品生产户的环境意识水平对促进农户采纳环境保护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第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第二,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群体的示范作用;第三,优化安全农产品销售渠道建设;第四,尽快在农村市场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第五,优先在环境意识水平高的地区落实环保政策;第六,加强对安全农产品生产的管制和服务.

第九篇保护环境论文摘要:论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之一.公众参与指的是社会成员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社会各种活动或公共事务的管理行动,是社会成员对政府管理中各种决策和贯彻执行过程的参与,是对社会*化的管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则是把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保护制度中来,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十分有利的.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阻碍,可以说没有达到理论上的预期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些具体措施需要借鉴一些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改进.

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并介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研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介绍一些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是如何创制和运用公众参与制度,从环境立法、具体运行机制(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保障机制(以环境诉讼为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这几个角度来进行中外对比,指出一些国家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发展上的明显特点,并及时总结出来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接着从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诉讼和环境信息公开四个维度出发,来分析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也是本论文写作方法的创新之处,以往的一些研究类似课题的文章,大多是总览式的,或是具体介绍某一项措施的改进.而本文则做到了点面结合、总分结合,全面系统的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文最后,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中现实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基础之上,以我国最新的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蓝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和完善建议,理论的论证终极目的还是将制度具体进行完善,以希冀在实践中制度尽快建立完善,并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具体的影响和贡献.

第十篇摘要范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在享受经济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愉悦的同时,我们周边的环境正在逐步的恶化.而在保护环境领域里,人们把注意力投向政府和市场.政府作为“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者”,作为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社会游戏”的裁判者,自然应当担负起保护生态、治理环境的责任,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市场则从另一个渠道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是重要的.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打破了人们的幻想,公众被推到了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的前台,公众参与是克服两种“失灵”的有效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成为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选择.在此背景下,本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引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并针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功能.该部分首先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定义出发,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层次、公众的确认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的体系构成进行论述,阐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包括环境信息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环境司法参与制度、环境参与问责制度以及公众直接或间接进行环保投资.最后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功能进行研究,指出了公众参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其能保证决策的*与科学,并能保障决策行之有效,而且公众参与对政府的环境管理有协助作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

第二部分: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本部分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进行研究,以寻求法理的支持.最初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财产,其产权界定体制不健全,导致抽象的公有权被不同程度地架空、分解或者滥用,从而导致环境恶化.故环境资源作为公共财产应当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并且引入公众参与等科学的决策方法和程序,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品质的维持和提高.但如果公众自己去对一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这不仅不符合现代国家理论,而且还会造成效率的极端低下,由此产生了环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它认为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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