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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大法律专业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7

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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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参考:社会变迁中的法院人事管理
  2. 第二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样文: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
  3. 第三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模板:民事审判权研究
  4. 第四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
  5. 第五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格式: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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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参考:社会变迁中的法院人事管理

由于法官都是“趋利避害”的有限理性人,由于任何组织管理都会遭遇事前、事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使得法官在最大化自身收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制度目标(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达成,是一个既有学术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法官面临的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约束,以一种行为主义的视角关注法官的现实选择,力求在实证和理论的层面解释中国司法面临的诸多制度困境和疑惑.

根据大量实地调研而来的法官数据、法院资料和二手统计数据,运用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组织理论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和逻辑,本论文在比较法的背景下,力图准确地描述中国法官和中国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真实形态,在此基础上发现专属于中国的特殊现象——中国法院系统大众化、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并对其进行解释.除了“导论”和“结语”,本论文包括两编六章.第一编“制度”,包括三篇文章,从中国法院人事管理的正式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法院内部行政性调动制度)入手,总结了包括法官遴选、法官薪酬、法官培训、绩效考评和法官行政性调动等制度在内的中国法院人事管理模式的特点.第二编“后果“,也包括三篇文章,主要论证当代中国法院系统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带来了三个我们所不欲的现实后果,分别是最大化官位和收入的法官(直接后果)、民事诉讼率的下降(间接后果)和现代程序制度的失灵.最后的“结语”部分主要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在社会变迁背景和既有宪政体制下改进中国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首先在国家财力增强的前提下改革法官薪酬的地方化,以满足优秀法律人才选择法官职业的参与约束,其次化解法官遴选大众化的问题,严格法官的初次遴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职业晋升制度,建立全国法官遴选和晋升委员会,以解决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事前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构建包括晋升制度、判决公示制度等制度在内的法官声誉机制,解决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第四应该取消法院内部的行政性调动制度,不应该将专业法官视为一般政工人员而随意调动,最后在新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制度下,执政党应该适当调整和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人民司法理念和行政化司法观.

第二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样文: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

私人刑事调查作为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的各类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取证活动,从古至今一直乃私人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及打击、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这种现象存续的悠久历史相比,系统全面的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理论与实践探讨目前在我国仍属鲜有人问津的处女地.通过语义逻辑学的角度就私人刑事调查概念自身展开考察,然后正本清源逐次借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私人刑事调查基本特征、主要类别、与侦查之关系进行分析.它基本特征包括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和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主要类别则涵盖私家侦探刑事调查、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和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三大类;与侦查相比较,二者既有着同质性,亦存明显异质性.私人刑事调查缘何要实现法制化在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两方面具备着深刻根源.在现实依据层面,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理论依据层面,它在法学理论范畴符合了私力救济理论和当事人主义之要求,以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拥有了坚实的政治学依据.

目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构建普遍过于简略甚至存在缺失,而实践运作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这样带来的严重问题不少,一是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三则是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为在我国完成私人刑事调查的法制化,设定了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围绕方案展开了宏观和微观两层面法律建构.宏观上强调私力救济入宪,微观上则要求设立专门的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这种专门性立法又包括私人刑事调查基本指导原则、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主要调查方式、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非法私人刑事调查的证据排除规则五方面.此外,为能令法制化建构真正得以落实,还进行了保障措施设计.这涵盖司法、守法和其它配套措施三部分.司法上,应要求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和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具体法律责任;守法上,应提倡树立正确私力救济法律观、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与提高普通受众法律认同度;其它配套措施上,应力主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确立私人刑事调查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和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第三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模板:民事审判权研究

