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毕业论文写作 > 文章内容

合同法论文范文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合同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3

合同法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参考: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2. 第二篇合同法论文样文:《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3. 第三篇合同法论文范文模板: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4. 第四篇合同法论文范例: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
  5. 第五篇合同法论文范文格式: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00篇关于合同法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合同法相关的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论文写作提供合同法相关优秀论文范文格式模板参考.【赶快阅读吧!】

第一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参考: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极其复杂,法律变化对经济体系运行可以产生诸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从经济学角度审视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和立*能,通过实践检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果,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于进一步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先对劳动合同法制定的价值目标与现实意义进行了经济学理论论述,进而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履行、效力等几方面进一步进行经济学分析.同时也对劳动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并提出具体建议,以使立法者设计出更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而达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提高经济发展效益,最终实现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1章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分析的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法经济学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了国内外对于劳动合同法经济分析的研究现状;最后提出了论文的研究内容、逻辑框架和研究方法及试图实现的创新.

第2章对劳动合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了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成本收益理论、激励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

第3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平衡劳资双方关系的确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力图通过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探讨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法律规定.同时指出,目前除了应该进一步加强制度规制以外,政府还应当利用调控手段发挥其监管作用,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协调发展.

第4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进行经济学分析.主要从立法宗旨和立*能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对比分析指出:劳动合同法立法追求效益和追求公平其实代表着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需求.企业力求法律制度能尽可能保护其利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劳动者则希望法律制度能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然而立法者应如何取舍,既取决于劳资双方对立法的影响力又取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所立志于解决的社会问题.从我国现实来看,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不对等,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一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追求社会公正以促使劳动关系达到平衡成为劳动合同立法的必然选择.

第5章对劳动合同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进行经济学分析.具体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法律效力、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诉求权利的成本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理论分析.

第6章对国外劳动合同法的经验与借鉴进行研究.具体包括国外劳动关系中规章制度的*确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形式强制、典型劳动关系的规范几个方面的论述.文章指出,被冠以“资方”的学者们往往关注的是国外劳动法管制松散的潮流,却忽略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及法治资源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而且还忽略了国外的再管制思想.所以应该从公司、合同两个层面加强传统劳动法对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具体问题的回应.关于此问题相反的论述,那些代表“劳方”立场学者们的观点仍然缺乏说服力.这些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研究及立法无法回避.

第7章提出了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为实现这一法律的经济价值和立法目标,具体阐述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战略调整;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社会应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第二篇合同法论文样文:《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在劳动法学领域,劳动合同的有关理论问题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也就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点.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理论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论的研究掀起了新*.各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褒贬不一,盛赞者有之,恶评者有之,其中还有折中论者.

本文梳理了不同阶段中国学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研究,初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项世界各国劳动法律制度普遍认可和确立的一项合同期限制度,中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再次确认和规范完善,应该说是顺应了劳动合同立法的国际趋势;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从法理层面是否妥当,在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还需要结合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具体分析,同时,还需要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未来走向,进行深入思考.

本文的研究围绕以下命题而展开,即应肯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价值,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常态形式.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遵循的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针对现行制度安排和学界众说,在小心求证的基础上进行总结、质疑,不在绝对完美和应然的苛求下对现行立法进行责难,更多的是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试图以最小的改良成本来完善现行立法.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展开研究.

中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解释的空白,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日期,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干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用人单位更多的强制的特征,使学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常态化产生了鲜明对立的两种观点.通过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定位的历史性考察,我们发现,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其他各国有所不同,在该制度的设计和实行上要结合中国实际考虑问题.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价值上,强调保护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总体经济效益,建立良性经济秩序.

本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比较研究,分别对美国的宽松型雇佣制度、欧洲大陆的严格性解雇制度、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灵活性进行了比较,域外劳动合同制度对中国立法的启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划分均是基于职业的特点决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不应存在任何“社会福利性因素”;制度的确立要与社会文化背景相结合,不能不考虑社会文化背景而强行移植国外制度;虽然在大多数国家都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常态,但欧洲的改革不容忽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中的“应当订立”与“推定订立”系公法介入劳动合同调整的结果.因工作年限订立,单方缔约权仍是具有极强的“福利性”的特征,这与其他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有本质区别,《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实质上是扩大了连续工作十年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上下位法的矛盾,此种扩大性的解释的合理性合法性显然要受到《立法法》的质疑.因签约次数而订立,单位是否拥有拒绝续约的权利规定得也不明确,因事实劳动关系而订立,存在逻辑上的极大问题.

