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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法制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0

司法制度论文范文

司法制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司法制度论文范文参考: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2. 第二篇司法制度论文样文: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司法改革
  3. 第三篇司法制度论文范文模板: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4. 第四篇司法制度论文范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构的相关问题探讨
  5. 第五篇司法制度论文范文格式:错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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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司法制度论文范文参考: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自从以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以来,时至今日,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并成为各国处理少年犯罪的基本法律制度.而在我国,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少年司法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在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初步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和制度价值做了讨论.认为人类对少年犯罪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共经历了三种形态:一是将少年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同等处罚的法律制度;二是比照成年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三是对少年犯罪做出和成年犯罪完全不同处理的法律制度.第三种形态的法律制度即为少年司法制度,它的产生是新型儿童观和刑罚观的在法律制度中体现,是人类对少年的社会地位和少年犯罪行为的性质的认识有了根本性变化的结果.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不仅有利于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章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城市化导致的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加和兴起于美国、波及北美、欧洲的少年拯救运动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重要社会背景.而英美普通法上的国家之父观念,以儿童本体性为核心的新型儿童观,以教育刑、刑罚个别化为核心的刑罚观则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三章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内涵进行了讨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罪犯中区分出来,将他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一个 “罪犯”来对待,让他们复归社会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的把握应当从其对象、少年司法组织、对少年的处遇以及对少年施以处遇的程序等四个方面并将这四个方面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着手,否则就可能对这一制度产生误解.本章还对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法及司法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应当具备的特征并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司法制度.

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反思.认为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并存的特征,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处理少年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会对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处理少年违法的行政制度则存在着侵害少年<,WP等于5>,正当权利的可能.

第五章对构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了初步设想.在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和对比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应当包含少年法的制定、少年法院的创设、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构建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实体性规则中的保护处分和程序性规则中的保护程序的建立是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关键.

第二篇司法制度论文样文: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这样否定性评价,不仅出现在学者的著作中,出现在百姓的闲聊中,而且频频出现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官方正式文件中.这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随着批评和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上述问题根源性认识也逐渐超越了个别法官政治立场不坚定、素质较低之类的似是而非的对人评价而上升到制度的层面.所以,司法制度的改革几乎成为中国大众所有期待性话语中的最强音之一,也就在所难免.进行司法改革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历史是一面镜子.今天我们探究司法制度的改革,不能忽略新中国五十余年司法制度的坎坷兴衰.反观我国的司法制度无论是从建国初期,新*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还是从五十年*始为土地改革服务,乃至到八十年代又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其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正是在这种工具意识下,司法不能展现自己的逻辑,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使得传统的司法体制在运行过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责难和挑战,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理论是一面旗帜.*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就是行动指南,从而为司法改革的进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未来着眼,从现实出发,必须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并能与国际接轨、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司法制度的目标模式,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本文正是沿着上述脉络,紧密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当代司法制度目标模式,在以下各章中展开论述的.

第一章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 这一章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为开端,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制度的培育、生成与发展,肯定了成就,总结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司法改革奠定了史料基础.

第二章司法改革的理论架构 这一章着重阐述了司法改革所涉及的理论学说.首先,对学界争议较大的司法权的性质问题给予了定位,什么是司法权及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研究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其次分析了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体系,阐述了为实现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应遵循的五个基本原则以及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本章最后以结束语的形式,对司法改革所涉猎的问题进行了宏观思考,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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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现行司法制度的反思、构建与制度创新.在这一章着力分析、反思和构建了我国法院体制、法官制度、证据制度及检察制度,立体式地对司法改革中五种权力关系进行了价值分析和功能评判,即司法与执政党的权力关系、司法与人大的权力关系,司法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各司法机构内部的权力关系,提出了构建新司法制度的思路.

