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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参考 经济法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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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

经济法本科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参考: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
  2. 第二篇经济法本科论文样文: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3. 第三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模板: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研究
  4. 第四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例:大学卓越教学研究
  5. 第五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格式: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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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参考: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

助学贷款制度建设问题是国内教育资助领域的难点,至今尚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出台,这一方面使得依靠行政手段全面推行的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也使得各方主体利用政策缺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效推进.面对实践困境,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在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深入发展,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银行放贷、学生还贷,以及政府如何提高各方积极性三个方面,整体上属于“风险控制型”的研究模式.但以往研究要么过分倚重经济学上的实证分析方法,容易导向一种工具理性的研究范式,从而忽视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价值维度;要么属于一种法律分析,运用法律来剪裁事实,不能有效应对贫困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

由于尽快制定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法又是以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所以,本文确立了以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为研究领域,基于法理分析的“权利保障型”研究模式.而教育资助政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有关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宪政问题,政府如何对待贫困大学生的受助权问题其实就是政府如何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宪政问题,由此进一步确立了本文的中心论点: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之确立虽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但更须以宪政为前提和基础,以贫困大学生受助权为原点,实现制度建设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的根本转型.

在研究领域、研究模式、中心论点的统领下,本文以社会主义宪政原理与教育资助政策的关系为主线,首先以法律关系为分类依据,对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政策文本上看,助学贷款行政立法呈现出一种“管理法”特征,不仅公民权利的实现以政府行政为根本前提,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完全处于政府行政权控制之下,而且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存在明显偏差.从政策实践上看,助学贷款管理运作呈现出一种“对抗型”特征,包括行政与法的对抗、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对抗、行政主体间的对抗.

其次,对国内有关助学贷款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了实证分析,明晰了已有研究的整体进展.并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进行考察,从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府际关系、府银关系、府校关系、校生关系的发展趋势进行总结,指出:必须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必须由政策性银行承担助学贷款业务;助学贷款府校关系是需要保留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助学贷款校生关系则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法”是国内理论与实践领域所公认的、面向民生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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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对贫困生受助权的社会权属性,以及助学贷款法的社会法属性作法理分析.贫困生不仅经济贫困、心理贫困,最重要的是权利贫困,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是我国明确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贫困生的人权问题并非是受教育权的享有意义上的,而是受教育权的保障意义上的.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之实现,需要以贫困生的受助权之实现为前提,要求国家必须力所能及地为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以此促进个体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而助学贷款法在调整目的、手段、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应属社会法部门.

再次,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了作为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最重要参考源的美国学生贷款制度建设.美国法律意义上的学生资助制度始于冷战时期,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并非完全基于受教育权之实现的考虑.美国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偏离了原定目标,脱离了低收入家庭的现实需要.近二十年美国学生贷款违约率的大幅下跌与再次上涨,其主要影响因素一是经济大环境的变迁,二是营利性高校违约率的起伏.但美国的营利性高校定位于终身教育体系,而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所覆盖的高校则是定位于高等教育大众化,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美国助学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奥巴马政府也因此再度将贷款权收归政府.总体来看,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政党政治、选举制度、利益集团等因素,是美国学生贷款政策越来越偏向于中产阶级,且缺乏连贯性,并继而影响违约率的重要原因.

最后,在前文已有的实证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基础上,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首先明确了受教育权在我国所具有的独立的宪法权利地位,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根基紧密相连,是公民有效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前提.其次,明确宪政虽来源于西方,且在我国发展坎坷,但却是理论和实践领域公认的必然发展方向.而宪政的中国式内涵则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决定着国家的义务形式和法治建设路径.再次,指出现阶段我国的贫困生受助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问题,更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是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国家反贫困战略的关键环节.最后,通过法理分析从服务行政下的助学贷款国家给付义务、贫困生受助权的救济途径两方面阐述了有关贫困生受助权保障的宪政安排问题.

第二篇经济法本科论文样文: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业金融一道,构成了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运用农业保险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提高农民收入,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WTO允许其成员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实践已经证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模式是失败的,采取政策性的经营模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尴尬阶段,专门立法尚付阙如,制度建设长期缺位,亟待反思与重构.本文尝试从法治逻辑与规范进路的视角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建策献言.除去引言与结论,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沿着“保险—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逻辑线索,旨在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提炼其特异之处,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类型化解释.在此基础上,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界定为“政府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对于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补偿的政策性金融活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福利功效以及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决定了农业保险惟有采取政策性经营模式才能成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市场失灵理论、“绿箱”政策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能够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自足性的理论解释.

第二部分遵循“主体——内容——客体”的法学分析路径来探究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中,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制保险公司、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政府应根据国情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配套扶持、建立巨灾基金等方面的作用,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应强调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最大诚信义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风险保障权.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主要表现为各种法律行为,包括政府经济行为、农业保险经营组织行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行为.其中,财政补贴、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和提供再保险是三种最为常见的政府经济行为.

