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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论文范文

基层法律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基层法律论文范文参考:农村基层*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 第二篇基层法律论文样文:“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
  3. 第三篇基层法律论文范文模板: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
  4. 第四篇基层法律论文范例:政治文明与法律服务的社会化
  5. 第五篇基层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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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层法律论文范文参考:农村基层*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13亿人口中70%以上的是农民;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免除农业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举措,农村经济社会正处在急剧变革之中.在这历史进程中,古老传统的农业文明正在迅速消逝和变异,新兴的文明正在迅速发育和生长.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什么比中国农村的变迁还迅速和复杂.与此相伴生,农村的传统权威与传统秩序也正在发生变迁,农村管理的模式也在静悄悄的发生变革,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制度支撑的农村依法治理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在广袤的农村地区如何实现依法治理、如何为农村基层*提供法律保障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

作为基层*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从萌生、试验到相对成熟已有近30年的历史,农村基层*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层*进一步拓展也受到诸多体制性的约束,如何巩固*成果,提升其法律保障的水平,是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本文认为可以借用*巩固理论来进行分析.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巩固理论逐步兴起,成为国际政治学界分析发展中国家政治*化浪潮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巩固理论体系庞杂、内容繁复,但我们可以从宪政的结构、精英的行为和民众的态度三个方面来界定*巩固:在宪政结构上,传统的非*力量和现代*体制中的当权者都不能超越*的宪政规则;行为上,能够动员起来反*的资源和精英消失或不再具有这种能力;态度上,*程序和制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之外的其他替代方式不复存在.

对我国农村基层*及其法律保障的研究和评估,能否运用*巩固的理论框架呢我们认为,政治文明具有普适性,虽然政治*化的发展路径和具体的制度规则等都会因时空背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巩固也有一些通用的评估标准.结合村民自治和农村依法治理的研究,我们认为,整合*巩固理论中的精英行为者、制度建构、政治文化以及权利保障等要素,可以作为巩固基层*的基本理论框架①:

1、村民自治中的大部分精英行为者接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确认的制度规则,政治精英和普通村民都服从根据*精神制定的游戏规则,在位者和*者都认为只有通过*的方式才能获得权力的合法性.这是本文第二章所论述的问题.

2、村民自治的程序性制度落实和体制能力增长,关于农村依法治理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升.这是本文第三章、第四章所论述的问题.

3、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制度载体的农村基层*各项制度被大部分村民所认同,包括村民*参与度、村民政治效能感逐步提升,利益诉求逐步用制度化的渠道表达等,也包括基层政府官员从公开反对到不得已接受村民自治的事实,然而,若以*内化为村民和官员的思维习惯和固化为日常行为习惯作为*巩固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4、村民权利意识觉醒与国家保障权利的力度加大,包括近年来因村民自治的涉诉案件逐年攀升,学界和实务界开始就自治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展开讨论,已有多起司法判例产生,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权利救济问题有所规定.当然,距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巩固标准尚有很大差距.这是本文第五章所论述的问题.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1、有序与*-----*选举法律保障和规制机制研究.我国农村基层*选举是“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选举实践”,党对*选举的基本要求是“*”和“有序”.村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已经有30年的历史,本研究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可划分为萌芽、实验、正规三个历史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国,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目前进入“稳定期”、呈现出“常态化”、“规范化”的显著特征,成绩是主要的.然而,选举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出“常态化”的特征,即问题比较普遍,存在时间较长,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根源还在于制度供给不足.(1)选举组织方面原来最突出的问题即行政直接、间接干预选举的问题逐步在淡化,已不再是选举组织方面最普遍的问题,目前乡镇政府对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导致组织领导不力、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选务人员素质待提高则是当前最为普遍的问题,(2)选举程序方面的问题在2000年以前主要是搞间接选举、等额选举、不落实秘密划票、不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当选结果等几个问题,2001年以后逐渐成为次要性问题,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候选人的产生、更换、竞选问题,特别是对风起云涌的竞选其价值与尺度把握不准;二是流动票箱使用失范,民意失真;三是委托*过多、随意性强,同样导致民意失真;(3)干扰选举因素我们大致可以合并为四项:即各方势力对选举的影响以宗族、家族、派系的影响为盛;候选人不当或违法的竞争行为对选举的影响以日渐严重的贿选为盛,本研究提出了治理贿选的系统方案;政治冷漠与乡村精英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对选举的影响以中西部省份为盛;选举*深层次制度性因素对选举的影响等.本研究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易操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规范选举的基本手段,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并提出了立法的总体思路.

