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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法律事务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2

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

企业法律事务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参考: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与治理
  2. 第二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样文: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3. 第三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模板: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4. 第四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例: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5. 第五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格式: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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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参考: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与治理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始,我国企业涉及高管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侵占型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的态势.这种犯罪吞噬着企业的财富,降低着企业的竞争力,极大地恶化着企业文化和整个社会的文化.为此,如何有效地防范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急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研究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有效防范企业高管腐败与资产的流失、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党*明确指出,防止国企高管的腐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乃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论文的研究为有效防范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提供系统的理论与方法的参考,能很好的配合*这一工作精神的贯彻与落实.第二,有利于法务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发展与完善.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类型、特征及机理的研究,可以丰富法务会计理论的内容,也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必要参考与借鉴.与此同时,在对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类型和手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会计调查方法,使法务会计的方法得到了发展.论文的研究思路:首先,就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与范围进行定义与界定,以明确论文研究对象及范围.其次,就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对其会计方法进行分析与总结.第三,就其机理展开分析.第四,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最后,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具体而言:第一章的绪论之后,论文第二章对论文涉及的一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以确定论文研究的范围.这些概念包括高管、高管职务犯罪、侵占型职务犯罪.该章还就本章研究的理论基础:经济人假设和博弈论进行了讨论.第三章,展示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数字统计结果,总结其会计手法,对会计手法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在对收集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后,总结出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特征:(1)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呈频发之势;(2)国有企业中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涉案率高,民营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数量和比例也在迅速增加;(3)侵占型职务犯罪中受贿案比例最高;(4)案发滞后,潜伏期较长;(5)多人合谋共同犯罪比例越来越高;(6)涉案金额巨大.对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案例进行总结,犯罪主要手法主要有:(1)实施财务舞弊;(2)滥用决策权;(3)恶意操纵企业经营;(4)对外经营活动中受贿.总结出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特点:(1)权力缺乏监督是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最大的特点;(2)犯罪主体的高智商化;(3)会计手法是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重要保护伞,会计人员或主动或被动地成为“帮凶”.(4)手法的隐蔽性和复杂性;(5)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分析了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对企业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主要是减少企业的资产或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负债,结果是降低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降低企业的利润.而间接影响则是影响企业文化、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以及企业的公众形象,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最终的结果是降低企业的价值.第四章分析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这一部分从公司制的制度特征、契约、经理人市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展开分析;同时,还将从“欺诈三角理论”的分析视角展开探讨;最后,从“机会”的角度,对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期望收益进行了数学分析,并得出结论:如果企业高管是理性经济人,舞弊的期望收益(U)越大,舞弊越可能发生;舞弊的期望收益(U)小于零,舞弊就不会发生.对舞弊的惩罚必须防微杜渐,且罚款金额必须大于舞弊收入的一定的倍数,对舞弊者才有威慑力.第五章研究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研究了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发现机制——根据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主要会计手法的分析与总结进一步提炼出“红色预警标志”.如对那些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和工程建设投资大、设备采购金额大的项目等.并研究了如何运用这些红色预警标志确定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重点调查企业.研究了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应遵循的原则、会计调查方法与程序.其中的原因主要有独立性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原则、高度怀疑的态度原则、重要性原则第六章探讨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根据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主要会计手法、机理、会计调查,论文从监管者、企业自身、法律制定与执行、社会和企业高管自身等5个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将采用规范研究、案例研究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涉及到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与机理分析、“红色预警标志”的研究及防范措施的提出将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的分析与总结,将主要运用统计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较系统地揭示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最为深刻的方面——侵占型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其机理.(2)较系统地分析与论述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手法及识别信号——“红色预警标志”.(3)从法务会计的会计调查视角,阐述针对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会计调查原则,及根据犯罪类型提出的针对性的会计调查程序和具体方法.同时,提出防范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二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样文: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一方面,《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逻辑处理存有瑕疵;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不够精细,预见性有嫌不足,使得某些现实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对位调整.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在适宜的时候应予再次修订.