公法介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评价.公法介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影响,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极强的“福利性”,限制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将社会保障责任完全转嫁于企业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内涵在立法者的期待与社会现实间存在巨大差距;将社会保障责任单纯由企业来承担,这必然引起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间的冲突,这也有悖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经济学分析.劳动合同制度应当采取综合性、弹性的保护手段来实现照顾各个层次劳动者利益的倾斜性立法保护.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时,导致过高的缔约成本,以至于取消了不少缔约成功的可能,并可能引发对于边际劳动者的失业效应,和多重影响就业质量、数量的替代效应.

中国解除条件上不区分劳动合同种类,一般解除权仅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权条件要求高于其他国家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不足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劳动者极少做到提前通知,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强制缔约权与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高标准限制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彻底成为企业福利,大大影响企业效益.笔者尝试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重构,在价值理念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不同之价值追求,还要兼顾意思自治与保护劳动者之原则;制度上,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情况来规定不同的解除条件,根据劳动者工作性质区别适用不同的劳动期限,在条件许可时,可以赋予用人单位行使一般解除权,采纳有补偿的预告解雇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是主流形式,这与世界通行的做法不一致.这也是与中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密不可分的.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研究将不断深化,尤其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研究将突破现有的桎梏,成为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和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囿于作者的阅历所限,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研究缺乏实证研究,加之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很难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观点阐述难免过于理论,作者今后将在持续性的研究中对此论题进行不断完善和补充.

第三篇合同法论文范文模板: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合同法是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合同是沟通权利主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因此私法上有所谓的“契约原则”,也即原则上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形成抑或是变更,乃至于消灭其间的法律关系均必须通过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来实现,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由一方当事人来变动私法法律关系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法律后果.因此研究合同的意义就勿须多言了.实际上就合同的研究而言,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两大块,其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其二是合同生效以后其将发生何种效力或者说是何种后果的问题,进而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所产生之义务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文选择了第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即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思维方式和立法模式上均有分歧,但是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均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因此合同的效力就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健全,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自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是不健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其自然不能完全有效因此法律必须给予其救济.故文章选择了意思表示瑕疵这一视角来研究合同效力问题.

本文首先从意思表示理论出发,于第一章中集中讨论了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以及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对概念的界定其目的乃是确定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一个概念所指称的对象与其他相近的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区别开来.确定意思表示的概念是为了将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日常语言中的意思表示加以区分,同时将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表示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等区别开来.文章认为作为法律行为之要素的意思表示乃是当事人为实现自己之目的而与他人进行的社会交往行为,既然作为交往行为,那么其必须能够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其一方面要传达表意人的主观意志,另一方面又必须能够为对方所理解,而表意人在实施意思表示之时就必须要顾及到对方理解的可能性,对此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否则由于可归责于表意人的原因而导致相对人认识错误,表意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基于对意思表示之本质的认识,文章分析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认为作为合同或者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如下要素: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在行为人对其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负有注意义务时尚包括表示意识.若一项意思表

第四篇合同法论文范例: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

商品经济是合同存在的前提,也是合同存在的直接目的,合同法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从罗马法时代算起,合同法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经过中世纪和近代的发展,于20世纪形成了现代合同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呈现出以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的分野为总特征,以主权国家合同法的丰富多样性为普遍现象的态势.尽管两大法系在当前存在融合的趋势(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相互融合上),但是二者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在实体法上的差异均没有明显改观.合同法的这种丰富与差异,在欧盟几乎得到了全部的体现.欧盟内的合同法在基本理论上和具体制度上都呈现出明显多样化的特征.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一体化的经济形式对统一交易规则的要求愈加强烈.虽然欧共体也通过开展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来解决不同主权国家合同法的适用问题,但是,国际私法对于合同法在实体上的差异显然无能为力.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欧盟内的合同法出现了明显的一体化趋势.从已经取得的成绩来看,主要体现为欧盟机构发布的关于合同的指令,以及由奥里·,蓝多教授(Ole Lando)为首的欧盟合同法委员会起草的具有代表性的统一合同法作——《欧盟合同法通则》.

合同法一体化的形式理性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赞成它的主要理由是它对交易成本的降低、合同法多元化对市场活动的消极影响以及法律自身协调的需要,而反对的理由主要包括当事人对法律的意思自治、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必要性以及法律竞争机制以及一体化的成本等方面.而且法律与社会、文化的关系也决定了仅仅简单地靠立法是难以完成一体化任务的,因此欧盟委员会在合同法一体化的问题只能采取试探性前进的谨慎态度.

