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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取证证明效力案例

主题:电子邮件作为证据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7

简介:大学硕士与本科证据电子邮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证据电子邮件方面论文范文。

证据电子邮件论文范文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论文

目录

  1. 1.基本案情
  2. 2.分歧意见
  3. 3.法理评析
  4.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第16话 正确的电子邮件交友法

吴盛(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摘 要:电子邮件调取证据时,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由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到现场调取或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在审判中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

关键词:电子邮件;电子证据;转化;认证;证明效力

中图分类号:TP39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22( 2011) 01-0050-02

1.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海巧伙同同案犯罪嫌疑人王焱(已取保候审)在上海恒隆广场FENDI专卖店,使用持卡人为“KB”(缩写)的汇丰银行论文范文购买总价人民币1.4万余元的商品.同案犯罪嫌疑人王焱在论文范文消费签购单上签名后,营业员发现签名与持卡人姓名不符而报案,王焱在现场被抓获,张海巧逃逸后追逃到案.本案侦查期间,关于论文范文的来源,论文范文机关查得如下证据材料:1)同案犯罪嫌疑人王焱辩称,该卡是张海巧外籍男友“KB”赠与张海巧,再由张交王焱刷卡使用的;2)犯罪嫌疑人张海巧供述,该卡是王焱自称捡来后,两人为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共同冒用持卡人名义刷卡购物;3)论文范文机关侦查员使用英语通过电子邮件与持卡人“KB”在沪住宿登记中留有的电子邮箱联系,询问该用户是否涉案论文范文的持卡人等问题.该用户回复的电子邮件称其于案发前一晚在上海外滩遗失了一张汇丰银行论文范文和一部移动电话,并称不认识张海巧、王焱,且表示拒绝配合论文范文作进一步调查.

2.分歧意见

本案中,由于论文范文使用的书证记录以及商店营业员的证言等证据,已能证实发生了犯罪嫌疑人持签名为“KB”的论文范文消费1.4万余元财物的事实,因此,定案的焦点集中在对该论文范文来源的认定上.而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关于涉案卡来源的矛盾讲法孰真孰伪,则需要持卡人“KB”的证言予以佐证.由此,通过电子邮件取证获取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予以采信以及如何采信,对本案的处理至关重要.围绕论文范文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收集的内容,实践中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邮件内容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由此可以认定张海巧涉嫌论文范文诈骗犯罪.理由是:由于持卡人通过邮件形式陈述丢失了卡,张海巧称王焱捡来的卡,该组证据(电子邮件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能相互印证.通过下载邮件内容形成书面文字,可以认定该卡系王焱捡来的,并可以排除王焱关于该卡是张海巧外籍男友所赠的辩解.因此,本案可以认定张海巧明知该卡捡来而冒用,符合论文范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邮件内容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但该电子证据证明力不够,尚不能据此认定张海巧涉嫌论文范文诈骗犯罪.理由是:尽管持卡人在邮件中称其丢失了卡,但其未进一步反映丢失卡的具体过程,以及卡是否通过其他途径转至犯罪嫌疑人手中.因对方拒绝配合进一步侦查,致使该证据已无法增强证明力.因此,仅凭现有邮件内容和张海巧的供述,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排除全部合理怀疑的程度,故不能认定张海巧涉嫌论文范文诈骗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该邮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张海巧涉嫌论文范文诈骗犯罪.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收集的内容,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关于卡的来源仅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张海巧称涉案论文范文系王焱自称捡来的,而王焱称涉案论文范文系张海巧的外籍男友送给张使用的.双方关于卡的来源的供述相互矛盾.基于这一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取得涉案论文范文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论文范文的来源性质.因此,尽管张海巧作的是有罪辩解,但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3.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目前涉及电子证据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是否采信,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该电子邮件的取证,即侦查机关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二是该电子邮件的价值,即司法裁判人员基于自由裁量来判断该电子邮件证明力的大小.本案中的电子邮件,在上述两方面均有缺憾,由此导致了其不具备可采性.具体阐述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直接收集证据的形式于法无据.根据证据法理论,证据的客观属性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Ⅲ.电子邮件将人们需要表达的意思,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传输并最终呈现到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关联性是以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为基础,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才可作为证据.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即从实质内容来分析,可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如,电子邮件内容为音频或视频,即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归类为视听资料;电子邮件内容为文字,即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尽管理论上能够将电子邮件进行证据归类,但关键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上有专门的规定和制作要求,而通过电子邮件直接收集证据的形式尚于法无据.根据现有法律,尽管论文范文《论文范文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子邮件做了相关规定,但均集中在电子邮件的扣押和保全,并未规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取证.根据公权力行使职能必须于法有据的司法原则,对电子邮件直接取证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储于服务器中间商或客户端的电子邮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入案,而必须通过专门部门的采集、固定,将电子邮件内容转化成书证等证据形式,辅佐印证证人证言等其他法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第16话 正确的电子邮件交友法

2)本案电子邮件的取得不符合取证程序要求.实践中,考虑到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即便认可论文范文机关侦查员与证人(被害人)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沟通的工作方法,但亦需注意不得违背取证程序的原则.本案中,侦查员在与该邮箱用户联系中,使用英语询问了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侦查人员尽管说明了通邮用意,但未告知对方作为证人或者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况且,侦查员本人以英语与对方互通邮件,不符合司法实践中向外籍证人或被害人取证时需聘请翻译人员的做法.因此本案所取得的电子邮件不能作为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3)本案电子邮件难以采取其他方法转换后作为证据使用,缺乏电子邮件政局的效力.对电子邮件证据分析和判断的困难在于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的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大大地增强了其的证据效力.但是,这也就为实务部门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转化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一般而言,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的电子邮件证据是由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到场调取或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调取,制作成公证书并予以提交.随着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审判中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由于该邮件用户拒绝配合论文范文机关调查取证,亦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难以进一步复核证据,无法转换或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同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跨境取证等方式有赖于证人(被害人)的配合和大量司法成本的投入,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

本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电子证据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对审查办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科技日益进步、电信手段广泛应用的情况下,当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如何看待电信证据、如何转化电信证据并加以甄别使用,对审查定案有着越来越关键和重要的作用,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制定相关的证据适用规则,明确规范电信证据的取得、转化、甄别等要求,以指导办案工作,推动司法实践.(责编张岩)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证据电子邮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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