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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建议

主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30

简介:关于养老金农村居民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养老金农村居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养老金农村居民论文范文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论文

目录

  1. 一、“新农保”试点方案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2. (一)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
  3. (二)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不高,农民养老金替代率偏低.
  4. (三)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转换与衔接存在着难题
  5. (四)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具有非私有性,负面影响较大
  6. (五)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缺乏创新,保值增值仍是难题
  7. 二、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建议
  8. (一)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9. (二)正确界定新农保制度的适用人群与范围
  10. (三)加快试点步伐,最大限度地缩短试点期限
  11. (四)有效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中的作用
  12.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准从55元提高到70元 津晨播报

石美遐,王 丹(北京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摘 要]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有保险与福利的双重特征,在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善程度看,“国家新农保”方案还存在一些缺陷及有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养老金替代率

[中图分类号]F323. 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9314(2010) 03 - 0093 - 05

[收稿日期]2010 - 04 - 09

[作者简介]石美遐,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论文范文,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

硕士生,

继国家“新农合”以来,国家于2009年9月正式开始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国家“新农保”)的试点,并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新农保”方案是吸纳和借鉴了“旧农保”及“地方新农保”制度的优点及经验,汲取了“旧农保”制度的教训,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及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现状,在注重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制定的方案.具有保险和福利的双重特征,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对农村老年居民的生活具有较强的保障性.总体来看,该方案在设计及试点推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一、“新农保”试点方案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

1.立法滞后,基础养老金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新农保能否成功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政府财政能否承受,财政支持能否真正到位.据有关测算,假定到2020年,参保率达到95%,基础养老金按60元的标准发放,地方财政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提供补贴,论文范文和地方用于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资金合计,仅占财政总收入的1.3%左右.对此,按照我国现行财政规模及增长速度来算,国家财政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关键是基础养老金资金是否能真正到位,这需要完善的制度给予支撑.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的保障机制.我国现存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大多带有明显的政府意愿和行政色彩,缺乏法律效力,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缺乏稳定性、管理分散、养老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快立法进程成为推进新农保试点与实施的根本保证.为此,建议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考虑进行“新农保”的立法,用法律(而不仅仅是行政规章)的刚性保证政府财政的投入不缩水并且逐步增加,同时通过法律手段防范资金流失或滥用,以确保“新农保”资金流动的充足、高效,保障农民的利益.应该将农民普惠制养老金制度纳入“新农保”的立法条款中,以法律的强制性保证这项惠民政策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各地可依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尽快把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各地财政补贴承受能力存在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后劲不足.各地区对“新农保”的补贴责任不同,其中,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仅需要承担不低于30元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而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补贴责任包括两个方面,除了不低于30元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外,还需承担50%的基础养老金支付.根据精算和预测,在农保制度覆盖10%人口时,当地方财政补贴支出占地方财政收入最高比例为0.27%(西藏),各地财政压力较小.但当制度覆盖到50%人口时,中西部地方财政补贴负担开始出现压力,如西藏为1.35%.如果覆盖面继续扩大,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力后劲明显不足.因此,我国在逐渐推进和扩大覆盖范围时,要时刻关注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关注中西部地区在覆盖率扩大时的负担能力.为了减轻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压力,保证贫困地区新农保制度的建立,需要重新构建论文范文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论文范文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3.政府财政存在着隐形压力,缺乏释放机制.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其月计发标准以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个月.也就是农村居民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在将近72岁时,前期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领取完毕.在受领人还健在的情况下,今后每年的养老金由政府支出,并维持其基本的养老金水平.而根据精算,我国农村居民60岁时平均余命为20.62岁,72岁时平均余命为11.86岁.即农村居民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在将其近72岁时全部用完,政府必须承担起支付72岁以后年份的养老金支出.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承担近12年的养老金支付.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将对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造成较大的隐性压力.而目前关于这笔隐形的财政压力尚未建立任何的释放机制.建议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月数,随着我国农村居民寿命的增加,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该适时调整,应该考虑60岁人口的余命因素,采用较为科学、精准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以减少政府的隐形财政压力.

(二)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不高,农民养老金替代率偏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是新农保制度最大的亮点,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政策.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突破了5000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2%,较之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是比较低下的.

