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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1

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司考、法考产生的缘由
  2. (二)司法考试所显现的问题
  3. 二、法学教育在统考前提下面临的挑战
  4. (一)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
  5. (二)应用型教学在法学课堂教育中的尝试
  6. 三、法学教育的应然改革
  7. (一)法学授课内容的转化

《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向下的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教学内容的改革》

本文是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面论文如何写与论法律职业方面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摘 要: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的法考培训到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其教学内容的重点在逐渐向学术研究转变.鉴于我国目前情况和实际需要,法学教育已经在现实问题上表现出滞后性,毕业生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掌握法学实务知识和技术,这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在未来的法学教育中,有目的地、逐步地增加实务型、应用型教学内容,努力缩短学生毕业后在社会上的摸索期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考;应用型教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0)02-0102-05

一、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的产生缘由和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司考、法考产生的缘由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实施十几年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虽然其难度在逐年增加,被称为“天下第一考”,但其认可度也在逐年提高,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应用职业所承认.司法考试由原来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演化而来,由原本纯粹评价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演化为包括评价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资格的考试.如今,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取代了司法考试,其要求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执业条件①.而目前,从法学职业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要求应聘者应通过司法考试,否则不予正式录用.这样一来,就使得从事法律职业人士,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入门资格上是一致的,这逐步缓解了当初没有实行资格考试时相当一部分法官、检察官的法学知识水平普遍不及律师水平的尴尬.同时,司法考试的实施也给司法职业设置了一个入门标准,较之以前,司法考试实施后的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司法考试所显现的问题

司法考试出题内容一般情况不会超过“三大本”(司法考试指定辅导用书)的范围,否则就是错题,全体加分.虽然超范围的题目在所难免,但一届比一届少.故而,考生原则上只要吃透“三大本”的内容,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其实“三大本”的范围就是个大范围,虽然数量有点多,但总比盲目地、没有针对性地准备要好.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三大本”编著者所在的学校,其司考通过率也较高.这就涉及“三大本”编著者到底是哪些人这个问题了.以当前情况来看,司法部基本上聘请在该领域中有相当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来担任编著者.

这里有一个学界常遇到的问题,专家学者一般所擅长的是学术研究,而非司法实践.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主要目的是设置进入法律职业的门坎,而不是对法律进行学术探讨.学者出题,在目的上不如实务人员出题.虽然有部分专家学者也律师,但其所办案子并不多,甚至有部分律师的学者,并非靠自己的法学技术,而是靠自己的名气来办案,这就不能认为这部分学者具备相应的司法实践技术.在早年的司法考试中,“甚至有的命题人员还把个人观点带进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这样的弊端一直延续至今” [1].司法考试侧重如何运作法律,特别强调实践能力,而不是学术研究能力.虽然历届司法考试真题都偏重于案例,但案例并不代表实践.历届司法考试题目在考后被人诟病,其不乏理论与实践脱节之因.

这些问题的暴露使得司法考试出题越来越谨慎,一些模棱两可的案例、一些在社会上并未形成共识的案例都逐渐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在司法上或者说在实践上有唯一答案的题目.但由于出题者的站位,司法考试越来越具有学术性,带来的一个附带效果就是司法从业人员也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这不能说是一个坏现象,也不能说是一个好现象.且不说我国当前伪学术问题,单就法学界来看,司法从业人员具有一定学术性本身是一个好现象,但如果不顾国情案情,強行将书本真理套在实际案例上,这种学术性后果并非人们所乐见.

司法考试学术性增强所带来的另一个倾向就是参加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偏重学术理论.加之我国高校体制本身就有学术为重的理念,常使得学生在参加司法考试时对于一些实际问题毫无头绪.即便勉强通过司法考试,在进入工作岗位后,面对真实案件,要么生搬硬套书本理论,要么不顾公平,随波逐流.用人单位认为这样的学生高分低能,社会也受这类学生的影响,从正态的调整演变为变态的调整,而当变态调整成为常态时,在这一方面的社会发展必然产生畸形,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正是考虑到这类问题,近期的考试在确认一定学术性的前提下,主要以实践案件为主,毕竟其目的是选拔司法职业人员,而不是理论研究人员.所以,未来的法考将会越来越重视实践能力,这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注重学术理论研究有很大差异,也导致许多所谓名校法学院的学生在司考、法考中往往不如一些普通院校的学生.

二、法学教育在统考前提下面临的挑战

(一)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

张利宾博士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两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这也导致案例教学时教师更注重分析某一法律思想原则问题,忽视了操作性的东西[2].

当前大学本科阶段,更注重生产,而不是创造.学术研究有其特殊性,在本科阶段,并不适合进行广泛地研究性教学.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研究性教学,或将研究性教学列为高年级任选科目.本科法学专业必修科目,应设定统一的实践教学课程,允许教师自由发挥,但不应超纲讲课,更不能讲的都是教材上没有的内容.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这点毋庸置疑,而法科的起点就是本科,即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为本科.我国目前和多数其他国家一样,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从事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要求②.一门实践学科的起点为本科时,其在本科阶段的教学中,实践内容或者说实务内容的比重应有所增加.

以目前法学院系的师资结构及学生就业情况来看,学生对教师的需要,除部分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外,多数学生希望教师在上课时多讲解实务案例,特别是与司法考试关系比较密切的课程,学生甚至希望老师上课时,在讲完基本概念内容后,多花点时间讲解司考或统考题目.这种现象在高年级学生中尤其突出.而那部分想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若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或法考,其将来的出路也非常渺茫.所以,在本科课程中,增加应对法考的内容,是有必要的.

