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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伦理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8

法律伦理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学论文范文参考: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耦合研究(1906-1938)
  2. 第二篇法律*学论文样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3. 第三篇法律*学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学科抑或思想
  4. 第四篇法律*学论文范例: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
  5. 第五篇法律*学论文范文格式:西方道德情感主义视野中的移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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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学论文范文参考: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耦合研究(1906-1938)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产业经济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一个经济社会现代化过程中重要的转型时期.而于此间转型期的各类社会问题与矛盾也不断凸显.其中,事关公共社会安全与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话题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本质上也是这个社会*价值体系的问题.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这正恰恰反映出,当前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律与*约束机制本身出现难以融合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法律理应发挥权利的最终保障作用,但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却在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常常显得无力.从食品安全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无力感,可以获得一些启示,那就是法律对于*因素的重视与接纳程度,是有关食品安全法能够保障公民食品安全利益的一个内在的、重要的又是极易被忽略的因素.一部“安全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必然是包含通顺的*逻辑联系的复合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公共健康与安全利益,而*观念是评价这一价值的重要方法.

食品安全问题确实是当前中国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仅存于中国,综观英、美等世界各国,他们都在各自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集中爆发过食品安全事件,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被称之为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尤其是食品工业的出现就开始产生的.当然,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在各国发生的时间并不一致,食品工业的发展与问题也不尽相同,但是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普遍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在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获得重视并采取多维措施进行规制,各国都有自己的应对策略,这些策略各具重点与特色,也反映出各国不同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差异.其中最为主要与普遍的方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政府监管体系.

本文选取美国1906-1938年这段特殊历史转型时期的食品法制作为考察目标,主要是因为美国这个时期的食品法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性.可以为研究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反思.而通过法律与*的耦合性考量,也是本文一个独特角度.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众多.自1906年首部直接以食品命名的法律开始,制定及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达35部之多,几乎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的全部环节与流程,并且具有精细化与专业化的明显特征.二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监管主体也颇具特色,为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起到重要作用.美国有20几个联邦和州的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且这些部门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协调,行政监管职权与执法力度也具有清晰层次与针对性,形成有序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权网络.

关于美国食品安全法与*耦合的研究,国内尚未有专门性、系统性专题性研究.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国内相关主题研究呈现以下特征:1.研究方式以专题涵盖、对比性研究为主.主要有:(1)历史学研究视角.(2)政治监管制度史研究视角.2.研究内容分散.围绕目前争议较大的转基因食品的讨论,也在近年形成区域.与国内研究相比较,关于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变迁的研究与分析,国外研究进行地较早,针对1906-1938这段历史时期的食品立法研究,则主要侧重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消费者保护与社会影响因素的分析等.主要有:(1)美国联邦食品立法变迁研究;(2)联邦食品法案中的监管权研究;(3)消费者及其他公共利益影响立法研究.

本文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所涉及的三大主体领域,即政府监管领域、食品生产企业领域、消费者及公众利益领域.全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制与*理论.对*学、应用*学、法律*学、食品法律*学进行层次分明的阐述,重点对影响食品法制的几个近代西方*思想进行介绍,例如康德的实践理性思想、斯密的道德情操理论以及韦伯的新教*对资本主义精神文化的影响等.从这些理论的梳理中,逐步寻得食品法律*理论的历史溯源,为食品法律*的建构提供理论体系支撑.在食品法律*阐述中,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学对近代*思想的关系与类别,得出法律*学属于*学中的应用*学领域,其次对于食品法律*涉及的范围进行重点圈定,以得出作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社会性法律属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涉及到的*理论分别是消费*、商业*与行政*.在本章的最后一节对这三类*理论进行深入阐述,阐明这三大*也是指导后面三章内容的理论支撑.

第二章,消费*与食品法制.首先对于联邦立法之前的消费者保护状态以及消费*应用情况进行阐述,随后对于1906年纯净食品法案中的消费权益保护的主要条款,例如错误标签食品的法律规制、有害掺假食品的法律规制、法律保护的程序性规定等,以及1938年联邦食品法案中的消费权益保护的主要条款,例如仿标等误导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掺假食品与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立法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等进行阐述说明.

第三章,企业*与食品法制.本章首先对于美国1906-1938年这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立法进程中企业参与性进行研究,主要围绕企业参与之动力因素研究、企业参与之路径选择研究进行.随后对于两部法案中所确立的企业*思想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基本原理对企业诉求的回应及实质条款与立法举措.本章最后也对企业*运用机制进行重点评析,围绕法律对道德与经济的自然融合;“食品是资本的主要形式”之认知;与政府、消费者关系的协调策略等三个内容.