作为对于老年基本生活的保障的养老金,应重视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等于退休后退休金/退休前工资).以2.5%的利率测算,参保农民每年固定不变交费100元,30元的地方政府补贴也不变,假设个人账户中在没有其他补助的情况下,参保农民缴费15年后其个人账户累积总额为2331. 15元,依据《指导意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16.77元.因此,参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为55元基础养老金以及16. 7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即71.77元.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月人均纯收入为396.75元.从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为71.77/396.75,即18.1%.以国际经验来说,当养老金替代率低于50%的时候,老年的生活将会困难,难以得到保障.目前“国家新农保”在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方面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但是这种相得益彰的政策机制不是十分明确,建议建立养老金替代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模式,透明化社会养老计划储蓄和消费的转换机制,鼓励农民自愿积极地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我国新农保制度应该根据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论文范文,使其同步发展.论文范文和地方财政可以根据财政收入和各项精算结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增加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替代率.

(三)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转换与衔接存在着难题

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转换中最难的是与“地方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转换.与“地方新农保”转换的难题在于,对于“地方新农保”已经成型或者已经开展的地区,要出台“国家新农保”实施办法存在一定难度.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很早就重视农保工作,不少地方已经开展和初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保制度.若让其立刻转换成“国家新农保”制度,会面临地方特色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难以取舍,优劣难分的情形.尤其对于刚具备雏形,正全面发展的地方特色农保制度,可能面临“地方新农保”制度向“国家新农保”的转换成本、向已参保者解释和宣传制度转换等问题.对于这些地方,依照国家政策,制定符合当地的新农保制度实施办法可能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国家相关部门要紧密关注各地试点状况,积极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及时完善和修正方案.国家农保部门应建立论文范文研究机制,紧密关注各地试点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扩大试点范围和推进新农保工作提供经验教训.目前“国家新农保”制度尚未定型,制度完善仍有空间,应该积极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教训,及时完善和修正“国家新农保”方案.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也存在着难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项原则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转换、衔接.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制度间的衔接与转换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正式政策,以确保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维护转换制度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其因制度衔接转换而出现的损失.建议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转换机制,保障各制度间的平稳衔接与过渡,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务工,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

(四)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具有非私有性,负面影响较大

新农保制度中参保农村居民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贴组成.《指导意见》中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这种规定和做法似乎违背了个人账户资产的私有性特征.而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的非私有性所引起的负面影响较大:第一,各地在新农保制度试点的推广期间,会重视参保率等指标,以鼓励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参保人员死亡,其家属不能继承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的做法,不够人性化,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第二,参保人在发生意外时很可能出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产权纠纷问题,影响农村居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第三,一旦出现个人帐户资产纠纷,可能会引起集体性对抗,农村居民会高估死亡风险,而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第四,会带来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补贴部分的确定和划入划出结转等程序上的繁琐等麻烦.为了避免这些麻烦的出现,建议重新确定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资金的产权属性,比如,把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补助构成的个人账户全部作为参保农民的个人资产,当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全部可以依法继承;或者,正确处理个人账户中的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如采取分类实施办法,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不同的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以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到其实惠.

(五)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缺乏创新,保值增值仍是难题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依然按照“旧农保”基金管理模式进行,缺乏创新,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而目前我国又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建议适时开拓投资渠道.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资金投资收益率低,风险大,在当期基金的投资以保证基金安全为主,主要以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为主.而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发展时,应该优先考虑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开拓投资渠道,可以通过债转股、交通债券、贷款等方式投资大型公共工程、公共设施以及公益建设项目等,一方面缓解这些项目资金紧张矛盾,一方面可以使农保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此外,个人账户中有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注入,使其资金保值增值风险责任复杂化.个人账户资金如果完全是参保者缴费,则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政府运作,政府承担责任.当前个人账户资金既有个人缴费,也有政府补贴,政府是筹资者的一部分,则基金风险责任难以确定.此外,在目前基金投资较难的情况,创新财务运行模式不失为一种保全基金价值的有效方法.名义账户制是微观经济激励和无需转型成本的现收现付制的结合,资金收取采取DB型(“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发放采取DC型(“缴费确定型”),对基金投资运营没有严格要求.该模式在瑞典已经得到成功实践.如果以该模式运行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缓解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但是也会面临由此引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新问题.

