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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怎么写 外国博士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外国博士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1

外国博士论文范文

外国博士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重点与趋势:外国教育史研究二十年(1991—2010)——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分析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外国语言文学学位论文:用什么语言写作——谈外国语言文学博士论文的写作规范
  3. 第三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历史考察
  4. 第四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模板:漫谈外国语言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刘润清教授访谈录(二)
  5. 第五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怎么写:中国博士后制度发展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7. 第七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范文:学术论文中*称代词的使用研究
  8. 第八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格式:“全国首届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学术研讨会”述要
  9. 第九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研究:1100-1970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口供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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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重点与趋势:外国教育史研究二十年(1991—2010)——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分析

博士学位论文与学科发展紧密相关,一定时期内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该时段一个学科发展的水平.新中国自学位制度建立以来所产生的121篇外国教育史博士学位论文显示了外国教育史专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和专业研究的重点和趋势,同样也反映出外国教育史研究的一些问题.针对外国教育史研究的上述特点,本研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篇摘要范文:外国语言文学学位论文:用什么语言写作——谈外国语言文学博士论文的写作规范

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语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的涉及到两个原则性的大问题:一是博士论文的写作目的,二是国家的尊严、民族语言的地位.本文提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博士论文必须用母语写作.在明确了写作博士学位论文的目的后,学术研究能力的训练便成为我们首先关注的问题.有必要让学生和导师确立3个意识,即文献意识、问题意识和学位论文意识.只有这样,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才有可能走上规范的道路.本文呼吁重视树立以上3个意识,以保证博士论文的质量,同时也就是保证博士生的质量.

第三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历史考察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转变,中国正式建立了博士学位的授予制度.中国的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已经在中国实施了30多年,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此进行系统深入的探析和总结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本论文试图对中国的博士学位授予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历史考察,介绍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概念、内容,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建立、实施过程、实施机制,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寻找对策,推动中国的高级人才培养机制的健康发展.

文章综合应用了文献分析法、图表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历史文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纳,以期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同时结合教育学的相关理论,从历史的层面对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开展研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考证.

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从建国初期我国博士学位教育的初步探索、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博士学位教育的启动与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建立等三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实施及实践的介绍,对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实施机制、实施过程、政策变迁、授予历史等进行系统的考察.第三部分是对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总结、评价,分别从历史贡献、中外比较及借鉴、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完善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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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以及相关问题的考证,希望全方位地展现中国博士学位授予的某些历史细节,对此前研究中的一些缺漏,有所补益.同时,在总结我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历史,分析其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及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为中国的高级人才培养提供参考.但由于自己学力尚浅,论文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专家指教.

第四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模板:漫谈外国语言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刘润清教授访谈录(二)

我国博士毕业生数量自2007年开始位居世界第一,但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问题却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为此,我们再次采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刘润清教授(访谈录一见本刊2009年第7期).刘老围绕外国语言学博士生的培养这一主题,既谈到过去许国璋、王佐良等国内语言学大师和杰弗里·,里奇(GeoffreyLeech)、米克·,肖特(MickShort)等国外著名语言学专家是如何培养研究生的,又结合自己多年指导博士生的经历谈了他对外国语言学博士生培养的看法,并以小见大,对我国当前博士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他个人对改进我国博士生培养、促进博士生教育科学发展的建议.言谈中,老人严谨治学的态度和对祖国教育的关心和忧虑,都让我们深受感动,同时也激励我们加倍努力,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怎么写:中国博士后制度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引人瞩目的经济成就,激发起世界诸多学者对这一转型国家发展道路的浓厚兴趣.公共政策的演进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一个国家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对公共政策进行分析有利于理解和总结中国转型的成功经验.中国博士后制度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时正值改革开放之初.博士后制度与人才制度、科技制度以及高等教育系统有着紧密关系,提供了一个分析中国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变革的样本.