2、程序与实践----*治理的规范和约束机制研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农村*管理制度,就必须坚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出发点,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村民自治的范围,保障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自治制度输入农村以后的第一个十年,村民自治的实践主要围绕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和运作的*程序、*制度展开,村民委员会选举成为村民自治实践和研究的核心,普遍存在重选举而轻治理的现象,选举*单方突进,后三个*滞后,村民自治成为“跛脚鸭”.进入21世纪以来的第二个十年,中国的基层*建设跨入了“后选举时代”,*治理成为核心与关键.为此,要积极推进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决策实践,关键是做实村民代表会议;积极推进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管理实践,既要发挥传统村规民约的作用,当前要适应农村社会分化的形势,大力规范、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为村务*管理注入新的活力;积极推进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罢免为主要手段的监督实践,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3、限权与服务-----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和法律规制机制研究.上世纪80年代,以“撤社建乡”和村民自治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新的治理格局.乡村之间关系的变化使传统的“任务—动员—命令”的行政逻辑面临多重障碍.本研究分析认为,行政权的扩张导致乡村法律关系失序,近年来,在选举阶段表现为由以前的积极干预演变为消极干预,显性干预演变为隐形干预,在*治理阶段表现为村财乡管和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工资及奖励的掌控.资源汲取型体制、全能政府惯性、公民社会发育迟滞、权利观念淡薄是造成乡村法律关系失序的深层次原因.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维持运转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使得乡镇政府的行为模式从过去的向下“催粮派款”转变为向上“要钱”、“跑钱”.乡镇政府正在和农民脱离旧有的联系,从过去典型的汲取型政府转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并没能如愿大幅度提升,反而是尴尬地“悬浮”于农民社会之上.当前要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导向,以依法治理为准绳构建和谐乡村关系,着力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由“政治支配行政”向“法律支配行政”的转变,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4、介入与保护------农村基层*运行中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村民自治在我国经历了长期实践,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这一制度的运作并未充分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没有确立,造成村民无法对*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也难以获得合理有效的救济.本部分系统分析了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含义、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原则、非司法救济体系概况及其功能局限、司法救济体系的现状,然后初步探讨了村民自治权的法律属性,认为自治权具有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的双重属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这一认识超越了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分散化视角,以分权而非主权的立场肯定了国家之外的社会自治的权力性质.只有确定了村民自治权的社会公权力性质,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何“指导关系”的表述是科学合理并应该获得制度保障的.村民自治权作为社会公权力的法律意义在于:在外部权利保护问题上,法律需要调整的是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关系问题,这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在无法寻求宪法诉讼的条件下,可以建立一种中观层次的、具有包容性的“公法诉讼”制度来提供救济;在内部侵权规制问题上,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需要以尊重自治权为前提,满足一定的司法介入的法律标准,以纠正村民自治内部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这类诉讼也不宜归入既有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任何一种,而应归入上述所谓的“公法诉讼”类型之中,唯有如此,才能超越传统“国家法”理论的局限,跳出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思维定势,为村民自治权提供完整、有力的司法救济.

第二篇基层法律论文样文:“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

在当前农村法律服务客观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匮乏、众多农民群众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作为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或重要供给主体之一,并曾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矛盾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时下究竟是应该继续向前发展并不断完善,还是任其自生自灭而结束历史使命要向前发展该怎么发展方向和目标是什么要结束历史使命该怎么结束方法和手段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思考并作出回应.更进一步来看,既有研究中所持有的存在细微差别乃至大相径庭的改革思路是否符合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生存逻辑在现实背景下,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又是否存在脱节和背离现象如果有,研究者应该如何摆脱既有的价值偏好或理论预设而更加注重依循历史发展路径并从改革的实践层面推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转型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本文所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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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系统梳理乡镇法律服务所自1980年代初以来从生成、推广、辉煌、调整走到现在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的这一发展历程,基于农村公共服务这一视角,把乡镇法律服务所置于不同时期的制度背景下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考察我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属性.认为:上个世纪80年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准公共服务的范畴,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则经历了一个从农村准公共服务到农村准私人服务的演进过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则开始出现了一种社区性农村公共服务的新走向.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正临世纪之交,伴随着司法部自2000年9月开始“两所分离”的全面启动以及时隔3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颁布,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走向一度出现了“成长的烦恼”和“发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可陷入了法律的“真空”,这一立法上的困难成为了目前制约乡镇法律服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而取消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权,致使相应的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管理手段弱化,则造成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出现了无序状态.由此产生一连串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预期的那种“两所分离”迟迟不能较为理想地出现在乡村地区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脱钩改制后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急剧地萎缩再进一步追问,在今天中国乡村地区法制建设的现实背景下,强力推行“形式正规化”或“符号化”的脱钩改制到底又有多少正当性可言

