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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环境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5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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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环境法学论文范文参考:环境*学的法学批判
  2. 第二篇环境法学论文样文: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3. 第三篇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模板: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
  4. 第四篇环境法学论文范例:自然的权利
  5. 第五篇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格式: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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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法学论文范文参考:环境*学的法学批判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均为社会规范.从结构上看,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由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两部分构成.在价值一元的前现代社会,道德与法混沌同一,没有明显区分.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则导致道德与法律在形式上的彼此分离和相互独立:道德主要影响价值观念,而法主要体现为行为规则,二者分别依其自身规律运行,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如何正确处理道德与法的关系决定着法治的成败,而现代法治的根本出路是以“道德法律化”手段实现“法律道德化”目标.由此,对道德资源的鉴别和选取就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环境*对于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和正当性来源,有助于环境法的顺利实施和具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是,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学说或*主张都可以当然作为环境法治的理论基础,环境*学究竟是否属于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所应大力建构的道德资源,必须经由批判与反思.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学”一词的使用存在混乱之处.本文所探讨之环境*学,仅指西方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思想,其包括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两大派别,前者有“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敬畏生命观”、“尊重自然观”等理论,后者包括“大地*学”、“自然价值论”、“深生态学”等理论.

从*学层面审视,环境*学的三大核心理论——“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自然权利论”——都不存在逻辑自洽性和价值合理性,且无法付诸实践.环境*学在论证方法上存在“扩展主义虚妄”、“自然主义谬误”、“混淆与偷换概念”、“以偏概全”、“情感征服”等不科学之处,其理论推导难以令人信服.在本质上,环境*学是一种对自然美的狂热信仰,是浪漫主义在环境时代的变种,并非真正的科学理论.在文化上,环境*学是西方传统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具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在利益上,环境*学体现的是中产阶级对自然的特定审美需求,具有中产阶级情调.总之,环境*学反映的是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特定人群对环境的特定理解,并非超越时空的普适真理.

从法学层面审视,以环境*学为基础的各种“环境*法学”理论未能正确把握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存在“立论前提虚无”、“价值问题信仰化”、“地方性知识普适化”、“理论基础脆弱”、“*学说法律化”、“本质不可法律化”、“环境问题抽象化”、“工具主义法律观”等方面的缺失.环境*法学不仅具体理论不具有对于中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的可适用性,而且这种思路本身隐含许多与法治相左的思想根苗,一旦蔓延,将不利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环境法治建设.

从社会实效层面审视,美国的实例说明西方环境法治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渐进过程,其发展始终受到各种具体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始终占据政策的主流,而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思想始终未进入政策主流,没有对环境法治的发展起到主导性的推动作用.西方环境法治并非环境*学之功.一些被视为环境*学立法的法律实际上只是学者的误读,而个别看似支持环境*学主张的司法判例也仅是个别的特例,未形成有效的制度.绿党、“环境正义”、大型环保组织等推动西方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也很少有真正秉持环境*学思想的.只有少数激进环保组织的算是真正实践了环境*学思想,但这些激进行为无助于环境法治建设.

综合*学、法学、社会实效三个层面来看,环境*学对于环境法治——尤其是中国环境法治——的不适当性是显然的.但环境*法学所体现出的对西方学说不加批判地加以引用、建构的现象却并非偶然,而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总体偏失——“主体性”缺乏和“法律性”不足——的集中体现.这种偏失不仅存在于环境*法学这一特例,即使在主流环境法学理论中也是屡见不鲜,当前学界在“环境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等具体理论上的困扰皆源于此.这种状况不利于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无助于我国环境法治实践的推进.已经走过环境启蒙时期进入建构时代的中国环境法学必须从根本上扭转以西方为主要参照的研究路径,真正面向中国,实现研究的主体性,坚持研究视角的法律化,以制度建构为己任.为此,环境法学应注重研究的本土化、法律化、面向大众、注重改良和现实主义.

