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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发挥

主题:法律援助交法院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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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认定
  2. (一)对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角色的几种错误认识.
  3. (二)对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认定.
  4. 法律援助交法院:吕良伟-万水千山总是情(法律援助与困难职工同行公益晚会)
  5. 二、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发挥
  6. (一)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联动协调机制.
  7. (二)在法院设立免费法律援助点
  8. (三)法院与高校联合建立长期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

刘晓庆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作为和诉讼结合最紧密的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是否应扮演角色?本文对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应扮演的角色给予了认定,并对如何更好的发挥该角色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法院;民事法律援助;角色发挥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 2011) 05-0038-03

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法律援助是一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南京市政府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列为法治南京建设十件实事之一.虽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法院作为诉讼纠纷的第一战场,法院对于法律援助的作用不容忽视,对于很多困难群众来说法院就应该是一所“公费医院”.

一、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认定

(一)对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角色的几种错误认识.

1.法院应无所不包

在中国古代有“击鼓鸣冤”的传统,在现代很多老百姓依然认为法院应该是一个有冤说冤的地方,只要有纠纷就可以到法院来解决,法院就应该像个“公费医院”一样为社会免费“看病”,尤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在经济、信息方面都尤为缺乏,对法院更是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往往是“空手”来到法院的立案大厅,“空口”和法院接待人员讲述.如果没有达到期望,他们往往会抱怨法院没有尽职尽责,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2.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首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因此在法院看来,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院不应越俎代庖.其次,国务院《诉讼论文范文缴纳办法》的出台已使得诉讼论文范文明显减低,诉讼难已得到极大缓解,诉讼论文范文的降低导致诉讼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各级法院面临着巨大的诉讼压力,尤其在基层法院表现最为突出.第三,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体现了适用法律平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原则,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当事人双方应公正、公平,法官不能帮助或教某一方打官司,否则有失公正,政府应承担法律援助的全部责任.

(二)对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认定.

1.从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角度认定

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是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宪法依据.其次、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论文范文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该条表明审判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审判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通过审判保证实体和程序的公正,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此外,法院活动给予公民的不仅仅是裁判,弱势群体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他们在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要保障审判实体和程序的公正,除了政府的法律援助之外,法院作为审判主体能够最直接的给予弱势群体最贴切的法律援助和救助.第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该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职责.第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条表明在民事诉讼领域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法院的基本职责.第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表明国家机关‘对于弱势群体受害人在民事诉讼领域可以给予支持,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同样可以对于弱势群体受害人在民事诉讼领域给予必要的援助和救助.第六、国务院《诉讼论文范文交纳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交纳诉讼论文范文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该条明确了法院在诉讼费收取上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责任,也是法院在民事诉讼领域承担法律援助角色的最常见,最直接的表现.

2.从法院社会角色角度认定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类社会团体在整个社会运行中相互作用、相互协作.司法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应将法院放在整个社会运行中来认定其在民事法律援助中应扮演的角色.

首先,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体实践活动来看,该活动旨在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核心价值的认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与“人民性”不符的各种问题.显然,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是履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其次,从2010年论文范文政法委、论文范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江苏省高院《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的通知》来看,这些文件中关于“坚持把诉前调解作为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工作导向和首要选择,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矛盾纠纷分流过滤功能,整合人民调解工作室与法院诉前调解资源”等内容,实际上都也对法院的民事法律援助及救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法律援助交法院:吕良伟-万水千山总是情(法律援助与困难职工同行公益晚会)

第三、从南京市政府公布的2010年法治南京建设十件实事来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被列为其中一项,并提出全面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继续推广“点援制”服务方式,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专业化的要求,确保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8%,法律援助错案率为零,努力实现“应援优援”.如果单独看这是司法局的事情,但实际上法律援助工作离不开法院的配合,只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协调机制,将法院立案窗口的法律援助需要第一时间反应给司法行政机关,才能真正的实现“应援优援、应援尽援”.

二、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角色发挥

法院在法律援助中应针对民事诉讼的特点,根据社会的需要,和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作,更好的发挥法院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为此,将各地法院一些好的办法加以总结,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联动协调机制.

1. 2009年9月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与本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就共同构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联动协调机制达成四点工作意见:首先,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信息支持.利用立案“窗口”优势,在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如何申请法院救助》、《法律援助服务指南》等宣传资料,并对前来立案的困难群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指导意见.其次,适当扩大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按照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在对低保对象实行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将援助人群扩大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户.第三,设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衔接的快速通道.法律援助受援人,只要附有法律援助有效证明材料,在起诉时可缓交案件受理费.第四,整合诉前调解与法律援助的息诉职能.对可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法律援助案件,立案庭及时指派调解人员提前介入;对当事人为法援对象的诉前调解案件,立案庭可通知区法援中心介入调解,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

2.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与本区司法局联合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

2009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不断丰富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内容,与鼓楼区司法局联合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权.针对当事人中的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精心为其度身论文范文了法律援助联系卡,使这些自身经济状况较差、诉讼能力较低、急需取得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的人群,通过联系卡,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机构,申请获取法律援助.申请一旦获得批准,法律服务论文范文全免.

(二)在法院设立免费法律援助点

2010年2月河南省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从2010年起,河南省将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根据意见,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市、县两级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选择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荻得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证.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河南省政府的以上举措,确实有利于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但是该项举措比较适合经济相对发达、律师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对于律师缺乏的省份,该项举措很难真正落实.另外,在各级法院设立免费法律援助点,容易造成一些群众对“法官”和“律师”身份的误解,会给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创造了一个利用法院“诈骗“的机会.因此,应当加强对该值班律师的考核,一旦发现其有类似行为,应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法院与高校联合建立长期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根据我国国情,充分发挥高校法律人力资源,是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出路.

法院可以和高校联合建立长期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由高校提供人力资源,由法院提供工作场所.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大学生学习法律实务的要求,另一反面又能满足社会的法律援助需求,以充分发挥法院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角色,这在高校较多的区域最为适合.◇

[责任编辑: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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