二、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建议

(一)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目前,一部分群众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不透,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部分尚未达到60周岁要缴纳一定的参保论文范文的群众,因个人自身理解能力低和旧农保的不良影响,认为现在新农保政策还在试点阶段,政策不稳定,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民中广泛宣传和解读新农保的各项政策,如基础养老金的构成、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比例、能够领到多少养老金等农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宣传新农保和旧农保政策的区别,同时教育处于劳动年龄的农民树立新的养老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强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各地方政府还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和省、市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不仅在60周岁以上群体宣传,也要在中青年等适龄农民中宣传,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农民改变单一靠“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树立“早参保、早受益,参了保,老了过得好”的理念,提高政策吸引力,使广大农民自觉参保.

(二)正确界定新农保制度的适用人群与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农保的广泛覆盖.

在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参保范围的设定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具体国情.《指导意见》中参保范围所规定的农村居民可以看做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人群集合体.在新农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退耕还林、退牧还林还草、休渔等活动所涉及的农村居民的参保可持续性问题,为此类人员养老权益的保障提供制度支持和财力保障.此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存在着地域、经济、社会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的差别.因此,在新农保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民族传统文化等,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特点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在各民族之间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只有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特点的新农保制度才是有效发挥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权益的机制,只有符合各民族传统文化和社会经济状况等的新农保制度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三)加快试点步伐,最大限度地缩短试点期限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新农保的试点时限不宜过长,过长的试点期限弊多利少.试点时限过长,不符合多数农民的意愿.农村中空巢家庭的比例远比城市高,年轻人中相当一部分外出打工,他们长年不回来,这些家庭急需社会养老.相关调查显示,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农民都希望尽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新农保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工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虽然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进行新农保试点时间还不是很长,但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北京、江苏、陕西等2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多个县(市、区、旗)就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今已有六七年的试点实践,各地在制度模式、财政投入方式、经办机构建设等方面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为推进这一工作打下了相当好的基础.“国家新农保”具有提前6-8年实现全覆盖的财政可行性.从全国首批试点地区试点情况看,多数地区覆盖的人口已经超过了10%,不少地区已经达到50%甚至更高的覆盖率,其中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个别地方农村如浙江省基本做到了全覆盖.目前在论文范文政府的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保情况下,“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速度在加快,按照这一进程,国家新农保完全可以提早6-8年实现地区与人口的全覆盖.

(四)有效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中的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新农保制度要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这可以看做是在制度结构方面上的政策或机制之间的协调.为了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该制度的运行不仅要做到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或机制在结构方面的统筹,而且要合理利用其他政策或机制以支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个人缴费是新农保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农民的个人收入是个人缴费的基础,如果农民收入不足,缴费能力必然受到限制,不利于新农保的顺利运行.农村居民的收入不仅有市场风险乃至政策风险,如农产品销路不畅等,而且有自然风险,如天灾等,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使得其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小,导致其收入不稳定,农村居民比较容易陷入贫困状态.商业保险可以在化解农村居民收入风险、保障农村居民收入稳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提供有力支撑.例如,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产品保险,增强其化解自然风险的能力,保障其收入的稳定性,增强其向新农保的缴费能力.新农保所能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因此,一方面,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度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用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来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权益.新农保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层次,可以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可以作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补充层次.此外,还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养老救助的作用,构建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准从55元提高到70元 津晨播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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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艳涛、李海涛.代表委员热议新农村养老保险——提前实现全覆盖具有可行性.http: //www.agri.gov.cn/gndUt20100308 1441995. htm.

[3]杨翠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应注意的问题及政策建议.http: //www. cnss. cn/new/bjzm/sdyd/201003/t20100325 247067. htm.

[4]丁建定、郭林.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http: //www.cnss.cn/new/bjzm/sdyd/201003/t201003 10246761. htm.

责任编辑 李江涛

总结:本文是一篇养老金农村居民论文范文,可作为选题参考。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引用文献:

[1] 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毕业论文怎么写 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有关本科论文范文10000字
[2] 居民收入和农村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居民收入和农村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2500字
[3] 养老金和农村论文范文检索 关于养老金和农村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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