第二篇环境法学论文样文: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支柱性”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排污行为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

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研究尚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许多学者偏重于从行政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问题,而对环境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有所忽视,这种状况日益使人误认为环境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而非环境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是偏重于对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等单项环境行政许可进行研究,而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较为薄弱,从而难以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全貌及存在的各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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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现状,本文从环境法学与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的角度(并且主要是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整体性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为指引,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运行制度、矫正机制三个层面来系统剖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也就是说,在研究的路径上,本文以改进中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为导向.为此,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1)梳理了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剖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许可的新定义;(2)基于“现代环境法是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与能源法三者有机融合的混合体”这一观点,将环境行政许可从实体内容上分为八类(污染防治类许可、自然资源保护类许可、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类许可、动物福利类许可、城乡景观美化类许可、物质循环管理类许可、能源类许可、为环境保护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类许可),从而进一步澄清了环境行政许可的范围;(3)概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四大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团体政治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行政许可的三大功能(控制环境风险、配置环境资源、提供环保公信力证明)和五个特点(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4)根据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法原则的认识,并参酌欧盟、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指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必须遵循八项环境法原则(预防原则、谨慎行事原则、科技促进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并阐述了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5)剖析了环境行政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的三大负面效应(干扰市场机制、增加办事成本、诱发行政腐败),进而指出,在“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即只有在运用税收、补贴、抵押金、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行政合同、行业组织自律、事后监督等工具无法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时,或者运用这些工具违背社会公平时,才可以考虑设定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章: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立法上首先表现为数量众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探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先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入手.在我国立法上,具体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通常由单行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由于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立法对地方立法有很大的约束力和示范效应,加之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通常不以人为的行政区域为疆界,因而我国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是由*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在*立法的层面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才能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基于此,笔者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全面清理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严格遵循第一章中笔者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并在本文附录中以表格的形式分类列出了所清理出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511项).在此基础上,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叙述了我国*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剖析了我国立法在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上存在的五大问题(滥设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要素不明确、环境行政许可体制繁杂、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滞后、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相互冲突或关系不明确),并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相关立法建议.

第三章: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制度.总体而言,一项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包括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二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转让(其实质是环境许可证上权利的转让,当然,并非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行政法理论认为,“对物的许可”可以转让,而“对人的许可”则不能转让).从实践来看,在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中,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1)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问题.环境问题通常具有地域性和空间性,加之环境行政许可具有利益权衡之特色,且频频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因而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立法者往往赋予许可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以实现环境管制的因地制宜.虽然裁量权有助于提升环境管制的效率并促进环境管制创新,但也容易被滥用而破坏环境正义,尤其是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明显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引发生态灾难,因此,如何约束和控制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滥用,是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也是现代环境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尽管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被部分论者认为适合专家政治,但是,环境行政许可亦时常涉及广度利益冲突,在性质上必须借助公众参与程序来调和利益冲突,以增强决策的正当性.对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目前学界主要限于探讨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虽然在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中,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最为复杂和重要,但是,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众多,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所需要的公众参与往往繁简不一、互有差异,因此,仍有必要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作整体性研究,找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制度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求得一条有效的立法途径,以全面推进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3)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加快程序问题.许可加快程序是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一种重要程序,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就环境行政许可而言,目前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统一*制度”(即“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对开发建设领域的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统一*.从实践来看,这种审批模式不仅达不到提高审批效率之目的,反而不利于环境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进而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此,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探索一种适合于开发建设领域的新的许可加快程序,以实现生态利益与审批效率的有机平衡.(4)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问题.立法者建立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以低成本达成环境保护之目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时候市场也可能“失灵”,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行政干预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当行政干预措施的运用超过必要限度时,不仅会扰乱市场交易机制,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交易成本增加、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是一个行政权强大的国度,在目前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中,存在大量非正当的行政干预措施,亟需从立法上加以改进.本章从上述四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所谓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进行矫正的法律机制.离开了矫正机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所设定的各项环境义务就只是“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环境行政许可应有之功能.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环境立法,设定了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但许多地区仍然走不出“越治越污染”的怪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矫正机制不到位,导致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得不到正确实施.在结构上,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分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两大部分.后续监管机制的目的在于发现、认定环境行政许可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制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并惩罚违法者.无论是后续监管机制还是法律责任机制,均涉及两类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实践来看,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环境行政许可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被许可人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缺失;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偏软;监管机关的执法裁量权过于宽泛;“限期补办许可”制度未能与其他责任制度有机衔接;相对人的“治理、恢复、补救”责任有所遗漏;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到位;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不完善;等等.为此,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立法上梳理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的现状,然后从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两个层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制度改进的相关建议.在本章中,笔者结合新近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就完善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