博士后制度是在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宏观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人才培养制度.科学技术本身不断增长的复杂性是博士后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科学技术的功利价值则是外部诱因.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专业科学家的产生,随着科学革命的深化,攀登到“巨人的肩膀上”的历程更加漫长艰难,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条件越来越超出科学家个人的负担能力,迫切需要进行有组织的、社会化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的功利价值及其本身的复杂性,引发了政府的积极参与.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被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了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洞见.工业革命对科技的需求进一步刺激了技术创新,形成了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良性互动.知识生产最初是满足“闲逸的好奇”动机的个别活动,17世纪开始演变为以科学社团、科学期刊为载体的社会活动.随着19世纪末大企业建立的科研机构取代个别发明家占据主流地位,科技创新日渐体制化,推动一个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知识生产的社会部门的崛起.科学家的培养则从手工作坊模式转变到与工业化生产相一致的生产线模式.科学技术是广泛发挥作用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独立从事研究的科学家的需求日渐增长,最终导致了博士后制度的兴盛.20世纪后半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起博士后制度.

博士后制度起源于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的单纯目的,科学研究需要大批训练有素的年轻学者.理想的博士后制度安排是,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历博士后研究阶段,提升科研能力,成为独立从事研究的科学家.然而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博士后制度生成了一种附加功能.博士学位授予规模稳定增长,而学术职位的供给又随着经济景气程度而波动,从长期来看追求学术职位的人越来越多,学术职位供不应求.博士后研究就成了部分追求学术职位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的一种过渡方案.

中国博士后制度诞生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为了培养国家经济发展亟需的高层次人才,很短时期内恢复了高等教育秩序,建立起学位制度,派出留学生.李政道和国内一批学者的积极倡导建立博士后制度,得到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支持,1985年国务院发文确定试点博士后制度.在博士后制度的创立过程中,学者、研究机构、大学、*政府和地方政府、党和国家领导人之间积极互动,形成了高效的政策关系网.

中国博士后制度作为一种培养年轻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为促进我国教育、科技、经济及社会发展,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和管理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已经证明,博士后制度是一项富有远见的战略决策,是一条快速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成功之路,是一种组织高水平科研活动的有效方法,是加强国际人才竞争的重要手段.我国博士后制度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等积极参与了博士后制度的政策制定,国务院领导下出台了一系列跨部门的政策,提供各种优惠条件,打破了人才流动的各种体制性障碍,从而吸引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

政策环境制约政府对公共政策工具的选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博士后制度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最终被纳入解决公共问题的常规手段.在博士后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逐渐下放权力,从万能政府过渡到有限政府.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手段是政府直接干预.政府作用的发挥是通过杠杆机制来实现的,可以用较少的资源引导社会其他部门投入更多资源来解决政策问题,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由于政府对博士后的重视,使博士后实际上演变为“准学位”制度,博士后成为光彩照人的头衔.地方政府引入博士后从政,更拔高了博士后的地位.从博士后制度的经验来看,政策引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都有各自擅长的领域,在商品生产领域,市场手段更有效;反之,政府手段对于解决公共问题则是必要的,在公共领域,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正是一国政府发展科学、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所在.

美国政府在博士后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联邦政府为绝大多数博士后提供了研究经费.最近几年,由联邦政府直接支持的博士后人数远远超过中国国家资助的博士后人数.另一方面,联邦机构开始着手关注博士后政策,改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和科研条件.美国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绝大部分是外国人,许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博士后最后居留美国.博士后制度实际上成了美国从全球吸引高水科研人才、进行科技竞争的战略工具.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阶段为美国科技创新做出很大贡献,成为科学研究的生力军.大学是培养博士后的主要基地,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一般都设立博士后职位.美国大学是执行基础研究的部门,受到联邦政府巨额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用政府科研经费设立博士后职位,因而绝大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际上间接得到联邦政府支持.基础研究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博士后制度是美国政府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工具.在美国,博士后是培养人才的成熟制度,绝大多数科学经历博士后训练后才能进入学术界.美国拥有世界最大规模的博士后群体,为美国学术界、产业界提供高水平的研发人才,保障了美国科研劳动力市场的充分供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外国学者,其中不少人在完成博士后训练后,留在美国从事研究工作.博士后制度成为美国从全世界掠夺人才的工具.

