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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天津300457)
摘 要: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潮,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改革压力.虽然混业经营也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但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有条件的.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方向及对策作肤浅探讨.
关键词:金融混业;发展方向;对策
一、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
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
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社会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近些年,论文范文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订,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论文范文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以光大集团为例,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
分业与混业的权衡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开放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大.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全能银行制
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资银行竞争对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
(二)金融集团模式
此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
1、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
2、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3、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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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文化进行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否则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并能较好地耦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业经营的最高层次.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在我国,发展混业经营应当采用怎样的途径呢?下述途径不失为有效选择.
(一)研究现行金融法律,拓宽银行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资产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商业银行法》第3条中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如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控股战略.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门类复杂.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性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的金融机构,采用金融控股公司体制,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既可改善这种局面,又可以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他们的利润增加,也可以实现混业经营.
(三)运用科学技术,大力发展网络银行.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电子网络化趋势,网络银行可以实现客户在银行各类帐户信息的查询,及时反映客户的财务状况,为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安全交易服务-包括转账、信贷、股票买卖、外汇交易、购买保险及自助理财等.
网络银行因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银行没有涉及,按法学原则,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者即不违法,故此,在我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如果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网络银行,重点在国内开拓业务,运用网络银行进行混业经营,也可以成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一条途径.
(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监管部门有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初衷是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也成为一种必然.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之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等问题都难有一个妥善的保证,必须研究制定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经营监管模式,明确三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五)加强金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建设创造合适的法律环境.
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三者各自的经营范围,对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立法的新变化研究借鉴不够.无论我们如何强调“中国特色”,为适应国际金融环境的最新变化,尤其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形势的最新变化,我们必须学习、掌握、运用国际金融业“游戏规则”,融入世界,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实现金融立法的现代化,充分利用法规推动混业经营,加强金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建设,为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创造合适的法律环境.
四、小结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还是我国金融业及金融机构发展的要求来看,混业经营都是我国金融业理想的和必然的发展目标.但同时,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水平确实又使得贸然推进混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我国金融业应采取有效途径,兴利除弊,渐进式的实行混业经营,从而全面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水平.
参考文献
周程.混业经营在中国:过去、现在和未来.国际融资,2007(3).
李林,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趋势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1(1).
总结:该文是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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