第四章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 本章从战略高度论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解析了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

第三篇司法制度论文范文模板: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近代少年司法是一个被人忽视的研究领域.目前为止,对中国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少年司法制度追溯历史时的一笔带过.20世纪初期,当这场由美国兴起的少年法院运动成为席卷全世界的潮流时,正处于近代化过程中的中国也被卷入其中,并作出了积极回应.历届政府对于少年司法机关的创建充满了热情,在各方的共同促进之下,少年感化院、少年监狱以及少年法庭,少年司法机构相继建立.近代中国在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互动经验,对今天少年司法的发展而言仍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本文以近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包括导论、一至六章和结语.文章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考察近代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历史.研究告诉我们,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需要理想和计划,更需要培育这一制度的土壤.尤其平等基础上的现代儿童观、儿童福利系统等司法系统之外资源的支持,是影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关键.导论部分从本文的缘起开始,分析了文中涉及主要概念的区别和内涵,力图呈现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现状.这方面现有的研究成果,除了当时相关论著中存有的记载之外,在后人的研究中几乎看不见对这段历史的完整评述.少年司法制度以少年法庭的建立为标志,本文以少年司法机构的创建为线索,主要围绕少年法庭、少年监狱和少年感化院,这三类司法机构的创建展开.第一章少年司法的引入.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从对西方监狱的最早描述,到有关西方少年监狱的最早印象,西方人道主义理念之下的行刑制度带给中国极大的震撼.发源自欧美国家的万国监狱会议成为清末中国了解世界最新刑事理论发展的重要窗口.尤其近邻日本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试行,使得中国获得近距离观察少年司法运行的机会.沈家本、董康和许世英是清末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人物,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他们的法律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少年司法思想,同时也是这一时期少年司法思想传播的代表人物.本章主要通过分析他们相关的法律思想和在他们主持之下的法律实践,了解少年司法理论在晚清的传播和实践.清末不仅通过了包含幼年监狱条文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同时也有许世英向清政府提交的《奉天高等审判厅幼年审判庭试办简章》.政府对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关注和积极实践,在清末就开始有所显露.第二章少年法庭的初设.少年法庭的成立被视为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标志.在国家亲权理念的基础上,美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全世界范围内发起了少年法院运动.近代中国少年法庭的初设主要受到来自于美国少年法庭运动的影响,因此在分析少年法庭的初设之前,了解美国少年法庭的起源和早期发展显得非常必要.本章在了解美国少年法庭起源以及其对中国少年法庭事业的影响路径之后,重点回顾了这一历程.近代少年法庭初设前,曾出现过两次倡设*.第一个*出现在1930年到1936年,以《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的出台告一段落,第二次*出现在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至1949年,由于民国政权撤离到台湾,其少年法的拟订工作在中国大陆范围被迫停止.总体上看,以中华慈幼协会为首的福利机构的外部推动力和以立法、司法部门为主的内部推动力,是少年法庭得以最终创建的重要的力量.民国历届政府积极致力于少年法庭的筹建,出于谨慎推行的考虑,加上战争的影响,直至1948年少年法庭才得以在南京地方法院试办,本章对南京少年法庭短暂的试办进行了解读.尽管民国少年法庭建立较晚,但是在其实际创建之前,政府曾有过数次关于少年法庭组织立法的尝试,因此本章还重点关注了这些未能实际颁行的草案.第三章少年感化院的创设.在少年保护主义兴起的背景之下,少年感化院是近代最早实际建成的少年司法机关.本章首先分析了少年感化概念在近代的演变,在了解少年感化理论的滥觞之后,厘清了这一理念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这两个领域密切相关,本章重点分析了儿童福利对于少年司法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不仅体现在创设少年司法机关的呼吁上,而且更多地表现为少年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参与.在感化概念扩大化和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恶劣的背景下,少年感化院的创建过程并不顺利.在最初设计中,作为一种理论上既区别于少年监狱,又区别于儿童慈善组织的机构,少年感化院的建立主要来自于司法部门和慈善组织的共同推动.这种“混血”的背景,加上战争的影响,民国后期的少年感化院的创建实际上更多地与儿童慈善机构、监狱机关相互交织.一些儿童福利机构直接与司法机关对接,兼理了少年感化院的职能.此外,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专门收容流浪儿童和轻微过失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它们在少年犯感化教育方面的创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第四章少年监狱的创建.少年监狱的创建更多地融合在近代监狱改良的历史进程当中.本章在分析了民国少年监狱的创建背景之后,考察了这一机构的创建历程.民国以后,在万国监狱会议、监狱改良运动的继续影响之下,少年监狱的创建梦想得以最终实现.1934年近代中国第一所少年监狱在山东济南建立,随后湖北少年监狱以及察哈尔少年监狱相继成立.少年监狱的创建之路,经历了从理想回归现实的过程,其策略逐步调整为少年监狱与少年监区的同步建设.尽管与最初的宏伟设计有巨大差距,但是与少年法庭、少年感化院相比,少年监狱的发展相对完善.本章对少年监狱的具体运行进行了考察,山东少年监狱建立后颁布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它们对少年监狱的组织机构、监所设施、教育教诲工作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成为其他少年监狱参照的准则.