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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9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参考: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价值创造机理研究
  2. 第二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样文:美加保险恶意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3. 第三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模板:基于增值服务理念的服务型汽车制造业发展模式研究
  4. 第四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例:道路货运现代化架构研究
  5. 第五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格式: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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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参考: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价值创造机理研究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世界经济呈现经济服务化的新趋势,服务性竞争越来越成为国家和区域竞争的焦点;另一方面,从分工到模块化是产业组织演进所遵循的一般路径,模块化是产业组织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模块化最初运用于制造业中的生产领域,随后,在服务业中也出现了模块化的倾向.根据青木昌彦(2003)的观点,服务模块化思想和方法,必将在更多的产业领域对企业生产及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有关服务模块化的研究逐渐成为学界的前沿和热点.

迄今为止,现有研究主要运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服务模块化的可行性、效率、动因、边界、治理等问题.然而,这些研究大多从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角度来研究服务模块化,并没有进一步分析服务模块化的内涵、特征和运行机制等问题,特别是基于价值链、从价值创造这一关键维度来探求服务模块化的成果并不多见.此外,现有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缺少案例型及实证型的量化研究.

基于此,本文把规范研究、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结合起来,力图厘清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内涵与实质,阐明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运行规律,探究服务模块化对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求解促进价值创造的服务模块化运行机理.为了达到这一研究目标,本文在文献综述及诠释服务模块化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着重进行了以下五方面的研究:

研究一:对服务模块化的前提、生成机理及价值创造本质进行了分析.服务模块化的前提是价值链与服务的耦合,从而形成若干价值单元.价值链中的服务系统可分成人力资源服务模块、服务关系模块、服务质量模块、服务创新模块、服务外包模块、服务信息共享模块、知识服务模块和服务绩效模块等维度,价值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同这些服务模块中的部分或全部产生或紧或松的耦合.除了分工,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生成还离不开内外动力要素.在服务组织模块化的外部,客户和技术是服务模块化的两大动力要素.在服务组织模块化的内部,价值协同与风险规避是促成服务模块化的两大动力要素.由于服务活动能够聚焦于价值创造过程的特定服务环节,从而使其已有的核心服务能力要素得到很好的积累、培育和利用;并且,服务模块化会使总量成本下降、系统服务价值提高和创新动力增强;因而,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有利于价值创造.

研究二:对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构成要素及其价值创造机理进行了分析.结合企业案例,站在服务价值创造的视角,从价值链系统出发,沿着基本服务活动、辅助服务活动、服务对象和服务职能四条维度来分析实施服务模块化的路径.基于基本服务活动可划分为仓储服务模块、物流服务模块、品牌服务模块、售后服务模块和分销服务模块;基于辅助服务活动可划分为采购服务模块、研发服务模块、人力资源服务模块、基础设施服务模块和金融服务模块;基于服务对象可划分为顾*务模块和员工服务模块;基于服务职能可划分为服务创新模块、信息服务模块、知识服务模块和服务外包模块.然后,从服务模块要素组合的角度,运用服务模块化网络组织和自组织理论,剖析了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的价值创造机理.

研究三:以汽车金融服务业和民航业为例,对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的价值创造机理进行了分析.主要剖析了汽车金融服务业服务模块化的三个层次(服务产品模块化、服务组织模块化和服务产业模块化)与价值创造的关系,并探究了价值创造导向下汽车金融服务业服务模块化的路径,即产业价值链服务模块化、构建新型服务模块和形成立体式生态服务模块化网络.同时,从服务产品模块化、服务流程模块化、服务对象模块化和服务职能模块化四个角度诠释了民航业基于价值链的价值创造特性,并从顾客价值、价值发现、价值创新和价值管理四个层次出发,阐述了民航业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对价值创造的正向作用.

