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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实施效果政策建议

主题: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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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论文

目录

  1. 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朝鲜通过《反洗钱、反资金支恐法》看东方160518 高清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甘肃 张掖 734000)

【摘 要】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本文就《反洗钱法》实施近十年来的落实情况、由此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变化以及实践中未能充分落实的情况及其影响等方面做以总结,并对照最新国际标准与国内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新形势,提出了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及下一步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法 实施效果 政策建议

一、《反洗钱法》实施近十年来的落实情况

(一)制定配套规章办法

以《反洗钱法》为依据,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订、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识别、记录保存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反洗钱配套规章,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组织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培训

人民银行及时制定反洗钱宣传方案,指导和部署全国反洗钱宣传工作.各机构反洗钱部门也组织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反洗钱法》的认知水平.同时,举办了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和研讨,以此落实《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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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有效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首先,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协调,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加强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切实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另外,加大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案件调查力度,有力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洗钱法》实施以来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给反洗钱工作确立了制度保障

《反洗钱法》出台,随之又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这些规章制度确立了反洗钱工作遵从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二)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管理中的地位和依法履行的职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增加和说明,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性.

(三)反洗钱工作规范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协调落实反洗钱各项具体工作;二是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三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对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四是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形成了逐级上报工作机制;五是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六是反洗钱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提高.

三、《反洗钱法》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落实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相关机构面临着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反洗钱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但实际情况是有关部门、其他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只能发挥协调作用,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只局限于金融机构范围内,与司法机关等部门业务联系少,存在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大,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分违反行为、情节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金额,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能顺利到位,造成执行效果下降,同时也使执法者面临执法不力的处境.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构设置落实不到位

《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但由于条款规定笼统,没有细化要求,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金融机构没有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且工作人员大多为*人员,相关内控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因而本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应进一步细化.

四、《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一些条款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影响实施效果

例如:一是对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如《反洗钱法》第三条中明确了义务主体和工作措施及制度规定,但对义务主体怎样具体履行义务没有明细;二是《反洗钱法》中未对大额论文范文收付交易的资金来源追溯以及资金用途作出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审核大额论文范文交易时缺乏法律依据,不法分子可以借助这条法律空白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三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全面.《反洗钱法》仅规定了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反洗钱法》对处理结构性缺陷方面效果不大,削弱了反洗钱法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威慑作用,当前的处罚规定涉及面有待扩大.

(二)缺少对“相关部门”反洗钱职责的规定

《反洗钱法》确立了“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参与和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对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的相互配合提出了要求,但对“相关部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导致监管体系难以囊括反洗钱检查工作涉及的所有部门,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反洗钱法》在确定监管体系范围时应更加富有弹性,应将更多部门考虑其中.

(三)可操作性方面欠缺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与代价,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规定,因此导致众多的金融机构只说不做,相关规定难以真正落实;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审查时,由于技术原因,难以有效落实,可操作性弱.

五、对下一步修改《反洗钱法》的建议

(一)细化《反洗钱法》有关规定

一是建议补充修订《反洗钱法》中一些条款规定.如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二是建议《反洗钱法》中增加一些内容.如明确惩处权力与手段,以经济处罚形式实现督促反洗钱义务主体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情况,为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手段;三是考虑县支行情况,如在《反洗钱法》及相关法规中,应详细地明确县支行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等;四是从反洗钱工作技术手段方面有所考虑涉及,切实将《反洗钱法》落实到位.

(二)斟酌修改处罚额度

针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过大,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区别情况、对象进行规定.

(三)建立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

从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监管实践看,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系统的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难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积极性,建议在《反洗钱法》中增加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相关内容.

作者简介:孙得才(1965-),男,汉,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民乐县支行,经济师,于淑琴(1969-),女,汉,甘肃省兰州市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民乐县支行,助理经济师.

总结:主要论述了反洗钱反洗钱法论文范文相关参考文献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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