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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发〔2021〕8号

主题: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6

简介: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农民农业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农民农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农民农业论文范文

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论文

目录

  1. 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日本核辐射遗害:福岛农民农业部前赶牛论文范文[说天下]

   渝农发〔2016〕8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公布第二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7〕202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予以公布,继续施行.

   附件:1.第二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第二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本内容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附件1

   第二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有效规范性文件名称 登记编号 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7〕202号) 渝文备〔2017〕3137号 2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85号) 渝文备〔2017〕3138号 3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7〕38号) 渝文备〔2017〕3139号 4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7〕178号) 渝文备〔2017〕3140号 5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7〕431号) 渝文备〔2017〕3141号 6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155号) 渝文备〔2017〕3142号 7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农办发〔2017〕142号) 渝文备〔2017〕3143号

   附件 2

   第二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本内容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调研课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7〕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业水利,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农业农村调查研究工作,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三年多来,按照《办法》要求,围绕全市"三农"重点发展和改革创新任务,先后开展了3批重大课题和专题调研,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为市委,市政府"三农"决策提供了大量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政策可行,措施对路的研究报告,很多对策和建议被采纳运用,有力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改革创新,发挥了较好的智力支持作用.

   随着农业持续发展,农村改革不断深入,"三农"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机遇,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三农"调查研究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各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根据调查研究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

  

   重庆市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适应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运用调研成果,促进科学决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论文范文),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处,市农委财务处,负责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

   市农委论文范文具体负责开展课题设计,招投标,评审,会议组织,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农委统一设立调研课题,调研课题的设计与研究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的原则,为政府管理与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调研课题分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重点工作调研课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重大决策咨询课题是指事关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性的选题;重点工作调研课题是指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和经济运行中突发性问题的选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是指为推进"三农"工作,创新体制机制的选题.

   二,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管理

   第四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的选题,应当立足于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大局,致力于解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体现探索性,创新性,实效性.

   第五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由市农委论文范文起草,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重大决策咨询课题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主持过调研课题研究的经验,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两名同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三)申请人必须是政府相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不面向个人.

   第七条 课题申报程序:

   (一)重大决策咨询课题每年招标一次,向全市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课题申请书.

   (二)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投标者可根据"招标指南"及相关要求,向市农委论文范文申领或从重庆市农业信息网上下载《重庆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社会招标竞标书》和《课题研究方案》,按要求填写,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市农委论文范文.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市农委论文范文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每个招标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经初审,确定3个投标者入围参加第二轮专家评审.不到3个投标者的课题实行议标.

   (二)实行专家评审制.组建课题评审专家库,根据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的特点及招标工作要求,在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课题申请书评标.凡本人参加投标或为课题组成员应回避,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农委论文范文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的评审.

   第九条 评标要求:

   (一)《竞标书》中所填报的课题负责论文范文主要研究人员,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担任该研究课题的具体调研论文范文撰稿人,并如实申报本课题组实际情况,其研究能力必须达到所申请投标课题的要求,以保证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

   (二)《课题研究方案》应反映出课题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和完成课题研究的优势,以及课题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用A4纸打印.《课题研究方案》经专家组评估论证同意后实施.

   (三)市农委论文范文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签署中标协议书.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市农委签订《重庆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决策咨询课题招标项目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重点工作调研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调研课题调研,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反映当前农业农村热点问题为切入点,提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的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重点工作调研课题原则上每半年策划选题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时选题.课题由市农委论文范文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调研课题采取委托调研的方式.由市农委论文范文委托有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并签订委托调研合同.《课题研究方案》经市农委论文范文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重点工作调研课题的单位要根据课题调研内容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研工作方案,报市农委论文范文审定后,组织精干人员开展调研工作.

   四,改革试验调研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改革试验调研应当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包括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的关键环节,开展改革试点试验并力争突破,在总结试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决策建议.

   第十六条 改革试验调研课题原则上每年策划选题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选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由市农委论文范文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改革试验调研由市农委委托已开展相关改革试验工作的单位具体承办.

   第十八条 承担改革试验调研课题的单位要根据课题调研内容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改革试验工作方案和调研报告.

   五,自选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自选课题,每年年终向市农委论文范文提交1—2篇有深度的自选课题调研报告.

   第二十条 市农委论文范文通过重庆农业信息网,公开面向社会征集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金点子".

