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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环境保护法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5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参考: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合作
  2. 第二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样文:沿海滩涂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3. 第三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模板: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4. 第四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例: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协调
  5. 第五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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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参考: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合作

海洋环境问题是二十一世纪我们人类所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之一.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的重要调节器,也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风雨的故乡,五洲的通道.今天,由于地球人口剧增,陆地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利用而日趋短缺,海洋已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地球上的最后空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保护海洋环境已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沿海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靠个别国家的单项法规和条约是不够的,还需要各国的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

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际合作始于二十世纪中期,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日益活跃,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半个世纪来,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活动和国际合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54年签订《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到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这一阶段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活动萌芽时期.第二个阶段是从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这一阶段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活动和国际合作最活跃的时期,也是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形成时期.第三阶段是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到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这一阶段是国际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和国际合作活动的繁荣时期,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第四阶段是从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到现在,这一时期是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的成熟时期.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探索一条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发展模式,为建立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系统地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合作的成果很少,本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海洋学、海洋政策学和海洋管理学,主要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归纳概括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不足,不但有理论的分析、比较、概括,还研究了国际、国内的实践,研究成果达到了博士论文的水平.具体如下: 本文在前言部分,概述了上述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和国际合作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WP等于5>, 第一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最综合、最全面、带有里程碑式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共11节、45条,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几乎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所有问题.目的是建立一种综合性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流和促进和平利用海洋、公平有效地利用其资源、保护其生物资源,以及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协调和平衡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与管理和养护这种资源及保护海洋环境义务;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框架.这一章,从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海洋环境污染种类的划分、各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关于防止海洋环境的权限、不同海域、不同污染源的管辖权、海洋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与赔偿,到海洋环境争端的解决方式全面地阐述了这部法律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特点.

第二章,对几个重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考察.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际社会签订第一个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定——《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至今,已有无数个全球性、区域性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诞生,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一章,选择了几个重要的、有影响的、专门防止不同来源污染的国际公约进行了学习考察.首先介绍了宗旨在于采取行动以防止船舶放油污染海洋的第一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历史上的深远意义.然后,分别全面论述了防止船舶污染类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1978年议定书、防止海洋倾废污染类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类公约——《1990年油类防备、应急和合作国际公约》、油污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971年设置赔偿油类污染损害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公约》以及《2001年船用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发展,使我们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概括了解.

第三章,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学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一章的重点着眼于研究分析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在国际实践中如何应用.第

第二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样文:沿海滩涂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沿海滩涂地处海陆交界地带,具有特殊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以及大量人口向沿海一线转移,沿海区域面临发展空间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沿海区域开始大规模开发(或侵占)沿海滩涂,大量的沿海滩涂被改造成农业耕地、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渔业养殖场所.由于人们只是关注沿海滩涂的资源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社会和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有关沿海滩涂的法律法规及其管理,更有利于沿海滩涂的资源开发,而非生态保护.因此,要实现沿海滩涂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需要对我国目前沿海滩涂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创新性研究.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沿海滩涂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由于沿海滩涂概念不清或混乱造成实践中沿海滩涂管理与保护的缺位或错位现象很普遍.沿海滩涂更为科学的定义,是将其界定为具有可供沿海生物生存、栖息和繁殖的生态物质基础的潮间带、潮上带和潮下带.潮上带和潮间带滩面宽窄不一,从几十米至几千米不等;潮下带是退潮时向陆一侧水深不超过6米的区域.沿海滩涂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地质构造成分的标准分类,可以分为泥滩、砂滩、岩滩三种;按照生态的显示度标准,可以分为裸滩和生物滩两种.其中生物滩又可以细分为草滩、红树林滩和珊瑚礁滩三种;按照其形态变化的标准,可以将之划分为稳定型滩涂、淤涨型滩涂、侵蚀型滩涂三种.沿海滩涂具有海陆交界性、动态变化性、生态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彰显了沿海滩涂的独特性.

