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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学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3

法学发论文范文

法学发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学发论文范文参考: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
  2. 第二篇法学发论文样文: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3. 第三篇法学发论文范文模板:法人人格学说研究
  4. 第四篇法学发论文范例:法社会学在中国
  5. 第五篇法学发论文范文格式: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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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发论文范文参考: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

行政诉权研究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论,在此方法论的基础上行政诉讼制度应该如何实现变革?如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甚至可以说遭遇到了“制度性瓶颈”,学说对此可谓倾注了相当多的精力.而过去的学说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似乎局限于“社会问题→制度变革”这样的短板思维,也即呈现为一种简单化的立法论思维,而这一研究思维确实在制度变革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现状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宪政、社会等诸多因素,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仍然应当作出反思.观诸我国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领域,其过去的研究范式同样呈现出过于注重立法论、忽视解释论,而且停留在纯粹的就制度论制度的制度性研究层面.近年来,该两大部门法学研究者已开始正视上述问题,并对此作出了反思,在这样的反思意识下,民法解释学与刑法解释学已有了一定的发展.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的发展动向对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启示,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在立法论之外同样应当着力发展解释论,而撬动这一方法论变革的支点则为行政诉权理论.行政诉权理论作为行政诉讼法学中的基础理论,与诸多行政诉讼基本问题及行政诉讼具体制度具有直接相关性,它能够成为实现行政诉讼法理论的精致化,从而展开体系化的制度性研究的研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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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首先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它来源于民事诉讼领域,是“诉”之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诉权理论的起源事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其最初关涉的是人们“为何可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实体法抑或诉讼法?在此问题意识下产生了私法诉权说与抽象诉权说,二者分别将诉权理解为私权与公权.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则在诉权的公权性质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诉权理论,前两者更是实现了诉权构成要件的体系化.诉权理论的上述发展均只停留在诉讼法领域.

二战后,随着公民权利保障要求的强化,诉权理论出现了宪法化的趋势.诉权理论开始跳出纯诉讼法领域而与宪法取得了联系,诉权也在性质上被理解为一种基本权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发展正是在诉权宪法化趋势的背景下展开的,可以说,行政诉权是浸润在宪法理念中发达起来的,其被深深地打上了基本权利属性的烙印.正是这一特殊的孕育背景,使得行政诉权相较于民事诉权在共性之外更具有一些差异性,并进而使行政诉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具有相当的特殊性.

对这一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政诉权,我国的建构情形如何,又存在哪些问题呢?其主要问题可归结为由于解释论不发达导致行政诉权理论欠缺精密度,总体表现为在展开行政诉权理论乃至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时,无法进行体系化思考.这种体系化思维的不足又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法学内部欠缺体系化思维,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实体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与宪法学间欠缺体系化关联,行政诉讼法理论与诉讼实务间交流不畅.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不失为良策之一,考察的对象为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日本行政诉权的发展是宪法解释论、行政法解释论、裁判实务以及立法实践通力合作的结果,这几者构成了复杂而又缜密的行政诉权发展机制.台湾地区则因行政诉讼制度实质发展期时限尚短,相关积累尚未完成,其公法学界及裁判实务所做解释论较少,而主要通过大法官作出的宪法解释对学说、裁判实务与立法实践的影响而推动行政诉权的发展.总之,日本及台湾地区行政诉权的发展均展现出了一大特质,即经由解释论而达致精致化的立法论,并进而推动行政诉权的发展,而且解释论的最终发展动力在于宪法解释.因此,行政诉权解释论应分由宪法与行政法两个层次展开.

