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论文集 > 文章内容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参考 知识产权案例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知识产权案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9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参考:中国舞蹈著作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2. 第二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样文: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研究
  3. 第三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模板: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4. 第四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5. 第五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格式: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

★这是100篇免费优秀与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相关的资料,为知识产权案例方面的的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本格式模板参考.

第一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参考:中国舞蹈著作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以各类著作权为范例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判例的存在价值在于促使艺术界利益的合理分配;反之,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又为其立法带来新的补充与依据.虽然各国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以及法规、判例来规范艺术创作、交流、传播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但主诉对象除了像音乐、电影、美术等受众广泛的艺术门类具有更精深的理论与法学研究交替互佐外,其它产业化与国际化程度偏低的艺术门类(以舞蹈为典型代表)除了普适性、框架性、共通性的宏观法律法规条文外,缺乏全面系统的著作权相关理论与学术研究,更难以于现实操作层面上建立起一套独立性、针对性、适应性强的保护体系.

据此,本文采用多学科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法学与舞蹈学的相关理论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案例分析与对象比较,对现有舞蹈著作权案例中呈现出的核心法学概念与当代舞蹈艺术创作相关问题进行交叉研究,从而廓清舞蹈著作权保护中的相关法律概念与内涵,同时,针对舞蹈著作权现状与制度的不足,进行尝试性的制度建设,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舞蹈著作权鉴定与保护的原则性方案与提议.本文共分五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重点分析舞蹈著作权的主客体对象问题.就客体对象而言,本文通过揭示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舞蹈作品”法律内涵不足的缺陷,从舞蹈本体研究的视角,通过电影作品的构成要素与舞蹈作品的构成要素进行借鉴性比拟与分析,推导出舞蹈作品是以形式要素总和的形态作为作品的终极形态呈现之结论;此外针对舞蹈创作的不同样式与形态,对舞蹈作品类型进行细分以寻求其法律适用性;最后,就舞蹈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提出不同创作主体的权利归属,并借用电影制片人制度,就“出品人”这一在现实创作模式中冥冥存在却含糊不清的著作权主体模式,进行其适用性分析并加以制度上的完善.

第二章与第三章分别论及了著作权保护的两个重要原则:“思想/表达之二分法原则”与“独创性原则”.针对运用“二分法原则”认定舞蹈作品表达的独创性的适用性问题进行反驳,通过分析舞蹈表达的复杂性,提出表达加之思想的多重认定方法.并在此原则基础上分析舞蹈表达的“实质性相似”的核心观念,否定由舞蹈动作设计判定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这一鉴定路径的合理性.进而转入第三章中,对这种“通过动作设计体现独创性”的偏颇观点进行纵深阐述,得出舞蹈作品对于“舞蹈动作的非独创性”的创作要求,最终确立舞蹈表达的独创性是建基于三重路径基础之上,即诗性的表达、逻辑的表达与镜像生成.并通过总结舞蹈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实现其独创性的表达的三种体现模式,即由形式要素、形式要素总和与形式内涵三位一体共同构成舞蹈表达的独创性的不同样式.最后在三个表达要件基础前提下进一步认定了舞蹈作品名称与作品形成的新范畴内的独创性认定.

第四章重点论述舞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舞剧是舞蹈作品的一个主要类型,同时也是案例多发的一个作品类型,更是产业化程度相对比较充分的一个类型,对于舞剧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对象进行研究,必然从艺术创作与法学保护建设的双重视角对整个舞蹈艺术产生举足轻重的意义.本章从案例事实出发,就舞剧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对象保护的向度进行*,在现有法律偏颇的框架内,提出舞剧表达的主体构成要素是舞蹈,并阐明舞剧表达的核心价值观,即以舞蹈为主体表达手段辅以其它艺术手段,完成带有双重构建路径的符合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舞剧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本质内涵.

最后,本章尝试性提出关于舞蹈作品侵权认定的一些建设性原则和方法是具有理论与制度上的创新性的,同时借鉴电影著作权激励制度,从舞蹈创作的激励制度上进行分析,主张配平现有的激励机制,从而达至以著作权制度为主、以行政激励手段为辅的调和状态.