总体而言,每年司考法考通过率并不高,除了“三大本”范围大之外,学生的解题能力缺乏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解题能力,直接来源于对案例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案例分析经验的积累,不是单单闭门读书就能成功的.

(二)应用型教学在法学课堂教育中的尝试

对于法学教育中应用型教学的地位,有学者提出,“通观世界当前法学教育的潮流,职业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正规化的必然途径.而职业法学教育必须直面实践,学生要了解实践、掌握实践、能够进入实践,否则无法培育真正的法律操作精英和法学家” [3].当前的法学课程教学分为两种,一类是传统的知识讲授型教学,另一类是新兴的案例分析式教学.两者相比较,讲授型教学更适合当前我国的大学生学习模式,但案例式教学更能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虽然案例式教学在法学院系已开展了十年,但基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案例式教学远没有产生其应产生的效果,大部分案例式教学仅限于形式,教师在上课时弄几个案例讲解一下,而非能够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案例中去的实质性案例教学.

有学者坦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都缺乏职业教育的内容;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通常也是以理论考试的成绩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很少从职业素养方面加以要求和考核.”[4]对于未来法学教育的改革,有学者认为“应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传授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在逻辑性的深刻认识,训练学生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5]

可是,由于我国目前整体教育和司法环境的限制,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案例中去,施行如英美等国的诊所式教育,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并不现实.强行上马,其所能针对的,也仅仅是一部分精英学生而已,而即便这样的诊所式教学,能够接触到的案例也是非常有限的,很多案例,当事人根本不愿意除律师外的其他人介入.这样的效果并不如人意,也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分析应注重思维方式的培养,让学生掌握一套适用的分析方法,能够形成自己的分析套路,而不是简单的讲解答案.法学课程的案例分析,着重于解决实际问题,并对案例背后的社会正义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在基于统考的前提下,案例式教育应以过往的司考真题为主,特别是低年级课程中尽量不要渗入在社会上和学理上有普遍争议的案例.以答案唯一性为案例選择的标准,宁可选择答案唯一的简单案例,也不要选择复杂却有很大争议的案例.更不能为了炫耀知识而选择繁杂的案例,故作惊人之语,这样做的后果,除了导致学生对教师的盲目崇拜外,实无法让学生掌握应该掌握的知识.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法科学生只会就事论事的解决一道题目,而不会将题中所含的方法抽象出来,或者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多数学生缺乏运用法律的能力,只会做计算题,不会做应用题.而法学教育过程中,教师也往往忽视了如何设置解决案例思路这一在英美法系国家诊所式教育中首先考虑的问题.在讲课时,重点讲解的是该案例的案情分析,对案件而言,分析得很清楚,在这样的分析下,学生当然能够得出比较准确的答案.但是,学生在没有老师进行分析这一前提下,面对案例却显得无所适从,主要原因即没有掌握根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很多学生在进行独自的案例分析时,要么套用似曾相识的案例,不知变通;要么牵强附会,胡说一气,甚至还有学生造法③.

三、法学教育的应然改革

(一)法学授课内容的转化

有专家提出:“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法科教育应该主要作为职业型的教育” [6].从国外的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多数法学院校提倡“法学院应当为在校的学生提供真实的执业环境,以使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学到法律职业的真才实学 .”[7]考虑到法学学科的特殊性,法学院系应在法学基础课程的案例教学中,制定系统的案例题库,并设置试题更新原则标准.在讲解案例时,也需明确该案例所体现的知识点和解题思路,以便帮助学生掌握最基础的解题分析方法.简言之,就是增加应用型教学内容.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顺利通过统考,更有利于其在从事法律工作后,能正确的运用法律,公平正义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具体来看,法学院系当前可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联系统考内容设置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在这些核心课程的讲课过程中,尽量以实践应用为主,让学生掌握法律的运用原则,夯实法学基础.核心课程设置统一的教学大纲,圈定必讲内容,并用统一的案例和答案来进行分析讲解.教师讲课可以适当的自由发挥,用不同的方法讲解同一个内容,但应避免同一门课、同一个案例,不同的教师讲出不同的答案.所以,虽然大学不同于中小学,但在教研室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备课,或者同一门课的教师相互之间时常交流意见还是应该成为一种惯常性、制度性的做法.

其次,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教学案例的选编.法学教育离不开案例,但目前的许多成品案例并不适合学校教学,基于当前的法学和社会环境,有必要对一些成品案例进行一定改编,以使其更适合学校课堂教学模式.以现在大学生的普遍情况来看,部分教师将指导硕博的教学方法用于本科教学,列出书单,希望学生通过课外阅读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且不说此类书目作者的应然读者群,单就阅读效果来说,除极少一部分天才学生能够达到教师希望的效果外,其他学生要么如看天书般觉得晦涩难懂外,一无所获;要么根本不看这些课外教参,得过且过.所以,教师改变教学态度,从学术理论转移到适当的实践应用,不必盲目追求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同时将编撰好的案例作为学生课程考核内容之一,以便量化其效果.

总而言之,此文为一篇关于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论法律职业相关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引用文献:

[1] 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面有关论文如何写3000字
[2] 法律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论文怎么写2500字
[3] 法律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法律法学专业论文题目怎样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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