本文是我国国内第一篇系统研究民事审判权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指针与导向,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实践,采取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主张我国民事审判权的构筑应当体现与时俱进的新“两便原则”,即既“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对民事审判权进行体系化的研究,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在我国目前正进行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下,更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我们知道,民事审判权是一国审判权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可以说民事审判权的是否依法、独立、公正与适当行使将直接关涉到法治的能否实现及市场经济的能否建立.但圃于历史的、传统的及其他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以往我国对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尽管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也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在十几年前便开始对民事审判权运行中的审判方式开始了大刀阔斧和全方位的改革,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和制度整合为指导和依托,因此,致使一些改革措施不仅没有能够实现改革者们的初衷,而且由于改革本身走了太多的弯路,又导致了改革成本的增大,由此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该说,任何改革的实质都是权利的重新配置及理论的创新.否则,便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和“各行其是”的状态,我国全国法院系统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基于此,作者于是不揣浅陋,力图从理论和制度层面的源头,即“民事审判权”上来为民事审判方式、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找寻到一些合理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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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本论文分为上、下两篇共六章,计13万字.其中上篇主要是对民事审判权进行一般性的考察,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章.第一章为《审判权的实证考察入第二章为《民事审判权理念更新的指导思想入第三章为《民事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之实践保障:审判主体的职业道德入 下篇则主要就民事审判权的基本构造进行了逐一的解析,包括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其中第四章为《事实认定权入 第五章为《法律适用权入 第六章则为《诉讼程序指挥权入 在上篇的第一章《审判权的实证考察》中,作者首先从审判权的基本含义入手,对审判权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制度保障及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就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制度保障而言,无论是其中的组织制度,还是人事制度,抑或是活动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有问题,因此,对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应进行相应的变革,而对活动制度则应进一步地落实与完善;同时并认为,对包括民事审判制度在内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应有统一的领导机构来进行部署和协调,以确保改革的成功.

在第二章《民事审判权理念更新的指导思想》中,笔者首先对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路经及其困惑进行了检索和反思,认为业已进 2 行的改革之所以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改革设计者们的初衷甚至陷入了 尴尬乃至僵局,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改革缺乏组织上的统一性, (二)忽视了改革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以及改革之最高目标与近期目标 或最低目标之间的关系;因此,应以与时俱进的新“两便原则”,即 “既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原则来重新配置我国的民事审判权.并认为与时俱进的新“两便 原则”也正是对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在民事审判领域的具体贯 彻与落实.

在第三章《民事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之实践保障:审判主体的职 业道德》中,作者从审判活动过程的两个面,即“逻辑认识活动过程”, 面与“实践意思活动过程”面入手,认为尽管民事审判是法院(法官) 作为国家意思的代言人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纠纷作出 最终判断的活动,但同时它也是法官自己对民事法律纠纷作出的主观 判断以及对法理的确认,因此法官无论是在事实认定面还是在法律适 用面均具有主观能动性.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正确发挥就必须以遵守 “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为前提,作者由此并得出了“判决是经过法 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的结论.随后,作者并对法官道德的思想基础、 法官职业道德的指导思想(以德治国)等进行了阐析.最后,作者对 法官职业道德的体系进行了大致的廓述及勾勒.

在下篇《民事审判权的基本构造》部分的第四章《事实认定权》 中

第四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

自1986年我国实行普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六年.我国普法教育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经历了以宪法普及为先导的启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时期、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时期之后,进入了权利至上的全面提升时期.通过五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开展,我国普法教育实现了从常识性普及、知识性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到法律素质提升的转变;实现了由行政手段管理向由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历史是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法教育中每一次对象、内容、目标的改变都对应着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普法这场初衷为“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的法制工程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声势浩大的,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利用这种模式普法的优势在于能快速的集中的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法律知识的讲授,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模式确实为我国公民学习法律、知晓法律提供了平台,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普法教育的发展和深入,“政府主导型普法”的弊病逐渐暴露出来,普法主体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参与度不高、普法实效性不强等种种问题的出现严重束缚了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甚至还一度使其进入了“滞缓期”,其中,实效性问题更是成为困扰普法教育的“顽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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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普法教育的主体对自身定位的错误,导向型主体与主体性主体发生了功能性的错位;普法客体呈现多层次发展的趋势,其中,青少年和领导干部一直都是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正逐渐成为难点问题,这些群体的存在,使普法教育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普法的针对性要求更强;普法教育的传统载体正在遭受冲击,现代载体的强势介入使得传统载体在实效性方面显得后劲不足;普法教育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复杂化的媒介环境对普法内容的辨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虚拟化的生活环境要求对普法内容进行新的拓展.