第四章,行政*与食品法制.首先阐述了美国统一各州食品立法问题.重点阐述了统一各州食品立法原因,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的支持、联邦权力在各州贸易活动中的扩张.随后本章论述了州之食品监管权力与作用,包括州立法机关权力与州执法机构及其权力等,并论证了州立法与联邦立法的关系:不得违背联邦法案条款;适当修改联邦立法;直接适用联邦立法等.本章中还对联邦政府食品监管权变迁以及食品监管权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进行充分阐述,主要有制定食品质量标准权、组织相关科学研究、执行规则的制定、违法行为的判断、国会的非直接控制权、调查与检查权、食品案件诉讼权、准司法审判、违法行为惩处权等实体与程序性职权.此外,本章也对主要食品监管主体权限进行阐述,主要是农业部的食品监管权和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监管权.

第五章,为食品法制之*耦合相关问题评析.问题一是消费*与企业*的妥协与合作.本章提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两者合作的内在基础动力,联邦统一监管是消费者与企业合作策略的具体选取与运用,并且对于食品法案的福利影响与实现进行分析.问题二在于政府监管中的*运用.主要从两个方面评析,首先是监管主体对于平衡社会力量的*策略,包括对于适宜社会环境的促成与利用、立法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修正、对于执法争议的解决与平衡.其次是监管主体对公共利益*策略运用,包括用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适当性的解释、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策略、监管者与消费者权益的合作策略.另外还有*策略与商业利益俘获理论的争议问题,包括法案对相关利益方的“回馈”问题考察、监管者策略与“企业利益俘获”之辩等.

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这一历史时期具有社会立法代表意义的食品监管法制的考察,并运用消费*、企业*与行政*三个*理论研究方法,得出结论:作为社会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食品安全法制较好的体现了法律*的耦合性,虽然这一段时期的食品法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与食品技术以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正是1906年的这部纯净食品法案,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的进步主义法制改革,成为该法制改革的里程碑.即法制进步与*耦合性的强度成正比关系.此外,通过对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这段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以史为鉴,对当代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当前我国食品法律难以解决今天纷繁不绝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我们应该从法条中间去寻找规则之外的因素,例如*,我们的法律是否忽视了它的作用?“法律虽然表示着必要的强制,但是这种强制可以建立在商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可以从规范的有效性向度弥补法律*强制性的缺陷.”法律制度规范之中*性融合的程度,决定了这部法律,尤其是食品法律这样的社会公益类法律的价值甚至生命.

第二篇法律*学论文样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思想的核心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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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思想的最佳切口.

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思想体系.

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三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一章,富勒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著作为代表,一部伟大著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思想也是这三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三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三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

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三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三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

结语.在法*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三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第三篇法律*学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学科抑或思想

有关法*学的探讨在我国大陆地区已开展近三十年,然而其研究热度远不及以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为代表的众多边缘法学,探讨的内容也多局限于基础理论话题,少有独到的建树.学者们想要努力实现的是尽快建立起学科形态的法*学,他们从学科理论入手,生产了一批因缺少新颖的核心理念而难以符合人们预期的成果,这些理论成果在转化为具有法*学特质的学科内容时不可避免地遭遇瓶颈,法*学似乎陷入不知该向何处去的困境.本文从“如何构建法*学”的思考着手,从大陆学界的研究现状、其它法域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出发,在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大陆法*学研究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按照传统学科构建经验直接“创造”学科形态的法*学,忽略了它得以产生的理论和实践需要,造就了一门缺乏特色、难以贡献“知识增量”的“低价值学科”.文章的标题《法*学:学科抑或思想》正是对构建方式的问与答,提出法*学要走出困境就应当呼应理论和实践的现实需要,确定法*学独特的核心思想,在形成系统化的学说后再去构建学科,走一条“先思想,后学科”的道路.

文章的绪论部分从选题的角度对本论文选题的价值、研究目标、创新点等内容进行阐述,以向读者展示文章具体内容背后的思考,为全文的研究提供一个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具体内容编排和它们之间的关联.正文部分共八章四个部分,简略摘 要 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介绍和分析,对大陆法*学研究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批判,对其它法域的法律*研究和实践进行介绍并与大陆展开对比,包括第一章“中国大陆法*学研究现状批判”和第二章“其它法域的法*学”.其中第一章是在对大陆研究现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学界探讨得最为集中的三大话题的分析批判,对大陆法*学所面临窘境进行了描绘和基本的分析,第二章则将目光转向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学研究和实践,以及发展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实践,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个范本与大陆的研究展开对比,为大陆法*学的改进提供了一些借鉴.