欧洲合同法一体化的成果已经具备了相当强的内容理性,文章从比较的角度对《欧盟合同法通则》与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欧盟合同指令与德国债法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对象,对《欧盟合同法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了比较,展示了合同法一体化在实体规则上的表现,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主权国家接受一体化合同法的可能性.

经过二十世纪的发展,合同法以契约自由的逐渐“衰落”为主线,完成了从近代合

第五篇合同法论文范文格式: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合同解除权构成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民事私权体系中,合同解除权隶属于形成权,是形成权的典型代表.因此,合同解除权亦如形成权具有“权力”之“霸道属性”,解除权人的单方行为即可在相对人权利领域内产生“权力与服从”的强势关系.这种“私法中的权力”之存在,本身就是立法者在利益衡量和价值考量后的优先选择.更值得注意的是,利益衡量和价值考量,不但存在与立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亦有必要.本文拟从合同解除权法律限制的角度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全文除导论之外,还包括八个部分.

第一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体系.合同解除的概念和体系的明晰,关系到合同解除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与逻辑合理性.合同解除概念的明晰,受到解除效果之有无溯及力的影响.“有溯及力说”下,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以法律效果为划分标准,合同解除前的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而合同终止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而在“无溯及力说”和“清算关系说”下,解除和终止前的合同关系都存在,则二者最大的差别不复存在.因此,在“有溯及力说”日渐式微的情势下,在合同解除之外无合同终止存在的必要.通过解构合同解除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应将协议解除排除在合同解除制度体系之外.根据协议解除的法律特性,将协议解除与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债的更改并列入债的消灭之中.合同解除制度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法定解除又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殊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包括违约解除和诉讼解除,特殊法定解除则主要是指任意解除.

合同法论文范文相关参考属性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合同法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适用: 2000字自考论文、5000字学校学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4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合同法方向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合同法论文范文题目

第二章合同的约定解除.约定解除的正当性源于解除相对人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行为性质上为私法自治行为.基于对私法自治以及合同自由的尊重,“合同自由”在利益衡量和价值评价中,较之“合同严守”被赋予较为优先的地位,约定解除的正当性据此得到肯认.但,自由本身有其限度,不存在没有限制的自由.以合同自由为法理基础的约定解除,应当受到合同正义的限制与匡正.通过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正义价值之评判与衡量,法律对约定解除的限制已摆脱“立法中心主义”这一绝对理性主义,在以利益平衡与价值评价作为方法论原则的指导下,获得了合理的司法考量.

第三章合同的法定解除(一):违约解除.违约解除以解除事由为核心内容,解除事由是法律划定违约解除权利范围的主要手段,因此解除事由本身就具有限权功能.大陆法系以给付障碍类型为连接根据的违约解除对于非违约方利益保护并不周延,以违反义务性质为连接根据的违约解除判断标准相对模糊,因此逐渐向英美法系以根本违约为连接根据的立法模式演变,当然也并未完全摆脱给付障碍类型的影响.英美法系的连接根据始终是根本违约,国际公约(CISG)和国际或地区统一规则文件(PECL、PICC、DCFR)也采用根本违约为连接根据,我国《合同法》已经引入根本违约作为违约解除的连接根据,只是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各有不同.本文通过对上述立法和统一规则中的根本违约进行考察指出,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以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加上违约方补救的可能性以及信赖破坏进行综合判断为宜,根本违约类型化以预期根本违约与实际根本违约两大分类为宜,进而再将预期根本违约分为明示预期根本违约与默示预期根本违约.这样的规定,方有助于根本违约的构成与否之判断,根本违约才能充分发挥了它的利益平衡与限权功能.

第四章合同的法定解除(二):诉讼解除.诉讼解除的法理基础就是法律赋予形成诉权人的形成诉权.形成诉权是一种特殊的形成权类型.形成诉权是对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的自助行为的限制.诉讼解除的前提基础是法律明确赋予形成诉权,如情势变更之诉讼解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形成诉权,解除权人意欲选择诉讼解除,必须要先通知相对人,通过形成权转化成形成诉权.依据这一转化而来的形成诉权才能选择诉讼解除,这就是形成权转化为形成诉权的诉讼解除.文章梳理了我国法中的情势变更规则,并对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进行了辨析,认为情势变更规则中应包括致使合同目的不达的不可抗力,因此,不应将不可抗力完全排除在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变更规则的程序限制对该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确有影响.最后,通过对《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后情势变更案例的对比,映证了立法上明确规定情势变更规则的必要性.