第三部分站在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过程,指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构要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实现从“政策主治”到“法律主治”的转变,将“政策法律化”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路径取向.通过比较美国、日本、欧盟、亚洲发展中国家等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本部分还提炼出了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理性共识,指出健全的法律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强有力的政府扶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应当勇于移植带有普适性的经验规则,加快立法进程.同时,由于我国与外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差异,不能照搬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而必须立足于实践理性,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第四部分建构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共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正当性.与此同时,金融监管的利益理论、法律理论和权衡理论能够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提供正当性的逻辑基础.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应当树立包容性的监管理念、社会化的监管理念与治理型的监管理念,并将安全、效率与公平设定为监管目标.在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我国应当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并从资质监管、条款与费率监管、结构与行为监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监管等方面重塑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权内容.

第五部分从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审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希冀为立法提供可资参酌的经验共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首先应当解决基础性命题,准确定位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其中,立法宗旨宜确定为:维护农业基本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和促进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农业金融资源配置,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扶持原则、总体报偿原则以及自愿、强制与诱导相结合原则.立法视野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具体制度,即法律监管制度、组织运营制度和国家扶持制度.其中,组织运营制度应重点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选择、保障范围的确定、保险合同的优化与创新等问题,国家扶持制度则应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再保险等问题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第三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模板: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研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资产评估对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资产评估不仅有力地支持了国企改革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而且积极地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并有效地规范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资产评估以其专业化社会*的身份,成为联系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交易的双方提供公平、公允、公正的专业意见,有效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进行,为经济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资产评估市场已经转型,正朝着服务对象多元化、细化的方向发展.目前资产评估已渗透到企业改制、金融监管、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等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面对已经转型的评估市场,评估行业如何应对已经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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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作为知识和智能的最基本载体,是推动和实现组织创新的第一资源,而注册资产评估师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创新和发展的第一资源.中国评估行业现已经拥有数万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为市场经济科学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随着资产评估的市场转型,高质量的多元化的评估业务对资产评估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资产评估人员结构性供需失衡的状态日渐明显.资产评估高端人才培养问题必须提到立业、兴业的高度来研究.

提高评估人员的胜任能力,对于评估行业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胜任能力的界定和胜任能力框架的明晰,对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而言,是其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对于行业主管机构而言,评估行业可以以此为依据来设置准入门槛,安排后续教育内容.而对于资产评估学历教育而言,是教育部门科学设定评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是保证资产评估学历教育与评估市场需求衔接的指引.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拟定了如下的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导论.交待了论文的写作动机,分析了本研究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介绍了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并概括了研究贡献和局限性.

第二部分是研究综述.主要对国内外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分析了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研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探讨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研究的相关理论.论文首先分析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定位问题,然后对胜任能力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最后从市场细分的角度确立了资产评估的主要业务领域.

第四部分构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框架.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注册资产评估的基本胜任能力的内容,系统论述了细分市场下从事不同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特殊胜任能力,最后构建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框架.

第五部分从学历教育的角度探讨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的取得和养成.在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研究中,论文首先分析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必要性,在对我国资产评估学历教育情况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出以培养胜任能力为核心的资产评估学历教育体系.

第六部分从准入制度的角度探讨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的识别与衡量.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资产评估准入制度的现状,然后详细地开展了资产评估准入制度的国际和国内借鉴研究,提出我国新型的资产评估准入制度的构建设想.

第七部分从继续教育的角度探讨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的保持和提升.在资产评估继续教育研究中,以资产评估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分析为起点,详细阐述了我国资产评估继续教育的现状,提出了完善资产评估继续教育的具体设想.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二:

第一:由于资产评估的边缘性质和资产评估细分市场的复杂性,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的界定本身就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人系统地研究.在业务分类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类型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进行匹配性分析,会受到专业交叉及边缘化制约,从而使这一研究变得困难和复杂.随着评估市场的转型,金融资产评估、税基评估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新兴评估领域的出现对评估人员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构建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框架的时候将新的评估领域纳入其中.

第二:本文的创新之处还体现在对资产评估准入制度的重新规划和设想,本文提出了改革现行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的设想,并对设立见习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提出较为具体的思路.当然,由于作者能力有限,这只是一种初步的设想,受现实条件的约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期待在未来不断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胜任能力的培养需要系统的学历教育、科学的准入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后续教育.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胜任能力的取得和养成、识别和衡量、保持和提升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力图全面系统地把培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匹配关系及其具体要求做出较为深刻的阐述.