近代少年监狱的建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相关的各项改革是近代监狱改良事业中的一大亮点.第五章少年司法的制度化.本章在分析近代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后,追溯了近代中国少年相关规则的内容.近代立法对于少年的特别关注,源自古代的“矜老恤幼”思想.尽管“恤幼”思想实际是统治阶层一种自上而下的体恤,与近代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有着本质区别,但其是少年司法制度得以在中国萌芽的传统基础.近现代儿童观的萌芽和少年司法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是近代少年相关法律的立法基础.近代中国虽然未曾颁布独立的少年法,但少年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却并不少见,它们往往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诸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感化教育规定以及监狱法中的少年罪犯单独*的规定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并未正式公布的相关法律草案,例如20世纪30年代拟订的《少年法草案》,40年代后期重新启动拟订少年法草案的计划等,彰显出近代中国政府在少年相关立法方面付诸的努力.第六章少年司法的评析与借鉴.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内容,近代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整体评析,以及其对当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根据对近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得出对其的五点印象.首先,近代少年司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1923年第一所少年感化学校举办,1934年第一所少年监狱建成,1948年第一所少年法庭开始试办,至此以少年法庭为核心的少年审判机构和以少年监狱、少年感化院为核心的少年矫正体系,基本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统一的少年法也在拟定当中呼之欲出,近代中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其次,近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历程,同步于世界少年司法的潮流,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移植的产物,与其他国家一样,近代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同处于制度构建的初期.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近代中国在少年司法方面所作出的成就,许多在中国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也同样存在于其他国家的发展之中.事实上与当代少年司法制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相比,近代的中国在这方面的设计和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第三,以少年矫正体系的改革为先声.由矫正领域发起从而延伸到审判领域,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萌芽的规律.这一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也呈现了同样的路径特点.行刑理念的变革、监狱改良的时代背景,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对矫正领域的关注使得少年矫正体系得以首先建立.第四,具有浓郁的儿童福利色彩.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密切相关,儿童福利被视为少年司法运作的基石.近代中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创建,具有浓郁的儿童福利色彩.少年感化机构与儿童福利的关系最为密切.许多少年感化机构是在儿童福利机构的推动下成立,或是直接建立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上.一直以来,儿童福利机构也是少年法庭的倡设的主要力量.第五,在构建的策略上显示出热情与理性的渐趋协调.与国外少年司法发展中一直伴随的反思不同,历届政府在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上,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而很少出现批评之声.这种热情表现为真诚的赞美和主动不遗余力的模仿学习.在吸取失败经验的基础上,不切实际的计划逐渐被谨慎合理的策略所替代.在少年监狱和少年法庭的创建中,这种改变表现得尤为明显.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对中国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可借鉴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需要合理谨慎、立法先行的策略.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是整个近代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整个近代政治社会制度改革的一个环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结合本土资源进行理性思考.立法需要慎重,但是制度的构建同时需要立法先行.第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有赖于对少年矫正体系的重视.近代的经验告诉我们,少年矫正体系的良性运转是少年司法制度发挥作用的保障.与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探索成绩相比,我国当代少年矫正体系的研究和探索明显后劲不足.矫正体系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瓶颈.第三,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培育.少年司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司法程序之中,更体现在司法程序之外.少年司法的良性发展必然要以现代儿童观、儿童福利事业的同步为前提.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事业的良好互动,是近代少年司法这段历史中令人最为深刻的印象,这也正是当今少年司法得以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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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司法制度论文范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构的相关问题探讨