在笔者看来,或许,转换一个角度审视,当初启动乡镇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的这一举措自身,就在某种程度上存有欠妥或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一刀切”式地分离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所的统一要求,固然满足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对政令畅通、司法统一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却牺牲了当下多元社会对纠纷机制、司法层次、法律服务多样性的多元需求.极少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视角来设计改革方案,甚或根本没有想过将他们当作改革主体来看待,没有调动他们必要的积极性,这也许是改革不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再从根本上来说,一个制度的生命力来源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乡镇法律服务所固然与生俱来就有一种对政策的极度依赖性,但乡镇法律服务所20多年来的生存和发展所展现出的旺盛生命力,本身就是对近年来接二连三出台的抑制政策的最好驳斥.即使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健全,乡镇法律服务所可能终将在某一天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但时下更为关键的事情,则是如何从农村社会的法制现状出发去推行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以期给乡民带来真正的实惠和利益.

基于这种反思,面对当前学界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何去何从的众说纷纭,应该指出,从根本上来讲,决定某种事物的或存或废,并不仅仅依赖于理论上的支持抑或反对,现实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则是一个更具基础性乃至决定性的因素.因此,乡镇法律服务所取消与否并不应该承受太多的关注与评说,真正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倒是,如何根据当下农村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建构起真正适合农村社会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届时再来考虑是否取消乡镇法律服务所、如何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分流到农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则更合时宜.将乡镇法律服务所定位为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说,作为一种改革方案,这本身的确不失为一种选择,但似乎有走回头路之嫌.尤其是,置身于当前地方政府为缓解乡镇财政压力而进行大规模乡镇改革的这一背景,就全国范围而言,那么现时究竟又有多少乡镇会在改革中采取这种做法,其预期实在不容乐观.希望通过修改律师法将现有的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律师管理体制之中,单从技术层面来看,确实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但后续的实践表明,国务院对于这一并轨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已经直接给出了否定回答,以至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律师法修订案最终也没有予以采纳.而对时下正在兴起的“农村法律服务进城”这一地域拓展倾向,需要言明的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还是应该回到农村,立足于为当地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显现,乡镇法律服务所产生于农村,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农村,这也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职能的真正回归.

沿着上述思路,就乡镇法律服务所自脱钩改制以后的延伸改革来看,江苏省玄武区将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制为律师事务所的做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和规范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但乡镇法律服务所自此以后并开始执行律师收费标准,运作方式将愈发明显地带有商业化倾向,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会致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基础有所削弱,而且今后广大农村地区贫困农民的底层法律需求何以得到满足更是令人堪忧.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属于天平街原法律服务所向人民调解室的一种转型,它把基层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促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完善,但从推广范围来看,则未必能够在上海所有地区乃至全国都可以立即实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模式高度依赖地方财政.湖北省段店镇法律服务所向法律服务中心过渡的做法,突出了政府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探索并建立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一种新方式,但这种全新的尝试在实践中仍有待于进一步考察.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观察段店镇政府与法律服务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最为明显的缺陷就是,镇政府的行政义务偏轻,法律服务中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则明显偏重.因此整体而言,置身于时下乡镇法律服务所延伸改革正在兴起的这一历史进程中,改革决策者不应将视野和焦点仅仅局限在乡镇范围内以及乡镇法律服务所自身,而是既要充分把握和反思已有改革经验的成败得失,为当下的农村法律服务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又要在掌握全国不同地区改革探索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本农村地域特点的、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改革路径和内容.

