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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劳动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5

劳动法学论文范文

劳动法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劳动法学论文范文参考: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研究
  2. 第二篇劳动法学论文样文: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
  3. 第三篇劳动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4. 第四篇劳动法学论文范例: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5. 第五篇劳动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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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法学论文范文参考: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研究

在现代劳动关系当中,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劳动关系成立及展开的基础,而且也承担着平衡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任务.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理论研究而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在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过程当中,针对“如何建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这一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并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促使笔者尝试从合意的角度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研究和解读.从劳动关系的社会化调整机制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应当努力实现以自治为主的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尊重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劳动关系国家管制与当事人自治间的相互促进和补充.通过对劳动合同中合意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作出一定的努力.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六章.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该选题目前的研究状况、相关的文献综述和论文的基本框架以及研究方法.就论文的研究路径而言,笔者在传统的合同合意理论基础之上,吸收借鉴了继续性合同理论以及关系性合同理论的相关知识和研究方法,以合意为主轴来展开论题研究和论证.

论文第一章是对劳动合同合意问题法理基础的解析.分为合意作为合同本质的法理探讨、近代劳动法学研究对合同合意理论的扬弃以及合同合意理论在现代劳动合同制度研究中的地位三节.第一节主要是对合同合意理论的内容、合同合意理论的发展历史及其在实证法上的确定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要分析,明确了合同合意理论与合同自由原则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从历史的角度解读了合同合意理论的产生过程,在此基础上着重就合同合意理论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立法中的确定进行了分析,并就合意作为合同本质这一论题进行了论证.第二节则全面分析了合同合意理论对于近代劳动关系发展的影响,一方面合同合意理论中的“抽象人”假设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债权化发展,促使劳动关系走上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嬗变轨迹;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强弱失衡也激发了学界对于劳动关系债权化发展的反思,致使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逐渐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产生了劳动法中的“身份合同”说以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合同合意理论在劳动法中的困境及其法律矫正.从作为人身关系的劳动关系到作为纯然债权关系的劳动关系再到具有从属性特征的特殊债权关系,显示出了劳动法学研究对合同合意理论的扬弃以及劳动合同理论对传统合同理论的超越.第三节则是从劳动法律调整层次、我国劳动法学发展历程以及劳动关系未来发展走向三个层次对基于合同合意理论对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明确了合同合意理论对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指导作用,为基于合意视角研究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了论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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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第二章探讨了劳动合同合意问题的特殊性.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意问题上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着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劳动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较有着较大的区别,也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在劳动合同合意问题上也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劳动合同特殊性问题而言,两大法系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解读,本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分别从大陆法系中的“继续性合同理论”与英美法系中的“关系性合同理论”出发,对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进行了解析.第三节则在比较继续性合同理论与关系性合同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劳动合同中合意问题的总体解说,并明确了明示合意、默示合意与拟制合意的三个分析维度,为劳动合同合意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论文第三章是对劳动合同中明示合意问题的分析.对于明示合意而言,依其达成的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书面形式的合意和口头形式的合意两种类型.第一节中选取了世界范围内的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介绍了其劳动合同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并进行归纳和总结.第二节则是对我国劳动合同书面化制度的分析,介绍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强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所做的制度安排,并基于定型化合同的视角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功能进行了理性的阐释.第三节则是对劳动合同口头形式的分析,着重讨论了我国立法及学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论.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虽然我国立法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保护说”的观点,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书面形式的坚持,导致了在对事实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上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在上述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章的第四节对我国劳动合同中的明示合意制度进行了反思,建议立法应当基于劳动关系的客观运行规律来正确的认识书面与口头这两种形式合意所发挥的真正作用.

论文第四章是对劳动合同中默示合意问题的分析.分为默示条款概述、默示条款在劳动法中的运用与发展以及默示条款对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启示三节.所谓默示合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所达成的合意.在英美法上,基于对默示合意认识的基础上,在英美法的合同制度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默示条款制度,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有助于加深对劳动合同中默示合意问题的认识.第一节是对默示条款的概述,介绍了默示条款的源起、类型及适用规则.第二节对英国劳动法中的相互信任默示条款进行了阐释.通过对相互信任默示条款适用规则的分析,凸显了劳动合同当中默示条款制度在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性,并进一步分析了劳动合同当中默示合意的重要作用.第三节则从实证的层面对我国立法中的默示合意制度进行了讨论,重点围绕默示合意制度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作用展开了理论结合实际的思考.在劳动合同中的默示合意问题上,我国的立法应考虑借鉴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的“事实第一原则”,重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默示合意的识别来补充明示合意的不足.