第四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例:大学卓越教学研究

大学本科的教学质量直接决定一所大学的质量和声誉,无论世界一流大学,还是普通本科院校,莫不如此.然而,当今中国大学普遍缺乏对卓越的精神追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平庸的大学校园文化使大学丧失了追求卓越的活力与动力.大学本科教学如何走出德性教育偏弱,教与学方法单一,课堂沉闷,学生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乏力,教学文化环境亟待改善等困境,是当今大学教学实践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

论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在分析当今大学教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有关大学卓越教学的各种论述进行了综述,对大学、大学教学、大学卓越教学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厘定.论文认为,大学卓越教学是指在*平等自由开放的文化氛围 mbAlunWen.net中,大学教师与大学生共同结为学习共同体,经由一定的教学媒介,促进学生养成高尚品性,批判性思维能力与创新精神,突出的实践能力和开阔的学术视野的高级智力活动.

第二章从大学卓越教学的理念、内涵及特性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从理念角度分析,人本教学、建构教学、创造教学、生命教学是支撑大学卓越教学的理念.从内涵方面分析,论文认为,大学独承传播知识、启迪智慧与弘扬德性之使命,大学卓越教学应是提升人性的创造性教学,是生成德性的教学,是教化生命的教学.这是大学卓越教学的本质之所在.大学教学具有崇高性、自由性、超越性、学术性等特性.朝向卓越的大学教学应树立起面向学生生命及其健康成长的教学理念,树立立足学生自我生命的生长进而关爱生命、发展生命、充实和完善生命的*卫价值观念,要求大学特别是大学教师在不断追求崇高的境界中引领学生走向卓越的心智生活,引导学生体认创造性存在的内在价值,在理解生命、领悟生命的同时促进理智德性和*德性的合一.

论文第三章主要从历史学视角对大学卓越教学进行了考察.论文从中西两条线索展开.首先对西方中世纪的讲座式教学,哈佛大学课程改革,牛津导师制教学,密歇根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经验进行了梳理.接着对中国古代太学的教学,书院教学,西南联大的教学等经验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论文分析认为,大学教学应有高远的追求,提升大学教师的教学能力是实施大学卓越教学的基础,大学课程是实施卓越教学的关键因素,改革教学方法是提高大学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构建提升大学教学品质的教学文化是重要保障.

在对中外大学卓越教学的历史经验分析基础上,论文第四章对大学卓越教学中的大学目标、大学教师、大学生、大学课程和大学文化等五个核心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集讲授者、学者和研究者于一身的大学教师应在促成学生生命走向丰盛的过程中履行自己的价值担当,教学担当和学术担当;大学生则应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做好学习之道与学问之道的结合.大学课程教学注重意义生成,应注重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大学卓越教学的实施还需高品位的大学文化环境的支撑.

论文第五章主要从大学卓越教学实施的视角,对华中科技大学",Dian团队”的双导师制项目驱动教学模式,杜维明教授在浙江大学课堂开展的对话教学,哈佛大学精细化教学模式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大学卓越教学实施形态,对如何创新大学生学习方式,改进教师教学方法和课堂教学技能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论文第六章则从回归人性的理念引领,构建富有活力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促进学生养成追求卓越的自主学习策略,围绕学生质疑精神和批判性思维培养进行课程设计,重建智慧型课堂,构建基于入的发展为目的的大学教学评价等方面对推进大学卓越教学的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认为,大学卓越教学应关注生命成长的过程与方式,关注生命成长的质量,这是大学卓越教学的追求.文章最后对大学卓越教学的标准问题进行了简要讨论.

第五篇经济法本科论文范文格式: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经济法是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实体法,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特殊程序法,二者具有制度价值上的契合性.可诉性是法律规范的普遍特征.经济法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经济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无一例外地应当具有可诉性.由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对于经济法纠纷的解决存在权利救济上的非经济性和操作上的非科学性.因此,经济法的实现应当寻求新的诉讼程序法.于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传统诉讼制度在保护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却困难重重.经过学者们的长期研究,公益诉讼虽然已获得了理论上的自洽性,但要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效,解决公益普遍受漠视及司法保护不力的现实问题,必须要清醒认识到公益普遍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侵权行为,更有行政机关的渎职滥权行为,故在公益司法保护上必须坚持综合审理与能动司法理念,这就必然要求打破传统诉讼类型的划分方式.因此,笔者反对把公益诉讼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分类方法,而应当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分为经济领域公益诉讼、政治领域公益诉讼和社会领域公益诉讼,其中,经济公益诉讼显然属于经济领域公益诉讼,并且在我国是最迫切需要开展的公益诉讼类型,揉合了学界所主张的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也包含了证券欺诈等“准公益诉讼”类型.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时,要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审理到执行的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及其与传统诉讼方式的不兼容性,这也是我国经济公益诉讼虽已付诸实践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所在.因此,对经济公益诉讼的实施困境与出路进行分析与探索是经济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必由之路.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经济公益诉讼实施困境与出路的分析,进而形成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激励机制.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主要论述经济法与经济公益诉讼的关系.首先论述了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其公共利益本位,然后分析了诉讼制度的世界发展趋势:诉讼制度的目的从保护个人利益到维护公共利益转变,原告诉之利益从直接利害关系到间接利害关系变迁,以及公益诉讼产生的历史必然.公益诉讼的分类在理论上虽然尚未统一,但为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不应沿袭私权保护的法律传统分类方法,而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各领域矛盾状况进行研究和实践.经济公益诉讼正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与经济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发展历程上的契合性,而且具有利益本位上的一致性.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法可诉性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方式.经济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差异较大,其中的原因除了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外,主要缘起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所表现出的矛盾形式和紧迫性方面的不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公益诉讼应当主要包括纳税人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证券欺诈公益诉讼、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等几种典型形式.

