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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730070)
【摘 要】法律体系包含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多个法律部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由该国多个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完整而具有实效的法的整体.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由构成循环经济法的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将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循环经济;基本原则;法律体系;构建
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载体和途径,目前我国初步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建设目标,初步明确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内容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先进模式,总结以往的循环经济实践经验,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配套协调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立法主体上看,有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有地方各个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但是,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立法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立法目的不明确
自1998年起,我国制定或修改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均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其立法目的予以规定,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仍是呈现出“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立法目的的局面,造成这一现状的最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的偏差.
(二)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其他循环经济单项法的不完备
目前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只有几个单项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大量的成分是部门规章,内容不完整、体系较乱、法律的位阶较低,没有形成一个由上而下、等级分明、上下呼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第一,循环经济基本法尚未出台;第二,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法处于空白;第三,能源法尚未出台.因此,循环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层次较低,依据效力不强,不能适应我国循环经济的现实需要.
(三)与其他部门法规不配套
循环经济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清洁生产、固体废弃物防治、能源节约这几个方面,而且必须渗入市场经济活动的每一个领域、政府决策的每一个部门、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因此,除了循环经济自身的完善外,必须要有其他法律部门的密切配合,使循环经济法在宪法的指导下与这些部门法共同构筑一个体例完整有序、内容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使它们之间相互配合支撑、平衡协调,以共同实现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总目标.而目前我国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法出多门,缺乏统一系统的规划与内在的一致性,相关辅助性强制规定也不配套,这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明显缺陷,使得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立法难以形成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既是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又是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所以,无论立法、守法、执法或法律监督都是不能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循环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现,是循环经济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各环节都必须遵循的总的规范和准则.根据循环经济的基本原理及其基本规律,结合法制的本质要求,可归纳出以下几项循环经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经济扶持原则
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以引导性规范、鼓励性规范和支撑保障性法律规范为主,而不应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这是因为,经济类立法必须以遵循经济活动的规律为前提,循环经济法概莫能外.强制性规范虽然具有简便、见效快的特点,但其弊端十分明显,容易导致扭曲经济规律,造成政府失灵等新问题.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应以行政强制为底线,更多运用经济扶持等法制实施机制,将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
(二)“3R”原则
“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再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资源化有两种,一是原级资源化,即将消费者抛弃的废弃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类型的新产品;二是次级资源化,即将废弃物变成与原来不同类型的新产品,原级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比例高,而次级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比例低.
(三)公众参与原则
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政府、企业、*组织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循环经济的推行与实施应当强调这些主体的平等协作与密切配合.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还需要企业的自律以及*组织的桥梁作用,更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循环经济立法可以通过规定公众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听政权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的方式贯彻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各项要求,同时对公众的某些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并对公众设定一定的限制.公众参与原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要自觉地履行法定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环境经济双赢的义务,而且要主动地投入循环经济建设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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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公平原则
所谓环境公平原则,是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平衡规律的法律体现.循环经济法所规范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要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前提是保障系统的生态平衡,环境公平则是保障生态平衡的基本法律准则.
(五)环境经济双赢的原则
环境经济双赢原则是生态经济社会符合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具体指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要能有效地保障和约束政府决策、规划、新扩改的每项建设项目,及各市场经济主体的每一项投入和所有经营行为都合符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都有利于生态资源的循环再生和永续利用,都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经济繁荣.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循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宪法中确认发展循环经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把循环经济确定为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基本国策.
(二)确定循环经济基本法
我国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综合性循环经济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目的和任务,确认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规定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责,并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当前,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循环经济还将推动形成一批新产业和新产品,对拉动内需、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民生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制定体现循环经济原则的各综合性法律
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是指专门针对某中特定的循环经济社会关系所进行调整的立法,它是综合性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具体化,在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基本法为依据,针对循环经济的主要实施领域制定综合性法律,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约能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四)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 企业 、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商业银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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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立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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