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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理学环境法学的新视角

主题:环境生态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4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环境生态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环境生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环境生态论文范文

环境生态学论文

目录

  1. 一、实践法律观与环境法的中国面向
  2. 二、主体间性的法学立场与环境法的关系视域
  3. 三、规范与事实的相互关照与环境
  4. 环境生态学:我们是环态——中山大学10环境生态班歌

徐亚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实践法理学把法视为实践的智慧,从主体间性的哲学立场上把行动中的法看做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

的连续性结果和具有说服力的意见.从实践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环境法学的中国问题应该是政府失灵.

环境法的哲学基础是主体间性范式下的生态体认观.环境法治的等置实践就在于认识社会事实与环境

法规范的对立,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培育社会的环保理念.关键词:实践法理学;生态体认;环境治理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0)06-0001-06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墨西哥湾海面上的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导致11人死亡、钻井平台沉没、输油管道撕裂的严重后果,为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件.无独有偶,7月16日,中国大连新港原油储备库也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百里海域受污染,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生态危机.危机发生后,两国政府均采取积极措施,遏制无法估量的生态灾难.但不同的是,美国政府要求英国石油公司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英美首脑均发表声明,对这一生态灾难表示极大的关切.美国论文范文总检察长艾瑞克在6月1日发表讲话,向公众承诺会对任何违反法律的人提起控诉,并要求英国石油公司、跨洋公司和哈里伯顿公司必须保存与这起事故有关所有记录.针对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故,中国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做出批示;国家安监总局和论文范文共同发布的《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 - 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指出,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但中石油集团公司表示,“7. 16”大连新港原油管线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负责加注脱硫剂的公司现场操作不规范所导致的管道爆炸着火,属于承包商事故,公司仅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在国外,英国石油公司的股票跌至18年来的最低点.而在国内,身为国内标志性企业的中国石油(SH601857)股价于7月19日开盘跌2%,当日收涨0.69%,此后一直在7月16日的股价之上运行.该公司也未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信息、道歉,同时也缺席大连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在危机爆发后,与西方国家媒体连篇累牍的新闻报道不同,中国石油只按照“承包商事故”的口径进行了内部通报,据笔者粗略统计,截至8月20日,在百度上按照“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搜索有209万中文网页,按照“大连输油管爆炸”搜索有20.8万中文网页.其中8月19日的一篇新闻报道称大连输油管爆炸污染海域已清除1580吨,清理主体是大连海事局,该新闻来源于记者采访,而非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比较中外处理海洋油污事故的不同,主要区别在于中国政府信息披露严重缺乏,无新闻发言人,新闻渠道以权威媒体采访为主;没有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基金、赔偿基金;政府主导污染环境治理;企业责任和政府职权相对模糊,追责机制以政府为主;作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的危机公关主要是政府,而非媒体和公众;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领导、员工在油污尚未清理完即受表彰,公司经营未受影响.这些迹象都凸显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中国特色,足以成为环境法实践的中国样本①.

一、实践法律观与环境法的中国面向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学的基础理论,但自法学教育恢复以来,我国的法理学主要扮演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角色,几为政治学的分支.近年来,通过对德国法理学的继受,我国法理学界发掘出了法理学新的含义,并阐释了实践法理学的若干命题.按照实践法理学对“法理学”一词的分析,Jurisprudence肇始于英国分析法学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在他的《法理学的范围》-书中使用的General Jurisprudence.它的拉丁词源Jurispru-dentia由Juris(法律、权利)和Prudentia(实践智慧)组成,合称“法律的实践智慧”,区别于近代受自然科学和实证主义思潮影响而产生的LegalScience(法律科学).因此,法学经历了从知识到智慧的变化,法是“实践的智慧”②.实践法理学的观点主要有:法是关系的本体、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连续性结果、是一元的、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是实践的智慧,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lj(P61-64).实践法理学是对规范法律观和事实法律观的扬弃,建立在寻找和回答法律上的中国问题的立场之上.在方法论上,它既区分事实与规范,又在实践中把法视为与事实发生关联后形成的规范,以体现法律观的实践性.实践法理学的知识传统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伽达默尔、阿伦特、布迪厄到哈贝马斯,形成了理论体系.在中国,知行合一的哲学实践观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论也构成实践法理学的哲学渊源.