第三篇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模板: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

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现并趋于严重化,针对环境法的研究同样也是日益扩展和深化.自20世纪60至70年代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也开始踏上征程,与此同时甚或更早我国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也真正地开始了艰难的起步.如果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参加作为真正的起点,我国的环境法研究已历经40多年的发展.

中国环境法的研究涉及范围、视角十分广阔,但在中国环保现实中却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环境理论、环境制度、环境法律日益增多的同时,环境问题、环境危机却也在不断发生、甚至增强.这不得不令人反思,产生如此悖论的原因究竟何在?对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可是悖论却仍未消除.综合分析这些观点,却为本文提供了针对整个中国环境法研究而进行反思的方向——整合研究,与反思的层次——路径研究.

文章始终围绕“整合路径”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论述,并主要按照整合的必要性、整合工具的选择、整合的前提和整合的实现途径这一逻辑进行论证.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这是整合之必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主要总结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论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散”;二是实践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松”;三是整个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偏”.

文章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研究困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病根”的分析,而问题所造成的困境则是对问题所产生影响的深入性分析.同时,这二者都对环境法的研究提出了整合的必要.文章从哲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层面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予以分析.通过分析得出,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对环境法规则性的本质特征和实践性的本质要求的忽略和淡忘.对问题所造成的困境主要从缺乏体系性、不利于学科发展和实施过程中问题丛生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而要解决这些困境同时又要满足环境法规则性与实践性的要求,则必须依赖于对人类环境行为的研究.

文章的第三部分则是对环境行为这一整合工具进行选择和确定的原因分析.基于对方法论意义及价值的探讨,文章选择从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这一视角进行阐释.换句话说,就是根据学者们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一视角进行的阐释.进行细致的类型划分便可将这些问题划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规范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也主要是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的原因分析.

文章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整合前提的论述,即运用环境行为这一整合工具实现对环境法研究进行整合的前提的论证.要发挥环境行为这一整合性的功能,必须首先要为环境行为与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架起连接的桥梁,而这一桥梁的架设便是将环境行为确立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只有将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环境行为的整合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针对环境行为的内涵、环境行为明确之途径、环境行为法律表达之范围等方面对环境行为予以细致化的分析.文章并未企图去为环境行为界定一个明确的内涵,而是阐释一种帮助明确其内涵的途径和努力的方向.途径就是尽力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而努力的方向则是尽可能明确环境行为法律表达的范围.

至此,文章对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的整合路径”这一论题所得出的阶段性结论就是:中国的环境法研究需要整合,而整合的工具就是环境行为,整合的前提则是把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而整合方式就是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

第四篇环境法学论文范例:自然的权利

环境*是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理念,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传统的*强调人对社会的一种依赖关系,而环境*进一步揭示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如何从法学的视角加以体会,或者说如何被吸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的效用和未来走向.环境*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展,这种*变革为立法提供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由此,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加以观照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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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了以“权利”作为环境*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是因为“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一个主体,只要获得了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在法律上获得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可免遭他人的随意伤害,他的权利便构成了对他人的行为的一道不可逾越的边界.

本文要着力论证的正是自然的权利,它意味着承认自然的价值、尊重自然、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等基本观念的法律化,这些观念已经开始逐渐影响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变革.

