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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募基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9

私募基金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 私募基金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2. 二 强监管时代的国际背景
  3. 三 开曼群岛的私募合规监管体系
  4. (一)FATCACRS
  5. (二)经济实质法
  6. (三)SIBL2019修正案
  7. (四)2020私募基金法
  8. (一)“募”阶段的合规要求
  9. 1、基金管理人需在CIMA登记
  10. 2、私募基金需在CIMA注册
  11. 3、针对LP的KYC调查
  12. 4、投资人份额登记
  13. (二)“投”阶段的合规要求
  14. (三)“管”阶段的合规要求
  15. 1、私募基金年检
  16. 2、经济实质分类与申报
  17. 3、FATCA及CRS申報
  18. (四)“退”阶段的合规要求
  19. (五)开曼群岛的合规生态图
  20. 五 总结与展望

《论私募基金在开曼群岛合规生态圈的构建》

本文是私募基金论文如何写与私募基金方面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摘 要:开曼群岛,长期以来公认的“避税天堂”.由于监管、牌照、避税等多重原因,开曼群岛一直是国际化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首选.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让开曼面临了史上的最强监管.紧接着2020年2月7日颁布的《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又一次将开曼推到了风口浪尖.离岸化的基金架构,是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我们需要站在全球化的理性角度,穿过商业、法律、规则的重重迷雾,来洞穿不断加码的法律规则体系背后的真相,梳理开曼群岛的法律监管体系,努力构建私募基金在开曼的合规生态圈,为私募基金的出海出谋划策.

关键词:私募基金;出海;生态圈

一 私募基金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近十年,私募基金行业在国内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在国际市场也是异军突起.国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国际资金,投资海外市场,是一个势不可挡也不可逆的大趋势.私募基金的国际化发展,需要我们具备全球投资理念,对接国际游戏规则,满足国际合规要求,打造全球认可的投资业绩.

其实私募出海由来已久,面对国内日渐收窄的投资半径和国外更加丰富的投资机会时,越来越多的国内私募基金将投资目光瞄向海外.日益增长的客户端的全球化资产配置需求与项目端的国际化投资良机,为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窗口.从1996年Superfund发行的第一只Super Fund Green USD的海外基金,到2003年至2005年的萌芽阶段,再到2006年至2014年的起步阶段,进而到2015年至今的快速成长阶段,发行海外基金的私募机构也迅速得到壮大,其中部分私募更是将业务中心放在海外投资上.

私募基金扬帆出海的过程并非一路坦途.监管环境、交易制度、规则体系等差异,是私募基金出海所要面临的主要挑战.作为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开曼群岛面临的最新金融监管环境,探索一条适合国内私募基金的国际化发展之路.

二 强监管时代的国际背景

跨国公司的离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是国际社会强烈不满并致力于重点解决的难题之一.以欧盟为例,2017年12月,欧盟为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将包含开曼群岛在内的47个国家及地区列为“税务不合作观察名单”,并表示若低税国无法在2018年底前承诺改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将会被欧盟直接列为“税务不合作黑名单”.

2018年以来开曼政府加强了与OECD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一系列立法举措(共计15项),旨在提升税收方面的治理水平、打击偷税避税行为、洗刷“避税天堂”的污名.开曼群岛于2019年1月1日出台的经济实质法就是15项立法举措中的一项.作为这15项立法举措中的最新一项,2020年2月7日《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出台的直接原因即是应欧盟的上述要求将私募基金纳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CIMA”)的监管.欧盟经济和财政事务理事会甚至在2020年2月18日宣布将开曼群岛列入不合作法域名单(即“黑名单”),单纯地因为开曼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如期通过适用于私募基金的立法,未能建立起适当的经济实质相关制度.

OECD和欧盟的双重施压下,开曼群岛一直在努力.

三 开曼群岛的私募合规监管体系

(一)FATCACRS

开曼群岛之所以被称为避税天堂,是因为离岸地的税收征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2013年1月美国国税局公布了FATCA(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最终规则,要求非美国海外金融机构FFI披露美国纳税人金融账户信息,并要求非美国金融机构FFI需要在美国国税局IRS注册全球机构申报号码GIIN,目的在于打击美国纳税人在海外隐藏资产,逃避海外资产收入的纳税义务.2014年2月13日,OECD向十二国集团递交了CRS(通用报告准则:CommonReporting Standard),成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全球标准,目的在于打击全球范围内的跨国逃税和不合理避税行为.