除了概念上的模糊之外,我国相关法律对沿海滩涂的性质也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定位.学界对其性质定位还遵循“非土地即海域”的两分法思路,从而使得沿海滩涂的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造成了沿海滩涂保护的割裂.要实现沿海滩涂的有效保护,需要打破这种思维窠臼,遵循三分法的思路,即将之划分为“土地、海域、海岸带”三种性质,将沿海滩涂纳入海岸带范畴,实现沿海滩涂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性质定位上的一致,从而将沿海滩涂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

沿海滩涂在调节气候、保有生物多样性、净化海岸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沿海滩涂退化严重:沿海滩涂的面积不断遭受自然侵蚀和人工侵占;生物多样性不断降低;滩涂污染也日益严重.沿海滩涂的严重退化使得其生态功能不断受到损害.我国的沿海滩涂之所以存在退化严重的状况,在于我国沿海滩涂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调整手段都存在些许问题.沿海滩涂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散管理体制,水利部门、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农(渔)业部门、国土部门及环保部门等都有管理和规制权限;沿海滩涂管理体制还是一种“地方为主、*为辅”的管理体制,是一种环境保护从属于经济开发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出台一部有关沿海滩涂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沿海滩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主要基于滩涂的经济开发而非生态保护.地方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沿海滩涂调整手段单一,主要包括“滩涂开发的环境许可、滩涂开发的环境规划、滩涂违规开发与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三种调整手段.三种调整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重沿海滩涂的入口管控和末端管控,而非过程管控.

沿海滩涂保护之所以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调整手段上存在上述问题,究其根源,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注重资源而非生态的价值认知,基于分散而非综合的制度根源,侧重端口而非过程的调整思路.换言之,沿海滩涂保护具有“资源性、分散性和端口性”的症结.要实现沿海滩涂的有效保护,实现滩涂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关键就是转变沿海滩涂法律保护的思路,秉承“生态性、综合性和过程性”的基本原则,构建沿海滩涂的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综合管理体制和完善的调整手段体系.其中,生态性原则是沿海滩涂保护的基础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和过程性原则是生态性原则的延伸和保障.

沿海滩涂保护的生态性,可以通过沿海滩涂的生态保护法律机制构建得以实现.生态保护法律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沿海滩涂“零净损失”法律机制、沿海滩涂功能区划法律机制、沿海滩涂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三项法律机制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零净损失”法律机制确立全国滩涂保护面积以及可开发的要求,功能区划法律机制根据滩涂种类和分布对滩涂进行生态功能分类,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则对滩涂开发与保护进行利益平衡.三项法律机制尽管并不完全否定滩涂开发与利用,但是可以改变沿海滩涂资源为本的开发属性,从而实现其生态为本的保护属性.

沿海滩涂保护的综合性,可以通过沿海滩涂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得以实现.遵循当前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上重视协调机构建设的思路,沿海滩涂综合管理体制构建的核心是建立职权明确、架构合理的沿海滩涂综合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需要实现与海岸带管理机构的契合,并为水利部门、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农(渔)业部门、国土部门及环保部门等滩涂管理主体提供沟通和协调的平台,从而实现沿海滩涂管理主体之间、*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理顺.

沿海滩涂保护的过程性,可以通过沿海滩涂调整手段体系的构建得以实现.完善的沿海滩涂调整手段体系应该包括沿海滩涂行政调整手段体系和经济调整手段体系.行政调整手段基于命令-控制,具体包括滩涂环境标准、滩涂环境规划、滩涂环境影响评价、滩涂环境开发许可、滩涂环境破坏处罚等;经济调整手段体系则是基于激励-引导,具体包括滩涂开发权交易、滩涂开发押金、滩涂开发税/费、滩涂保护补贴等.两大类调整手段体系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偿的完整体系,避免沿海滩涂保护“侧重事后处罚、轻于事前预防”等端口管控症结,从而实现过程调整.