而环境法的中国问题是什么?根据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的检索,在理论上,环境权理论徘徊不前,环境权的法律化、宪法化问题、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等是环境法学研究的焦点;在实践上,环境危机日趋严重,已有的环境理论和环境法制既无法解释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问题,也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写入法律、环境标准设立、政府管理体制升格等无法应对环境危机的严峻挑战.在上例中,人们怀疑,中石油在2005年的吉林松花江污染事故中没有赔偿的故事会几近重演.联系中国环境治理问题化的基本态势:出现环境灾难一受害人维权形成“事端”一环保部门出面解决“事端”一若无法协调,政府公信力受到挑战,扩论文范文“事态”或“群体事件”一社会稳定受到影响,获得政府公正解决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等.笔者认为,环境治理中的中国问题是政府失灵,这也应当是环境法面临的中国问题的核心和环境权理论的逻辑起点.

二、主体间性的法学立场与环境法的关系视域

实践法理学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向,为我们理解环境法的理念提供了新的视域.在实践法理学看来,法是关系的本体,法的本体具有主体间性,发现法的本体的途径是在实践中把握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就“主体间性”这一哲学范畴看,近代西方哲学是一种主体性哲学.首先,采取主客二分的认识框架,人与他者是一种认识和实用的关系;其次,主从原则是哲学的指南.如古希腊宇宙哲学坚持“它者”是支配者,“我”是从属者,康德的理性哲学坚持“我”是自然的立法者,而“自然”是从属者.现时代的主体间性哲学则是对主体性哲学的反思与超越,如伽达默尔解释学的“问答逻辑”和“视域交融”理论、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去中心”主张、普利高津科学哲学的“人与自然对话”学说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沟通范式等,都力图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真正的平等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会合”、“相遇”关系,一切存在物不是外在于我的对象性存在,而是另一个主体或伙伴;支配一从属、原因一结果、本原一派生、主动一被动等对立范畴被互为主体、共生关系取代,交往与对话成为现时代哲学的理论出发点和共同思潮2](P122’.

环境法的兴起源于科技发展带给世界的大量公害事件.活跃在上世纪20-60年代的法兰克福学派对科技进行批判性反思,认为科技的不断进步增强了人类对地球资源的掠夺能力,加剧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科学是邪恶的意识形态,技术是邪恶的力量,科技进步是魔鬼、万恶之源和罪魁祸首.但是,我们知道,科技本身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始作俑者,无节制地利用科技,把自然视为可供满足人类的需要而任意取用的资源库才是环境问题的根源.在这里,如果我们秉承主体间性的哲学立场,不再视自然为人类科技活动的客体,按照科技活动被规定、存在,而视自然同人类在科技革命时代相遇、会合,是与人类交往的主体,它需要对人类于科技的盲目自信和无节制地利用自然的行为进行沟通、交流,让人类形成生态体认.从主体间性上把握环境法的理念,就在于确证人类的生态体认.生态体认应该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智慧,是不拘泥于教条的辨别、创新能力,具有因时空而异的历史流变性,非知识所能逮.首先,生态体认是人类与自然对话的产物,是对自然的无限性本质的把握.如果我们把人类知识总和视为“知识之圆”,那么在圆之外的自然奥秘是无限的,面对无穷的人类未知领域,科技不可能是万能的.其次,生态体认是人类文明的产物.自上世纪60年代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排放反射性废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列入欧洲人权清单的讨论以来,人类的生态诉求不断升级.1970年国际科学评议会提出了《论文范文宣言》、1971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积极宣扬人类对于美好生活环境追求的基本权利.比照经济学的“经济人”、政治学上的“政治人”、法学上的“法律人”、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假设,人们提出了“生态人”假设,把人类整体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人是生态系统的成员而非主人.第三,生态体认具有强大的渗透性,有着向社会控制手段转化的趋势.环境法学界从生态人的假设出发提出了“环境权”概念,视环境正义为正义的组成部分,将法哲学对正义的追求从单纯的人类社会扩展到与自然界的关系之中.“种际环境权理论”把环境权界定为所有物种都能自由地在生态环境中生存和繁衍后代的权利③.“公共信托规则理论”视公共自然资源为全体人民包括未来人的公共财产,政府作为资源的信托人,应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这些都可以视为生态体认的法理形式.最后,生态体认的历史流变性体现在大自然在环境遭受污染但缺乏可以同人类沟通的言语时,用环境灾难报复人类,借以修正、强化人类的生态体认.总之,主体间性范式为人类的生态体认观的成长奠定了新的哲学基础.