   六,调研课题进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重点工作调研课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签定合同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并在7日内启动调研.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时限原则上为1年,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形成研究提纲,课题组应及时提交专家组论证评估,按审定后的方案开展调研.重点工作调研课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的研究时限,由市农委论文范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及突发性,紧急性的调研课题,承担单位要立即展开调研,形成成果后10日内报市农委论文范文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课题能按进度,按要求进行,确保研究成果质量,市农委论文范文向课题组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跟踪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做好课题组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不得擅自更改原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预定的完成时间;确需更改的,应及时向市农委论文范文提出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重点工作调研课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市农委论文范文负责课题中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交项目延期,终止或撤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终止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向市农委论文范文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按合同规定提交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为科学评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一般应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验收后予以结题.市农委研究负责组织课题的成果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结题申请.对两次仍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责任人,根据合同规定终止研究任务,且三年内不得申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课题研究.

   七,调研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农委设立政策研究专项,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

   (一)重大决策咨询类课题每个课题补助10万元,重点工作调研类课题每个课题补助6万元,改革试验类调研课题每个课题补助15~20万元,包干使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

   (二)优秀调研成果,自选课题及被采纳的"金点子"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改革试验类调研课题补助经费根据调研进度分期拨付,中标单位和受托调研单位与市农委课题管理委员会签定协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课题经费的50%,其余50%在最终研究成果经验收结题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将不予拨付余下50%的补助经费.重点调研课题补助经费在签订调研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课题经费.

   第三十一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课题申请人在《竞标书》或《委托调研合同》中,按本办法要求明确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市财政,审计,农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重点调研课题,改革试验调研课题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及时归档.其版权和使用权归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未经同意,中标单位和受托调研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研究报告.否则,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将追回调研经费,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阶段性成果为政策建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报告.将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全文或摘 要报送市委市政府,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参考.

   第三十四条 调研成果或摘 要相关政策建议在《农村工作简报》上刊登,并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调研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采纳和运用的,实行以奖代补.

   九,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7〕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蔬菜产业局,果业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2017年),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20日开始恢复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现将《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并按照程序和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李淑平,论文范文:89133172)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2017年)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设三类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以下简称合作奖)

   丰收奖评审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范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团队及农技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均可申报丰收奖.

   第五条 成果奖:奖励取得显着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4项,每次奖励不超过9项.

   第六条 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区,县(自治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贡献奖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30名,其中种植业10名,畜牧兽医6名,渔业4名,农机4名,能环3名,农业信息3名.乡镇农业技术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70%.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年设1个奖项.

   第八条 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 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领先;

   4. 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着.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市内领先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 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先进;

   4. 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大,农民增收显着.

   (三)三等奖评审标准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市内先进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市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 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市内领先;

   4. 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着.

   第九条: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 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 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 获得县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 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 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 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 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 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 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 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着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 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贡献奖申报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取得论文范文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6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8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研院所,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3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50亩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生产规模1000亩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农民经济收益明显提高.

   已经获得部级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自治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第十六条 合作奖主要完成论文范文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七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市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市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论文范文,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

   每年八月份由市农委发出丰收奖申报通知,九月底以前向重庆市农委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事项

   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统一组织申报,市级有关单位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2,上报材料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内容要完全一致,装订时用(申报书)第一页封面作为申报书封面,同时封面用白布纹纸打印并加盖印章,

   3,丰收奖通知从市农业系统政务办公网络发送.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成果奖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

   (5)县级以上政府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8)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9)申报书摘 要(另附电子文档).

   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规定的格式.

   (二)贡献奖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推广成果资料

   (3)以往获奖资料

   (三)合作奖资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5)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

   (6)县级以上政府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7)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8)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9)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及职责

   重庆市农委设立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组织申报,评审,异议处理,授奖公示.奖励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科教处.奖励办公室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专家组从市级农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11名组成.奖励办公室职责: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奖励项目,人员及等级.

   第二十四条 评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对每项申报书进行评定,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

   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重庆市农委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奖励

   重庆市农委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事务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重庆市农委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作为获奖人员职称评定和晋级的参考依据,并与农业部每三年开展的丰收奖申报进行有效衔接.