第三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模板: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生产能力和水平急剧提高、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成为了我们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目前,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一定要解决,而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单靠行政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各国不约而同地开始了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工作,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出于主观上的罪过或无罪过的行为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体、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和危害后果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初开始选择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行为的力度.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中已经形成了非常严格和完整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相应的刑事司法体系.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上起步较晚,现有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仍然显得薄弱,加之全国各地正处在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以环境破坏换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十分突出,环境破坏和环境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因此我国更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以保护好我国的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十分严重,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遏制,环境问题将危及社会稳定和国民生存.刑法是保护环境的的重要工具,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因而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环境保护任务日益严峻的现实之需要.因此本文旨在遵循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惩处的立法现状与困境.笔者认为,在刑事政策普遍倾向于犯罪轻刑化的今天,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即将多种原本仅仅规定为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入刑,以刑罚方式来加重处罚力度,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法益需求.本文立足于为构建国际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及司法中的改革建议,以期能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日趋完善,以切实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内容,全文13余万字.导言部分对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进行了说明,并对论文研究的基本内容作了一定的概括.

论文第一章对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章首先对环境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论文讨论了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接着,本文进一步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就我国现有的追究环境保护责任的三类法律责任方式: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这里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之处在于,就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来看,这三种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的,即可以产生双罚制甚至三罚制的方式.这意味着,行为人的一项严重违法的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导致被同时追究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这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方式.

论文第二章是对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简介.本章首先从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出发,辨析了环境犯罪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件.认为我国的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主观过错的行为,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以及其他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通过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环境犯罪的客体归结为“双重客体”,即环境犯罪不仅侵犯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侵犯了人与自然产间的生态关系.环境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因素,有的环境犯罪必须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的环境犯罪则并不需要因果关系也可存在,即仅有环境犯罪行为就可单独构成犯罪.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比较复杂,包括故意和过失并存的复合罪过、故意和严格责任三种情形.

本章进一步列举了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从犯罪产生的本源来看,环境犯罪就是在工业化运行的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现象.从环境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来看,经济全球化为环境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是环境犯罪产生的一大诱因.而从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导致环境犯罪频发的原因,就是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如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可以使得行为人节省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高昂成本,并获得高额利润,同时面临刑罚的机率又很小,这样必然促进危害环境犯罪的高发案率.如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来看,污染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各种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许可*,往往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以欺骗手段获取相关许可*,并导致非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产生.

论文第三章中笔者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了综合论述.我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采用立法的方式来确立环境保护制度,如殷商时期的《礼记》就是现今可考证出的最初有文字记载的环境保护规定,在《唐律疏议》中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范围也涉及了堤防和水利、文物、山林树木、城镇环境等很多领域.这些规定在之后的宋、元、明清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也历经了数个不同时期:从最初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时期,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颁布后对该刑法典进行补充时期,再到1997年《刑法典》颁布实行时期,以及近几年来对1997年《刑法》修订和完善时期出台的一系列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最后笔者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了归纳和小结.

论文第四章是关于域外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研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首先遇到严重的环境问题,因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就早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要通过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来惩治环境污染行为的必要性.这些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按照法系和国家区域划分,分三个部分介绍了域外各国和我国除大陆地区外的其他几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具体来看,第一部分以英美法系国家为标准,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典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并对这几个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行了比较和总结;第二部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标准,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前苏联、奥地利、韩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和本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也对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行了小结;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区域特色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在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以期对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有所帮助和启发.

论文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本章首先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而应予以犯罪化的污染环境的犯罪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的犯罪进行探讨,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中存在有关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罪的立法缺失.虽然97刑法和至今为止的八个刑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框架和基本雏形,给予了环境犯罪以一定的重视即设立了专门一节——破坏环境保护罪,同时在其他章节也规定了一些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使得我国运用刑法手段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更加严厉.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处于初级阶段,环境犯罪的立法状况还很不科学,诸如污染大气、污染内水等危害行为尚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不利于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些罪名都入刑.

第六章中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建议.针对以上几章所分析的问题,本章提出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主要有:将现有的罪名专节扩展成专章,扩展后专章的名称应改为“危害环境罪”、对污染环境罪个罪的最新解析、合理确立环境犯罪体系以及改革与完善对环境犯罪人的处罚体系等几方面.同时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对有些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应加以调整、改进,以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同时笔者还在立法建议的同时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的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起诉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从程序法的改革上对实体法有相辅相成的帮助作用.