三、规范与事实的相互关照与环境

法治的等置实践

实践法理学把既往法律观区分为规范法律观和事实法律观.规范法律观以预设和发现的规范尤其是制定法为判断准据,讲求演绎方法,强调形式合理性,以规范实证主义为代表;事实法律观以未包含在规范中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文化的因素,甚至还有法官的经验、是非感、心理状态等为判断准据,讲求价值判断,强调实质合理性,以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等为代表.但是,既有规则不论为何种表现形式,如不与事实发生联系,就只有外在的指导力而不具内在约束力.事实如果抛弃规范的准据,就无法律上的意义.法律人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审视,因为既有规范改变着事实和世界,事实和世界也影响既有规范.作为行为的理由,法的过程就是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处理,在法的实践中发现事实与规范的一致性.这一过程就是等置实践.

反观我国的环境法学,不难发现,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舶来的理论构成的复合体.通过大规模的立法复制,环境法中包含的抽象的原则体系、概念集群与规则丛林与社会事实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对称性.西方理论界提出环境权的目的乃是为解决环境危机时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问题,环境权创设的现实目标乃是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但在中国,《环境科学大辞典》将环境权界定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权等,环境法治的权力制约精神并无丝毫体现.环境法的精神被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一自然一人的新型法律关系被看做是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的最大不同.但是,当我们把我国的环境规范与环境问题相对照时,就会发现规范与事实的对立.正如本文分析的中国海洋污染和处理模式那样,中国的环境治理并没有进入制定法规范,而是被纳入了另外一套治理之术中.表现为:首先,政策治理高于法律主治.与理论上的环境法治强调的法律主治不同,领导批示在环境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相对于大连输油管爆炸形成的海洋污染得到及时处理而言,由于缺乏最高领导层的批示,2010年7月3日发生在福建紫金矿业的污染主要是级别越来越高的领导被问责,污染治理则显得迟缓、呆滞.其次,被动的新闻关注高于主动性的信息披露.中国现时代的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侵权行为和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利益,偏袒、放纵企业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排污或开发建设活动,或者企业与政府独自进行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以致牺牲居民合法权益,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论文范文结、利益交织、瞒报事件层出不穷,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企业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对科学技术的滥用与政府出于GDP的偏执的政绩考核压力而放松管制,体现了人一人关系、人一社会关系、人一国家关系、社会 国家关系的错位.环境问题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第三,关系规则高于国家规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熟人主义盛行,人情、关系、面子是中国的社会事实.通过血缘、地缘、学缘等人缘,私人关系被引入国家公权关系,形成熟人主义的制度.福建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就暴露出地方官员挂职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社会背景.第四,维稳甚于维权的论文范文意识形态.部分是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主要侧重于经济权利的保障,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保障则相对迟缓,形成了一种“去政治化的权利结构”.在实践中,论文范文对群体诉讼表现出明显的防范心态,从最高法院、全国律协最近几年的司法、律师政策看来,集团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涉及群体诉讼的律师风险*处于消极地位,大部分法院用分案处理的方法解决一些地区的河流、土壤、空气等遭受污染严重而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地方政府与不法企业也借口“维稳”论文范文息、压制报道.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中国问题,在理论上是“公益”的概念不清,但在实践法理学看来,则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某些在部分地区行得通的环境诉讼个案,并不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当我们把目光在社会事实与法律规范来回逡巡、审视的时候,还可以运用科学性、合理性这一对实践法理学的重要范畴来分析环境法面临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从科学的角度看,学术界制定一套严密、细致的环境标准并非难事,但是,这些标准究竟应该是强制性规范还是选择性规范,往往取决于政府选择.环境治理技术的科学运用受到政府环境治理手段的合理性判断的困扰.究其原因,在于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政府一社会高度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中开始了发展社会主义论文范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法治实践.作为外源性法制现代化国家,执政党和政府在推动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我国法理学界以“政府推进型法治”来概括这种法治建设的动力模式.一般认为,“政府推进型法治”包括以下观点:一是政府主动制定实施依法治国的方案与步骤;二是政府首先转变观念,由人治变法治,变管理为服务;三是带领人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依法办事理念、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理念;四是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和司法;五是搞好权力制约.在这里,“政府”是广义的,泛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不单指行政机关.但是,这种理论总结带有明显的反理性色彩.一是颠倒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消解了建构科学的法理学的努力.在我国,“党和国家”、“党和政府”是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常态语言,是公权力的象征.在权力一权利关系上,我国的法治理论一直认为权力源于权利且受制于权利.但这种话语模式,主张权力主导权利,变法治的对象为法治的主体,没有解决权力运行的顺序问题.二是忽视了一元与多元的关系,混淆了国家不同机关的职能分工.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区别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的统称.就整体意义上说,政府由不同职能的部门组成;就行政区划上说,政府由不同级别的机关构成的.国家职能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机构的多元、多级.当每个政府机关都声称自己可以“推进法治”的时候,必然导致部门立法盛行,地方立法混乱.三是夸大了治理与被治的关系,对政府的公信力提出挑战.按照西方社会契约论,设立政府的意义在于民众的幸福.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政府一旦成立,即有自己的政策目标,如宏观经济、税收调整、公共工程、环境保护、义务教育、人口控制、国防安全、吏治清明、社会稳定等.在“政府的稳步推进”的法治实践中,选择性立法、选择性司法盛行,立法迟滞和司法腐败如毒瘤般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可见,环境法治面临的中国问题,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事实,而是在规范与事实的等置实践中,政府的理性选择.在这里,按照实践法理学的分析进路,笔者也许可以找到对我国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若干争议具有部分说服力的答案.