本论文的研究主旨在于力图填补国内舞蹈著作权制度研究领域的空白,通过有针对性地对舞蹈著作权相关权利及具体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揭示著作权法等各类法规中简单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层涵义,为著作权法的正确适用和妥善解决国内舞蹈著作权利纠纷提供法律及理论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于国内舞蹈创作所面对的包括行政激励机制在内的复杂创作环境中,如何进行制度的创新,并期盼为构建国内舞蹈著作权保护体系作出理论建构.

第二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样文: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研究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当前,发达国家以知识经济为主导,在注重智力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和物质财富的同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教育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把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知识产权能力,作为本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5年我国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并把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任务,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mbAlunWen.net初步形成作为近期的战略目标.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和文化在近代清末才移植我国,与我国以*纲常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以及长期的为政以德和人治传统有很大的差异,导致知识产权在我国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和文化上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文化带来一定的影响,面临诸多的冲击与挑战.主要表现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无论市场主体还是管理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还不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基本理念还未形成.这就导致了我国一方面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还很少,另一方面已有的知识产权资源流失又比较严重.我国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增强知识产权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和管理主体的知识产权素质,拓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知识产权教育和文化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基础性、艰巨性、长期性等特点.中国入世后,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垄断的步伐正在加快,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受到知识产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意义显得尤其重要.

培养一大批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素养的科技创新人才,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是时代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教育提出的新任务.美、英、德、日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大学中基本上都开设有面向全体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如2002年春,日本就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包括四大战略:创新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人才战略.其中人才战略不仅包括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也包括培养有知识产权基本素质的科技人才.韩国已在各类学校建立了125个发明实验班,进行发明创造训练和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培养未来的发明创新人才.2005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知识产权教育和研究国际专题讨论会在日内瓦召开.来自全世界42个国家的与会者呼吁以更全面的方式开展并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研究工作,鼓励人们更广泛地认知、更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与会者还呼吁提供更多资源以支持中小学和大学的知识产权课程.知识产权从娃娃抓起,在小学就开始知识产权教育,让小学生从小就培养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对我国今后公民知识产权素质的提升具有战略性意义.

高校是知识产权教育的主阵地,知识产权素质应当成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应当把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来抓.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竞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当前我国60%企业没有申请专利,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赔偿额每年高达数百亿.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素质迫在眉睫.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三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知识经济形势下,农民也必须提高知识产权素质,利用知识产权特别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来取得更多的财富,创造更可观的经济效益.

总之,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中小学生、大学生、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农民、服务机构人员知识产权素质,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加快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目标.

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导论,阐述该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创新点等.第二章为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概述,阐述了该论文的相关理论和概念.第三章为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和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从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的历史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现状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现状分析三个方面展开了研究.第四章为国外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实践,阐述国内外目前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阐述了战略规划和战略专项任务,并提出了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价值观、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法律信仰、知识产权能力五个方面战略目标和实际成效.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绩效评价,从管理学的角度对上述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进行绩效分析.第七章为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实施措施,以高校、中小学、行政管理人员、企业、农民等社会主体为代表重点阐述了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实施措施.第八章为实证研究,以中兴通讯和武汉理工大学为实例阐述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实施取得的成效.

文章涉及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对比分析法、模型法、统计分析法、总结归纳法等方法.主要创新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的规划和目标,分别从实现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联动或互动,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国民教育体系.实现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协调统一,营造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mbAlunWen.net.实现知识产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交相辉映,共同熔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熟悉一种制度,形成一种理念,培养一种能力,形成一套机制.第二、提出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的总体规划,即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树立知识产权价值观、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信仰、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提高知识产权能力.第三、从管理学的角度构建模型对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进行绩效分析.第四、提出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的实施措施.

第三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模板: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归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著作权归属指的是著作权的诸项权利该归谁享有,也就是对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的确认.

纵观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各国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理念.从著作权的立法来看,是按照以经济为重点和以人权为重点两条不同的法律主线发展的,这两条法律主线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模式,一种是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从著作权归属制度来看,“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首先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都采取了同一原则,即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而且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允许作者和作者之外的主体约定著作权归属.“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对待多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时,尤其是存在雇佣关系、投资关系和委托创作关系时两个体系的国家立法对著作权归属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案.具体来讲,在“版权体系”国家承认自然人是作者,法人可以视为作者,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著作权原始主体.而在“作者权体系”国家(日本等少数国家除外),承认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和著作权原始主体,法人不可以成为作者,但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

考察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1991年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归属确定了基本原则,即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允许约定除外.具体而言,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二是对于一些特殊作品法律专门作出权利归属的规定;三是个别作品允许当事双方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法律规定作品初始权利人.