第四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例: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协调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性的资源危机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严重,二者的关系问题已成为21世纪主要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因环境问题引起的日益增多的贸易纠纷以及因盲目发展对外贸易所造成的环境恶化等问题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际贸易与环境发生密切联系是基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三个基本背景.贸易行为与环境保护此消彼长,既相互联系、支持又相互矛盾、对立的复杂关系促使国际社会学术论坛和各国学术界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它展开研究.原则上说,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并无根本的冲突,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类共同的福利和发展.但是,由于贸易自由化的无节制发展,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适当地干预贸易行为,致使二者之间的矛盾发生并且日益严重.当前,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彼此冲突方面.我们不必回避这一矛盾和冲突,而应尽快地寻找出合理的路径和契合点加以解决.

笔者对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议以及一些著名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实证分析,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理论以及环境经济学等环境保护理论进行了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多边贸易组织和多边环境协议都已经历了几十年的改革、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受贸易与环境相互制约的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保护理念,以及多边环境协议对自由贸易思想均有所考虑和吸纳.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在国际法律制度设计还是政策规划方面,两种体制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都没有拿出令世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找原由:第一,我们应当分析在多边贸易组织和多边环境协议产生和发展时期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流行理论,从中找寻影响两种体制规则、原则得以确立的指导思想;第二,我们应当了解两种体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如何规定;第三,我们应当了解两种体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所产生的纠纷是如何加以解决的.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剖析、对两种体制的本体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笔者发现,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协调多边贸易体制始终是在贸易自由化的框架下运行,尽管它为了顺应环境保护的国际潮流而增添了一些环境保护因素,对贸易体制进行了一定的改良,但它始终没有、也根本不想偏离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轨迹.尽管多边环境协议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冲突问题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诸如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等原则,但也同样存在着职能、手段、最终目标等一系列局限和不足.

从根本上说,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议在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难以弥合的矛盾、冲突,因此,对现有的多边贸易组织和多边环境协议两种体制进行适当的改良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贸易与环境之间发生的冲突,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对矛盾.尽管如此,我们不应悲观地放弃对解决问题的理想制度的追求.在设计未来理想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吸收三个因素,即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将国际合作原则作为相互沟通解决问题的平台,吸收科学家和专家进入决策机构,运用科学手段探求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具体方式方法,使产品价格包含合理的环境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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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999年,*政府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将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在西部大开发提出之初,我国领导人就指出应该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如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有些地区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甚至永久性无法恢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经济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导论部分,笔者在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等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学界有关“生态法”、“环境法”等概念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界定来看,没有必要以“生态法”、“生态环境法”等概念来代替现在广泛使用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类似概念.之后,笔者对国内有关西部大开发法治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问题的资料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近些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第一章主要介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生态环境重要,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如何既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较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在不同场合都不断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投入的不断增加、技术的进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即便如此,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之下.西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减少、冰川消融迅速等问题仍然形势严峻.

第二章在前一章梳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种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大致如何这种现状是在何种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二节重点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立法,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立法和变通规定,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着大量的自治立法,这些自治立法中有许多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它们进行个初步梳理分析,对了解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分析,笔者基本认为,我国广大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充分发挥自治立法的优势,做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第一节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着这样一些困难: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违法处罚手段少,力度弱;政府部门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二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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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对美国西进运动、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和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背景、基本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_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包括*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权威性的开发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开发政策和法规,并以其为导向;*政府积极扶持,进行大规模投资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教训值得吸取,如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对开发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忽视轻重工业均衡发展;忽视开发地区的内部发展动力等.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避免重蹈覆辙.

第五章主要论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学界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不是强调生态学意义上的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而主要是强调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章首先从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生态正义等角度分析了对西部地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整体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结语.对于如何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学者提出了建设西部生态经济特区,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绿色GDP”制度.目前,已经有个别重要生态保护区开始实行“绿色GDP”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实践开端.此外,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加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在应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应该将着重点放到法律的执行上来.在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我们当然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逐步走出单环境要素保护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等各方而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观.

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还远远不能囊括西部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一些论文尚未涉及的问题,只能留待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关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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