开曼群岛早在2017年4月份就公布了2017年和2018年开曼群岛金融机构需申报国的名单,其2018年的需申报国名单中已经明确将中国列入其中.2018年9月,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Cayman Islands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I.e.TIA)与中国税务总局完成了首次CRS金融信息交换.至此,开曼与中国搭建完成了双边数据和信息交换的渠道.

(二)经济实质法

经与欧盟行为准则小组、OECD和开曼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协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开曼群岛生效.经济实质法规定从事“九项业务”之一的开曼实体必须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以符合法定要求.经济实质法是OECD全球税收均衡的一部分,特别是CRS的大背景下,若无法满足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要求,开曼等有关部门可能会将不合规企业的信息交换至其最终母公司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全世界利用离岸架构的私募基金而言,经济实质法的出台意味着强大的国际反避税行动正在全球范围内有条不紊地展开.不仅仅是经济实质法,已经落实的CRS和FATCA政策,各国的反避税、反洗钱规则等,都在加速这一进程.

(三)SIBL2019修正案

为顺应全球金融服务业务和反洗钱标准的推行并配套經济实质法的实施,开曼于2019年6月出台《证券投资业务法(2019年修正案)》,明确开曼群岛投资经理或顾问需要登记为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下的注册人士(Registered Person).当登记人士对投资基金具有自主投资权时,该人士将被认定为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而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士则需要遵循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

《SIBL2019修正案》生效后,开曼私募基金管理人从“豁免”到“登记”,CIMA获授权对登记人士采取前置审批并增加后续监管措施,任何主体向CIMA申请为登记人士,将受到CIMA的审核,CIMA有权在申请时和申请后向该主体提出其认为合理的要求.未经CIMA审批,无法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四)2020私募基金法

在开曼新私募基金法出台前,部分私募基金未在CIMA注册,其运营、投资和风险的信息披露较少.为遵守全球监管和反洗钱标准,开曼新私募基金法应运而生.新私募基金法的生效是美元基金立法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它首次将封闭式基金纳入CIMA的注册系统,并制定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在其接受投资者以投资项目为目的而做出的认缴出资后21日内向CIMA递交注册申请.在任何情况下,私募基金在完成注册前不得接受投资者出于投资目的实缴出资.注册后的私募基金应当在其特定重大信息发生变更后,或其获知该等变更后的21天内向CIMA就该等变更做出备案.同时,私募基金法就私募基金注册后在日常运营中规定了年度审计、年度报告、资产估值等七大类运营合规事项.开曼对于私募基金的合规监管,在不断地升级、进化.

近些年来,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开曼政府意在从金融服务业务、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税收、经济实质方面对基金管理业务全方位加强监管的态度,进一步推动开曼向全球金融服务监管和合规标准靠拢.

四、有效构建私募基金在开曼群岛的合规生态圈

1991年颁布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创设了开曼ELP这一组织形式,开曼ELP一直被认为是于开曼群岛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最常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开曼群岛之所以成为最为主流的离岸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开曼的ELP法基于美国特拉华州《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制定,易于活跃于全球范围的美国私募管理人和私募投资人所熟悉和接受.本文“募—投—管—退”为基本逻辑线,系统性阐述私募基金出海时所需具备的基础合规要求.

(一)“募”阶段的合规要求

1、基金管理人需在CIMA登记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之前,基金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是取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牌照.如内地的私募基金要从事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曼群岛的基金管理人亦须在CIMA申请为登记人士.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GP直接担任,也可以将基金委托给第三方管理人担任.无论是自行担任还是委托管理,均需取得私募基金牌照.

2、私募基金需在CIMA注册

在基金管理人取得牌照后,私募基金需在接受投资人的投资缴付前,在CIMA完成注册.注册过程中,需准备以下基础材料:

(1)聘请法律顾问,准备基金合伙协议LPA、认购协议SA及PPM(基金发行备忘录)文件;

(2)任命2名反洗钱官AMLCO,内部委任或外包均可;私募基金须建立适当的书面内控和报告制度以防范洗钱风险.私募基金须每年更新核查结果,并在出现可疑活动或重大影响事件时及时向CIMA报告;

(3)任命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基金行政管理人可由GP自行担任,也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行政管理人有义务保存详细的账目及记录,并需具备基金会计、根据指引实行和保持KYC/AML程序的经验,以及为基金进行日常的监管和健康检查.如没有聘请独立第三方来履行签署估值、托管、监管等职能,CIMA有可能会提出关于资质、能力的问询.根据私募基金法案规定,CIMA对私募基金做出的监督和监管,将根据风险程度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3、针对LP的KYC调查

收集LP的明文件及反洗钱文件或信息,确认LP的税收居民身份,并完成对LP的资金的反洗钱尽职调查.