第五章合同的法定解除(三):任意解除.虽然统一于任意解除的名称之下,但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任意解除的法理基础却不尽相同.基于效率价值或者缔约自由、人身自由、信赖关系破裂以及弱势方利益保护的任意解除,法理基础差异巨大,因此,无法统一做出一般性规定.任意解除的限制构成该制度的核心内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此外,基于合同类型的不同,在行使主体、行使时间、行使方式、损害赔偿和直接规定禁止令等方面亦倍受束缚.约定任意解除权亦因涉嫌对解除相对人利益的过度侵入而被排除.对于两种典型的合同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限制的重点是委托类型化,无偿委托和一般有偿委托可适用任意解除,商事委托不应适用任意解除;如以信任关系破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则应以诉讼解除为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交易形态和对象限制过于严格,应当适当扩展,以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周延保护.

第六章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无一不体现着法律对于解除权的限制,行使主体资格的限制、解除方式的选择亦是限制;然而,对解除权更为直接的限制,体现在行使期限的限制和相对人异议权的限制方面.法定解除权的主体资格应在立法上明确,以防止没有解除权主体资格的违约解除之违约方或法院滥用解除权.解除权人采用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如有异议,也采用通知方式行使相对人异议权,解除权人收到相对人异议权后,之前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效力待定,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转化为形成诉权,解除权人意欲解除合同,必须基于解除权转化而来的形成诉权向法院提起解除之诉.立法应增加规定解除权行使的一般除斥期间,通过约定或指定合理期限缩短一般除斥期间以适应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与履约情况,这种一般除斥期间与依约定和法定缩短的特别除斥期间结合,共同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是符合法理的.失效期间很难在解除权的行使上有所体现,惟有应当给予违约方补救机会的情形下,非违约方长期享有催告权而不行使,法院方可适用失效期间制度保护违约方的合法利益.相对人异议权,体现法律对解除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当采用通知方式行使较为妥当;解除权人通知相对人后,合同不能即时解除,而处于待定状态,等待相对人以通知方式行使异议权,故异议期限不宜太长,建议从3个月缩短至15天.解除权的消灭,并不意味着守约方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永久地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当产生法定解除权的事由再度出现时,守约人得当然再度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约定解除权是否会再度获得,则应根据约定内容及交易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之核心问题就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回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确定都是以溯及力问题为基础的.对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进行考察,以对溯及力涵义的不同理解为出发点,以历史发展脉络为主线,对解除条件说、间接效果说、直接效果说、折衷说、清算关系说及其“替代转承”进行了分析,认为在采“溯及力是使法律行为溯及消灭”观点的情况下,折衷说对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界说更能逻辑自圆;而主张“溯及力是使法律行为的结果发生溯及消灭”的清算关系说,没有溯及力有无之区别,在理论上最为合理.但鉴于我国目前对清算关系说的接受须待时日,因此,可借鉴《荷兰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立法中采折中说,更能切合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

第八章中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以前述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将《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拆分开,将第一款规定的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中移至债法总则的“债的消灭”之中,与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债的更改等并列规定.(2)《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约定解除的规定单独成条,留在合同解除之中,且不宜在此条中增加对约定解除条件的限制.(3)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预期根本违约的规定单独成条,具体规定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前款规定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其发出通知要求提供担保,同时可以中止己方的履行,该方未在合理期内提供担保,对方当事人方可解除合同.”(4)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删去,同时,完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规定,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改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反合同约定的”.(5)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宽限期解除删去,把第九十四修改为两款:“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实质性地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合同可能从合同的履行中得到的利益,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损害后果违约方有补救的可能性的,应当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补救,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对债务的不履行是故意的或轻率的,且非违约方有理由相信违约方将不会履行将来的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6)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纳入合同解除违约解除之后中,并删去“非不可抗力”的限制.(7)增加规定解除权行使的一般除斥期间:“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8)《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应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在15天以内,应通知解除权人.解除权人在收到对方的异议通知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9)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修改为:“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0)将《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修改为:“无偿委托合同和一般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商事委托合同当事人信任关系确已破裂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https://www.mbalunwen.net/kaogu/82190.html

此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合同法引用文献:

[1] 合同法类论文选题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如何定
[2] 合同法硕士方向论文题目 合同法硕士论文题目怎么定
[3] 合同法类论文参考文献 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数量是多少
《合同法论文范文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精选]》word下载【免费】
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