第二章阐述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障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某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出来,公共经济利益受侵犯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消费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税款滥用、国资流失、市场监管泛力、宏观调控失范、环境污染严重等等.然而,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现有的诉讼体制,都无法为经济公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另外,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及司法公开与司法*政策的落实也要求法院对现有的诉讼体制与诉讼模式有所突破.因此,构建体现公众参与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法院自身改革的必由之路.但不可避免的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要全面付诸实践必然会受到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双重阻碍.社会上公共利益最大理念的缺失、实务界缺乏法社会学理论及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传统诉讼模式所带来根深蒂固的影响等,构成了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观念障碍.传统诉讼分工体制、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及司法监督体制则构成了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直接制度障碍.同时,我国司法权威严重不足、*组织存在的功能性缺陷也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不得不考虑并加以克服的重大阻碍.

第三章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评析.在古罗马,就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分,公益诉讼的实质就是原告以个人名义保护公共利益,当然包含了本文所论及的经济公益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特别是证券欺诈集团诉讼,体现了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美国还存在环境公益诉讼、反垄断公益诉讼、告发人诉讼、纳税人诉讼等经济公益诉讼形态.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经济公益诉讼.这些公益诉讼理念与实践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制度及法院保护公益方面的能动司法理念,尤其值得我国学习.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已经或急需开展的几种经济公益诉讼典型形态:纳税人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证券欺诈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及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这部分内容主要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阐述了这几种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可行性,一方面印证了诉讼目的与诉之利益理论的发展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的体现,另一方面结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对完善相关公益诉讼程序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要求.

第五章论述了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中的起诉激励措施.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基础性阶段,如何对起诉主体进行激励以推动公益诉讼的实施,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经济公益诉讼应当实行全面的起诉激励机制,包括起诉主体类型与序位的明晰化、立案范围与标准的公开化、物质激励措施、法院指导制度等,其中的物质激励措施是最受关注的激励方式.应当建立以*组织为主、个人和检察机关为辅的起诉主体制度,使公益诉讼成为*组织的重要业务和收入来源,从而使经济公益诉讼的推动实施与*组织的发展壮大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激励资金来源应当主要依靠胜诉提成制度以及通过发行法律彩票募集激励基金,为激励资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此外,经济公益案件的起诉方式应当较传统诉讼模式放宽,可以采纳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制度,增强法院受理公益案件的能动性.诉讼费用方面广泛实行减、免、缓制度,切实解决案件进入法院难的问题.

第六章主要进行经济公益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设想.这里的审判制度指法院内部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制度性因素的总和,包括初审管辖、审判方式、审理模式和法官的精英化.经济公益诉讼应当建立由高级法院为主、中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为辅的初审管辖制度,这样有利于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这也是经济公益诉讼顺利开展的基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充分考虑的经济公益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充分运用司法能动性来克服传统举证责任制度之不足,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经济利益.此外,应当建立经济公益庭,推行专业化和综合性审判制度,一次性地解决经济公益纠纷;经济公益庭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组成,并保障其享有足够的职业优越感和事业成就感.

第七章主要论述经济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的强化与完善.生效裁判得以有效执行是实现经济公益案件诉讼目的的最终环节.为了有效克服我国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使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有效手段,应当抓好执行工作的每一环节,确保案件结果得以全面正确地执行.应当废弃传统诉讼中的申请执行制度,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自动转入执行机制.强制执行中可以吸收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增大案件执行力度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充分利用声誉罚、资格罚等新型执行措施,充分体现司法裁判的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在确保案件得以全面及时执行的基础上,应当对执行款实行胜诉份额限期保留和按比例分配提留制度,以确保起诉人的胜诉预期收入并促进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

经济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形式,其制度构建既要坚持经济法的基本思想,也要认识到现有诉讼制度无法为公共经济利益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保护并进而需要进行相关制度创新.当然,社会公众对公共经济利益认知水平的提高、*组织功能的完善、行政与司法的良好配合等诸多因素也对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起到巨大的作用.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法社会学研究及案例分析研究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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