   第二十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7〕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区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于2017年2月22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2月7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本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购机补贴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

   (一)本市农民;

   (二)本市农场(林场)职工;

   (三)本市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六条 补贴机具应是列入国家和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与下达

   第八条 县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农机装备数量及结构,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包括补贴机具类别和数量及资金需求量,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机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论文范文及市财政年度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全市农业和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各地需求状况,近几年补贴实施情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并分批下达区县补贴资金预算.区县根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按年预算相应农机购机补贴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

   第四章 购机及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结算办法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购置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购机者应向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查通过,由乡镇向申请者发放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者持购机指标确认书,论文范文,惠农直补卡(折)在有效期内购机.

   单台机具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机具,实行普惠购机,购机者事前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购机政策告知书和录入购机者信息,持论文范文,购机政策告知书,惠农直补卡(折)购机.

   每个购机者一个年度内购机的数量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全价购机制度,购机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经销商及时出具全价购机论文范文.购机论文范文上应注明机具成交论文范文和当年确定的补贴金额.

   购机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可以充分与经销商进行议价.

   经销商查验购机者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政策告知书),论文范文,惠农直补卡(折)无误后受理购机,及时采集购机信息,录入全国农机购置管理系统.购机信息包括:

   (一)购机者论文范文明信息;

   (二)机具类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机具配置与主要参数,机具论文范文,补贴标准等机具信息;

   (三)购机论文范文信息;

   (四)惠农直补卡(折)信息;

   (五)人机合影图片.

   购机者二代论文范文和机具信息实行补贴系统在线自动读取.使用相机,手机等数码设备采集人机合影后,在线上传补贴系统.机具论文范文实行补贴系统与税务金税系统联网在线打印,补贴系统自动读取论文范文信息.

   第十四条 每月15日和当月最后一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本辖区的购机情况以村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15天,同时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互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市,区县,乡镇(村社)同步开展电话抽查和入户调查,接受论文范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抽查情况和论文范文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在线审签,并同步制作纸质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电子和纸质补贴资金兑现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直补卡(折)上.

   第五章 补贴机具的经销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无违反购机补贴政策的不良记录;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应将自主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以及授权*产品类别,型号及*区域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市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级公布的经销商在区县,乡镇等设销售门店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辖区经销门店的日常管理.

   经公布的经销商及所属销售门店应守法,诚信经营,并确定一名"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论文范文,补贴标准及"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论文范文,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补贴档案保存3年以上.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或出现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为当年公布的经销商及所属销售门店开设登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所需的用户名及论文范文.

   第十九条 经销商和所属销售门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三)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论文范文补贴手续;

   (四)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拒论文范文或虚论文范文;

   (六)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同一产品享受补贴的论文范文不得高于非享受补贴的论文范文.

   第二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论文范文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机主管部门推动建立购机补贴产品经销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内部补贴资金风险防控保证金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及以上财政,农机部门应加强补贴机具和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以下监管制度:

   (一)"一卡(折)通"直补制度;

   (二)以村为单位纸质公示和互联网公示制度;

   (三)论文范文奖励制度;

   (四)一机一卡一票制度.一台补贴机具配置一张机具信息卡,销售一台机具开据一张税务论文范文;

   (五)人机合影制度.购机者和"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与所购机具合影上传补贴管理系统;

   (六)随机抽查制度.市,区县,乡镇按比例随机抽样电话抽查,入户调查.市级电话抽查率不少于3%,区县电话抽查率不低于25%;乡镇对购机真实性100%核实,其中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的100%入户调查,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可通过多种方式见人,见机,见票核查,但入户调查率不低于25%,具体办法由区县确定.

   (七)不定期核查制度.市,区县分别组织专门人员随机不定期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高效快捷的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暂停部分或全部所经销补贴机具的补贴系统受理,责令对应产品下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论文范文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永久取消经销商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违规,非诚信方式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拒不退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严重的经销商和经营门店,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永久取消经销商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应增强守法遵规意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授权经销商的管理,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购机者串通经销商提供虚假信息,套,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5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原《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4〕30号),《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渝农机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7〕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市政府论文范文2017年364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制订《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评选办法制订区县(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附件:1.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

   2.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概况

   3.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相关信息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运行时间满两年以上(截止申报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评定"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自主权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二)档案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成员登记薄,会议记录薄,产品物资购销登记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6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产品进入中心城区市场或跨区域销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至少开展了三项以上为成员统一服务,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或正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以上认证,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品牌认证;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有详细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论文范文决策,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较好;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情况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社员评价认可度高.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

   四,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区县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具体程序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附件一).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市级示范社标准,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公平,择优推荐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文上报市农委,抄报市财政局.每年上报的具体时间由市农委结合下发市级农发资金申报指南时通知.