美国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经过一个世纪多的发展,至今为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我国少年司法的思想产生时间很早,但是至今却仍未建立起现代少年司法制度.本文旨在借鉴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优秀经验,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提出一些构想,以保护儿童权利、减少和预防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笔者将在本文中着重论述:第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第二、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为借鉴,我国将建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应如何建构.以此为中心,笔者将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讨论了少年期的名称和年龄范围,指出笔者在本文中以儿童、少年两个用语来指代少年期,其年龄范围的上限是18周岁,第二节首先讨论司法、司法权、司法制度的概念、性质,以此为基础探讨少年司法制度的性质和意义,为得出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做铺垫,其次对少年司法制度概念的主要观点作出评析,阐明笔者的观点,同时指出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以保护少年为基本出发点,根据少年的心理及生理特点而制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审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少年福利案件、少年权利保护案件的,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基础部分,为此后三章的内容做出了铺垫.第二章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有借鉴意义的理念和特点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并得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理论和经验.第三章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情况做出了详细的总结,并归纳了我国少年司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分析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根据在第二章总结出的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和借鉴,针对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重论述笔者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构的想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章包含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提出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的构想,第二部分提出建立少年司法机构的构想,第三部分提出建立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机构的构想.

第五篇司法制度论文范文格式:错案论

本文的主旨在承认错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司法现象的基础之上,寻找减少或避免错案发生的可能性.继而通过对错案成因的系统分析和归类,提出如何将错案控制在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

本文第一部分为错案的本体论.错案这一概念隐含着一个前提即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德沃金认为,即使是最为棘手、最有争议的法律案件也有正确的答案.这一主张虽然满足了许多人对完美的法律体系的幻想,但同时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诘难.如现实主义法学便主张不存在什么唯一正确的结论,法律在某种程度而言是法官即将作出的判决而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唯一正解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这也意味着用唯一正解来定义错案的困难.

在理论上,错案一词的用法可谓众说纷纭,严厉者直言这不是一个科学的法律概念,温和者认为这一用法虽然模糊,但无奈之下也姑且用之,更多的人对于错案、冤案、冤假错案、违法审判、司法错误等用语并不加以区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错案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案件通过上诉审被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以及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变了原审判决结果.本文认为,要对错案这一不确定的概念进行界定着实困难,但错案又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司法现象,那么从现象入手,勾勒出错案的标准也未尝不可取.本文认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察错案,是将既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判决结果,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结果).从严格意义上讲,不论是大前提、小前提抑或是结论为假,这一案件就应认定为错案.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错案的标准一是前提错误,包含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程序错误;二是推理错误,即前提均为真,但结果却为假的情况.

本文第二部分是通过个案对作为司法现象的错案的实证考察.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错案的标准主要就是案件是否被上诉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是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原审判决.因此在实践中最为便捷的考察错案的方式就是调查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情况.如根据最高院数据,2011年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共有1281682件.那么在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两个判决之间必然有一个判决出了差错.而在披露出来的刑事错案中,极大部分是事实认定出了差错.对于法律适用错误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情有可原的现象,奢望法律适用完全不出错是不现实的,只能说应尽可能地减少这方面的错误.而对于程序错误来说,它不仅损害到了司法公正,也为实体裁判的不公埋下了伏笔.另外,在真实的证据材料面前,由于推理和判断的失误,也会造成裁判错误.

本文第三部分详述的是即使是在一个成熟的司法环境中出现错案的缘由,即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原因.首先在现代社会,虽然人类的认知水平随着科学的发展在不断进步,但事实上能够达到的永远只是接近客观真理而非实现,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中,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认识偏差和错误始终无法避免,反映在司法中,则是存在有狱必有冤的现象.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不可避免的认知偏见以及不可忽视的错误记忆都可能在无形中制造错案.其次,方法论的出现和发展虽然是为了法律适用的规范以解决法官适用上的难题,但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法律推理的盖然性、利益衡量的不确定、司法假定的影响以及法律语言的缺陷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审判的不确定性.对于错案发生之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原因,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但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法律技术的发展,错案也因此必然减少.