研究四:构建了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影响价值创造机制的概念模型.在前文对服务模块化的文献综述、概念阐释、形成前提、生成机理和形成路径的研究基础上,把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作为自变量,把模块化网络组织作为*变量,把价值创造作为因变量,把价值链治理结构作为调节变量,同时,将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进一步分解为服务流程模块化、服务对象模块化、服务职能模块化和服务产品模块化四个维度,以此构建出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影响价值创造机制的概念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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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五:实证分析了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对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首先,结合对服务模块化企业的实地访谈来设计调查问卷和选择样本;然后,通过信度和效度检验,检验上一章概念模型*量的测量题项,并根据最终检验结果纯化变量的测量量表;进一步,展开层次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建模,检验假设的显著性,最后,讨论检验结果.实证结果表明,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与价值创造之间存在三大路径: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流程模块化→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创造、基于价值链的服务对象模块化→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创造和基于价值链的服务职能模块化→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创造.三条路径共同形成了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对价值创造的作用机制.具体作用机制为:基于价值链的服务产品模块化通过作用于模块化网络组织,进而影响价值创造,然而,其对于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影响并不明显;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流程模块化、基于价值链的服务对象模块化和基于价值链的服务职能模块化对模块化网络组织有显著影响,这三条路径构成了对价值创造的主要影响机制.

以上研究发现:①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是基于价值链中的服务,把垂直一体化的整个服务活动拆解成若干具有某一价值创造功能的价值节点,通过各价值节点的横向整合,形成多个相对独立运行的服务价值模块的提供部门和提供者,或形成若干服务价值模块规则设计者与集成者,从而使价值链产生持续动态分化与集成的过程.可以从以下二个维度来理解服务模块化:一是服务系统的模块化设计、解构及集成,二是产业组织层面的服务模块化.②从价值链系统出发,沿着基本服务活动、辅助服务活动、服务对象和服务职能四条路径来实施服务模块化利于价值创造.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包括服务产品模块化、服务流程模块化、服务对象模块化和服务职能模块化四个维度.③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正向影响价值创造,其中模块化网络组织起着部分*作用,价值链治理结构起着调节作用.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作用于价值创造的路径有三: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流程模块化→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创造;基于价值链的服务对象模块化→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创造;基于价值链的服务职能模块化→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创造.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从价值链角度出发,围绕价值创造这一核心问题,研究服务模块化的运行机制;基于价值链来界定服务模块化的内涵及构成维度,以便在此基础上开发有效可靠的量表;依据价值链来探究服务模块化的价值创造路径;通过探索性案例分析和理论阐释来构建基于价值链的服务模块化影响价值创造的机制模型;实证研究服务模块化的价值创造机制.

第二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样文:美加保险恶意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保险恶意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保险人的不当行为而有权获得保险限额以外的损害赔偿赔偿金的制度.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的保险恶意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和发现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实务优势,并为完善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合理秩序以及厘清侵权法和合同法两大法律部门的边界和了解两者间的互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本论文的预期目标有:一是较为完整全面地对保险恶意制度进行论述,展示美国和加拿大的保险恶意制度的整体理论框架和制度设计,使得后续研究者能够基于本文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二是对制度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进行客观的评价,对于具体的制度设置进行权衡比较,明确保险恶意制度的价值所在,并确定构成第三方恶意以及第一方恶意的关键因素和基本标准;三是构建我国保险恶意制度的基本制度框架和相关的规则设置.

为了完成本文设定的目标,笔者遵循的是从案例分析到制度建构,从法理分析到法经济学分析的研究思路.在总结和评析美加两国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其中优秀成果,通过对于保险恶意制度的历史变迁的考察、典型的案例分析、美加两国的制度比较以及恶意制度设置的法经济分析入手,探究并充分揭示保险恶意制度的成因、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核心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为系统地建构中国的保险恶意制度夯实基础.在对中国的保险恶意制度的建构过程中,首先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明确保险恶意制度的必要性,而后基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提出设立保险恶意制度的可行路径,最后基于比较研究的成果选择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制度设计.