由理论到实践推进我国合伙企业发展是本文酌定的根本研究路径,实证研究是本文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本文致力于达到如下两方面目标:第一,梳理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以民族地区为视角,探讨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第二诠释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对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展开相对系统的研究,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本文以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具体规定为立足点,从法律变革与社会变迁的密切关系出发,围绕完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这个核心,除导言和结语外,分如下六章展开研究:

第一章研考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产生与演进.合伙企业与合伙在概念上是种属关系,本章介绍了我国合伙制的萌芽与发展,详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剖释出《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二章以民族地区为视角论证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应予进一步完善.本章介绍了我国民族地区合伙企业在本世纪初期的发展状况,认为《合伙企业法》虽然历经了2006年的修法过程,但线条与轮廓仍嫌粗略,需要在理论探究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于四个方面作出更进一步地完善,而民族地区较之我国其他地区对此有着更为迫切的诉求.

第三章探讨我国合伙企业当场登记制度的完善.本章分析了商事登记制度的源起和本质,对我国合伙企业的两种登记审核方式进行细致解析,认为应在有关立法中明确“能够当场登记”的具体情形,以合理限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登记效率,实现制度公平.

第四章研究我国普通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权利制度的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执行有三种方式,本章对它们进行列举说明,认为法律对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赋权规定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没有理顺监督权与提出异议权间的属种关系,更不应将提出异议权与撤销委托权局限于同一法律条文中.本章为此提出了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权利的条文整合方案,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作出了逻辑调整.

第五章讨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基本义务制度的完善.权利与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之一,二者互为依存,相互联动,不可厚此薄彼.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义务本位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应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立法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人的基本义务是我国转型期有限合伙企业健康存续的结点.本章对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有关这两项合伙人基本义务的规定提出具体可行的立法完善措施.

第六章阐释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变动制度的完善.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可能会发生身份上的相互转变,法律应在该转变过程中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本章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过程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集中探讨,主张法律应合理设定相关规则,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章还对合伙企业因合伙人数量变更出现的仅余一类合伙人或者一个合伙人的“极端”情形进行深入解析,认为应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制措施,以保障该类企业的交易自由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第三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模板: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己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当前环境下理性思考并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监管机制,规避投资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题目,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现状,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深入思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创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六章,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入手,解构其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回顾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总结私募股权基金在域外发展对我国的启迪,进而评价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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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首先运用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得出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进一步探微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

第三章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旨在对公募与私募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私募的利与弊,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析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化”历程,最后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拓宽和法律障碍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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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首先分别从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梳理解读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特征.继而总结我国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并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路径.最后归纳了三种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五章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及认定出发,比较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立法规制,并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立法的建议.继而论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同中的法律权利,及在我国权利实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途径.最后,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出发,探讨了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检讨了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第六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明确问题所在.分析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着重从建立友好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法律规范、明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

第四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例: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律师业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古罗马、复兴于德国并逐步发展为现代律师业.中西方律师业发展历史,无不证明,市场经济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基础,*政治是社会基础,人权观念是文化基础,法律体系是制度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通常具备任职资格的法定性、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服务方式的受托性、服务价值的有偿性、服务地位的独立性等特征.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是法治的产儿,律师职业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律师职业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发展是保障,专业化发展是趋势,精英化发展是导向,一元化发展是共识,自我完善是关键,服务产品化是根基.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成长,我国律师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重要的法治力量.然而,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业还有很大差距,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律师事务所面临管理难题.突破我国律师业困境,要实现律师业务专业细分化、律师办案团队合作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协作化、律师事务所模式企业化,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大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律师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在律师行业中抢占了产品化的先机,形成了法律服务产品、技术和标准,谁就会成为律师业的领军.早期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水平的竞争,现在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竞争,未来律师业的竞争是法律服务产品的竞争.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律师业要发挥更大作用,律师要以提高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为核心增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律师事务所要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为核心创新管理,律师协会应以强化自治管理为核心促进法律服务产业化,政府应以落实律师权利为核心完善律师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篇企业法律事务论文范文格式: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

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

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

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

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

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

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

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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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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