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破”的主调的继续深入,并尝试着去“立”一个全新的法*学构建模式,包括第三章“法*学创生的另一条路径”和第四章“作为一种思想的法*学”.其中第三章是第一、二章的继续深入,全面地分析了大陆法*学研究困境背后的原因,提出创生的恰当路径是“从思想到学科”,第四章则是对第三章所“立”理论的身体力行,解释作为一种思想的法*学的历史场景、明确了法*学的核心思想,并通过庞德提出的五个问题以及对思潮与历史场景互动的分析完成了法*学思想与西方三大法学思想的比较.

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法*学研究的展开(一):从修正既有理论的角度”、第六章“法*学研究的展开(二):从分析社会问题的角度”和第七章“法*学研究的展开(三):从法律人*的角度”.该部分将法*学的核心思想放到既有理论、社会热点问题和法律人*探讨中去,让核心思想的种子在以上三个领域中萌发,是法*学从思想向学科过渡的第一步.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第八章“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根据本文的基本观点,法*学的学科样态从思想样态进化而来的,在思想样态尚不能提供足够的素材、没有显现出基本理路的情形下,学科样态的法*学都不具备形成的条件,因此该部分的阐述实际上是对未来成熟阶段的法*学学科的设想.其中探讨了法*学学科存在的正当性、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学科归属和风格等对学科具有根本意义的话题,并提出了学科内容体系的基本构想.

第四篇法律*学论文范例: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

在中国的历史和实践语境中,食品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民生的最核心议题,因此,也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政治统治能够符合“天道”这一最高政治正当性的衡量标准,在中国传统公共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代中国,食品的这种重要性依旧在延续,不仅没有在时代的发展中遭到削弱,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背景下,日益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必须承认的是,当代中国食品问题的重要性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传统的食品供应量不足的“短板”已经得到纠正,食品的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了出来.近年来,我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一些影响十分恶劣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亟需正视和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个体的健康和生命,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和公信力.加强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对策研究,是当前我们一个阶段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过程中,*道德维度的缺失是食品安全一度严重失范的重要原因,加强食品安全的*维度研究,尤其是责任*学视角的研究,是从根本上把握和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性步骤.

责任*学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德语区出现并发展,尔后在全世界得到普遍重视的一种应用*学理论.责任*学把关注的焦点从单个的个体身上扩展到全人类以及人与自然、与生态圈的*关系上,提出了对未来负责、对大自然负责的*学命令.责任*学发掘了传统*学不曾触碰到的新维度,从而被誉为是一种“新*学”,也被认为是能够指导和帮助我们避免现时代生死攸关问题的*学理论.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问题上,传统*学,如功利主义*学和美德*学,往往因为明于此而昧于彼都不能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发挥有效的价值指导作用,而责任*学以其宽广的理论视角和独特的思想资源对我们当前解困食品安全危局大有裨益.本文正是在责任*学的启发下展开内容构建的.

论文陈述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现状,总结并归纳国外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学研究成果,确定责任*学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研究领域中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明确本论文的研究方法、预期目标和整体结构.全面概括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取得的成绩与仍然存在的问题,继而深入分析功利主义*学、美德*学和责任*学三种主要的*学理论以及在食品安全问题域中的应用程度,凸显责任*学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之间存在着最大程度的理论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提出应该从政府、食品企业和第三方力量入手,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性责任主体框架.

论文从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责任政府出发,认为现代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应该承担公共利益责任、监管责任和引导责任.在分析市场经济与企业*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上,提出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中不仅具有显性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更加需要凸显隐性的*责任.而且,只有在*责任得到彻底维护和实践的前提下,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才有意义.同时,按照食品供给和消费的逻辑,本章还讨论了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食品安全当中的阶段性责任.在责任*学的架构中梳理和解释政府与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之后,分析第三方责任价值,包括媒体、食品企业行业组织与消费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NGO)、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等三个主体在食品安全的题域研究中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主体性责任.

针对新时期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新情况与新挑战,提出我们应该顺应全球化趋势,加强食品在跨国流通中的安全保障,并且理性看待现代生物技术,比如转基因食品技术在食品领域的广泛运用,强化责任*学的规制价值与意义,实现食品的全面安全.