论文第五章是对劳动合同中拟制合意问题的分析.与明示合意以及默示合意不同,拟制合意是法律拟制制度在劳动合同合意问题上的运用,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强制色彩.因而应当如何看待拟制合意制度以及国家应当基于何种判断标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拟制也就成为对于劳动合同拟制合意制度讨论中的重点问题.为了能够对该问题予以更好的解读,笔者选择从法律拟制制度的性质认识切入,通过分析劳动合同实际运行的过程,阐释了劳动合同拟制合意的产生基础,进而对我国立法中的拟制合意制度进行了讨论.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有关拟制合意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制度当中.为了能够更好的分析该拟制合意制度的利弊,本文选取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类似制度进行比较,着重分析了两地之间拟制合意制度对于劳动关系实际运行的不同效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我国立法在拟制合意的制度设计上,应当遵循劳动关系合意问题的特殊规律,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间所达成的合意以及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所实现的自我调适.

论文第六章是对劳动合同合意问题研究的理论引申与发展.着重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管制与自治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节围绕着劳动合同中的管制与自治问题,分析了不同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建议立法在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劳动合同当事人间的合意进行管制时,应尽量不要去伤害劳动合同内在关系当中的合意内核.第二节则是围绕着劳动合同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选择以及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展开论述,提出应当以实际履行原则作为调整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的指导原则.另外,在劳动合同具体制度的完善上,应当从劳动合同合意问题的特殊性出发,以实际履行原则为指导,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制度、履行变更制度、解除制度、司法及立法调控制度进行必要的调适.

在论文结论部分,笔者对文章的全部内容及观点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总结.

第二篇劳动法学论文样文: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退休再就业作为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广泛地应用于当代劳动生活领域,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现行立法对这一特殊就业群体并未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身份,用工关系属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均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直接影响着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实现.基于此,本文以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为研究题域,就退休再就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其次,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目的.再次,总结学界关于退休再就业问题的研究现状并进行评价.最后,交代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问题.首先,厘定退休与退休再就业的基本内涵.对于退休再就业概念的界定选择采用要素分解的方式,即通过分别对退休和再就业进行界定获得退休再就业的内涵.为进一步明确研究对象的范围,本文还对退休再就业与老年人就业、超龄者再就业、退休返聘、非正规就业等近似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对退休再就业的类型进行了剖析.其次,探究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作为有别于传统的新型用工形式,退休再就业的法律规制应当如何选择?对此本文立足于劳动者分层理论和劳动权保障理论进行了剖析和论证.本文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新时期劳动者分层发展的典型代表,对其劳动权的保障是正视我国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现状的必然选择.再次,分析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社会基础.法律规制的出现和发展往往以现实的需要为动力,退休再就业问题也不例外.退休再就业的蓬勃发展不仅满足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同时也实现了退休人员的生存发展权.但立法的缺失却使退休再就业纠纷频频发生而不得解决,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最后,通过对国外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的立法例考察,以及我国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历史演变的梳理和评价,为新时期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和用工关系属性的确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在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的意义.劳动者身份的确认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前提,由此,退休再就业人员身份的确定关系到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但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年龄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争.本章基于实质平等和发展权保障等理论对该争议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国内外劳动立法对于劳动者的界定,指出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中劳动者概念的缺失和判定标准的僵化是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困难的根源.最后,基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界定的不足,以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为契机,提出完善措施,即在厘定劳动者概念的基础上重构劳动者判定标准,包括基于从属性标准的考量,基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考量,基于方法论改革的考量.

第四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本章首先梳理了关于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学理见解,并进行归纳和分析.其次,对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介绍和解析.该司法解释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其根据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其再就业用工关系属性给予不同的规定.本文基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评述.最后,在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界分的基础上,肯定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劳动关系属性,并进一步论证退休再就业与适龄劳动者就业压力之间的可协调性,及劳动法调整机制弹性化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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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之权益保护.权益保护既是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的起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本章首先对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述.退休再就业之所以能够走进人们的视野原因即在于对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护存在必要性与正当性,但立法的缺失导致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研究处于理论与实务相分离的状态,非体系化及过度分散是制约实施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致命硬伤.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本文选择其中存在较大争议,并与适龄劳动者应当区别对待的权利内容进行专门研究,包括同工同酬权益、养老保险权益及工伤保险权益三个方面.在突出退休再就业人员特殊劳动者身份的前提下,结合实践中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现状,提出进行保护的思路设想.

通过上面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析,本文得出结论,即退休再就业应当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予以法律规制上的完善.这既是劳动法学研究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我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变革,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趋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篇劳动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在劳动法学领域,劳动合同的有关理论问题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理论研究也就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重点.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理论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论的研究掀起了新*.各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褒贬不一,盛赞者有之,恶评者有之,其中还有折中论者.

本文梳理了不同阶段中国学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研究,初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项世界各国劳动法律制度普遍认可和确立的一项合同期限制度,中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再次确认和规范完善,应该说是顺应了劳动合同立法的国际趋势;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从法理层面是否妥当,在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还需要结合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具体分析,同时,还需要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未来走向,进行深入思考.