首先,是关于环境法的性质问题.从社会事实与环境法规范的等置实践立场上看,环境法是一种控权法.单个企业的利益追求会导致对科学技术的滥用,环境污染形成环境侵权,这类行为受《侵权责任法》规范,属于民法调整的领域.环境法的中国问题在于国家的立法选择、执法选择和司法选择出现的错位导致对社会微观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损害.西方发达国家、一些环境NGO将我国政府具体机制的错位、具体工作的失误错判为社会制度问题,把环境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导致社会稳定受损,这从反面证明了中国环境问题关乎公权力的运用和政府形象的维护.因此,环境法当属公法.

其次,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环境法治的主要实践是环境公益诉讼,提倡法律尤其是环境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但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可欲,不仅在对照规范寻找适格的原告和受到损害的“直接的利益”的困难,而且在于司法对群体诉讼的厌恶心理.在“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指导环境法实践的思想是一种环境治理观,提倡法院学会在政治层面上思考如何进行利益衡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上海高级法院院长就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三句话概括出规范与事实在实践中的这种差异⑤.司法领域对能动司法的鼓吹,实际上是治理而非法治.换在环境法的角度看,环境公益诉讼的解困之途应该着眼于弥合规范与事实的差距,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人手,防止政府与环境责任者结成利益同盟;扩大新闻监督,形成公众、媒体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挑战熟人关系,防止政府失灵.

最后,是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发育.在实践法理学看来,法律制度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验证法律规范、法律陈述和司法决定正确与否主要依赖于一定范围内的“共识”.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法律判断正确与否取决于多数人的意见,而意见形成的基础是“共识”.在环保领域,这种“共识”是环境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正确”、“合理”的标尺.要通过环保理念的传播,让环境问题的实质不是人类一环境而是人一人关系的理念深入人心,环境法不是人为环境立法,而是自然为人类立法.

环境生态学:我们是环态——中山大学10环境生态班歌

参考文献:

[1]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J].中国法学,2010,(3).

[2]虎小军,张世远,主体问性:哲学研究的新范式[J].宁夏社会科 学,2007.(3).

