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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制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9

法制论文范文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

本文是法制类有关论文如何写和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及类型划分,说明其研究的价值.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本文在研究现有理论基础上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法律事实有牵连的刑民交叉案件和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两大类,再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能存在的类型.

关键词:刑民交叉;类型划分;法律事实

1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刑民交叉案件,又称为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根据上述定义,以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从诉讼法的视角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诉讼程序.

陈兴良教授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一文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进行了论述,本文作者沿用该文相关论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进一步进行讨论.刑民交叉案件,既然称为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应当以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为内容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因此,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不法,并且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看刑民交叉案件,其中实体法是指刑法和民法,程序法则是指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同的部门法侧重的内容各不相同.陈老师在文章中将刑民交叉分为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诉讼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从三个不同侧重面分别阐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民法学者关注的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诉讼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诉讼法学者则主要关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竞合的情况下,究竟是优先选择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大部分是从诉讼法角度进行讨论的.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思路通常从诉讼法出发.刑法学者与民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不同,他们主要关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如果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竞合,则应当按照犯罪论处,这在刑法上是普遍认可的.刑法学者关心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和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是行为违法性的形式;违反民事义务和侵犯民事权利是违法性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当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因为有过错而侵害了国家的或者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重角度考察刑民交叉案件.以程序法角度看,在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包含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種诉讼才能充分予以保护或救济的案件,就可以称作刑民交叉案件.从实体法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法律事实相同或者有牵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案件.而这里的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不法.所以以实体法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刑民交叉类案件时,我们不能只进行实体法的考察,也不能仅从程序法角度考察,我们应该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2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科学地将这类案件进行类型划分有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研究这类交叉案件.类型化的研究思维方式是我们进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生活中出现的犯罪案件从来都不会完全相同,但是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运用归纳整理的方法,不难找到他们的共性.当归纳出不同案件的共性后,他们就有了类的表现,形成不同类型的案例,我们研究这些具有类型特征的案例也就有了价值.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本文作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在一个案件中刑事、民事法律事实存在交叉,结合上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本文以法律事实有牵连和法律事实竞合这两种类型进行讨论.

2.1 法律事实有牵连的刑民交叉案件

法律事实有牵连而形成的刑民交叉类案件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法律事实,而这些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引起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同时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在这种刑、民交叉案件中,可能在法律事实的三个方面存在牵连: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主体牵连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而这两种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存在牵连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一方面因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该行为人也是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相同行为主体既要在民事诉讼中因侵权事实或者违约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又要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侵害的刑法法益承担责任.行为对象牵连是指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与另一个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财产.行为内容牵连是指刑事法律事实的一部分与民事法律事实的某些构成要素重合.行为人的某项具体行为的内容在刑事法律事实中被认定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客观行为,同时也是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纠纷事实的组成部分.

以行为主体有牵连为例,A贸易公司与B外运公司和C木材公司之间的船舶进口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涉案人员之间同时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和民商事纠纷,但是违法犯罪嫌疑并不能阻碍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A贸易公司公司和B外运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之后又与俄国某公司签订现汇贸易合同,A贸易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其某些行为违背与易货贸易合同的约定,但是却符合现汇贸易的.同时,经过询问,俄国公司承认其与A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现汇贸易.经查明,A贸易公司通过欺骗海关,并且隐瞒其真实贸易性质,虚报交易的方式偷逃数额巨大的关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C木材公司在知道A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仍然参与他们的交易行为,并直接与俄国某公司订立非法现汇买卖合同,通过转卖货物偷逃关税,牟取巨大数额的利益,损害国家权益,C木材公司的行为也涉嫌构成犯罪.B外运公司在明知A贸易公司和C木材公司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为其报关.本案同时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华埠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机关处理的裁定.这一裁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A贸易公司有犯罪嫌疑,但是并不影响A公司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B外运公司和C木材公司提起诉讼.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而同时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开审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本案中,涉及各法律事实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各案件事实,虽然存在刑事犯罪,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民事纠纷.

2.2 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在一个案件中,案件事实可能表现为同时具有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但实际上只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只涉及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形也可以称之为假性竞合类刑民交叉案件.第二种是指同一个法律事实中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可能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形就是真实竞合类刑民交叉案件.针对这类案件,我们应该坚持以前置性法律作为评价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仔细鉴别行为是否属于只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当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时,就应该受民法保护.根据刑法的二次性违法理论,能通过适用民法来解决案件的,就不应该动用刑法来规范.如果行为表面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已经触犯刑法规范,这时就应该及时排除适用民法的可能,及时适用刑法规范来认定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在处理模式选择上,假性竞合类案件可以选择“先民后刑”“先刑后民”甚至是“有民无刑”的处理方法.真实竞合类案件可以选择“先刑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

2.2.1 假性竞合

法律事实竞合类刑民交叉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属于假性竞合.这类案件从形式上看好像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是究其根本就会发现这类案件要么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事实,只存在刑事法律关系;要么是一些社会热门案件,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前置性法律就可以调整,无须刑法插手.所以,在分析这类案件时,我们一方面及时排除民事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一方面要遵循刑法二次性违法理论,当行为局限在前置性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时,应坚持用民法等前置性法的规定来加以解决,而不是轻易的适用刑法来处以刑罚.例如“华硕电脑案”、“许霆ATM机反复取钱案”、帅某骗保案等案例中,因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司法机关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轻易适用刑法来处理案件,导致出现司法实践中错误适用法律的现象.

2.2.2 真实竞合

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案件涉及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往往表现为行为不能完全用民法或者其他前置性法律规定来调整,需要通过刑法来处理案件事实.本文作者通过案例研究,发现这类案件主要是经济性犯罪和金融财产类犯罪,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是金融类案件,通常是由民事纠纷向金融诈骗类犯罪转化的案件;第二是市场交易类案件,这种类型是由合同纠纷转化为诈骗犯罪;第三是侵权类案件,是由民事侵权转变成刑事犯罪的案件.

3 结论

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应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甚至是惩罚犯罪,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物的类型是从具体的、个别的生活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带有固定意义的标本,找到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内在差异,进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我们可以准确把握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从而做到“大体相同案件得到大体相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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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曉宇(1993—),女,陕西西安人,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该文总结,本文是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法制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法制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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