本文的研究围绕以下命题而展开,即应肯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价值,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常态形式.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遵循的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针对现行制度安排和学界众说,在小心求证的基础上进行总结、质疑,不在绝对完美和应然的苛求下对现行立法进行责难,更多的是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试图以最小的改良成本来完善现行立法.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展开研究.

中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解释的空白,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日期,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干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用人单位更多的强制的特征,使学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常态化产生了鲜明对立的两种观点.通过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定位的历史性考察,我们发现,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其他各国有所不同,在该制度的设计和实行上要结合中国实际考虑问题.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价值上,强调保护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总体经济效益,建立良性经济秩序.

本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比较研究,分别对美国的宽松型雇佣制度、欧洲大陆的严格性解雇制度、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灵活性进行了比较,域外劳动合同制度对中国立法的启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划分均是基于职业的特点决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不应存在任何“社会福利性因素”;制度的确立要与社会文化背景相结合,不能不考虑社会文化背景而强行移植国外制度;虽然在大多数国家都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常态,但欧洲的改革不容忽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中的“应当订立”与“推定订立”系公法介入劳动合同调整的结果.因工作年限订立,单方缔约权仍是具有极强的“福利性”的特征,这与其他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有本质区别,《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实质上是扩大了连续工作十年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上下位法的矛盾,此种扩大性的解释的合理性合法性显然要受到《立法法》的质疑.因签约次数而订立,单位是否拥有拒绝续约的权利规定得也不明确,因事实劳动关系而订立,存在逻辑上的极大问题.

公法介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评价.公法介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影响,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极强的“福利性”,限制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将社会保障责任完全转嫁于企业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内涵在立法者的期待与社会现实间存在巨大差距;将社会保障责任单纯由企业来承担,这必然引起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间的冲突,这也有悖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经济学分析.劳动合同制度应当采取综合性、弹性的保护手段来实现照顾各个层次劳动者利益的倾斜性立法保护.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时,导致过高的缔约成本,以至于取消了不少缔约成功的可能,并可能引发对于边际劳动者的失业效应,和多重影响就业质量、数量的替代效应.

中国解除条件上不区分劳动合同种类,一般解除权仅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权条件要求高于其他国家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不足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劳动者极少做到提前通知,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强制缔约权与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高标准限制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彻底成为企业福利,大大影响企业效益.笔者尝试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重构,在价值理念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不同之价值追求,还要兼顾意思自治与保护劳动者之原则;制度上,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情况来规定不同的解除条件,根据劳动者工作性质区别适用不同的劳动期限,在条件许可时,可以赋予用人单位行使一般解除权,采纳有补偿的预告解雇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是主流形式,这与世界通行的做法不一致.这也是与中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密不可分的.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研究将不断深化,尤其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研究将突破现有的桎梏,成为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和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囿于作者的阅历所限,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研究缺乏实证研究,加之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很难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观点阐述难免过于理论,作者今后将在持续性的研究中对此论题进行不断完善和补充.

第四篇劳动法学论文范例: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却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工资拖欠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形式多样,受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秩序,还包括法律尊严、政府威信和社会公平,开展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课题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成因阐释的基础上,构建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和救济程序制度.

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他们职业身份发生了转换,户籍身份却未同步改变,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影响广泛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但2500万进入城市建筑业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真正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企业逐渐剥离劳动关系,包工头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负责招工、管理、监督和工资发放,农民工无法成为建筑企业的劳动者.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复杂.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超财力搞建设,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和垫资,引发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导致资金链条上拖欠资金的恶性传导,必然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身份模糊、亦工亦农,从事有偿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在农村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工资和土地对农民工生存的二元保障竟使拖欠变得“合情合理”.法律设定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救济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欠薪问题更多是通过政策渠道解决,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约.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香港、台湾地区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构建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及欠薪逃匿入罪.在完善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提出了劳动监察应理性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综合治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工会代言和代行及构建简捷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机制.

第五篇劳动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

非全日制用工因其某些基本要素有别于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而成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并呈普遍化之势.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的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弹性和非全时性使其在法律适用、薪金的额度与支付方式、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基于此,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专门法律规制已成为当代劳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非全日制用工的扩大化和多样化是世界各国雇用体系变化的共同现象,但是,世界法制发展是多样性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传统,各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各有不同.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问题的学术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学说还是立法都很不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仅有五个条文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笼统规定.而与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相关劳动立法则比较细致周全、成熟完善.因此,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本文首先对日本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特征和类型进行解析,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奠定理论基石.文章随后通过对日本非全日制用工的诞生背景、发展脉络以及对劳资关系产生的正负效应的详细分析,阐释了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本土特点与未来发展走向.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从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三个方面深入探讨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制度模式、适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意图通过对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研究,达到以下三个目的:其一,加强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与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之间“落差”的认识,增强完善我国相关劳动立法的紧迫感,其二,整理出经济全球化和劳动市场国际化背景下对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具有普适性的规律,其三,探寻我国现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问题所在,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劳动立法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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