最终,本文的结论是保险恶意制度是解决中国“理赔难”问题的有效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于美国和加拿大保险恶意制度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保险恶意制度为保险人的合理理赔施加了一定的压力.无论这种制度采取何种确认标准,只要存在这种压力,都能在一定的程度内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经济激励,促使保险人更合理合法的理赔,维持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

当前中国的法律规范已经为保险恶意制度的引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保险法、合同法以及消法中相应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迟延理赔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超出保险金本身的损害赔偿金.该损害赔偿金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这些法律规范整合为一体,比如在保险法中增加规范保险恶意的条款,保险恶意制度就能够被引入中国.

依据中国现有的法律,保险恶意诉讼既可能是违约诉讼也可能是侵权诉讼,这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和当事人的选择.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先引入第一方保险恶意规则,缓行第三方保险恶意规则.这是基于中国的责任保险人没有代表被保险人抗辩的义务这一现实情况做出的暂时选择.设立第一方保险恶意规则需要适用相应的判定标准,美加两国通行的“具有一定争议”标准可以作为适用的标准.保险人只有在被证明其拒赔是不合理的且其明知或者应知该拒赔是不合理的之时,才应当承担恶意责任.此外,由于相关的法律差异,我国对于保险恶意可能设定的抗辩事由与美加两国适用的抗辩事由有所不同.

第三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模板:基于增值服务理念的服务型汽车制造业发展模式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制造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重视产品及产品的实现(即制造),但现在产品越来越成为手段和辅助.从供求关系角度来看,目前已基本不存在供不应求的产品,产能过剩是制造企业普遍的问题,越来越不适应客户的需要.客户的关注角度从物理产品到产品的效用及相关服务的转变,为传统的制造业转型指明了发展道路.

汽车行业是一个涉及的产业链条比较长、覆盖的产业面比较宽的行业,同时,随着我国连续四年位居全球第一大汽车产销国家,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也面临着要从汽车制造大国向汽车强国的转型发展.要求传统的汽车制造业以“生产制造”为中心,转向以“汽车客户需求”为中心.然而,并非所有传统的汽车制造企业都可以通过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实现发展.本文对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的条件进行了分析.根据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的特征,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要求汽车制造企业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和汽车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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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的发展模式和商业模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的模式,即基于内外部资源整合的研发转型、营销转型、生产制造模式变革,内部管理由职能化向流程化转变等.为我国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提供了理论指导.

增值服务产品开发是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的关键.基于价值链理论,提出了基于客户需求的增值服务开发流程,包括客户价值定量分析、客户细分、价值提炼、定量分析、参数设计、企业内外部资源评估、服务产品的产业化.本文基于汽车产品生命周期和用户经营全过程的需求分析,提出了系列增值服务,如金融服务、车联网/物联网服务、第四方物流服务等构成了服务的骨架,据此可创新出更多的增值服务产品,包括加气加油优惠服务、配件业务、二手车、零部件回收业务、与互联网融合业务等.

虽然当前已有许多基于汽车的增值服务产品,但是各种增值服务产品之间没有形成协同效应.汽车整车厂具备通过整合或自身开发的模式创建基于汽车的生态系统平台.如汽车是所有增值服务的载体,同时整车企业具备与客户紧密联系的天然优势.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基于增值服务的汽车制造企业平台化的商业模式.从而为客户提供产品生命周期和客户经营全过程的整体解决方案,形成紧密和高忠诚度的客户关系.

为了对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的转型程度提供评价依据,本文基于平衡计分卡这一战略绩效管理工具以及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的特征,构建了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括6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各个指标的权重,并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过程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本文以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其从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的转变过程.并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其向服务型汽车制造企业转型的过程进行了综合评价.这为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如何构建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在激烈的竞争中如何构建独特的竞争优势,推进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向服务型汽车企业转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成功案例,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第四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例:道路货运现代化架构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货物运输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交通运输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道路货物运输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道路货物运输本质特性的全面、准确分析,科学制定道路货物运输宏观政策,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定位,促进道路货物运输的现代化进程,对于充分发挥道路货物运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货物运输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对我国道路货物运输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借鉴发达国家道路货运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论文提出了我国道路货物运输现代化的基本构架,并针对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论文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

(1)对美国与中国的道路货运进行了对比分析,系统研究了道路货物运输发展的基本特征.在分析道路货运现代化的内涵本质特征基础上,筛选出中国道路货运现代化进程必须解决的五个突出问题:运输模式、车型结构、市场组织结构、道路货运与现代物流的融合以及政府市场监管.

