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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原则的理解适用

主题: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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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论文

目录

  1. 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平安养老 内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

■文 何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规定或者体现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根本准则.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标的特殊性,在其基本原则的认识和运用上有别于一般保险的原则.准确理解与适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推进该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对于强化环境管理、预防环境损害,分散损失、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来源于保险标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由于环境污染行为必须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时,借助保险可以将依法应承担的污染损害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规避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投保的关键动因,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此类保险利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基于污染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任何利益都属于保险利益,其衡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利益的取得基于保险标的合法保险标的必须合法,即必须是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定的责任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意味着投保人只要具备:有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3个条件,就应当承担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并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合法保险标的.相应的,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因属于污染民事赔偿的免责条件而被排除在保险标的范畴之外,比如因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行设备的主管部门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承保的标的范围.此外,由于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对侵权者更加严格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它包含了过错责任,污染者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应纳入承保标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污染者即投保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排除为获取额外利益,刻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费的可能,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过失侵权责任是污染责任保险的标的,而故意侵权责任不属于此类范畴.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且此种经济损失基于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经济利益为前提,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其中有些可以以金钱方式计算,譬如赔偿损失;有些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等行为方式表现,譬如停止侵害.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借助保险公司来弥补被保险人因污染行为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显然,其保险标的必须为损害赔偿责任,非赔偿责任不能成为保险的标的.当然,如果责任的履行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或可以转化成货币计算的,也可作为污染责任保险的标的.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一般的财产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的现有利益或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这些利益在保险人承保前客观存在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而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第三人的利益损失,其次才是这种利益损失因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因此,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建立在被保险人可能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失的基础之上,但第三人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是无法预知的,所以这种利益损失在承保时不可能准确确定,也无法用适当的保险金额来评价投保人的责任风险大小,只能以确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转嫁风险和保险人承担风险进行灵活处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理解

近因原则是合理判定环境污染损害事故责任归属的重要准则,也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可见,“近因”,并非是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污染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导致危害后果产生的有效的,具决定性影响的且未被间断的原因.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无需负赔偿责任.

国内有学者将近因理解为“直接原因”,认为污染具有致害过程复杂、时间漫长等间接性特点,会导致“因果关系的锁链拉得过长以及‘条件’原因很远”,从而将“近因原则”排除在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范畴以外.此种理解实质上是将“近因”单纯的看作是“时间上接近的原因”,将原因的“直接”与“间接”等同于原因时间上的“近”与‘“远”,以此判断“近因原则”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不适应性.而事实上,时间的“近”与“远”只能表明原因发生的先后秩序,并不能以此区分给损害结果带来的影响力大小.所以,近因或者说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

近因原则的适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认定必须适用近因原则.若单一原因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并且该原因属于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那么此种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应当履行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若污染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造成,将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其一,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导致污染损害的各原因从发生的时间和效果上看均一致,那么它们都是近因,此时应当依据该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是除外情况来判断保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其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在未被中断的前提下依次发生,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此时应将最先发生并造成后续事故的原因视为近因,倘若该近因为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其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先后发生,且相互之间无因果关系,若后一原因介入并切断了原有事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的产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该新介入的原因应当视为近因,再依据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来判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与否.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上,还应当注意区分其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不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一种证明规则,适用于某个原因的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阶段;近因原则适用于各原因的因果关系确认后,从多个原因间甄别出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作为损失的归因这一阶段.比如某甲患有哮喘病,可能是遗传造成,也可能是工厂排放含硫废气造成,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用来判断排污是否是造成甲身体伤害的原因,近因原则则用以判断究竟是哪一个原因(遗传或是吸入含硫废气)对甲的身体伤害起到决定性作用,从而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保险赔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解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其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赔偿,但不能以此获取超过损害的利益.基于补偿性功能,对于一般的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没有固定价值的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难以准确预计;加之,某些污染损害往往直接导致第三人的伤残、死亡或是精神上的痛苦,而这些都不是赔偿金或保险金所能弥补得了的,甚至有时是无法估价的.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通过约定最高赔付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一旦超出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意味着等额赔偿,而是一种有限的补偿.

损失补偿的方式

通过设定赔偿限额来划定保险人给予损失补偿的范围,额度的确定有多种方式,比如单次污染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多次污染事故累计的赔偿限额等.该限额一般涵盖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但也可分别确定.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针对人身伤亡不再单独规定赔偿限额,或者规定一个综合性的赔偿额度.

损失补偿的具体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损失补偿的最终对象并非保险人,而是因污染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该损失补偿的范围应包括:其一,因污染行为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导致的经济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二,为防止污染扩大或者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论文范文,包括应急处理论文范文、清污论文范文和生态环境恢复论文范文;其三,由于污染侵权导致第三人人身权、健康权受侵害,或致人伤残、死亡,或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等应给予的赔偿:其四,污染行为给旅游景观的价值、周围环境的气候、公共绿地的品质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五,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带来的损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该原则旨在通过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来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

从适用主体来看包括保险论文范文被保险人两方面.一方面,保险人在订立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时,对赔偿限额、除外责任等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对其知道的投保人的业务和财产等情况须负保密责任;对于已放弃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不得再主张;并禁止因自身行为误导投保人后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在签订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并以某种方式对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作出保证.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对污染责任保险的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要求,但在实践中,针对保险人的设立、业务范围、保单内容、保险费率制定等一般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政府的监管,可以说是为保险人履行该项原则提供了基本保证.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由于其是风险的规避者,意在借助污染责任保险来转嫁危险,当涉及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易倾向于通过隐瞒或陈述不实取得利益;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较难取得对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因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体现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除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的业务、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对被保险人说明赔偿限额、除外责任等义务外,“对已放弃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不得再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有违约行为(如未按期缴纳费、违反防灾减损义务等)而继续与之维持合同,原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不再享有;其二,被保险人超过规定期限通知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而保险人仍接受的,保险人不再对此享有抗辩权;其三,当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有权解除合同但仍继续收取保险费时,保险人原有的合同解除权不再享有.“禁止因自身行为误导投保人后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是指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保险人不得享有抗辩权:其一,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等可解除的原因,仍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其二,保险人对保险单的条款作错误解释或隐瞒事实使被保险人投保;其三,保险人应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完成某种行为但未完成(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被保险人相信其已完成.

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平安养老 内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

被保险人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告知和保证的义务.告知,要求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的判断.重要事实是对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比如有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危险变化的情况、过去的损失赔付情况、曾被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等.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估计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并减少危险的发生.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与否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比如污染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在投保前和投保时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

【基金项目:2010年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总结:此文是一篇保险人被保险人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被保险人是什么意思引用文献:

[1] 论文发表十大黄金法则 白金法则是什么意思
[2] 毕业论文基本教学要求 毕业论文主要写作原则是什么意思
[3] 毕业论文写作组成 毕业论文主要写作原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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