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是以行政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为依托的.行政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效与保障由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完成,基本权利的功能包括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前者包含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后者则主要包含狭义的国家保护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及制度性保障功能.然而,基本权利的功能并不能自发、自动具备,该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与违宪审查制度构成的宪法保障机制下,行政诉权将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拘束力,尤其是立法机关的制度形成自由将受到行政诉权宪法保障要求的严密审查,该三国家机关将对行政诉权的实现承担相应的义务.由行政诉权之功能体系及国家机关对其承担之义务,即能勾勒出作为基本权利的行政诉权应当具有的宪法内涵:受独立法院审判的权利、接近法院的权利、受公正有效审判的权利.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塑造的是一个“全方位的”行政诉权,其在诉权本身的构成之外融入了非常多的“保障”因素,而且,这些保障因素是极具发展性的,这与基本权利的动态性与扩张性息息相关.因而,宪法层面的行政诉权明显地表现出一种“扩张性”的气质,它指向概括的、实效的(或者说是“善”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必须结合行政法解释论才能避免泛化的危险.与行政诉权在宪法解释论上的扩张性相比,行政法层面的行政诉权则表现为两大特质:实然性与限缩性.当然,这样的限缩性是相对意义上的(即相对于宪法层面),在实定行政诉讼法层面,它则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是在接近法院之权利的项下塑造一个“可以提起合法之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通过三道依次推进的“形塑工序”建构出来的.这三道工序依次是行政诉讼的功能设定、当事人(原告)适格、客观(狭义)诉之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设定将直接决定行政诉权的类型与功能范围;当事人适格主要考察原告是否具有主观公权利及该公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主观公权利的判定有赖于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而且直接受到宪法上基本权利理论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狭义诉之利益是在前述“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原告所提之诉请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这三道“形塑工序”只提供了筛选工具,却没有完全限定筛选标准,因此可以说行政诉权理论具有极强的适应性与说明力,能够在不断变动的社会情形中通过变更筛选标准始终保有生命力.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所塑造的“可以提起合法之诉的权利”与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所塑造的“全方位”的行政诉权有所不同,行政法层面的行政诉权只关注行政诉权的构成本身,而不包含行政诉权保障的因素.也就是说,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是通过诉权构成要件的实定化来把握诉讼的入口,其功能在于使诉讼能进入实质有无理由的审理阶段.

行政诉权解释论展开的目的在于达致精致化的立法论,并最终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立法论的首要内容为实现行政诉权(也即我国通常讨论的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这一概括性规定与以往简单的立法论或许外在表现形式相差无几,但具有重大的内在区别.其区别在于前者拥有行政诉权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诉讼类型的解释论的支撑,此两项支撑将使得这种精致化的立法论不论在静态的内容设计上还是动态的制度运行中均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今,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在修订当中,作为行政诉权的研究成果,本文自然不能放弃对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关注,并以行政诉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对其进行审视,以期能在新的方法论视野下获致更优的认识.

总之,行政诉权研究对立法论与解释论关系的重新定位意在改变以往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过分侧重立法论而轻视解释论的“跛足”现象,从而推动行政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变革.其对“如何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从过于关注立法论转向同时关注解释论,并以解释论支撑起精致化的立法论、推动立法论的发展,最终实现制度变革.

第二篇法学发论文样文: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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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我国教育在不断缓解需求与供给矛盾中获得发展.教育法律,作为教育管理工具之一,受到教育发展特点的制约,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其价值旨归,这又决定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特点:以受教育权起至受教育权终.梳理教育法学研究的思维进路,总结其阶段特点,并以之为中轴,思考时下教育法学研究现状如何有何得失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要走向何处便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基础.

问题的综合决定了方法的综合:论文运用历史文献法,全面梳理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运用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我国教育法学的历史研究文献;运用文本分析法,了解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既而,思考我国教育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范式及理论体系架构.在此思路下,论文依据学科建制理论,对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法学诞生以来的发展历程作了历史考察,划分出学科萌芽阶段、学科内在观念建制阶段、学科外在社会建制阶段和学科深化及分化发展阶段,并总结各阶段的主要特点.运用布拉德福的文献离散理论,抽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和《教育法学年会论文集》为样本,从载文总量、作者情况、栏目设置、引文分析、关 键 词 统计等维度,讨论了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科研究对象尚待明确;学科性质有待进一步讨论;学科概念体系不够严谨;学科研究方法亟需整合;学科理论体系尚待建构.上述两方面的探讨为思考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实践支撑.在此基础上,从分析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出发,梳理了我国教育法学的上位学科法哲学和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并对教育法学已有逻辑起点观点进行了梳理及评述,以为论证本文提出的教育法学逻辑起点——“受教育权”观点提供支撑;随之,运用库恩的范式理论,讨论了我国教育法学是如何运用相关研究范式来实现对“受教育权”逻辑起点外在规定性的丰富.最后,结合教育法学逻辑起点和研究范式的主要内容,初步建构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是包含“教育法学逻辑起点”、“教育法学研究范式”等内容的有机整体.它经历了由受教育权逻辑起点出发、依次通过教育权、教育法律主体、教育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教育法律现象这一外在规定性的丰富过程,并最终回到受教育权这一逻辑起点的理论推演.

