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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法律探析

主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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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民事论文范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论文

目录

  1.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含义及意义
  2.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理论基础及界定的条件
  3. (一)理论基础
  4. (二)界定的条件
  5.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之基础消失后的处理 
  6. 四、被推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处分性分析
  7. 五、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陷*尴尬的广东换肾兄弟:弟弟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摘 要: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以及是否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按照自然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况为标准,成年人以精神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论文范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法律拟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一是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基础以及推定条件的界定;二是在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丧失后,能否继续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否抛弃此项权利;四是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5-0102-02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含义及意义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我国在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类型时单纯以年龄划分的局限性,这样就能够与《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享有劳动权”与公民的劳动权相接轨.但是,此项规定为法律推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法律推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界定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若此类人群给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等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

尽管在199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进一步对此规定进行了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并没有在实践中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就法律推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予以阐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陷*尴尬的广东换肾兄弟:弟弟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理论基础及界定的条件

(一)理论基础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后,不再选择继续上学,而是进入社会,以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此类人群,由于心智已经健全,在日常交往中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符合了《民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劳动法》规定的自然人具有的劳动能力的年龄相一致,避免了与单纯的年龄的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局限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现实.因此,法律推定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基于以上两个理论建立起来的.

(二)界定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随后的《意见》中对:“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做了解释,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但是并没有量化,也没有提出统一的标准,究竟是以当地的一年的人均收入作为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还是以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为一般生活的标准.

对此问题,学者提出了以下意见:第一,具有一定的劳动收入是指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一定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等.这种收入应当是固定的,而不是临时的,不确定的.第二,其劳动收入构成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也就是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活,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经济上的资助,也可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1]

笔者认为推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的条件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劳动收入应当符合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因为一个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能够满论文范文地区群众的生活,此类人群能够满足这一条件,就能够推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之基础消失后的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的从事一项工作,会因为未满十八周岁时就辞去工作,待业在家.那么,在其具备本文上述的界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丧失后,还能否继续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值得探讨.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其丧失了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自然就应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继续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由主要是其丧失了经济能力,而并未发生精神上的疾病,因此就能够推定其心智上身体上已完全健全,应当继续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研究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界定其行为能力时,笔者也查阅了很多资料,其中我国台湾地区就有相类似的规定:未成年人已结婚者,亦有行为能力,立法理由为:盖因已结婚之人,异能独立组织家庭,知识当已充足,故不应认为无行为能力也.但是未成年人离婚者,应认其已取得行为能力,不因此而受影响.[2]可见台湾地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结婚而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丧失时,也继续认为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我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因此而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丧失后,此类人群仅仅丧失了因劳动而取得经济收入,精神状况良好,也应当继续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续视为其为王全民是行为能力人.

四、被推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处分性分析

我国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不得抛弃,此处应当仅仅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抛弃其行为能力,那么对于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否抛弃其行为能力呢?

笔者认为:首先,从立法目的而言,民法中之所以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能力薄弱之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尽管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但是由于其缺乏社会经验,考虑问题以及为民事行为时欠缺周全,会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其利益,应当允许其抛弃法律推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

第二:从法律的强制性方面而言,因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抛弃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未明确规定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否抛弃此项权利.因此,就法律强制性而言,此类自然人当然可以抛弃民事行为能力.

五、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侵权的责任承担,那么,当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究竟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责任还是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因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而这种责任性质仍然属于未成年人责任.

首先,法律将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当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就应当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应当对其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尽管法律将其拟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并没有改变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因此,其责任的性质任然属于未成年人责任.

其次,对于这一部分未成年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当独立的承当民事义务.对于这一部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与在学校及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相比,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因此就要赋予其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这一部分人因为在经济上完全的独立,不需要监护人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因此,也应当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同等的社会责任.

第三,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赔偿的情况下,监护人也不承担补充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丧失监护权.因为,在真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况,而此类人群已经能够完全的经济独立,且不需要监护人救济,因此,不应当让其承当比真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义务.因此,也不需要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在给予其一定权利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不断完善立法,细化法律中个别条款的规定,这样就更有利于在出现纠纷时保护双方当时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尹 田.民法学总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3]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010.

[4] 徐 静.论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D].济南:山东大学, 2012.

[5] 朱 涛.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及法理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0.

[6] 尹 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9).

[责任编辑:兰欣卉]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行为能力民事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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