第五篇法律*学论文范文格式:西方道德情感主义视野中的移情问题研究

本文以西方近代以来道德情感主义的主要辩护根据——移情为研究对象,着重考察西方道德情感主义理论中移情产生的背景和移情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中的重要地位.现代道德心理学已经用实证方法从多层次、多角度对移情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印证了之前休谟等人提出的有关移情的不少观点.移情不仅是西方道德情感主义的一种主要道德心理设计,而且也可能成为构建普世*的基础和希望.

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在个体的道德意识中本来是密不可分、相互渗透的,道德理性始终渗透着情感的因素,道德情感也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理性认识过程而产生的.但是在西方*学史上,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关系长期被分割开来,片面强调其中一个在道德中的作用而忽视或贬低另一个的作用,从而导致*学上出现道德理性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的分野.道德理性主义认为道德来自于理性,理性是道德的基础和判断标准.任何一种*学理论在设定了人们道德生活中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最高的善之后,更重要的是提供驱动他们行为的道德心理方面恰当的说明.而道德理性主义为了论证其理论的客观普遍性,就必须找到一个普遍的道德心理,如康德义务论中的“义务感”.“义务”在康德看来并不是一种感性的、心理的道德感情,而是一种基于理性的责任.它源于基督教*中对上帝的敬畏、服从和原罪意识.不过,由于当时宗教信仰式微,义务感已经失去了得以普遍执行的神学背景,因而将义务感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心理不可能合理地解释任何情境中行为者真实的道德心理.这种道德心理与人们现实中行动的理由不一致的现象就是迈克尔·,斯托克(Michael Stocker)所说的“现代*理论的精神分裂症”.

道德情感主义认为道德植根于人类中的某种道德情感,在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情感而不是理性.道德情感是指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它往往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行为者在做某种道德行为时的道德心理状况.道德情感主义的确避免了道德理性主义忽视道德心理的缺陷.但是,道德情感主义认为道德来源于某种情感,由于情感具有不稳定性、个体情感的差异性等特点,因而道德情感主义又面临着相对主义、主观主义的风险.

近代以来道德情感主义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辩护立场就是将道德建立在人人生而有之的移情基础之上,移情对道德情感主义而言是一种主要的道德心理设计.自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开始,移情就扮演着为道德情感主义辩护的角色,发展心理学家马丁·,霍夫曼对移情理论的研究可以说是对休谟同情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移情理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当代的情感主义*学(主要理论形态是关怀*学与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吸收了现代心理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将移情作为行为者的主要心理机制,以此来论证移情对道德发展、移情对利他行为的重要性,从而为道德情感主义更符合人们的常识道德作有力的辩护.但是,由于道德情感主义同道德理性主义一样都没有正确理解理性与情感的关系,道德情感主义只是片面强调移情的作用自然不能充分有效地证明道德情感主义哲学的道德要求.然而,这并不妨碍道德情感主义哲学自身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迎合了人们要求*学能够合理说明现实中丰富多样的道德心理的需求,反映了道德心理问题在*学中的重要地位.

本论文的导论部分首先从历时性维度上对理性主义主义*学与经验主义*学的分野、道德情感主义产生的背景以及道德情感主义的主要道德诉求进行考察.接着分析道德情感主义在当代复兴的理论形态,然后综述国内外关于同情、移情的研究状况,最后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移情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考察移情理论的产生背景、移情的内涵、结构以及移情与其它几个相似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移情虽然最早出现于美学领域,但与哲学尤其是康德哲学有着直接的渊源.移情在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最为广泛,在不同时期不同心理学派别那里移情的内涵也互有差别,但总的来说,在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上还是存在着一致性.这是对有着复杂历史背景的“移情”进行研究的前提.

第二章主要讨论同情在18世纪英国的道德情感论中的重要地位.道德情感论是莎夫茨伯里最早提出的,哈奇森、休谟、斯密等人对它进行了完善与发展.休谟虽然不是道德情感论的最早倡导者,但从其理论的发展完备程度来看显然是这一派别的集大成者.最早将“同情”视作一种心理机制的是休谟.休谟使用的“同情”已经非常接近今天所说的“移情”.“同情”被休谟用来为道德情感论作辩护,在当时就已经发挥了很强的解释力.本章还从同情*学谱系的角度来比较了休谟、斯密、卢梭、叔本华、舍勒等人对“同情”的不同理解,根据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的设计,他们对“同情”的理解互有不同.其中,休谟、斯密等人以“同情”作为道德心理机制构建的同情*学,彻底摧垮了理性主义*学的根基,从而使由理性主义长期一统天下的*学领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学领域开始出现非理性主义和反理性主义思潮.