本文第四部分详述的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的错案.就错案成因的分类可见,对于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因造成的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可容忍的范围,但对于制度原因造成的重复性错案,是为应当避免的对象.客观而言,司法制度建立伊始,错案便相生相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世界各国现行的制度趋于精致和完善,但错案却似乎屡禁不止,这其中最大的缘由恐怕就是对制度的过分信任,而低估了制度中人的因素.为了防治错案,各国都发展出了无数制度,原本希望通过分权制衡将错案减至最低,却因为种种制度的加入造成了环节的繁多、过程的冗长以及参与者的复杂.回顾每一个错案的发生过程,总是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某个甚至多个制度的失效导致了错案的最终出现.在司法过程中,若每一个制度都能够保证各司其职,那么重复性的制度错案必定能够减少.本章主要论述的是错案成因之制度配置的不足(立法体制)、制度运行中的故障(侦查制度、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制度监督的缺位(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制度协调的不当(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权力机关及行政部门的个案干预)、制度评价的偏差(绩效考核制度).

本文第五部分主要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在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发现途径可以分为司法系统内的发现和司法系统外的发现两大类.前者主要通过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的自行发现等,后者包括公民的*、人大的监督或者是媒体的披露等.在国外,还包括无辜者运动、案件复查委员会等形式.就当下而言,我国现行的错案发现实际上存在不少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正因为如此,造成现实中不少错案的纠正依赖于“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这类偶然因素.只有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尝试新的制度,才有可能拓宽错案的发现机制,并使错案的发现从偶然走向必然.

针对错案,各国一般都是依赖审级制度予以纠正,同时辅以再审制度.我国建立的是二审终审制的审级救济制度,在死刑案件中,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再加以死刑复核制度.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可以选择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就制度而言,为了防止错案的出现已经做了审慎的努力,而当下不断出现的错案,使得审级救济制度显得颇为尴尬,也迫使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纠错机制进行反思.虽然制度本身具有延续性,但在现代司法制度面前,首当其冲要纠正的就是审级制度中行政观念.

本文第六部分主要论述错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错案的危害性首先体现于当事人身上,如无端受审,无辜受押,无罪受罚.除了当事人以外,当事人的亲属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一定的牵连或影响.而错案的危害又远不止如此,从长远看,错案更是在无形中损害了司法权威,动摇了法治信仰,对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造成伤害,增加司法成本.一个错案的纠正,对个体而言,是不幸中的万幸,是迟来的正义,但对司法系统而言,应该由此发生更深层次的警醒.因此,面对错案,在震撼之余,重要的是抓住错案发生的契机,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关注错案的出发点在于要探究错案发生的原因,从而思索司法制度能做些什么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以及在错案发生的时候又能做些什么来补救.虽然错案对司法具有重大的杀伤力,但对于整个法律发展而言,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文明进度和良性发展.如今,错案已是司法界检讨和全社会瞩目的对象.对此,必须保持每一分警惕,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量刑.就整个司法体系而言,错案可谓避无可避,但就个案而言,错案却是应该避免的对象.针对具体个案,错案的发生必有其原因也往往是各有原因,但更多的,是多个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错案容易形成,就是因为其中涉及的环节繁多、过程冗长、参与者复杂.不管何种错案,在道德层面上都是应该避免的.但就当下看来,要彻底根除错案恐怕极为困难,至少各国司法实践努力至今都尚未达到.如此情景下,只得姑且认为错案是不可避免的一种司法现象,但针对错案发生的原因,则仍需将错案控制在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即由于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及方法的选择而造成的错案,应该通过认知能力的提高以及方法技能的完善而尽量予以避免.但对于制度性原因造成的错案,则属于不应忍受之范围,对于制度性的错案基于其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和巨大的杀伤力,各国司法有义务反思现行的各种制度以及制度中人的执行状况,从而将错案的发生控制在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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