美国政府在博士后制度中的作用常常被忽视.政府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博士后制度的发展,今后将更加积极地干预博士后制度.我们应当警惕美国政府有意隐瞒自己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大肆渲染自由主义政策,声称政府撤出在经济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把自由放任政策当成普遍适用的模式,向发展中国家推销“华盛顿共识”.然而,美国通过科技政策深深地介入商业经济的各个环节,对国内产业大力支持.美国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被布洛克批评为“隐形发展主义”,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和伪善性.隐形发展主义的实质是诱导发展中国家放弃政府的责任,从而在科技、人才等核心领域依附于发达国家,丧失竞争能力,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

当前我国博士后制度发展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科技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企业与研究机构和大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导致企业博士后发展缓慢,筹集科研经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的预期政策目标不理想;受制于理论上的争议和认识上的误区,博士后制度未来政策走向不明确.面对激烈的国际科技和人才竞争,发展博士后制度、培养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具有非常迫切的现实意义.

中国博士后制度的发展在于政策创新.美国博士后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联邦政府庞大的科研经费支持下,绝大多数博士后由主要执行基础研究的部门——大学来培养,博士后制度与科技体制、人才战略浑然一体.自我约束机制在欧美大学的成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博士后制度也是依赖于自我约束增强适应能力,维持较高的学术水平,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借鉴美国经验不是盲目照搬,而应当保持自己的特色,我国博士后制度的特色是政府的积极支持.在借鉴美国经验的时候,要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

我国博士后制度未来发展要特别警惕“隐形发展主义”的误导,坚持在公共领域积极主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卡尔·,波兰尼认为完全自由、不受政府干预的市场是虚假的幻象,从来没有真实存在过,政府干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来说必不可少.美国政府鼓吹所谓的自由主义放任政策,而实际上通过发展科技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它实行的是“隐形发展主义”.我们必须认清其本来面目,从国际科技及人才竞争的现实出发,有针对地制定适当的政策.

政策创新关键是机制创新.首先是决策机制,决策主体之间要互相协调,*政府和地方政府适当分权,以形成统一高效的政策体系.其次是建立法制化的、随时间和具体条件改进的支持机制,保障博士后制度发展所需的充足资源.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促进博士后制度的国际化.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注意政策主体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提高政策的有效性.

第六篇摘要范文: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产生了大量融资需求,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却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上市融资的成本高,排队现象严重.与此相反的是国际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融资,不少企业走上了红筹上市的道路.红筹上市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为很多企业创造了财富神话、也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著贡献,然而其在不规范运作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对红筹上市的监管走了一条漫长的、充满荆棘的道路,由于对红筹上市的认识有限,监管的思路也不断变化,导致了我国红筹上市亦经历了几次*和低谷的洗礼.

我国目前虽然确定了10号文主导下的红筹上市监管体系,但是纵观中国红筹上市监管多变的历程和中国红筹上市监管的现状,我国红筹上市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监管依据方面,我国的法律目前立法层次较低,国家现用于规范红筹上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证券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红筹指引)、2005年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资委和外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外汇管理局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2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4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业内称19号文).商务部在2011年8月25日,颁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53号).此外还有一些已经失效的文件,例如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上述文件的性质来看,除了《证券法》效力位阶较高之外,其余的用于规范红筹上市的法律文件效力等级非常低,通常为文件的形式,连法规的形式都较少.而众所周知《证券法》对红筹上市仅在第238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发生作用的都是各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对红筹上市的主要指导性文件是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个规定,各部委也相继推出了一些实施细则和补充性文件.因此在我国形成了主要由一些部门文件调整红筹上市的局面.这些文件效力不高,权威性差,内容也不完备,最主要的是对这些文件的实施和落实也缺少监督.对违反这些文件的行为也没有办法形成一个真正的制约和处罚机制.