(2)提出发展甩挂运输是道路货物运输模式的必然选择.通过案例对比了传统运输模式和甩挂运输模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道路货运现代化是在追求交通运输发展的同时,更能确保运输的安全、效率、效益和质量.此外,在甩挂运输的保障措施中,论文提出车辆标准化、货运站场网络化和信息化等发展要求.

(3)针对现代化中的道路货运车型问题,在分析欧美车辆模式选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道路运输条件和市场特征,提出了不同运输条件和环境下的建议车型,并对所选车型的效率及节能减排效果进行了分析,提出道路货运车辆大型化、标准化发展的构想和建议.

(4)在市场组织结构分析中,借鉴美国道路货运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提高市场集中度,本文提出大力培养和促进龙头企业的思路,并通过市场环境分析说明中国也同样适合培育龙头企业,以此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同时提出培育龙头企业的五条关键措施.

(5)道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与升级是必然趋势,为实现二者的有效融合,论文提出规范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各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来实现传统道路货运企业的转型升级.

(6)以美国道路货运管理政策的演变为依据,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构建全面系统的道路货运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想,并从运输安全、市场行为规范和准入标准三方面对完善我国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篇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论文范文格式: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作为保险界的一项国际惯例,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从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可以壮大保险基金,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降低保险费率水平,还有利于提高第三人的责任意识,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经过几百年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如英美这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相当成熟.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暂,保险法条文形成之初,多承袭日本和德国相关立法,而保险实务处理准则多受英国和美国影响,彼此夹缠的结果使得系统的理论体系很难形成,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远没有理解该项制度的精髓,实务中经常困惑丛生问题不断.我国理论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基本停留在对保险代位权概念、作用、行使名义等基本问题的介绍,对立法上的空白和矛盾、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困惑很少涉及,一些保险法教材对这项制度仅作简单的介绍,或对实务中某一方面问题进行剖析,总体上缺乏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全方位研究.基于上述问题的考量,本论文试以法理论证、历史溯源、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运用该项制度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论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本章概括地介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和各国主要立法概况,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原理,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力图描绘出一个整体的概貌.代位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让与制度,经过现代保险业的孕育发展逐渐形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两大法系在立法上对该项制度给予了一致的承认.保险背景下的代位原则为损害填补原则的下位概念,其相互关系理性地说明了可以适用和不能适用代位原则的保险之间的差异.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说明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海上保险的委付、与保险追偿、与保全代位等类似概念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本章从实体权利角度重点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三阶段理论,主要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诉讼时效和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因可归责于第三人事由而致承保损失发生时取得,在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始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此为三阶段理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基于保险标的物本身损失所为的赔偿,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须根据作为赔偿基础的保险契约而定,但被保险人优先受清偿不因保险契约的不同而受影响.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从保险人资格、对特定对象不能行使、保险人代位取偿额方面对其加以限制.

第三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本章从程序权利角度重点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名义和行使对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对第三人行使,仍需具备其他法律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对英国、美国和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加以介绍,对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的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公法人不能成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公法人行使代位权.再保险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依再保险制度的设计亦无再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必要.

第四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本章主要讨论被保险人抛弃、和解、免责及再保摊赔对代位的影响,自愿理赔、保全契约与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本质上仍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所存有的抗辩理由,均可据以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权的形成可分为“存在”、“取得”与“行使”三阶段,被保险人就对第三人可能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不同阶段做出不同处理.保险人自愿赔付不应影响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法院不应当对保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允许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保有处理上的弹性.

第五章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类型化保险中的适用.本章从保险承保的性质角度将保险类型化,损害填补保险、投资型保险、中间型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第六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变革.20世纪中叶以来,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合理性遭遇到质疑和挑战,有些国家开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求偿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仔细分析之下,全面废止此项制度的观点在理论上存在较大缺陷,在实务上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因保险而生,改革只能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改革方向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不增加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负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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