解决以上问题以及实效性问题的关键仅仅依靠对普法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那只是治标之法而不是治本之方,普法教育仍然是做“人”的工作,因此,应该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换言之,正是因为在普法教育中忽视了对“人”的因素的研究,才会导致普法教育实效性难以提高的问题.人是有各种需要的综合体,人的需要是人一切行为的基础.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征,人的需要决定了普法教育的接受度和参与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为指导,普法教育应在尊重人的需要基础上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对新普法方式的开发和运用;在遵循人的需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并最终实现普法教育的实效性的提高.

本论文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方法入手,创造性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理论与普法教育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只有实现普法教育主体的功能性互补、客体的多层次结合、载体的历史性统一、环体的突破性变迁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普法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研究采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从历史演变的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普法教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根据各个阶段普法教育的不同重点,首次将普法教育的历程进行了划分.在结合成都市普法教育实践和全国普法工作的情况的基础上对各时段普法教育的内容和显著特点进行了概括和分析.通过对各时期普法教育主体、客体、载体和环体所呈现的新特点的分析,提出在今后的普法教育发展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律认同感的强化以及对人的需要的尊重.

第五篇电大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格式: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公司重整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从该基本命题出发,本文分析论证了五个分论题,分别为:1、从历史上看,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利益冲突是决定公司重整融资发展演变的决定性力量,2、现代公司的重整融资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配合与协调,3、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产生于公司实践,同时又对实践进行着制约、促进与规范,4、司法机关在公司的重整融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调控作用,5、公司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体系,而是以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破产重整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统称.

从以上论点出发,本文选择了国内外发生的20余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结合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文本,综合运用归纳演绎、历史比较、规范分析等方法进行了论证分析,从中抽象出了四大融资主体和四种融资模式,并对司法裁判及其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的基本论证过程如下:

首先,从世界上主要国家历史的演变来看,困境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融资法律制度,是一个多方因素促成的结果.公司重整融资的历史演变过程,形象地阐述了从身份到契约再到法律规制和司法干预相转变的过程.

其次,在进行重整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各方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各自的立场.综合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公司实务,公司重整融资主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新投资人四大主体.由于公司破产重整目标的多元性,以上四大法律主体以及各主体内部不同利益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纵横交错、纷繁复杂,不同主体之间的确权和博弈问题显得异常突出.

第三,重整中的融资问题复杂多变,融资方式多样.通过对法律制度和重整实践的归纳总结,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概括出四种基本的融资模式:负债型模式、权益型模式、混合型模式和资产置换等其它模式.这四种模式及其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其涉及的优先权授予、利益相关者清偿顺位、公司控制权调整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有很大的不同.每种模式的选择都需要综合市场、法律和政府等多种因素.

第四,司法在重整融资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将公司重整纳入司法程序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一大进步,标志着一项公正、高效的债权债务安排程序正式建立.融资方案和重整计划得到司法的裁定,就意味着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问题,而成为一项对全体利益方均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普遍强制性的司法文件.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又进一步保证了困境公司拯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公司获取融资、完善治理、重整再生创造了基本的条件.

最后,在前文对公司重整融资抽象概括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特殊公司主体、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关注.虽然这些特别的法律制度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又不可或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各有不同,需要按其个性分别予以关注,金融法、税法、会计法也是无法绕开的话题,而且自始至终都影响着重整融资的过程,此外,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重整融资也不例外.

按照以上论证思路,全文的篇章结构如下:第一章探索重整融资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探讨有关的背景因素,第二章分析归纳重整融资的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抽象出四种主要的融资法律模式,研究其中的选择机制和考虑因素,第四章就司法裁判、法院和法官的作用进行论述,第五章对有关的特别法律制度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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