4、投资人份额登记

根据投资人的认购文件,完成投资人的份额登记,保管LP的权益登记名册.

(二)“投”阶段的合规要求

投资,是私募基金的主营业务.私募基金需要熟知项目当地的法律规则体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阶段,私募基金可以聘请项目当地的法律顾问来协助投资协议的审阅,或项目当地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属地项目开展充分的尽调.

(三)“管”阶段的合规要求

“管”是一个私募基金综合运营能力的体现,除了对投资项目自身的管理,开曼的监管体系还在诸多方面加强了私募基金日常运营的监管.

1、私募基金年检

开曼公司必须通过注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如若未能及时,将直接影响公司的信用体系,无法申请良好地位证书,而良好地位证书是在银行开户、被投项目KYC(Know Your Client)调查中经常会被要求出具的证明.因此,私募基金按时年检,是开曼合规的第一步.

2、经济实质分类与申报

从201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开曼群岛注册或成立的实体均要求符合经济实质法规要求.如未能如期提交经济实质声明的申报,该公司实体将不能进行年检,且无法申请公司良好存续证明书.对于连续两个年度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还有可能面临被注销的风险.如果通过经济实质测试被认定为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会被中国税务局认定为中国的私募投资机构,遵照中国的税务要求进行纳税,无疑增加了私募基金的税收风险.

3、FATCA及CRS申報

在2018年5月15日,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重新开启了税务信息交换通道,申报用户可通过邮箱+进行登陆并提交,以履行CRS和FATCA规定.AEOI是相比双边税务协议DTA和TIEA更便捷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无需请求—检测—回复等复杂流程,无需JITSIC的耗时合作,所设信息自动发送给参与国.

4.基金合规运营要求

根据开曼新私募基金法案,私募基金需要在下述7大合规运营事项对私募基金进行合规“管理”,并做好CIMA随时问询及查阅的准备.

(1)年度审计:应在经CIMA批准的审计师中选聘审计师.每一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CIMA递交经审计的财务账目;

(2)年度报告:应当就每个财务年度以指明格式提交年度报告;

(3)记录保留:应当以可获得的方式保存其记录,如有限合伙人名册,有限合伙人实缴和出资返还记录,有限合伙人权益登记手册等,以供CIMA查阅.

(4)资产估值:应当有合适且统一的资产估值程序,其估值频率应当与其持有的资产相称,但无论如何至少每年应估值一次.

(5)财产托管:应当任命托管人,以托管以私募基金之名或为私募基金开设的独立账户下受托管的基金资产,并根据该私募基金提供的信息以及可获取的外部信息核证该私募基金持有任何其他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就该等其他基金资产保存记录.

(6)监管:确保私募基金收到投资者实缴出资.若监管不是由独立第三方执行的,CIMA有权要求监管的职能履行由第三方核验.

(7)证券识别:必须保留其交易和持有的证券识别代码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CIMA.

(四)“退”阶段的合规要求

投资退出阶段,关键在于明确LP的税收居民身份,在基金清算退出时根据投资人的纳税身份申报纳税,符合国际反避税的合规要求.

(五)开曼群岛的合规生态图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在开曼群岛,应根据基金的规模及实际情况,搭建一个一个合适的合规生态圈一方面对外满足合规要求;另一方面对内助力基金运营,图1为:开曼群岛的合规生态图.

五 总结与展望

鉴于国际社会对离岸法域监管合规的日益关注,伴随着各离岸法域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开曼这种轻监管的离岸法域已经让私募基金面临较大的合规负担.昔日的离岸中心,在不断努力“上岸”的过程中,是否还能保有其原先的优势所在?

在开曼和其他离岸群岛就经济实质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不断趋严的大背景下,香港、新加坡等国际传统的金融中心,也在试图通过立法的创新,巩固自身地位并拓展其在基金行业的市场份额.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也在愈演愈烈.

参考文献:

[1]开曼.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EB/OL].2018.

[2]開曼.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EB/OL].2020.

[3]燕彬.认识FATCA 和CRS[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4]姚平平.开曼经济实质法撼动了离岸架构吗?[EB/OL].中伦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19.

[5]开曼群岛发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师法案施行细则[EB/OL].安永EY公众号,2019.

[6]姚平平,等.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台[EB/OL].中伦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0.

[7]离岸天堂的上岸努力——《开曼私募基金法》问答[EB/OL].清科研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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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引用文献:

[1] 税收和私募基金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税收和私募基金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2万字
[2] 私募基金和投资论文怎么撰写 关于私募基金和投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5000字
[3] 私募基金和股权论文范文素材 关于私募基金和股权方面开题报告范文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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