通常情况下,就个人作品而言,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个人作品外,还存在一些多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这些作品由于创作主体的非单一性,产生的方式不同、类型不同、创作过程复杂尤其是在作品的完成过程中出现由单位主持或者组织、由投资者出资、由委托人委托创作等不同情况下,使得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变得较为复杂,且常常会引发纠纷.虽然在著作权纠纷各类案件中,权属纠纷案件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出现的问题较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对著作权归属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故立法中存在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权属交叉、边界模糊等问题;另一方面,从立法规定来看,《著作权法》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以及允许约定的委托作品、自传体作品等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均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

本文在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探讨著作权归属制度背后的历史逻辑、思想基础,分析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现行模式、理论解释;其次,对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进行评析,通过考察我国著作权法律的发展历史轨迹和著作权归属制度立法情况,总结成就,发现不足,找出原因与症结,在此基础上为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内容完善提供素材.第三,立足问题导向,本文的第三章、第四章在肯定著作权归属首先属于作者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着重研究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例外的立法情况,即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允许约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并提出完善立法内容的建议.

本文主要观点是:1、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应当坚持“作者权体系”的立法理念,围绕作者是第一权利人的核心确定著作权归属;2、立法应当充分体现著作权作为私权的意思自治精神,任何作品均应当允许作者与他人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但是著作人身权不能约定转让,只能对行使方式作出约定;3、建议对于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立法内容进行完善.具体来讲:(1)关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取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取消法人作品,将雇员完成的法人作品作为职务作品来确定权属,将存在委托创作关系的法人作品作为委托作品来确定权属.(2)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不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作者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作者.(3)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于制片者;参与创作的作者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并享有著作人身权,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原作品作者为视听作品创作人员.(4)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受托人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受托人.(5)关于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自传体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特定人物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特定人物.

本文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著作权归属的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尤其是在对我国著作权归属立法的历史轨迹、原因和背景加强深层次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现状,在肯定著作权归属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立法保护经验,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委托作品、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内容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既解决立法内容中的不足,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提出建议,又强调充分保障作者以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第四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惩罚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制度.虽然该制度目前主要由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但该制度已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受到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并被写进了目前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然而,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尝试运用历史分析法、*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本土需求、制度设计、本土实践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深化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回应社会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需求.

全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束语.导言部分阐述了本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的目的,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不足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同时明确了本选题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最后对本选题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进行了阐述.

第一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主要从法史学、比较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一、考察了中外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二、考察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缘起与现状;三、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四、研究、回答了以下问题:东西方古代法中普遍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不同态度的原由;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是依赖私人执行的、补充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法律制度;美国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定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其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和司法上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态度等等.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相关参考属性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案例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5000字专科论文、2500字电大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6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知识产权案例课题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选题

第二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研究”主要从法理学、比较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功能进行研究.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民事责任,而非准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公法责任.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五大基本功能:一是赔偿功能;二是惩戒功能;三是遏制功能;四是平衡功能;五是激励功能.其中,平衡功能和激励功能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

第三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主要从民法学、*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探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以此论证建立该制度的合理性.本章主要论证了以下问题: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法学基础在于:侵权法的预防作用;知识产权的社会性;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较为困难;知识产权的公法保护不足.2.从以下三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学上的正当性基础:(1)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基础;(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实现社会正义;(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3.运用经济学方法,包括成本、效率分析法,以及科斯定理等,从以下几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1)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2)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其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规制.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经济特征是:非损耗性、易复制性、高成本性、外溢性、非排它性,这些经济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经济特征:行为的隐蔽性、损失的模糊性、行为的盈利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只有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才能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不偿失,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成为没有效益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主要从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等现实国情出发,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土需求进行研究.本章主要论证了以下几方面问题:1.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这些基本国情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经济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现状.(2)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状况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状况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大公司自觉或不自觉地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决定了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判处的赔偿数额总体偏低,这一客观现实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2.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1)我国已基本具备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2)我国已具有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经验.(3)我国已具有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需求.(4)我国已具备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条件,包括: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作用.3.批驳了反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以下观点:(1)我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我国不宜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会导致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足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会导致侵权赔偿金畸高,引发新的不公平.