   (二)上报材料.申报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要撰写1000字以内的《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概况(参考文本)》(附件二),填写《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相关信息表》(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市级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证书或着名商标证书.国际,中国或省级博览会金,银,铜牌奖项证书."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证书.

   4.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一致的国家(GB)或省级(DB)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承担过国家,市级农(牧,渔)业科技实验,示范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并取得项目验收评定等级或成果奖项证书.

   6.其他市级以上获奖或认证证书.

   (三)评定.市农委和财政局联合组织专题评审会,每年按不少于50个数量评定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重庆市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五,动态监测

   建立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三年一次的动态监测制度.每年5月前,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监测,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示范社.连续三年监测评价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参加当年的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取消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六,资金扶持与管理

   对每年新评定的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财政局采取"项目建设补助"形式给予6-10万元的资金补助.每年具体扶持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确定.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对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2.开展市场信息服务,注册商标,进行原产地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等"三品"认证.

   3.购置农产品整理加工,储藏保鲜,质量检测及农资供应等相关配套服务的仪器,设备.

   4.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培育品牌,建设营销网络.

   5.标准化生产建设,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

   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电算化等规范化项目建设.

   (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2.项目资金要设立明细专账,专款专用,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并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4.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区县级报账制管理,对滞留,截留,挪用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承担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全体成员或代表

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日本核辐射遗害:福岛农民农业部前赶牛论文范文[说天下]

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验收管理

   1.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建设项目完成后,承担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向区县农业,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所在区县农业,财政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同时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3.市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执行解释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

   合作社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

   电话 传真

   号码 地 址 邮编 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时间 (万元) 经我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愿申请评选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市意见

   年 月 日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概况(参考文本)

  

   ××专业合作社,成立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区县(自治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之初社员为××户,现已登记注册××户,社员出资总额××万元,带动×县×乡(镇)×户农民.合作社主要经营××××,社员种植(养殖)面积(规模)××万亩(万头),带动农户种植(养殖)面积(规模)××万亩(万头).合作社产品在×年×月×日进行了××认证,注册了××商标,认证了品牌,产品销售到××省×市等××个超市(市场). ??? 合作社成立以来,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论文范文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下设××部,对社员开展了××培训,培训达到××人次,提高了社员的合作意识,经营素质与生产水平.合作社对社员开展了××服务,统一了××,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社员对合作社的向心力. ??? 上一年,合作社实现总收入××万元,盈余××万元,其中可分配盈余向社员返还××万元,占到了可分配盈余的×%.社员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近几年,合作社参加了××(交易会,农*等),受到了××表彰,获得了××称号,理事长被选(评)为××(全国,市,县党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等).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相关信息表

   合作社名称 项目 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通讯地址 邮 编 1.年总收入(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手机/电话 2.年支出(万元) 姓 别 Email 3. 盈余(万元) 合作社领办人身份 大户/龙头企业/普通农户/其它组织 合作社管理人员数 其中:(1)二次盈余返还总额 管理人员报酬 有 / 无 (2)成员股金分红总额 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时间 (3)提留风险金总额 成员人数 主要业务范围 种植/养殖/加工/贮藏/运输/其它 (4)提留公积金,公益金总额 团体社员数 服务内容 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技术服务/其他 4.标准化生产率 社员分布 本乡/本村/本区县

   /跨区县 生产组织模式 一体化/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 5.为社员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

   (公斤) 妇女社员人数 合作社办企业 是 / 否 6.为社员统一销售主产品(公斤)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持股人数 产品商标名称 7.为社员进行科技,业务培训(次) 带动农户数 品牌类别 无公害/绿色/有机 8.为社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资金数量(含直接借贷,担保,抵押)(万元) 政府财政扶持项目 有/无 银行贷款 有 / 无 9.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数的水平 收款单位全称 10.净资产状况 开户银行号

   (1)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 联系人/论文范文 (2)负债 (3)所有者权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7〕4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委(局),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提高重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重庆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条 市农委成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选认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注册地址在重庆行政区域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

   (三)须在重庆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

   (四)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有健全的财务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六)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

   (三)有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所在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

   (五)质量检验合格;

   (六)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

   (一)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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