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是另外一个问题.红筹上市对我国的政府监管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对这个新现象的认识需要一定时间.我国针对红筹上市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总体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这表现在,目前我国仍没有完善地建立起一个关于红筹上市的监管法律体系.从红筹上市法律制定的发展过程来看,被废止的法律很多,有的法律规范刚被制定出来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不得不停止实施,如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同时期不同文件对于红筹上市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基本将红筹上市的道路封死,在业内引起极大的反响.随后外管局宣布这两份文件失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红筹通路打开.然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六部委推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又将开启的红筹之路封闭.这种法律制定过程中指导思想的不明确就会导致法律朝令夕改、缺乏系统性.此外,我国在制定调整红筹上市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缺乏前瞻性,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被迫做出的调整,比如红筹上市已经存在10年之后国务院才出台了《红筹指引》用来规范这种行为.在爆出裕兴电脑、侨兴环球和鹰牌陶瓷等问题之后出台了“无异议函”.很快,又因为在香港的证券市场爆出了欧亚农业、格林柯尔以及超大农业等问题而取消了“无异议函”而使监管再度陷于无序状态.随后又针对红筹上市浪潮中大量出现的资本外逃、国有资产流失、规避法律等行为出台了11号文和29号文.该两份文件由于本身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封堵了红筹之路而在实践中无法落实,不到一年便被废止.此后由外管局的75号文暂时调整红筹上市的法律关系.但是单纯从外管局的角度对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进行调整对于整个红筹上市的监管来说是不够的,因此不到一年的时间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了10号文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从上述文件的制定过程来看,我们对红筹上市缺乏系统的了解、所制定文件没有前瞻性,大部分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抱佛脚的结果,因此不少文件虽然初衷很好,但却难逃废止的厄运.而这种情况还在延续,比如外管局为了落实75号文相继在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2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业内称19号文).这些文件颁布之频繁、相互之抵触更是不胜繁举.这就使我国的红筹监管法律制度始终在一个质量较低、效力较低的层次上运行.此外,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法律规定存在盲点、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性.

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权限设置、审批权限的衔接以及监管部门如何科学落实监管职责等问题上存在问题.在监管的具体措施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审批过严、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缺乏产业和资金流向的引导和监督,退市方面几乎没有规定.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199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应符合4亿元净资产、5000万美元融资额、6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的标准,也就是所谓的“456”条件将永远成为历史.如果将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上市比喻为两条通道的大门,那么境内公司两条境外上市通道中的H股这一条已率先得到疏通,两扇大门中的一扇已经顺利打开.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具意义的另一扇门,即红筹上市之门目前仍然处于关闭状态.如何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制定有利于红筹上市的法律政策并且限制其不利影响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

本文第1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动机.第2章从红筹上市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入手、深入分析了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深远影响,得出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红筹上市,但是这种金融活动必须置于科学有效监管之下的结论.第3章从对红筹上市进行法律监管的相关经济理论入手分析国际上对红筹上市确立的监管目标和原则、明确应当对红筹上市进行监管的主体;例举各国对红筹上市所采取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进行全方面的审视.第4章从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当今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框架及变化,深刻讨论我国红筹上市监管的动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作出客观的评价.第5章结合红筹上市的基本理论、各个国家不同做法、国际上的一些共识和经验,针对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现存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进行完善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关于红筹上市的操作指引相当的多,这多是因为红筹上市受到像律师、会计师和企业的亲睐.但是真正从立法者的角度审视红筹上市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著述几乎没有,在这个领域也不存在博士论文,笔者以此为题,站在立法者的角度、以国际的视角、运用相关理论提出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构想,从而使红筹上市这种融资方式和渠道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第七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范文:学术论文中*称代词的使用研究

学术写作的理论研究表明: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表现形态,是衡量研究者学术造诣及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最公正、最客观的尺度.毋庸置疑,学术论文的写作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对这种特定的书面语篇的研究也已经展开.传统观点认为,科研报道是客观的、非人称的.但近几年的研究表明,在学术写作中,作者本人也参与到整个创作过程之中.一方面他要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阐述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以及展现自己对某一领域的创新贡献,另一方面他要建构自己的主体地位,使其研究成果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作为作者自己明显的指称----自我指代在文章中常常与一些非人称结构伴随出现,并被看成一种修辞策略,学者可用以体现自己的主体地位,概述其具体的研究贡献.因此,当强调作者在学术语篇中的贡献时,*称代词的使用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然而迄今为止,我们对*称代词这种语言策略在不同文化、不同学科的学术语篇中如何使用及表达的功能所知甚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学者和语言学家对*称代词这种语言策略在学术写作中的使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然而,在中国这样的研究相对较少.笔者进行此类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与国外学者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相比,中国学者对学术语篇中*称代词的系统研究却相当有限.因此,在这一领域有广泛的研究空间,就是这一理由激发了我对此问题的思考.其次,国内的研究成果显示,*称代词的实证研究不多,尤其是基于真实语料的定量定性分析则更少.考虑到这些因素,我认为从语料库语言学的角度出发研究这一语言现象将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第三,尽管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称代词,但对不同学科学术论文中*称代词使用的对比分析却寥寥无几,更不用说对其在学术论文引言部分使用情况的跨文化比较了.第四,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对*称代词在博士论文中的使用进行过研究.这一空白需要研究者填补.此外,基于学术写作教学的考虑.了解不同学科*称代词使用的差异,将有利于学生及研究人员写作学术论文,特别是引言部分的写作.最后,受到假说的驱动.我设想文化差异可能导致以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学者使用*称代词,特别是*称代词的单数形式比中国学者要多.为了证明我提出的假设,此项研究将逐步展开.