值得提及的是,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社会各界针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广泛争论为契机,笔者认为:《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在此基础制定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都因失去了相应的合法基础而面临着或改或废的命运.面对如此窘境,司法部希望通过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规定“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以为国务院今后单独制定《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做好准备工作,从而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续获得合法性,但这一设想最终也未能如愿以偿.根据最新颁布的律师法规定,针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仅仅只是要求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那么,结合三大诉讼法再作进一步考虑,应该说,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今后以公民身份有偿*诉讼,则在某种程度上确是找到了一定的合法生存空间.不过,一旦这种可能的合法生存空间果真在实践中运作起来,那么一系列可预与不可预的问题又将随之而来.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要有效解决当前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尴尬法律地位,则必须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以寻求新的发展路径.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发展战略相应地调整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正是在这层意义上,应该说,自此以后,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动因、路径和内容都离不开“以城带乡”、“城市支持农村”这一新思路,而寻求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农村社区非营利法律服务组织的转型路径,则或许是一种新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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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基层法律论文范文模板: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

从国家层面而言,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思想文化建设.农民法律素质的高与低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公民整体的法律素质影响和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农民法律素质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在我国的人口比例中,农民依然占有48%以上的人口,农民法律素质决定国民整体素质水平.同时,与市民相比较而言,农民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比较少,对于现代教育方式的应用也比较落后,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给予重视,加大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各个方面的投入,同时也需要社会因素的积极介入,为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是农民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从农民的个体角度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民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为了充分实现基层*,使*在基层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农民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当代农民不可缺少的素质之一.没有农民的进步就没有国家的进步,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而且国家的进步与发展、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都体现出了对农民法律素质提升的迫切需要.为提升农民法律素质就必须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研究.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教育的方式,使农民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形成法律素质,最终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希望通过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理论的构建,丰富素质教育理论.在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对于“农民”这一特定的群体进行研究,就需要运用适合的研究方法,才能使得出的理论具有说服力以及在实践中的践行力.因此,在研究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运用了问卷调查、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农民与市民的比较,分析出农民的特点即居住的零散状态、生活方式比较单一以及思维方式比较感性等,这些特点是确定农民法律素质教育内容、方法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对于当前我国农民法律素质的现状能有一个比较客观、理性的认识,表现为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较差等三个方面.通过对文献的阅读与分析,能够对中国农民以及当前农村的现状与发展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本文通过对农民法律素质的构成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行为为线,把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构成要素融合在这三个部分内进行论述,是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实践构成要素的阐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与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读;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民法律素质的构成要素;第三部分阐述了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第四部分阐述了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提升的内容、路径;第五部分分析了培养农民法律思维方式的基础条件及养成法律行为方式的路径.目前学术界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几乎为空白,希望通过对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构成要素的分析与论述,为实践中的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提供依据,为提升农民法律素质尽一点绵薄之力.

第四篇基层法律论文范例:政治文明与法律服务的社会化

高效、廉洁、公正的法律服务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在我国推行法律服务呢?本文以国内外社会工作在刑事司法和民事领域的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创设法律社会工作学科的问题,并以此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的法律服务,提出我国法律服务的出路在于实现法律服务的社会化.本文认为法律服务的社会化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8章.

第一章集中论述了法律社会工作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系.本章在阐述政治文明的一般性问题之后,从依法治国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入手,论述了法律社会工作是政治文明建设中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从而表明法律社会工作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回顾了作为历史实践形态的法律社会工作,并展望性地分析了法律社会工作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可行性.

第三章分析了法律社会工作的价值系统,认为人道主义和社群主义是法律社会工作的主要思想基础.从人道主义来看,人道主义对法律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工作原则、工作方法、行动方向、目标诉求以及法律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等方面都产生很大的影响.从社群主义来看,本文认为从我国上海、北京等城市试点的社区矫治计划中可以看出社群主义的影响,社群主义是法律服务社会化的基础.法律服务的社会化就是强调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或者以社会为本位推行法律服务.它包括法律服务主体的中立化、法律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法律服务运作机制的综合化、法律服务价值目标的社群化.文章认为实现法律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WP等于213>,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提高法治建设的效率、有利于重塑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有利于回归个人的社会本质,重建良好的社会生活、有利于推进国家机构职能改革和角色转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第四章涉及法律社会工作的方法问题.法律社会工作方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综合了人性化与专业化的优点,它是解决法律制度中科层制弊病的有效武器.本文首先从宏观视角分析了科层制的弊病.文章认为现代社会以科层制的发展为主要标志之一.科层制的发展提高了现代社会的生产效率,但同时,科层制所带来的非人性化问题却给人们造成了负面影响.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科层制度,法律制度也以严峻的理性设计直面芸芸众生.虽然一些国家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制度等法律制度部分消减了理性与情感、专业知识与日常知识之间的距离,但就普遍的范围来看,理性的法律很难真正地贴近普通生活.在处理诸如罪犯改造、家庭暴力干预等问题上,适用严格的法律并不是唯一、也不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此,法律社会工作作为一门科学和艺术为走出现实的困境提供了解决之道.法律社会工作以提供法律和社会服务为内容、以人道主义为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融合.法律社会工作在专业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方法是个案法律社会工作、团体法律社会工作和社区法律社会工作.这些方法综合了专业化和人性化的双重要求.

