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反思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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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 法律问题 规范化 建议
作者简介:吉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称副科级,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46
我国的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对于全面实现案件的集中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的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全面发展,保证国家司法的长远发展.农村企业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完善监管方式,推动司法建设的管理.我国目前的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法规等不健全的现象,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依据.同时法官的专业能力不强,制约了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的提高,因此必须要实行规范化建设.引进争点整理与失权制度、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达到对庭审制度革新的追求.
一、进行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反思与发展研究的主要意义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在法院创新层面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就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部门在收到国家管理部门的委托之后,应用互联网体系进行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建设工作,并且对案件责任状况的真实性等进行确立的法治建设,可以有效的节约案件庭审所花费的时间,提升案件庭审工作的开展效率,对案件的整体开展进行监督,保证法院的庭审工作的稳定的运行.通过实行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可以实现互联网平台的依托下,办案人员在非审判性事务上负担的最大限度减轻,从而达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的制度目的,对于我国法治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反思
进行当前我国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的问题的全面研究,主要可以将研究内容总结为法律和制度规范不完善和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的评价体系不规范以及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人员专业能力仍然有待于提升三点,具体的研究内容可以总结归纳如下:
(一)法律和制度规范不完善
在互联网庭审制度的监理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的进行义务的行驶以及心证的公开化,由于法律和制度规范不完善,导致失权问题休闲,当事人屡次进行新的人证物证的提出,对于法官进行案件的整体审理造成了极大的干扰性, 当事人也无法预判裁判结果所依据的证据方法到底在哪里,突袭性裁判现象也就必然会频频发生互联网法院庭审依然遵循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相分离的审理模式,致使庭审时间被无端拉长,且质效低下.法治建设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法治建设工作过程中不可以重组奶失误现象,因此对于法治建设工作的要求非常高.为了保证法治建设工作可以高效的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对于现阶段我国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工作,虽然加大了重视,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待完善,对于庭审环境的变化趋势不能很好的适应,导致法治建设工作缺乏依据,在进行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影响了法治建设的准确性.对于法治建设也存在着法治建设效率不高以及法治建设的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二)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的评价体系不规范
互联网法院庭审未围绕争点审理以及审理散漫化问题突出.法院庭审互聯网制度运行评级体系不规范是现阶段法治建设问题中的关键问题.我国不同的地区对于法院庭审制度的确立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对于评价的内容以及方法等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因此不同地区的评价体系不统一,影响了评价的正常开展.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评价体系是保证法治建设工作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如果评价体系没有形成统一评价标准,就无法将真实的情况反映出来,无法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管理的价值.
(三)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人员专业能力仍然有待于提升
法官的庭审理念没有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出现而更新.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需要高素质的队伍,专业的人才来保证法治建设的有效性,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工作来看,法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法官的互联网庭审专业能力不强,对于法治建设工作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法治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专业的工作,对于法官的要求较高,在进行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运行后,更需要法官完善自身的庭审体系,进而实现各项突发情况的有效应对.法官的职业素养需要增强,对法官应该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并且把握自己的工作目的.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境下,法官再次询问当事人弄清楚案件这一“非正规”操作也变成奢望,于是在现实情况下,突袭性裁判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
三、我国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进行我国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的全面研究,主要可以将研究内容总结为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完善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评价体系和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三点,具体研究内容可以总结归纳如下:
(一)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提升庭审工作整体开展的透明性
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公民做要想取得进展就必须要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参考,虽然我国的法律已经在法治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条例,但是仍然不够完善.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对财政财务、绩效等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必须要对法治建设部门的工作做内容以及工作目标进行明确划分,将责任进行细化,建立责任制度,通过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让法治建设部门做到权责一致,权责清晰.发达国家对于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完善,并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应规章的时候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合理借鉴,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制度和规范.潜力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建设之后的制度形式,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那么法治建设工作就会失去价值,因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要保持法治建设工作的独立性,法治建设工作如果缺乏独立性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就会让法治建设工作的制约能力降低,因此需要对法治建设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形成立法型法治建设模式,并且不隶属与任何部门,推动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的有效实施.
当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监理,有效的结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内容,对于庭审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良,同时结合国外的互联网庭审的开展经验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实现了庭审工作整体开展的透明性和全面性的有效提升.
(二)完善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评价体系
现代庭审理论要求以争点整理程序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争点整理制度的良好运行应根植于准备程序的发达和有效运行.在法治建设工作中必须要明确法治建设工作的原则,做到独立、有效和真实,保证法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价值.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地区间的差异性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差异性对各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法治建设工作应该以客观实际为基础,保证实事求是,并且要从整体的方向出发,站在客观的立场.
如日本在进行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实现了三类言词辩论方法的创建,主要为:先行方式言词辩论创建和准备性言词辩论创建以及程序性言词辩论创建,通过提升当事人说明理由的方式的全面性,实现了法院庭审互联网制度运行评价体系的有效完善.
(三)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
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是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治建设队伍可以提高法治建设的有效性.因此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通过对法官的对法官的引导,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在科技发展过程中,计算机已经成为工作以及生活中必可少的工具,因此法官需要灵活掌握计算机技术,熟悉法治建设软件,实现高效的法治建设.
四、结语
开展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反思与发展研究,在明确了进行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反思与发展研究的主要意义的基础上,进行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运行中的不足的思考以及其完善方式的有效确立.实现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的全面发展,无疑可以将互联网的应用优势真正发挥于法院庭审工作的开展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法院提升工作的开展的有效水平,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稳定的基础和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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