第一章首先通过列举环境问题的现状,引出自然权利在传统法学中的不应有的缺席.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即提出问题,并追溯了问题的由来.认为以牺牲非人类环境要素企图彻底救济人的权利是釜底抽薪的行为,而通过对人的单向保护以此获得对非人类环境要素的救济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在本章中,对为什么以“权利”作为对环境*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加以了说明,指出自然的权利实为整个环境*的焦点和中枢.

第二章从自然法、自然科学、哲学、宗教、经济学等层面论证了制度文明中

第五篇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格式: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人类的利益需要,也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野生动物自身的利益需要,不同的回答表明了我们不同的哲学立场,并由此导致我们制定完全不同的公共政策和法律.事实上,当我们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时,我们就是在比较和分析哪一种*观具有道德正当性.人类的行为并不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行为,人类是具有社会性的有机生命体,我们的行为无时无刻不显示出我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我们不但生活在一个物质世界,同样也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道德约束的世界里.野生动物保护当然与环境保护有很大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一理解可能会抹煞问题的实质,即野生动物保护从本质上看是一个*问题,不必也不该与某种好处或某种更大的“善”联系起来,否则我们将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里无法自拔.我们需要从*的角度重新思*,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

如果地球上并无人类,自然也谈不上野生动物保护,因为无论是大自然也好,还是各种形式的非人类存在物,均不是道德主体,不能承担道德责任,大自然的一切不能用是非善恶来评价.然而,人类的存在导致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之间产生了*关系.所谓野生动物保护并不是要求人类积极地去帮助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而是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野生动物能够“自然地”依据其本性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和消亡.一方面,这要求我们应当从*的角度重新定位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放弃那些违背*的行为;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总是要与野生动物的生存发生冲突,这突出表现为两个问题:第一,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严格的自然保护制度,而不发达国家的穷人和土著民族则要求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谋生;第二,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往往以牺牲土著民族的环境权益为代价,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经济增长服务,忽视了对环境人权的关注.如何解决围绕着野生动物保护所产生的一系列矛盾,依然需要我们在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上做出基本判断.笔者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信奉的那种增长至上的意识形态,完全扭曲了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类,都处于一个层层压迫与剥削的等级制体系当中,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必须与人权保护连接起来,才能找出野生动物保护步履维艰的原因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本文只选取若干重要领域对其进行分析.

本文第一章阐述了人类所持有的对与非人世界关系的思想根源及其演变,指出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首先应当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其次,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又有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不同的进路,笔者对此做了详细分析,指出我们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采取整体主义立场,但这一立场只是一个初始立场,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不能僵化地将这一原则推行到所有情形中.简言之,保护物种是整体主义基本原则,但同时我们要在一些情况下侧重对个体的保护.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现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状,指出野生动物在法律上被当作财产或者物,是一种“主客观二分法”思维的产物.这种法学思维方式应当予以变革.笔者分析了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以及后现代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同时初步阐述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演变过程,指出野生动物应当被赋予法律上的准人格资格.

本文第三章指出,对于物种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栖息地的保护.笔者以荒野观念的变迁出发,指出一方面应当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也认为不应忽视社区居民的利益.笔者以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了其在分类管理制度、资金机制、土地权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地关系冲突中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解决方法.

本文第四章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土著民族的环境权益保护联系起来,指出人对大自然的压迫与剥削和人对人的压迫与剥削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是以对土著民族环境权的侵犯为代价的,笔者详细分析了一些具体案例指出,追求现代性的国家是侵犯环境权的主要原因,而法律的结构性限制使得土著民族的环境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土著民族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多样性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保护他们的环境权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后,笔者针对中国狩猎民族在当代的遭遇做出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该问题异常复杂,很难有一个简单的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法,但总的来看,生存性狩猎权作为小民族的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

本文第五章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权力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局限性,指出野生动物保护作为地区性的环境问题应当侧重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

本文结语部分展望了野生动物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运动必须与人权斗争相结合,直指人类社会等级制,通过变革政治和经济制度来实现人和野生动物的双重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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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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