本文是一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实证研究,主要探讨*称代词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学术论文中使用情况以及表达的功能.众所周知,学术论文通常都遵循一种标准的正式结构,即引言,方法,结果和结论.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引言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以及意义和贡献等等,一个好的引言引导读者快速便捷的了解整个研究内容.鉴于此,本文拟以数学,教育学和语言学三门学科中外学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引言部分为语料进行共时的对比分析.研究者建立了一个学术论文引言部分共时语料库,由两个子语料库组成,即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学者博士论文引言部分语料库(NES)和中国学者博士论文引言部分语料库(NCS).论文均选自中外高校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随机选出2006年度中国和外国学者的数学、教育学和语言学学位论文各15篇,共90篇组成语料库.为了更好的展示英语学术论文中*称代词的使用情况,其外国作者均选自英美国家.之所以选择数学、教育学和语言学进行分析,其一是因为他们来自人类社会三大类型科学即自然科学(数学)、社会科学(教育学)和人文科学(语言学)(20世纪以后,西方已把人类社会三大类型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其二是因为到现在为止,除了语言学这门学科外,还没有人对另外两门学科学术论文中*称代词的使用进行过研究.

本文试图以功能语言学人际功能系统的人称代词子系统为理论框架,从共时的角度出发探讨*称代词在中外高级学者撰写的不同学科学术论文中使用的异同点及表达的功能,并通过对语料库的实证研究揭示导致这种异同的原因.为了进行更有意义的比较,我把研究范围限制在*称代词的非包括性用法的研究,即用于专门指代作者本人的*称代词的研究.同时考虑到比较的平衡性,汉语的*称代词“我”“我们”细化为主语和宾语两种用法.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提出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所选择的*称代词每一形式在中外数学,教育学和语言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引言部分的出现频率是多少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及可能的原因其中哪些形式出现频率较高或较低

2.中国学者和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学者在引言部分使用*称代词时表达的功能是什么

本文采取定量和定性互为补充的研究方法.首先研究者用专业检索工具Concordancer对所确定的*称代词逐一在几组语料库中进行检索,得到每个代词形式在语料库中出现的频率.为了便于比较,将结果又转化为10,000词的标准语料库的出现频率.然后,通过对比*称代词的频率来探讨中外学者在不同学科学术论文引言部分使用的异同.对于学科之间以及中外学者使用*称代词时具有的差异性,研究者借助社科统计软件包SPSS(13.0)中的卡方检验计算差异的显著性,并对二者的异同进行了深入的定性分析.其研究结果如下:

1.通过对语料库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学者和中国学者在使用*称代词上确实存在着相似和差异.

2.总的看来,*称代词的主格形式在两个子语料库中出现比例最高,分别占整个使用的*称代词的70.9 %和70 %.这可能归因于它们代表的语义所指和语篇功能.*称代词的主格形式通常指代作者或读者,是较强的作者自我指代形式.就其表达的功能而言,较之其它形式,它们是作者权威性和主体性最明显的标识.

3.在两个子语料库的数学学科中*称代词复数主格形式出现的频率均最高,而单数主格形式出现频率最低甚至为零.这也许是由于该学科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在科研活动中作者为了建立实证研究的一致性,会使用*称复数而不是单数形式来淡化其个人在研究中的作用,以增强研究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4.*称代词宾格形式在两个子语料库中的使用相当稀少,每一万词中才出现一到两个,可以看出学术论文的作者在指代自己时这些形式是不受青睐的.

5.所选择的*称代词每一形式均出现在两个子语料库的教育学学科中.这可能意味着*称代词在主观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教育学中充当较好的修辞策略,实现作者表达自己观点、突出对本学科贡献、达到与读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目的.

6.通过对学科间显著性差异的定性分析,我发现两个子语料库中数学和教育学在*称代词使用频率上存在着显著差别,这是由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学术论文的写作不同的要求造成的.