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如何正确适用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本章主要研究了以下问题:1.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1)故意侵权;一次故意侵权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2)造成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也就没有惩罚性赔偿.(3)权利人提出申请.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申请.2.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故意侵权行为;(2)侵害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各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3)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3.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额度:惩罚性赔偿金限于补偿性赔偿金的2倍以内,法定赔偿金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只能将权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一倍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4.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司法判定: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可以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合理的权利许可使用费;不得将权利人维权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补偿性赔偿金;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用;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用.

结束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本课题的后续研究提出了建议.本文还附录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建议稿”.

第五篇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格式: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相对集中,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甚至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审判组织相对特殊,不少国家采用五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而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寻求诉前禁令制度救济权利;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则大都需要考虑实体权利的保密问题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在研究知识产权诉讼基础理论的特殊个性及域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笔者希望能够在该研究领域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

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越来越多,专业性不强,司法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其次,阐述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方面,本文引入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最新理念,澄清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技术法官的设置、不同审理组织的采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践意义方面,本文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改革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案,并系统性的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想.再次,阐述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1)笔者在考察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司法审理资源的配置以及案源问题,提出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地方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设置技术法官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方案;(2)提出了审理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审理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以及三人合议制与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建构的思路;(3)系统性的提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诉答程序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构想.

第一章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和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实体法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概括性称谓,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是知识产权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标准,但权利之间的个性特征对纠纷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影响很大,本文分析了影响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权利取得的途径不同、权利专业性程度不同、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以及权利救济不同等.然后,笔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不足之处,从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案件审理质量高以及示范性强等方面总结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裁决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接着,笔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特征与类型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因其复杂程度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最后,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和功能,进一步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主要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在本章中,笔者分别考察了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殊个性.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地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简化诉讼程序、技术事实难以查明以及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护难等问题进行了改革,采取的措施各有特点.如在美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了解释权利要求属于法律问题;在英国,专利纠纷统一由专利法院或郡专利法院管辖,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德国,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专利无效与强制许可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由独立的专利法院管辖,专利无效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在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比较集中,并且对于复杂的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独立的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民事侵权中涉及专利无效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判断权利的有效性问题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个性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是相同的,这使得很多国家共同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所作改革,也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本章考察并比较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缺陷,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建议.


https://www.mbalunwen.net/dajjemi/094363.html

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法官、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涉及到权利异议的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审理主体过多会出现司法不统一、办案质量不高、程序延迟等问题;然后,笔者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认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千篇一律地采用三人合议制,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复杂案件的争议事实也不能得到有效查实.接着,笔者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二元”审理模式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分析了“二元”审理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等缺陷;这部分笔者还分析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总结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最后笔者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无法得到有效制止的现状,探讨了我国诉前禁令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保障、权利保护、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论述了我国诉答程序方面不合理的零散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所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阐明了现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不利于商业秘密实体权利保护的诸多不合理之处.

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以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笔者分析了域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色以及可借鉴性,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者还从结合我国科技、政治、法律文化、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和设置技术法官的改革构想.在分析了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及大量实证数据支持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四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受案法院应当配备技术法官来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然后,笔者提出了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种类来确定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具体而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应当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制审理,其他普通难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可以采用三人制合议庭审理.

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交叉程序,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救济的是民事利益,认为改革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程序已经具备了基础性的条件,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定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裁判方案.然后,笔者根据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损失的利益难以弥补、救济情况紧急等特点,并考虑到法院错误签发诉前禁令命令的可能性,主张通过完善诉前禁令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听证程序来建构诉前禁令制度的审查程序,针对存在被申请人对法院签发诉前禁令不服的情况,提出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方案;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经验相对丰富、经济基础较好等条件,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案情的复杂性、专利权的推定有效性等因素,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完善诉答文书的格式、确立答辩失权制度等方面系统地建构诉答程序制度;针对商业秘密容易泄密的实体权利特点,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涉密诉讼请求的判定、涉密诉讼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涉密诉讼的裁判过程、涉密诉讼裁判文书的表述、涉密诉讼法律文书的存放与归档、涉密诉讼上诉审查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建构商业秘密保持制度.

该文是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为你的写作提供相关参考.

知识产权案例引用文献:

[1] 热门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选题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题目如何定
[2] 知识产权案例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案例核心期刊参考文献哪里找
[3]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提纲格式范文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提纲怎样写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范文参考 知识产权案例毕业论文范文[精选]》word下载【免费】
知识产权案例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