本文尝试论证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揭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寻找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研究范式,尚假实践证明,亦是笔者经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篇法学发论文范文模板:法人人格学说研究

本文以传统法人人格学说为主轴展开文章内容,笔者将传统法人人格学说归纳为拟制论与实在论两个大的知识系谱,前者包括特许说、拟制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后者则主要包括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对于每种学说,本文将特别结合我国当前民法学界的研究现状与氛围,从四个方面入手展开其内涵.第一,人格及法人人格的学理研究;第二,法人权利能力学说;第三法人行为能力学说.笔者着重分析其公法上的意蕴,不仅要从宏观上揭示权利能力取得制度的公法涵义,而且还要从微观方面挖掘民法上比较技术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公法意蕴.在这一方面,笔者固然是受到了福柯“知识考古学”的启发,不过,限于笔者才学,当然不可能严格按照福柯本人的研究深度和方向进行操作.第四,对于每一种法人人格学说,笔者都要从法学方法上进行反思,以期从中吸取经验或者教训.

本文全部内容将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前言,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评析当前我国法人人格或法人本质理论研究现状,并从知识基础、研究视界、旨趣、进路和对于团体功能的总体认识等五个方面总结其主要缺陷,其中最基本的也可以说致命的缺陷有四个,第一是基本资料上的欠缺,使得法人人格讨论长期无法深入.第二个缺陷是视域与旨趣上的偏狭观念,与萨维尼开创的学术思路一样,我国民法学界仅仅局限于从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分析法人本质,而且致使所谓的法人本质实际上就是公司这种营利法人的本质,而忽视了非营利法人,因而极大地忽视甚至掩盖了其公法上的意义.第三,受民法浪漫主义影响,民事主体法制研究呈现出极强的心性特征,有许多学者开始不加反思地在民法研究中引入德国古典主体哲学,这与当年德国民法学的风气如出一辙,势必在法人人格问题上重走拟制说旧路的危险.第四,严重轻视团体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受“民法上的人”的镜像的蒙蔽,学者在社会意义上评论法人时乱用民法术语,更使得歧义丛生.因此,本文的写作就自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第二节,主要总结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第三节是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概念术语的界定.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历史学的方法,特别是借鉴了福

第四篇法学发论文范例:法社会学在中国

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独占鳌头的流派,于20世纪初叶传入中国后,对中国法学思潮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本文从西方与中国、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证对比的角度,分析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源流、学术风格、特色原理与发展趋向.

本论文的独特之处在于“立足于中国的法学研究”.在当代,中国虽未形成法学流派,但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有我们自己的学术目标、学术范畴、学术内涵与学术特色.而法社会学这种取之于西方的学术原理也应该在中国有传播的历史、扎根的土壤、研究的范畴和创新的思维.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梳理自民国以来法社会学“洋为中用”的里程和规律.而且,这种梳理是一种独特的、立体的、比较的、新颖的、填补学术空白的过程.具体的创新有三:其一,以往的选题偏于论证法制问题而非法学问题,本文则将法学流派的研究作为罕见的视角,其二,以往的选题偏于对传统法律学说的归纳,而本文涉及对当代一些法学家之法律思想的评述,其三,以往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偏于介绍西方法社会学派的观点,而本文则侧重“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形成发展与特色研究.

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西方法社会学的学术大师、学术作品和学术思想,意在为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纵向勾划了法社会学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脉络,旨在揭示法社会学在中国流行的时代背景和时代特征,第三部分归纳了中国法学家运用法社会学原理和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的各种观点,对在中国传播和成长的法社会学思潮进行立体分析和宏观*,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法社会学思想的总体评价,分析了法社会学原理的优点与优势、缺陷与不足、趋向与前景.

第五篇法学发论文范文格式: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在总结中国*领导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实践经验,并使之上升为理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运用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而中国*人在坚持不懈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确解答了国家与政党、政党与法律、政党与人民、人民与法律、人民与国家等的关系问题,探寻了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治理方式,摸索了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基本路径.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经受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很多严重挫折,有着深重的历史教训.但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住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取得了一些基本经验.首先,正确地解决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创造性地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民族特性和民族气派.通过党的特殊的群众动员机制使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真正地与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并且得到不断的发展.同时,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不断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以鲜明的时代特色,使它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获取了某些启示:只有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顺应时代、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也只有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与传统法治资源的关系,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只有敢于并善于批判继承西方法治资源,才能在交锋和论争中加强和完善自身.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的学习与吸收,经过近90年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思想中的人民**和人民*法制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体现在*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关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中,其中“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核心中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已经进入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期,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课题的考验.环视当前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无论是在内部理论结构还是理论与其他社会存在的外部关系上,还存在诸多挑战,比如: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尚未完全展开,一些基本问题有待深入解决,法律的实践性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进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时*展的驱动下,面临重大突破的压力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系统性工程中重要的一环.作为系统工程,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根据中心工作,选准、瞄准建设目标,有重点、有层次的推进,将国家的法治状况、社会的法治秩序、民众的法治意识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以实现富民强国、长治久安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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