7.卡方检验的结果证明在使用*称代词上两个子语料库间确实存在明显差异.这表明,以英语为其母语的学者较之他们的中国同行在学术写作中更愿意突显自己的主体性.

8.经比较,*称代词的主格形式在两子语料库中的使用是不同的.以英语为其母语的学者使用*称代词单数远远多于复数,而中国学者却恰恰相反.原因在于英语所属文化体系提倡个人主义,而中国文化的典型特征是集体主义.这反映在作者的自我指代上就表现为*称代词的单复数的使用差异.

9.对比语料库可显见,*称代词的单数形式在英语为母语的学者论文中出现的频率比中国学者的论文要高出许多,足以说明前者在指代自我时比后者更喜欢用*称代词的单数形式.

10.此外还发现,在中国学者的语料库中“我的”“我们的”几乎很少出现,而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学者却使用了一定数量的*称代词的所有格形式,这反映了两种语言在语法上的一些差异.

11.对本研究中*称代词的主要形式在学术语篇引言部分表达的功能总结如下:

1)作者用以陈述写作目的,表明写作意图,并为读者提供一目了然的文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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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帮助作者描述研究步骤,阐明其使用的研究方法,展示对文本的整合能力.

3)帮助作者表达观点,力求在研究性文章中明确地提出自己的想法或观点,以此加强其陈述的说服力.

4)用来提出假设或展示作者对本研究的期望,使读者清晰了解研究者的构想.综上所述,学术论文中*称代词的使用确实存在着跨文化和学科之间的差异,值得研究者的关注.两个子语料库的研究结果表明*称代词在博士论文中的使用不仅受到作者所属学科的限制,同时也受特定文化语境的影响.此外,分析表明*称代词在引言部分的使用能帮助作者表达观点,阐述研究方法,陈述写作目的,突显自己的创新贡献,以此达到提升其在语篇中的主体地位的目的.

理论和方法上,从语料库语言学角度出发对*称代词在两种文化、不同学科学术论文引言部分的使用进行共时的实证研究,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参考,并作为国内相关研究的一种补充.

教学上,通过真实语料的对比分析,使国内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对*称代词在学术语篇中的使用情况有了较清晰的了解,特别是对数学、教育学和语言学等学科的学术写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展示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学者在学术论文中使用*称代词的情况,中国高级英语学习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并有效地撰写相关英语文章,以期被国际上的主流学术刊物所接受,达到国与国之间学术交流的目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时间和水平的限制,该论文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恳请专家学者进行批评指正.

第八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格式:“全国首届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学术研讨会”述要

“全国首届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学术研讨会”述要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教授吴国华由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博士语言文化研究中心发起并主办的全国首届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学术研讨会于1997年10月23日至26日在该院举行.来自全国14所高校的31名博士参加了大会.该院院长、日..

第九篇外国博士论文摘要: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研究:1100-1970

人才队伍建设是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流的学术人才队伍和建设一流的学科已经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共识.现代大学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现代大学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及文化引领等使命,所以大学里的学术人才既是国家发展所需“人才”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主要实施者.自主培养和国际人才引进是大学获得人才的两种主要途径,在人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人才引进成为大学获得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学术人才的有效途径.然而大学在国际人才引进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着如何引导学术人才国际流动的潮流,如何处理学术人才国际流动与知识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营造吸引国际人才良好的环境等问题,解答这些问题需要对学术人才国际流动的规律进行清晰地、全面地认识.

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研究正是从历史的维度探索学术人才国际流动规律的研究.学术研究根源于实践问题,在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研究设计中体现出这一点,因此论文主要的核心问题有:(1)参与过国际流动的西方大学教师的群体特征是什么他们是如何进行国际流动决策的他们参与国际流动的方式是样的(2)影响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西方大学教师的国际流动(3)每个历史时期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规模、途径及特征是怎样(4)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历史规律是什么如何从历史规律中获得应对和引导当今大学教师国际流动潮流的启示回答好这些问题同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文试图采用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传记研究与群体传记研究法以及定量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法相结合的方式,从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种路径对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历史进行研究.论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第二部分为论文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到第五章,主要对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不同历史阶段的历史背景、影响因素、流动规模以及流动特征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结论部分.