第三章考察当代多元视域中关于移情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哲学领域和道德发展心理学领域对移情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移情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方面.移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在哪些方面影响道德的发展是他们关注的焦点.在移情研究领域最权威性的代表是霍夫曼,他著有《移情与道德发展:关爱和公正的内涵》.霍夫曼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移情是人类关心他人的火花,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粘合剂.他从移情作为一种替代性情感的角度对于移情的发生机制、发展阶段、移情对道德的影响、移情与道德原则的关系、移情与亲社会行为的关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另外,巴特森、艾森伯格等人也都从不同的角度证明了移情与道德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霍夫曼等人的研究成果不仅是对休谟*学的继承与发展,而且对当代道德情感主义的复兴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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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要分析当代道德情感主义发展中的一个主要理论派别即女性主义关怀*学关于移情的观点.关怀*学的倡导者吉利根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道德价值取向,即正义的道德价值和关怀的道德价值,这两种道德价值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描述人类道德的发展.以往人们过多地关注正义的道德价值观,而忽视了关怀的道德价值观.女性在进行道德推理时的确以一种不同于男性的声音说话,她们更强调人际关系.诺丁斯在吉利根理论的基础上全面构建了关怀*学,提出了关怀方与被关怀方的概念.她把关怀放在关系中来理解,认为关系是存在的基础,关怀是道德的基础.诺丁斯对关怀方的心理过程的分析表明,关怀事实上仍是属于移情的范畴.虽然诺丁斯把关怀放在关系中来理解,把理性与情感尽量结合起来,但她的理论整体上仍是属于情感主义路线.由于她们是从女性独特的道德体验出发来研究*学,因而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斯洛特认为女性主义关怀*学要想解决发展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面引进移情的概念,将关怀*学发展成一个更全面的理论.

第五章考察当代道德情感主义的新进路.当代美德*学运动是在批评理性主义规则*学的过程中兴起的.当代美德*学并不赞成规则*学将行为者本来丰富的道德心理仅仅归结为一种单调的义务感,用一条所谓的普遍的道德规则来解释所有的*学问题.但是,有些美德*学家例如斯洛特在发展自己思想的同时也逐渐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学区别开来.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学将人类的幸福作为品质和行为动机的评价标准容易陷入效果论的指责.斯洛特批评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学将行为者的行为正确与否挂靠在行为者之外的“幸福”,而没有从行为者自身找根基.斯洛特主张建立一种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纯粹的”美德*学,将道德行为正确与否完全以行为者的动机与品质特征作为标准,这种动机与品质在斯洛特看来是根本性的,是自身即是善的.斯洛特这种极端的观点容易被批评为主观主义.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理论作辩护,斯洛特新近又找到一条美德*学发展的新进路.他一方面吸收休谟*学中的“同情”概念,一方面借鉴关怀*学中的“关怀”概念,以为移情为主要心理机制,以关怀为主要*学方法,试图建构一种以移情为基础的关怀*学.当然,这种以移情为基础的关怀*学并非是休谟情感主义*学的重述或翻版,而是在吸收传统理论资源和借鉴现代道德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比休谟的*学有着更坚实的基础,也比女性主义关怀*学有着更宽阔的视野.但是,把道德基础试图建立在理性或者感情上的努力早在启蒙时期道德理性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的争论中就已经证明是完全失败的,无论是道德理性主义者还是道德感情主义者都有一个共同点,都认为道德是普遍的、客观的,都试图以主体性的不同方面(或者是理性或者是普遍的情感)来作为普遍道德的基础,但是在各自的论证过程中都存在某种逻辑上的缺陷,各种理论都无法为道德提供一个可信的基础.

理性与情感在道德生活中是同等重要的,二者原本也是密不可分的.任何一种情感因素、理性因素在道德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不同的社会生活处境决定了行为者会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具体到某种道德情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维度,有些是理性的色彩较重,有些是情感的纽带优先.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有序的道德化的社会生活,但是道德生活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因此,不少人呼吁将道德原则变成制度和法律,实现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想重回道德理性主义的老路.当然这种观点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理性在道德中的重要性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并充分发挥道德情感、道德心理在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人类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将人类心灵的自然有序性同道德建设的规律性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这也是考察西方道德情感主义的得失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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