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刻画了法律社会工作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范围.在刑事领域,法律社会工作主要解决犯罪预防、罪犯矫治、刑事犯罪被害人援助、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以美国刑事司法中的法律社会工作实践为例证,说明了人道主义和犯罪学理论的变化对于法律与社会工作融合的作用.在民事领域,法律社会工作则关注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相关的各种行动,包括反家庭暴力、反贫困、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自杀危机干预等.本文论述了关注弱势群体的意义和方法,分析了法律社会工作者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本文认为法律社会工作者在弱势群体保护中,可以发挥意见人、*人、<,WP等于214>,咨询者、调解人和行动发起人等作用.接着,论文把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具体到反家庭暴力上,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指出了法律社会工作者在反家庭暴力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第七章专门回顾了中国基层法律服务产生和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所面临的困境,探讨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社会化发展方向.

第八章根据前面总结得出的法律社会工作学的基本视野分析了我国法律服务.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的特征、结构和功能等.接着,本文基于对中国法律服务的现状的分析,以前面关于法律社会工作的论述为参照提出法律服务体系的转型的必要性和意义.文章认为法律服务的转型就是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改革原有的法律服务制度,建设新的法律服务制度的过程.法律服务的转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改革:法律服务指导思想的调整、法律服务结构的改革、法律服务运作机制的重新设计、法律服务模式的转换.本文认为以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为目的的法律服务的转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创设法律社会工作学学科的问题,并从实践形态归纳了法律社会工作的历史、阐述了法律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专业方法和行动领域等主要问题,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法律服务转型的必要性,以及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

第五篇基层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

基于江西丰市河街司法所的实地调查,本文较为系统地考察了司法所在实践运作中所呈现出的种种生动面貌: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及变迁、行政性*的实践样态、法制宣传的真实面目以及信访博弈中各方的行动和策略.进一步,本文将视野从现在放宽到过去、从局部放眼到整体,对司法所的发展历程和窘迫现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描述和分析,继而立足于基层政法谱系乃至基层政治生态的整体,窥探其中存在的问题.透过基层司法的生动图景,本文尝试挖掘隐藏于基层司法背后的实践逻辑,力图对现有的基层司法理论有所提升.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作为引子,对研究缘起、对象、方法和样本进行交代,并对既有文献和理论进行梳理.二到五章是对河街司法所实践场景的具体展示.第二章立足于河街司法所,考察了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认为司法所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式调处.中国基层调解机制经历了从自治性调解、政治性调解到行政式调处的变化.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之后,河街司法所的调处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透过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本章指出司法所调解遵循的是一种不同于法庭司法的“政法逻辑”.第三章基于一起深度个案,考察了行政性*的发生机理及其中各方的行动策略,并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对企业合作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行政性*在制度化、合法性、合理性和资源供给等方面存在隐忧.第四章从司法所长的工作经历出发,通过讲述河街“缠闹访”的故事,概括了缠闹者的行动策略,归纳了政府治理信访的具体类型,进而挖掘出引发“缠闹访”的制度原因,揭示基层信访治理遵循的是一种形式上“依法”治理而实质上“权宜性”治理的逻辑.第五章集中讨论普法与法治的问题.本章将普法放置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去理解,回顾了普法运动的缘起及历次流变,并回到丰市及河街的普法实践,指出普法所面临的诸多难题,进而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分析普法运动的未来走向.文章最后回到普法与法治这一本质问题上,指出要突破普法的现有悖论与局限,就需要深入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实现普法与法治的结合.六到七章打开视角,力图从整体上把握司法所这一基层官僚机构.第六章系统梳理了司法所的历史脉络,以及它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利益纠葛.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司法所的体制与运作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指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扩张与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充斥于司法所的日常运作当中.第七章则以司法所为中心,对基层政法谱系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并试图透过司法所,观察中国基层政治生态的发展和运作问题.结语部分对中国基层政法逻辑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基层司法的运作过程,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意图与法治因素相互冲突、碰撞、融合进而形成平衡的过程.基层司法遵循的这一政法逻辑,在日益强调法治化的背景下,其政法平衡点逐渐从凸显实质主义法治的一端走向形式主义法治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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