第一部分的导论主要涵盖了论文选题缘由陈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评述、核心概念界定以及研究设计介绍等内容,其中着重介绍了大学科学家数据库的建立方法与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为论文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五章内容,分别对不同历史时期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规模、途径和时代特征进行研究.具体而言,第一章论述了中世纪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早期形态,分析了影响中世纪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内外环境,总结出中世纪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知识吸引,外力推动”的基本规律.第二章论述了16世纪至18世纪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情况,分析了在近代大学保守环境中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状况,着重分析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及第一次科学革命等因素对近代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影响.第三章论述了19世纪西方大学教师广泛国际流动的状况,着重分析了现代大学模式与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关系.第四章论述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大学教师的特殊国际流动潮流,分析了引导西方大学教师国际大逃亡的潜在因素.第五章论述了二战后二十年间西方大学教师的国际流动,着重剖析了国家力量和学术劳动力市场力量在推动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主要分析总结了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三种类型及其特点,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内外影响因素,知识发展与国际流动中心的关系,以及西方大学教师国际流动历史研究带来的启示等.

第十篇摘要范文:口供制度研究

口供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口供的概念、口供的作用、口供的收集、口供的审查判断、非法取得口供的效力以及作出口供者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的总称.口供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口供问题涉及到打击犯罪,更涉及到保护人权.对口供问题的不同处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法治的状况,体现着现代社会的和谐与人文关怀.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口供制度及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研究,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致使冤案时有发生,重口供、翻供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所以,对口供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理论,也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笔者研究与写作该文的目的.论文共分八章对古今中外的口供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 第一章口供释义.在本章中,笔者界定了口供的概念,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更名为口供的立法建议,分析了口供成立的条件、口供的内容、单位(法人)犯罪中的口供问题,研究了共犯1口供的证据属性,提出承认共犯口供的双重属性,有助于解决被撤销案件、被不起诉或被宣告无罪的人和被终止审理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人、服刑人和刑罚执行完毕人在前程序中是口供,而在后程序中是证言的理论难题,也从理论上解释了“分案审理”*犯口供的证据属性,区别了口供与自白、自白与有罪答辩、自白与自认(承认)等概念以及如何理解我国司法解释中“被告人认罪”的证据属性. 第二章口供探源.在本章中,笔者分析了中外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口供制度,认为:1.我国古代的神判法和外国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中都存在口供这种证据,2.在神判法和神示证据制度中,只有对人力难以判断的案件才假借神明进行裁断,对口供的判断也是如此,3.最初意义上的口供包括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陈述,4.我国古代“无供不录案”和外国古代“自白是证据之王”的规定说明中外古代证据制度都极端重视有罪口供的证据作用,5.刑讯逼供都是中外古代司法者获取有罪口供的合法方法.6.中外古代证据制度重视有罪口供、刑讯逼供的原因主要都在于蔑视人权的专制制度、有罪推定和司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第三章近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口供.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口供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口供制度研究 2台港澳地区证据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口供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口供在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关口供的规定.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对于口供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都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规定了详尽的沉默权保障制度,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加以修改、完善.

第四章完善我国口供制度须树立与坚持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本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人权保障理念、无罪推定原则(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正当程序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理念、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论述了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有“重打击,轻保护”的规定,以“补充侦查”的规定为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有与正当程序理念相悖的规定,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理由的规定为例,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我国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很少案件的规定为例,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口供制度须树立和坚持上述基本理念与原则.

第五章口供之特征与功能.在本章中,笔者从口供作为一种证据资料的角度研究了口供的特征.口供具有亲历性、直接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几个典型特征.

口供的亲历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口供这一证据种类永远都是原始证据,口供的直接性这一特征,使得口供得以成为任何刑事案件中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口供的复杂性要求对待口供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对口供证据要求补强的规定就体现了立法者对口供复杂性的顾忌,口供的反复性要求我们应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各种不同口供,研究其翻供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以判明口供的真实性.对口供的这些特点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避开口供的消极作用,发挥口供的积极作用.口供的积极作用即口供的功能,表现为收集其他证据的功能、审查其他证据的功能、认定犯罪的功能、辩护的功能、有利于公正审判和量刑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不轻信口供” 的规定,“不轻信”不等于不要口供.司法实践中,个别基层检察院自行出台了“零口供规则”否定口供的功能,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原理.

第六章收集口供的正当性.在本章中,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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