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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主题:制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1

简介:该文是时政方面本科论文怎么写与制度有关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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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分析
  2. (一)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3. (二)近年来宽严相济理念的推动
  4.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构造
  5. (一)适用范围
  6. (二)参与主体
  7. (三)适用步骤与方法
  8.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亮点评析
  9. 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10. (一)加快意识观念的转变
  11. (二)扩大值班律师所享有的权利
  12. 五 结语

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资源紧缺,司法机關办案压力大增,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中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实现案件分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的作用.经过一定期限的试点工作,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了最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本研究对其价值、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案件分流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随着刑事案件的激增,人们在寻求公正的同时,越来越感觉到效率的重要性,公正与效率是各个国家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历来,我国在法律规定方面倾向于重实体,轻程序,一味地以繁琐复杂的程序去讲求实体方面的公正,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导致问题的解决过于缓慢.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就好比我们人的两条腿,当我们对两个方面都加以重视,两条腿才能快速协调前进,一长一短不仅走不快,在人们的眼中更像畸形发展,法治进程更是如此,公正与效率犹如车之两轮,不断推动着法治向前发展.当前,各国致力于司法领域的改革,着力在现有紧缺的司法资源下,合理设置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优势性,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兼顾了公正与效率二者效益的要求,为我国实现案件程序分流提供了理论基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齐头并进.

(二)近年来宽严相济理念的推动

从古至今,我国刑法向来发达,重刑主义更是根深蒂固.以往,我国刑法中较多的罪名规定了死刑的做法,这与我国严打主义和广大人民讲究刑法报应观念相适应.而随着经济、人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原有的一些重刑观念发生了变化,现代法治国家逐渐抛弃了重刑主义,讲求人权保障.较为明显的就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逐步废除了死刑制度.我国根据现阶段的国情,虽没有完全废除死刑制度,但近年来,废除了大部分罪名的死刑,仅保留重罪或者危害性较大罪名的死刑,这是法治国家应有的追求.但一谈到认罪认罚从宽、包容,就会引起部分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满,这种不满大多来自于受害者家庭,他们认为这是在纵容犯罪.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无限制、没有规定的乱从宽,所有的从宽情形均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在法律的限定范围内从宽.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的设置以及大部分罪名的死刑被废除,惩罚犯罪的强度趋于和缓,更讲求的是一些恢复性程序设置,而不是一味地严打严惩.宽严相济主义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给予一些量刑方面的优惠符合当今宽容主义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构造

(一)适用范围

在前期的试点工作中,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如只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还要求此类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适用范围较小,而经过试点工作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阶段,为实际审判指明了方向.对于刑罚期限方面也没有要求,以往只是在一些轻罪上适用,此规定中明确说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并不因为罪名、罪轻等剥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机会,从中可以知道,此次规定在一个较大的适用范围内适用认罪认罚,与近年来提倡的刑法宽严相济观相适应,符合该制度的价值要求,也表明我国的刑罚法治观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二)参与主体

在上面论述中,我们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接下来我们从其主体要求分析.所谓主体要求,即参与该项制度的主体有哪些.从该制度的进程分析可知,该制度参与的主体有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大环节密切相关,对于整个制度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诉讼进程环环相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侦查机关追溯犯罪行为,首先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认罪认罚可以享受一定的量刑优惠;另一方重要的主体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追诉方,也即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此制度时也应该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对方同意适用,可进一步审查侦查阶段移送案件当事人的自愿性、合法性问题,进而提出量刑建议,移交法院.最后,即法院审理环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处于这道防线的末端,在适用这个制度的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法院的首要义务也是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审查当事人的自愿性,任何违背当事人意愿所获取的信息与证据都是违法的,法院在审查被告人与检察院所达成的量刑建议自愿性方面以及最终判定被告人是否从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适用步骤与方法

1.如何启动.纵观我国的司法审判程序,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程序分流的依据之一,就是简案快审,合理配置我国的司法资源.而随着我国的刑事案件增多、司法人员保持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办案压力激增,寻求公正、快捷的审理程序刻不容缓,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于这一制度的如何启动,首先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适用,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要求各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从宽处理,每一后进行的阶段都会对前一阶段形成的认罪认罚意见进行审查,进而最大程度保证其自愿性,保障人权.

2.如何协商.协商涉及量刑层面,基于公权力方的检察院和作为弱势的被追诉方,目前探究阶段需要明确的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否需要律师的介入?基于我国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我们认为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在现阶段的中国,作为被追诉方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涉及的诉讼知之甚少,基于自身的经济水平,能够请到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忙进行诉讼可谓少之又少,难免会对一些法律问题或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能否进行准确的协商依然依赖律师的帮助,如果不能得到律师的帮助,难以判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自身所涉及的证据、量刑等利益得失做出准确的判断.《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其在各个阶段可以与各机关进行沟通,对量刑进行协商,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很大程度保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正确性,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四)结果处理

程序构造的末端,便是该制度的结果处理了.其结果处理关键在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能否得到从宽处理的结果.从宽可以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去分析,程序上的从宽体现为被追诉人在犯罪时,有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依法予以简化,如变更强制措施、不予逮捕等;实体方面表现为刑事处罚方面,即在量刑方面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在最终的结果采纳上,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指控、量刑适当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于一些违背自愿性的审查起诉意见不予采纳,总之,法院在最终的量刑意见采纳上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或者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亮点评析

在“两高三部”最新发布的《意见》中,最为明显的一点是扩大了案件的适用范围,在试点时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范围狭小,重罪不适用,量刑所涉及刑期较高的案件不适用.此次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罪认罚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判处刑罚数的限定,在各个阶段均可以适用,适用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意见》中另一个突出的亮点是非常强调适用的自愿性与合法性,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程序末端的审判阶段,各个阶段一开始启动时,均明确要求各机关将相关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且在审查环节设置复查机制,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机关适用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后一机关对前一机关适用自愿性的复查,层层把控,为的是确保案件适用的自愿性与合法性,保障人权;针对刑事辩护率的问题,我国创设了值班律师这一制度,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仅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对于是否可以在检察院派驻并不明晰,此次《意见》中明晰在检察院派驻律师的规定,并进一步明晰了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阅卷,扩大其帮助的权利.

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意见》的发布,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扩大,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后,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促进其发展完善:

(一)加快意识观念的转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适用,首先需要我们转换以往的观念,其要想逐步发展完善,离不开民众的认同,尤其是被害者的谅解.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各国人权主义和现代文明不断发展,以往的重刑主义、重打击观念严重阻碍了现代法治的进程.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步培养人们的法治精神,最终达到改变一直以来的重刑主义观念,注重刑罚轻缓与人道主义,重视刑罚回转机制,诸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控制预防犯罪等相对和缓的刑罚措施,使得该制度更好发挥出它的作用,这样不仅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更能起到維护社会秩序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扩大值班律师所享有的权利

目前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给予帮助的值班律师的地位可认为是法律帮助者,其帮助的权限范围是有限的,《意见》中规定其有阅卷权,但不能摘抄、复制,所享有的权利与辩护律师在根本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以后的发展完善中,我们可以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与辩护人相同的权利,扩大值班律师的帮助权,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率,更好保障人权.

五 结语

纵观国外的许多国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较为发达,对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才刚刚起步,在现行立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存在缺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细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意义重大,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正.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构造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作为法学学子肩上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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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总而言之:本文论述了适合不知如何写制度方面的时政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时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制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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