[3]邹晓芟.寻求科技条件下人人与自然的和谐J].安徽工业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4]邓海林,娄海东.论环境权的兴起、主旨与正当性[J].西安社会 科学,2010,(2).[5]章武生,杨严炎.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J].法学评论,2007,

(5).注释:①以上内容参见靳婷:《从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看美国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

(下).论文范文社:论文范文温家宝对大连输油管爆炸事故作重要批示,http://politics. people. com. cn/GB/1024/12171566. 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中华工商时报:大连新港原油管线爆炸中石油推卸责任令人忧心,http://finance.jrj.com.cn/blz/2010/08/0511577881646.s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中新社:大连输油管爆炸污染海域已清除污油1 580吨,http://news. stna.com.cn/c/2010-08-19/113320931671.s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中华工商时报:大连输油管爆炸事故责任未究先开表彰会, http://www. cb. com. cn/163 4427/20100809/14 25 78. html, 2010年8月20日访问;东方早报:大连输油管爆炸事故受污海域达430平方公里,http://news365.com.cn/xwzx/gn/201007/t20100721_2774379. html.②关于这一法学的含义,郑水流教授称之为“实用法学”、“实践法律 观”(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 丛》第6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郑永流: 《实践法律观要义》,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舒国滢教授 称之为“应用的法学”(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载《法学 研究》2005年第3期).王夏吴:《缘何不是法律方法》,载《政法 论坛》2007年第2期,第138页.雷磊:《实践法学思维的三个层 面》,载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下),第606 - 613 页,未公开出版.③关于生态人的假设和人环境视角,笔者参见何晓榕、陈泉生: 《从“生态人”视角探析环境权理论》,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09年第1期.杨建学:《对环境权的再审视——以 “人类一自然”环境系统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④关于政府在环境污染中的角色错位,笔者参考的资料主要是毛寿 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 析》,载《经济论文范文与经济自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 997年 版,第169—180页.转引自王明远:《论环境权诉讼——通过私 人诉讼维护环境公益》,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有关最 新的例证是紫金矿业的水污染事件.“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表 面看来很像是突发事件,其实不然,它是企业环保方面存在问题 的一次集中爆发,其问题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根子就在当地政府 和有关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包庇纵容,以及对受害群众利益的漠 视.”参见法制日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法律被搁置一旁, http: //news. 论文范文. com/a/20100729/0004 74. htm, 2010年8月20 H访问.正义网:福建上杭紫金矿业重点污染事故瞒报事件,ht- tp://www. jc. gov. cn/detail. aspx NodeID~123&, cid等于 37911, 2010年8月20日访问.⑤关于能动司法的讨论,笔者参考的文献主要有公丕祥:《什么是能 动司法》,载《光明日报》2010年5月1 3日;南方周末:“搞定就是 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研讨 会求解法官社会评价不高困惑.http://infzm.com/content] 30576,2010年8月20日访问.

中国生态经济学会20 1 0年学术年会隆重召开

2010年11月6日至8日,由中国生态经济学会主办、浙江理工大学承办的中国生态经济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在浙江理工大学举行,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社会科学院、江西社会科学院、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北京农林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上海电力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岛大学、内蒙古大学、新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天津中新生态论文范文委会、江西山江湖治理委员会、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政协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党政机关的专家学者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也到会祝贺.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生态经济学会理事长滕藤主持.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陈艳华、浙江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费君清、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原司长朱俊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能源生态处副处长张岫英先后致辞.随后,中新天津生态论文范文委会副主任蔺雪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张宪洲研究员和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沈满洪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介绍了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西藏生态建设的模式及经验,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策略.中国生态经济学会副理事长季昆森、刘思华教授,姜学民教授,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吴国琛研究员、湖北省生态经济学会理事长严立冬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经管学院院长胡剑锋教授也分别作了主题发言.与会代表紧紧围绕“近十年中国生态经济建设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这个主题,分别就生态文明建设、区域生态经济、生态产业发展、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闭幕式上,中国生态经济学会理事长滕藤作了总结报告,对生态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学术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进行深刻阐述,并指出生态经济学理论研究及实践,不仅要关注农业生态经济问题,也要关注城市生态经济问题和工业生态经济问题.本次学术年会的突出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报告涵盖了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生态经济实践;第二,报告人涵盖了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政府机关;第三,报告人涵盖了不同年龄的专家学者,既有年长学者,也有中青年学者以及在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第四,报告既有省、市大尺度的生态经济实践,也有县、区小尺度上的生态经济实践;第五,报告既有生态经济理论实践的理论提升,也有生态经济理论与方法的探讨.

(中国生态经济学会于法稳)

总结:该文是环境生态论文范文,为你的写作提供相关参考。

环境生态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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